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來有 #黨證 有滿滿的 #台灣價值 難怪能一直標到 #政府標案 也難怪可以交保?!果然是 #有黨證好安心 #覺青 #網軍 會來 #護航 #洗白 嗎?還是又要使用 #次元切割刀?>
太魯閣號2日因撞上台鐵合約廠商「義祥工業社」工程車出軌,造成51死重大傷亡。據《中天新聞》報導,包商負責人李義祥不但拿了政府高達2億元的19個工程標案,還因涉嫌承包工程造假被判刑6個月,今天更被爆出2018年曾擔任民進黨花蓮縣黨代表。
台灣民眾黨立委高虹安3日更指出,李義祥過去已有諸多不良紀錄,包括2007年涉嫌圍標自強外役監鋪設琉璃鋼瓦標案、2008年違反《政府採購法》被花蓮地院判刑6個月易科罰金、2013年偽造承包工程當中用以維護工安的圍堰照片及施工日誌,今年2月才三審定讞被判有期徒刑6個月,以及2014年其員工駕駛疑似故障的工程車而跌落山谷身亡。但李義祥卻在5年來透過不同公司名稱(義程營造)拿了政府金額高達2億元的19個工程標案,義祥工業社5年來更有15筆違規開罰紀錄。
值得注意的是,據《中天新聞》報導,李義祥早在2018年就曾登記民進黨花蓮縣黨部縣黨代表並當選,目前則因沒繳黨費,而被停權黨籍。
此外,據《更生日報》2018年5月報導,民進黨花蓮縣黨部舉行第十五屆縣市黨部主委、縣代表及第十八屆全國黨員代表選舉,當時角逐民進黨代表的共有39人,共有29人當選,李義祥就在當選名單內。
【太魯閣出軌】包商李義祥是民進黨自己人?黑歷史曝光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10403003396-260407?chdtv
#民進黨 #花蓮縣黨代表 #李義祥 #太魯閣號 #台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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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沉痾代價痛,工安改革何時動?
台鐵太魯閣號遭包商工程車滑落撞擊的意外,造成台鐵史上最嚴重、目前共51死178傷的火車事故慘劇。事發至今一天有餘,第一時間全國上下都以救災為先,共同為傷者與罹難者家屬祈禱,也為不幸身故的死者默哀。
但國人也要忍不住質問,這樣的悲劇是如何發生的、誰該負責?如何減少未來再次發生意外的風險?
一個包商工地主任的「無心疏失」,卻釀成如此大規模的傷亡事故,難道其中沒有任何管理問題與系統性風險該檢討?
檢視整起案件背後的問題以及各方提供的資訊,虹安發現這起火車事故背後實在有太多被忽略的結構性沉痾與原本可避免的問題:
1⃣️廠商紀錄不良、工安品質堪慮:
台鐵發包廠商「義祥工業社」的負責人李義祥過去已有諸多不良紀錄,包括2007年涉嫌圍標自強外役監鋪設琉璃鋼瓦標案、2008年違反政府採購法被花蓮地院判刑6個月易科罰金、2014年偽造承包工程當中用以維護工安的圍堰照片及施工日誌,今年2月才三審定讞被判有期徒刑6個月,以及2014年其員工駕駛疑似故障的工程車而跌落山谷身亡。但這樣的公司負責人卻在5年來透過不同公司名稱(義程營造)拿了政府金額高達2億元的19個工程標案,義祥工業社5年來更有15筆違規開罰紀錄。
#為何這樣的問題廠商還可繼續承包政府工程?
#政府的稽核與評鑑機制是否已經失靈?
2⃣️鐵路局監督與品管責任勿逃避:
無論是以國家治理責任或企業管理QC品質控制的角度檢視,儘管今天出問題是承包商,包括監造都有責任,發包與管理稽核的鐵路局又怎可卸責?竟然還傳出台鐵內部有幕僚建議將責任推給承包商和監造商,以降低台鐵的責任與負評等訊息,人民絕對難以接受!
台鐵應該嚴正面對自己的管理疏漏並大刀闊斧改革。舉例來說,有曾擔任工程品管人員的網友在PTT撰文指出,由於政府評鑑流於形式、中小型維修工程案利潤低,業界管理能力和安全紀錄好的營造廠不太會投標這類小工程案,因此大量工程流標後,時常又會回頭放寬審核標準,導致承作廠商品質參差不齊。而勞安及安全衛生管理費用編列佔比也過低,更遑論進階安管設備的編列。
#台鐵是否有針對各個工程案件的工安品質做好把關?
此外,造成此次事故工程車所屬的「#鐵路行車安全改善六年計畫」,該工程標牌顯示今年1月20日就該完工,卻產生延宕狀況施工至今,是否有廠商趕工鋌而走險造成風險管控失靈?台鐵指出是因水土保持問題申請展延,但就連展延申請程序都仍在進行中,為何仍可施工?難道台鐵都要推說這全是承包商的問題?
3⃣️台鐵局長無人敢當,徒增管理風險?
自從2018年普悠瑪號事故發生後,台鐵局長換人做,而前任局長張政源今年1月14日退休就由交通部次長祈文中代理至今,這一代就是三個月,至今懸缺。根據媒體報導指出,台鐵因為事故危機不斷,局長人選不但沒人敢推薦,更沒人敢當!然而無人敢領導、推託怕事的態度,就能讓意外不再發生?還是反而造成風險的增加?台鐵人事任命的延宕與推諉不前,這個政治責任請問是誰要來扛?還敢說有政府會做事?政府到底在哪裡?
#沒政府敢扛責?
相關問題可能還有很多,有待大家共同討論與挖掘。虹安在這裡想就目前看到的情況提出簡要的建議與解方:
1⃣️ 落實廠商品管、工安品質重新檢視:
當政府體系保護自己、保護廠啇,都不得罪人就都不會真正面對問題。嘗試把問責推給法律,但司法是「無罪推論」,除了蒐證不易,官員更不會積極尋找罪證,以免牽連自己的責任。最後當法院無法判罪,厰商就可以號稱「還我清白」,繼續投標、承包政府的工程標案,也持續放任工安風險蔓延。
台鐵以及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應限期內提出過去十年內有有紀錄不良、工安問題或有訴訟爭議之政府工程得標廠商名單,甚至是換個名字就捲土重來投標、承作政府案件的不良廠商名單,都應該要逐一檢視並重新審核,並徹底稽查進行中工程之工安及工程品質,以維護國家公共工程品質及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2⃣️ 職安與工安風險態度的檢討與落實:
我國已是發達經濟體,但多次的事故意外不斷發生,顯見台灣營造產業對於工安意識的輕率亟待改進,包括我國的《職業安全衛生法》當中稽核措施與罰責過輕、職安人員待遇不足且不受工地友善對待等問題都持續為人所詬病。
台灣的營造設計法規與安全要求,到了工地現場變成一份份需要簽名與打勾的文書表格,但究竟有多少真正落實?此次意外,無論是學者專家或相關從業人員都指出 #肇禍工地旁未設置安全圍籬 是一重大疏漏。即便台鐵指出在圍籬安全和防護設計合約都有規定要做,但承包廠商就是沒做,竟還曾是有圍籬造假前科的廠商,一再知法犯法、相關條文形同虛設,為何台鐵與廠商對於安全設施的落實與稽核如此漫不經心?
當年普悠瑪案提出的上百項改善計畫,今天又落實了多少?
一時貪圖方便的心態「車子停這裡一下沒關係」,在缺乏有效規劃的安全管控措施下,就輕易引發死傷如此巨大的災難。我們從工安意識的提升到相關法規的檢討落實,還有非常多要努力。
3⃣️ 安全措施的增加與落實:
此次意外後,許多人舉歐美或日本的工地安全及現場管理為例,認為台灣應可效仿,包括制度面的日本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體系,有效降低了一半的事故死亡率、全員責任式管理機制與重度的事故罰則,到器物面嚴格規範的現場施工設計與工地周邊安全防護等。勞動部早在2018年就有相關研究報告指出仿效日本工程安全輔導做法,可有效改善我國營造業工程安全、降低職業災害。
回到此次意外當中的情景:
a. 台鐵對於鐵道周邊沿線的淨空以保障行車安全負有明確責任,那麼靠近鐵軌的工地及道路邊坡,是否有規範停放各類車輛、工程物資如何堆放及危險物品放置處的明確規範或禁令?
b. 台鐵對於鐵路周邊工地現場的實時監控顯有不足,未來包括台鐵與行控中心的聯絡,是否能運用大數據資料與AI管理,交叉比對各項即時數據與影像,掌握列車行進時周遭工地的動態並回報給行控中心與列車駕駛,增加風險管控程度與駕駛反應時間?
c. 對於學者建議台鐵應效仿日本鐵路及我國高鐵在特定路段設置異物入侵系統警示來車,政府是否願意採納並儘速編列預算?
d. 此次意外傷亡巨大,有意見指出可能為緩解疏運需求而增加販售站票有關,太魯閣號每節車廂至多15名站票,意外發生時站票乘客遭拋離受傷風險更大,未來是否重新檢討站票販售機制?
以上種種從注重工程安全意識的重新建立、工安稽核與廠商品管制度檢討到鐵路及工地安全措施的增強,其實有許多都是長年累積下來的積弊陳痾。一次次的慘痛傷亡不斷提醒國人,我們還有很多事沒做,或者沒有做好。
虹安誠摯希望,我們不該一次又一次經歷這樣慘痛的教訓、付出如此多珍貴的國人同胞性命,卻一次又一次在輕忽風險、疏於做出改變當中等待下一次悲劇降臨。
願罹難者安息,也持續為生者與家屬祈禱。但在祈禱以外,我們還可以做得更多、做得更好。
當救災告一段落,檢討與改進的腳步刻不容緩!
#文長因為語重心長
易科罰金良民證 在 負能量宅肥窮魯蛇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哇,到底是誰在亂?看的我頭好暈啊,太詭異了,備份一下
這篇從抱怨COPY來的,判決書在下面連結,跟內文寫的故事完全不同耶XD
https://law.judicial.gov.tw/LAW_MOBILE/FJUD/data.aspx?ty=JD&id=TPHM,108%2c%e4%b8%8a%e8%a8%b4%2c2265%2c20200624%2c1
———
台灣本土金控銀行是怎麼欺負我們母女,害得我們要入監坐牢?
板橋有家在文化路上的本土金控,
2017年9月,我的機車被那家本土金控的銀行員工拖到別處,
導致我的機車龍頭壞掉,當下我和我媽媽說了這件事,
便去質問那家銀行,
當時那家本土銀行的員工異口同聲的說不是他們做的。
我和我媽媽便去大樓調出監視器畫面,
結果畫面清清楚楚地證實了,
的確就是那家銀行的行員做的,
我媽媽便陪我一同到那家位於文化路的銀行理論。
那時是下午一點,銀行當天剛好沒什麼客戶,
我跟我媽媽只是希望拖壞我機車龍頭的行員能道歉,
並且詢問清楚為什麼要無故損毀我的機車,
銀行不僅不認錯,還狡辯說因為我的車停在他們的停車格。
可是,監視器的畫面卻也證明了我的機車並不是在他們的停車格裡。
結果櫃台裡的沒在工作的行員全部跑了出來,
一群人圍著我們母女,大聲說我們是來鬧事的,
有些人還對我們嘻笑著調侃,
並且有幾個銀行員工拿出手機來拍我和我媽媽。
我們覺得受到了威脅,我媽媽當時便決定錄音。
當時,我有點被嚇到了,
我覺得我和媽媽只是想來問清楚,
為什麼你們銀行的人可以擅自拖行我的機車,
並且希望肇事的人能夠道歉,
結果沒想到這家銀行的員工竟然把我們圍了起來。
後來,有一個王○志的先生闖進來,
當時沒人認識他,
我跟我媽媽也是直到最後才知道他是商辦委員,
王○志一進來就說:
「來,所有事都跟我說,這件事我來處理就好了!」
(王○志跟這家銀行是什麼關係?是不是專門幫這家本土金控喬事?)
又咄咄逼人地對我媽和我說:「妳們不要太囂張!」
更警告我們要「小心一點!」
我媽媽氣不過就說:「請你不要耍流氓?」
結果王○志不理會,繼續大聲咆哮並逼近我們。
因為感到害怕,我和我媽媽就決定報警處理。
警察來了並看過監視器後,就說銀行當然有錯應該負責,
當時有個叫郭○明的行員,出來道歉並承認說是他拖的。
我和我媽媽覺得既然有人終於願意負責,也就覺得沒事了。
這位郭○明當天很有誠意的陪我和我媽到車行修車,
很誠懇地道歉並表示願意賠償,我媽當時看他還這麼年輕,
還安慰了他幾句,車行老闆當時還對我媽說必須讓他寫下證明,
我媽說沒關係,願意道歉也願意賠償就好了。
當時我和我媽也覺得事情過了已經沒事了,
我媽就把錄音檔給刪掉了。
沒想到後來隔一天,雖然這家銀行的行員郭○明願意賠償,
那位商辦委員王○志卻告了我媽媽涉嫌「公然侮辱」,
提告的理由就是那句「請你不要耍流氓?」
我就陪我媽媽到警局寫筆錄,警察幫我們做完筆錄,
知道事情的來龍去脈後,就跟我們說,
王某既然說了妳們給我小心一點,也算是恐嚇啊
「妳們也可以告他啊!」
我和我媽不曉得該怎麼辦才好,
我媽便和警察說,
「可是我錄音檔已經刪掉了,怎麼提告?」
警察說,現場不是有很多人都聽到了嗎?
現場有這麼多的證人,當然可以提告啊。
於是我媽媽便聽了員警的建議,對王○志提告恐嚇。
法院可能是基於定紛止爭的目標,
後來便決定雙方互告的部分(公然侮辱及恐嚇)都不起訴。
本來以為事情到此也就告一段落,
沒想到王○志接著竟然繼續告我媽誣告。
後來我媽只能以被告的身分出庭,
這時,我們手上已經沒有錄音檔,也沒有證據了。
在庭上,王○志說得很清楚,是那家本土銀行要他提告的。
當天在場的證人,全部都是那家本土銀行的行員,
我便替我媽作證,我說王○志確實有說「妳們給我小心一點」
可是法院傳喚的銀行行員們,
所有人卻都異口同聲的說「沒聽到」。
我和我媽媽真的是作夢都想不到,
當初警察樂觀地和我們說「現場有很多人聽到了啊」
但其實現場聽到的只有銀行的員工和王○志先生,
最後,在庭上變成只有我一個人(除了我媽以外)聽到,
更令人氣憤的是,我明明聽到的事,
而且在法庭上一字一句說出的明明是真話實話,
卻因為所有出庭作證的銀行行員們,
每個人眾口一詞地個個都說「沒聽到」
導致連我竟然也被捲入司法官司之中。
於是,因為替媽媽作證,我自己也被告「偽證罪」。
我只是把自己真的聽到的事情說出來,
卻被法官和檢察官認為是當庭說謊!
王○志每一次都明示暗示我們,只要給他錢,
我們就沒事了,不然他就會讓我們都吃上官司被判有罪。
可是我和我媽媽都堅持認為,我們明明沒有錯,
我們沒有做錯任何事,為什麼還要道歉認錯還要賠錢?
我媽媽現在也都五十幾歲了,她一輩子從小就教導我,
只要我們心存善念,做人要說實話說真話,
那麼在這個社會上,好心一定會有好報,
後來,在法庭上我忍不住地哭了,我和我媽媽都哭了。
我媽媽被告「誣告罪」,今年年中打到二審時,
法官在偵查庭分明很清楚地和我們說銀行提供的監視器有問題,
當時審理的法官也問我媽想不想要當庭看看,
我媽以為法官終然發現了問題,又怕給法官惹麻煩,
就說不用了沒關係。
為什麼我媽媽堅信並主張那家本土銀行的監視器畫面有問題?
因為當時我們手上已經沒有錄音檔了,
我們沒有其他的證據足以證明我們的清白,
唯一能仰仗地就是銀行內部的監視器。
可是,銀行只提供大廳出入口的一支監視器畫面,
卻不提供銀行大廳內完整的其他幾十支監視器的影像。
那家本土銀行跟法院提出的解釋是,
其他支監視器畫面全部都因為過了影像保存期限而刪除了,
並且在法庭上,一口認定王○志是在警察到來後才抵達,
可是真相分明是王○志在警察抵達前早就已經到了!
如果王○志沒到,我和我媽沒有被那家本土金控的員工圍起來,
王○志和我媽之間沒有發生衝突,我們又怎麼可能會報警?
可是,銀行提供的監視器畫面,
卻偏偏有王○志在警察抵達後從大廳出入口進入的畫面。
加上出庭作證的銀行行員們和王○志本人都一口咬定,
既然王○志是在警察抵達後才到,怎麼可能出言恐嚇我和我媽?
結果,我們沒有銀行大廳內任何一支監視器的畫面,
沒有任何證據來證明我們的清白。
在我母親「誣告」一審的時候,大樓總幹事張○華曾經因為同情我們,
而為我們出庭作證。張○華當時也在場,知道王○志很早就到了,
並且為那家本土金控銀行「喬事」,所以知道真相。
總幹事張○華很明確地在庭上表示,他是先看到王○志,
然後才看到警察進入這家銀行。
結果離開法院的時候,我和我爸還有張○華一起離開法院,
王○志從後面追了上來,非常大聲的吼:
「張○華你給我過來!」由於吼得很兇很大聲,
我還記得當時嚇了一大跳。
後來總幹事也就默默地走過去,之後再開庭,
我和我媽媽唯一的證人張○華,便改口說時間太久了,
他已經全部都忘記了,記不清楚了。
這個王○志先生因為在法庭上表明自己是教授,
他說他是景文科技大學的助理教授,別人都稱他為教授。
因為有著教授的身分,
所以審理的法官們都認為他說得話值得採信。
而認為我和我媽說得並不可信,
加上我和我媽既沒有錄音檔,也沒有監視器畫面來為自己作證。
而王○志當時竟然也錄音,而且只提供法院一小段的錄音檔,
截去了錄音檔前面的爭執,也截去了後面,
就只呈給法官那句錄音:「你不要耍流氓」
據此來指控我媽罵他是流氓!
我媽在一審時被判有罪,我們打官司上訴到二審,
結果在二審審判時,法官依然判我媽媽有期徒刑半年,
並且不得緩刑,不可易科罰金,就是必須要坐牢半年。
我媽媽目前如果不上訴到三審,就必須去監獄坐牢。
而我因為替媽媽作證,被告偽證,起訴七年。
我想問的是,今天的台灣,到底還有沒有是非?
司法到底有沒有正義?這世間到底還有沒有公平?
是不是有權有勢的財團和知法玩法的人就能隻手遮天?
我和我媽媽明明沒有做錯任何事,
我們明明是受害者,卻要吃上誣告和偽證的官司,
媽媽被判有期徒刑半年,
而我只因為說出實話,卻被起訴做「偽證罪」要入監七年!?
從2017年到現在2020年,
為什麼這家本土金控銀行可以指使
景文科大的助理教授王○志來告我們?
銀行明明是服務業,銀行行員明明就拖行並損壞了我的機車,
為什麼我和我媽媽一個被告誣告,一個被告偽證?
為什麼這家本土金控銀行的氣焰可以這麼囂張?
司法有沒有被關說?
為什麼法官在我母親二審時明明說監視器有問題,
私下和我母親坦白有發現監視器畫面被銀行變造,
(當時因為武漢肺炎,出開庭都比較緊張,
法官那個時候透過書記官打電話和我們說。)
卻在最後審判時仍然判我媽媽有罪,必須入監坐牢半年?
我從大學生的時候機車被銀行行員拖行損壞,
吃上官司,打官司打到現在都畢業了,
本來我從小的夢想是成為一名空姐,
希望能等畢業後去應徵空姐的職務,
為什麼我的機車明明被拖壞了龍頭,卻被銀行惡整,
導致我畢業後沒辦法取得良民證,
別說我不能去應徵任何空姐的職務,
更是連一般公司的正職都不能應徵,
直到現在我都只能四處打工?
那家本土金控銀行的信用卡吉祥物是熊,表面上看起來很可愛,
但是我和我媽萬萬沒想到,
這家財團揭開來的真面目,竟然如此猙獰,
竟然能如此窮凶極惡!竟然能如此欺負小老百姓!!
台灣到底還有沒有是非?司法還有沒有正義?
為什麼無辜善良的人,反而要去監獄坐牢!!?
我不甘心!
Tina M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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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應以書面為之;明確記載有無刑事案件紀錄。但下列各
款刑事案件紀錄,不予記載:
一、合於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者。
二、受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
三、受拘役、罰金之宣告者。
四、受免刑之判決者。
五、經免除其刑之執行者。
六、法律已廢除其刑罰者。
上網查了不少資料,都說易科罰金的本刑是有期徒刑
所以申請良民證上是會記載的
但#17MQmV9G (PttLifeLaw)
[資訊] 良民證依警察刑事紀錄證明 不記載易科罰金
易科罰金算不算本條不予記載之紀錄?
從字義上來說,本條第3款是有可能包含的。
而查立法院公報,本條草案在91年5月立法時三讀通過時,
其第4款立法理由有這麼一段話:
「查『免受刑之判決』係行為人所犯之罪,情節輕微,顯可憫恕
,認為依規定減輕其刑仍嫌過重,故為免除其刑之裁判。相較
於『受拘役、專科罰金及易科罰金之宣告』等較輕度刑罰,亦
應比照其犯罪資料不予紀錄之規定,爰明定第四款,俾符合本
條例之立法意旨。」
詭異的是草案並無「受拘役、專科罰金及易科罰金之宣告」的規定。
我猜測應該是在本條例未制定前,
台灣省、各直轄市訂定的相關辦法裡有這麼一句。
(法源法律網掛掉了,之後再查查看)
則立法意旨明顯是要將易科罰金納入,
解釋上本條第3款即應屬立法者所謂「其犯罪資料不予紀錄之規定」。
也就是說,立法者認為受罰金之宣告=受專科罰金及易科罰金之宣告。
是以良民證上應不予記載易科罰金之紀錄。
不過一般若真的有易科罰金前科的人,去申請良民證似乎還是會有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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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8.160.17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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