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行政卻被毆打住院,這種事公權力不展現,讓惡質廠商付出代價,我們的環境將永遠沒有真正保護老百姓的一天。還有很多無法見光的角落,期待一步一步讓他見光死。
目前有報導內文指出:「本案係屬妨害公務罪嫌,惟當日該分局同仁獲案到場後,因詢包商謝先生、水利局蔡先生,渠等均不願提告,故自行離去。」
但是執行公務都被打到送院了,如果檢方還不主動處理傷害罪的部分,就真的是無法無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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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傷害罪在一般情況下是告訴乃論,需要有人提告才成案,
但是公務員執行職務時涉及傷害,屬於非告訴乃論。所以警方應該主動送檢方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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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規定:「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二百八十一條、第二百八十四條及第二百八十五條之罪,須告訴乃論。但公務員於執行職務時,犯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罪者,不在此限。」故普通傷害罪、加暴行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罪、過失傷害罪、傳染花柳病痲瘋罪,為告訴乃論之罪,必須被害人及其他得為告訴之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百三十三條參照)於六個月的告訴期間內,依法提出告訴,該犯罪行為始會受到司法或警察機關之追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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