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關務特考四等行政法擬答方向:
一、違法授益處分撤銷的除斥期間(最高行政法院102年聯席會議),採「確實知曉時」起算(課本4-105頁);公法上不當得利請求返還方式,行政程序法第127條第3項規定(課本4-122頁)
二、該條例第14條之裁罰有期徒刑丶拘役、罰金係刑事法律之行政刑罰,並非行政秩序罰,其裁處須依刑事訴訟程序由普通法院法官依個案審查,乃經司法判決之裁罰;係對於嚴重傳染性肺炎之成文法之特別規定;適用上,因為該條例為「限時法」,即該法律僅於特定期間內生效(民國109年1月15日至110年6月30日),其期間屆滿之後,在該條例期間之犯罪行為如何適用?學說上有不同見解。
三、基於「最適功能理論」對甲的考績丙上評定機關,應為其服務機關(空軍司令部),至於國防部之核定退伍,則為該考績丙上之「法定生效要件」(最高行政法院107年聯席會議決議),此為「多階段行政處分」之例外,乃以前階段機關為對外生效之行政處分;至於行政法院之審查,基於「判斷餘地理論」,除非判斷有瑕疵或裁量顯然違法,行政法院對該高度人性事項的決定,仍宜尊重行政機關的判斷,而不加以審查。(課本4-72頁)
四、行政機關有法律之依據或者依職權,對於法律內容之宣導,提供民眾不特定人知悉,以免民眾違法之行政行為,乃行政機關所為之提供資訊之行政上事實行為(學理上又稱機關警示),並不對外發生法律效果。此種機關提供資訊丶建議之行為,並非「法規命令」,因此並不須遵守行政程序法第157條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之法定程序,因為此提供資訊之行為,亦非行政處分(一般處分),自當無須適用行政程序法第102條規定有關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是以甲人民之主張乃無理由。(課本4-187頁)
同時也有2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4萬的網紅Dd tai,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香港法律制度以法治及司法獨立的精神為基礎,大部分沿襲自殖民地時期的宗主國英國,少部分沿襲歸英前的大清。查理•義律於1841年登陸香港島後,宣佈華人仍依當地習慣治理,而英國一直奉行的習慣法也引入當地。例如同樣的謀殺罪,當年若罪犯為歐洲人,則按照當時的英格蘭法律判處絞刑,但若罪犯是華人的話,就會被斬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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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書賞閱📚#民法總則
【#作者】黃陽壽│東吳大學法律系兼任教授
【#內容簡介】
本書係著者積半世紀執行律務經驗,及任教東吳大學法律系所講授兩岸民法、民法專題研究、民事訴訟攻防演習等心得,秉持兼顧「理論與實務」、「成文法與案例法」、「普通法與特別法」、「實體法與程序法」為科際整合及著力「兩岸法制比較」等綜合理念與方針而撰述完成。主要目的在方便對初學者之教學與學習,期得有助於民事法研究與實務能力之及早提昇,和對於中國大陸相關法制之瞭解。
針對上述目標,為使養成較為精準用法之概念起見,乃加重兩岸法源論;為使瞭解民事主體除自然人、法人外,尚且包括非法人團體在內,乃就非法人團體之權利能力論多所著墨;為提醒初學者於民事法規競合時,應如何解決,則就相關民事事項作諸多特別法與普通法之整合;為使瞭解發生民事糾紛時,於實務上或程序上應如何處理,則頻頻援引實務案例並加強「實體法與程序法結合」之論述;此外,為使瞭解中國大陸相關法律規範起見,並隨機作出兩岸民事法制之比較。諒若以之為基本教材,初學者雖負擔較為沈重,但卻能先窺民事法大貌,逐步融會貫通,得收倒吃甘蔗之效。是本書不但可供學生學習之用,亦可供兩岸學者、實務界人士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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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道人生:黯然神傷
(李怡)
沉默了21天,12名被中國拘留者的家屬盡量低調、不張揚,以免在中共手中的人質陷入更淒慘的處境。他們按照中國的《刑事訴訟法》,委託大陸律師參與,首先是去見被拘留者,以了解他們的狀況。因為音訊全無,不知生死,日夜牽掛。但照足中國法律去做,大陸律師仍然被阻撓、被拒絕與當事人會見,甚至被其註冊地的國保要求退出代理本案,否則嚴重影響他的職業生涯,又指案件十分敏感,涉及港區國安法,要求律師不再接受媒體採訪。家屬與中國及香港的有關部門聯絡,都被推來推去,在「最壞的情況不敢想像」的情況下,迫於無奈,在前天召開記者會,在一片飲泣聲中公開提出他們的四項卑微要求:一、拒絕官方委派律師,讓家屬委託的律師見被拘留者;二、向被拘留者提供有需要的藥物;三、准許被拘留者致電家屬;四、要求將12港人接回香港。
家屬不敢提出更根本的問題,就是他們究竟在中國犯了甚麼罪。中國指這12人涉嫌違反《刑法》第322條即「偷越國(邊)境」被捕,他們是偷越了香港邊境還是中國邊境?若是香港邊境按一國兩制要交香港特區處理,而他們根本沒有意圖進入中國邊境又何來偷越中國邊境?中國海上執法是否在離中國海岸12海里之外的公海?12人中只有一人涉嫌違反港版國安法,即使如此,按國安法若要移交大陸審理也有一定程序,怎麼可以這樣直接在大陸審理?
這件事讓人們看到,「兩制」中的司法體系之不同,不是普通法與成文法的區別,而是有法律和沒有法律的區別。現在家屬和他們委託的大陸律師所提出來的訴求,都按中國法律規定而提出。事件的發展告訴我們,在一切都是政治掛帥、都是權力考量的體系中,法律只是一種裝扮,沒有實際意義。
中國不接受家屬委託的律師,要官派律師,原因就是找不到12人在大陸犯法的理據,而原先提出的「偷越國(邊)境」的罪名按刑法規定最高刑罰是囚一年。倘若政治需要是把香港人視為敵人,那就必須乘機對香港人特別年輕人作出極強恐嚇,要他們在官派律師又逼又哄之下,承認其他可囚更久的罪名,比如揚言會以「組織偷越國(邊)境」罪判終身,或昨天嗌交部發言人說他們企圖將香港從中國分裂出去。
中共說出「組織偷渡」的罪名,卻提醒人們在這次「偷越國(邊)境」的案件中,偏偏沒有說有「艇家」或蛇頭被捕。因此,不排除是強力部門「裝彈弓」的行動。若公開審訊,被告一定會說出被誘上船經過,鬼頭仔及幕後身份於焉暴露。至於說將香港分裂出去,12人坐船離開香港實在很難與企圖把香港分裂出去搭上任何關係。
即使從12人被扣押至今的事態,已足可驗證去年反送中時,親中派說甚麼中國司法獨立,正推行陽光司法等等有多荒謬;也足可驗證香港去年有如此廣泛的市民投入反送中,具有多大的合理性。
從林鄭和保安局等部門的冷待事件甚至要配合大陸的姿態,就可以知道這政權根本就是與香港市民為敵。可悲的是,現時家屬甚至香港多數人的願望是這12人能夠完好地返回香港,而即使這個「最好」的結果實現,等待這些大好青年的,仍然會是不公的司法審訊和監禁。思之令人黯然神傷。
這個世界,也許不存在不同政治體制的選擇,不同文化的衝突也不那麼重要,人類最大的衝突和抗鬥是:真實與謊言,高尚與卑鄙,美好與醜惡,文明與野蠻。
普通法 成文法 在 Dd tai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香港法律制度以法治及司法獨立的精神為基礎,大部分沿襲自殖民地時期的宗主國英國,少部分沿襲歸英前的大清。查理•義律於1841年登陸香港島後,宣佈華人仍依當地習慣治理,而英國一直奉行的習慣法也引入當地。例如同樣的謀殺罪,當年若罪犯為歐洲人,則按照當時的英格蘭法律判處絞刑,但若罪犯是華人的話,就會被斬首。而根據《展拓香港界址專條》,新界地區屬於被英國租借,主權仍屬於清政府,因此亦適用部分《大清律例》。即使在中華民國建立後60年間,包括推行《民法典》等法律時,《大清律例》依舊適用於香港,在香港的華人社會當中依然通行。根據 1844 年頒布的《最高法院條例》,英國法(包括普通法、判例法、衡平法及制定法等)均開始在香港適用,英國司法機構的設置及許可權的劃分、法官制度、律師制度等,也跟著引入香港,對本地的華人司法習慣等就未有所排除。到1970年代,香港政府開始著手將所有參照《大清律例》的案例重新編寫成為成文法,與此同時亦利用合適的法例來取代過時的舊法。例如1971年頒布的《s:婚姻制度改革條例》結束香港男性依《大清律例》納妾及休妻。但在1971年10月7日前依《大清律例》訂立的妾侍若仍然在世,她們、她們的子女與後代仍然有繼承權(但繼承權分攤比例少於妻子)。而憲制性文件,就以英國皇室特權立法的英皇制誥和皇室訓令為準。英皇制誥作出了關於總督、行政局、立法局和法官的規定。皇室訓令則規範行政局和立法局運作方式。直至香港主權移交前,香港可以直接適用英國判例法;英國上議院與樞密院司法委員會的判例,才具有約束力。而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的判例,一般就會尊重兼採納。
1997年香港主權移交中華人民共和國之後,法律制度保持一國兩制。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31條規定了國家可以設立特別行政區。據此,香港現時的憲制性文件是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在香港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包括憲法、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的解釋和相關決定,以及其他適用於香港的全國性法律。 而原本遺留的大清、英國等法律基礎均繼續沿用,例如2018年挑戰原居民丁權司法覆核案,訴訟雙方在解釋「合法傳統權益」時,仍會引用回大清律例。而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性法律,關係國防、外交等不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內的,根據《香港基本法》附件三,適用於香港特區,由香港特區在當地頒佈或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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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中國大陸法所行的國家安全法,直接插入香港這個普通法體系,影響可以遠超提案人想像。普通法在這個經濟掛帥的城市為何重要,這自然要從普通法Vs大陸法這兩大體系談起。簡單而言,大陸法把一切條文由上而下寫得清清楚楚,包括法律內容和立法原意,然後法官「依法」判決,判案差異空間不大,保障了大政府的利益,國有化(或大力干預)戰略資產(例如能源、銀行、媒體)相對普遍,卻局限了由下而上商業行為的創富空間,也更容易以各國「潛規則」運作。
普通法則非常重視案例判決,由司法獨立的法庭,根據實際情況,理解同一條法律的立法原意,法官無形中有了創法、釋法能力,獨立性大得多、也不用理會來自行政機關的「指導」。而且普通法案例可以跨國援引,無形中服膺一定國際規範,商人即使缺乏頂層關係、不了解國情和內部資訊,也傾向相信行普通法的地方,可以公平保障他們的權益、合約精神和產權,整個營商環境尊重大市場、小政府原則,融資自然較易。遇上金融風暴時,大陸法地方習慣動輒「依法」國家干預、接管、托市,普通法地方則傾向以證卷規管、協助市場、法律訴訟等方式解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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