長照服務法明年6月就要上路,但熟悉照顧長輩經驗的老人小型長照機構,經營卻愈趨困難,例如制定中的「長照機構設立標準」,擬將每床10平方米提升至每床16平方米,等於縮減現行小型機構床數,變相強迫業者退場。衛福部表示,長照子法尚未定案,中央和小型機構是長照夥伴,從未想過要打擊業者或逼迫退場。
小型機構歷史源於民國69年老人福利法上路後,業者嗅到長照機構的重要性,紛紛投入經營,後續政府開始才嚴格要求機構的營運及設立標準。衛福部前官員透露,小型機構品質二級化,好的很好、差的很差,許多專家認為小型機構應退場或輔導轉型,例如改做日照中心或小規模多機能。
據去年剛通過的長照法第22條規定,未來想設住宿式長照機構,應申請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才行,但既往不咎條款中也訂定,現行機構業者只要5年內換發設立許可、完成改制就可,但無法擴床、遷址及更換負責人。台北市社區銀髮族服務協會理事長吳第明痛斥,等於判業者「死刑」。
吳第明解釋,若按新規定縮床,不超過49床的小型機構,會縮剩30多床,若要轉型非住宿機構,設備也要全換新,新增成本反應在費用上「懲罰民眾」,一旦民眾不買單,業者就難以經營。至於不能更換負責人條件更奇怪,「負責人發生意外怎麼辦?」
長照法如果不能落地實行,沒有配套措施,如何推行社區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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