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事件審理之專業分流機制」座談會
‼本場研討會內容將全程放置#月旦品評家,供讀者閱聽。
http://www.angle.com.tw/post_news/news_view.asp?keydata=7640
活動地點:臺大校友會館4樓會議室
活動時間:2021/10/2
主辦單位:中華民國臺灣法曹協會
協辦單位:月旦裁判時報、元照出版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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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蘇永欽 (中華民國臺灣法曹協會理事長、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講座教授)
與談人:
李維心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庭庭長
呂煜仁 臺灣高等法院法官
紀凱峰 臺灣高等法院法官
邱智宏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王銘勇 大眾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
陳怡雯 理律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
王立達 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教授
討論議題:
壹、商業法院之未來展望
一、 商業法院之管轄權(與刑事訴訟、勞動事件間之衝突)
二、 強制律師代理制度(當事人本人陳述權益、律師之權限與義務、列入訴訟費用律師報酬之核定與程序)
三、 商業調解程序(如何選任跨法域專業調解委員、重大商業訴訟非訟事件一律強制調解之必要性)
四、 專家證人(適格性、在法庭陳述之程序與法律責任)
五、 秘密保持命令制度及其他問題
貳、刑事金融專庭之現況檢討
一、商業刑事案件(如違反銀行法、證券交易法或其他金融法規刑事案件)偵查程序之困境與改進建議
二、金融專業人員(專家證人、鑑定人)參與刑事金融專庭審判程序之相關問題
三、刑事金融專庭對刑事金融案件犯罪所得之扣押與沒收
四、刑事金融專庭就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自行判決之問題與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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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旦法學雜誌第310期
現代工商經營各種型態複雜,而相關爭訟不僅標的龐大,當事人與案情複雜,承審法官更常需要有廣博的商業知識與專業審判經驗方能為迅速、妥適處理重大商業紛爭。去年1月為了健全公司治理,提升經商環境,以促進經濟發展,特別制定了商業事件審理法,預計在今年7月1日施行。有鑑於此,本刊特別邀請到各方學者,就未來商業事件審理之各項可能疑難提出建言:在程序法制上,#許士宦 教授跟 #沈冠伶 教授分別從商業訴訟之合併審理跟爭點整理,以及定暫時狀態處分等角度進行剖析;在公司治理面向上,#曾宛如 教授與 #邵慶平 教授則就商業事件之審理改善與財報不實之計算方法為相關闡釋;最後,#楊岳平 教授也從相關大法官解釋與修法,討論商業法院的商事法制再造功能。
在新近法學議題發展上,本期則有#吳光平 教授就國際合意管轄之類型與效果、#鄭有為 教授就智慧財產權之出售及其授權契約在相關破產或重整程序之處理、#郭戎晉 顧問就美國區塊鏈與智能契約技術立法之發展等,均提出嶄新的論理與省思。此外,#李玉虎 教授與 #陳哲 博士候選人則共同針對自動情報交換機制背景下中國大陸納稅人權利保護議題,為讀者提供了最新的發展與評析。
在相關系列講座部分,本期則相當榮幸邀請到 #謝在全 前大法官暨講座教授,以讓與擔保為例,提供了精彩的判例法進程闡述。而延續前數期,#陳忠五 教授也就新近的各民事裁判,挑選重要者進行評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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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精彩內容】http://www.angle.com.tw/magazine/m_single.asp?BKID=2697
《本月企劃》#商業事件審理法
ℹ商業訴訟之合併審判與爭點整理/許士宦
ℹ商業事件之審理與裁判之改善──對商業事件審理法之期待/曾宛如
ℹ商業公司事件之定暫時狀態處分──公司治理、暫時權利保護制度與商業法院之機能/沈冠伶
ℹ財報不實淨損差額法的得失與司法制度的變革/邵慶平
ℹ論商業法院的商事法制再造功能──釋字第770號解釋、企業併購法修正草案及商業法院的股份收買價格裁定/楊岳平
【法學論述】
📃國際合意管轄之類型及其效果──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1061號民事裁定評析/吳光平
📃論智慧財產權之出售及其授權契約在破產/重整程序上的處理──兼論司法院債務清理法草案的國際破產視野/鄭有為
📃美國區塊鏈與智能契約技術立法之發展與重要問題/郭戎晉
📃自動情報交換機制背景下中國大陸納稅人權利保護措施/李玉虎、陳哲
【專題講座】#讓與擔保 之一
🎯判例法之進程──以讓與擔保為例/謝在全
【實務選評】
📃民事裁判精選/陳忠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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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管轄 在 王郁揚 WHO FCTC 菸草減害專家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快分享,不然別人以為我看不懂....(我還真一堆看不懂😂😂😂)
#新年快樂!時代力量給你 #經濟 政策
時代力量 2020 競選政見:
經濟正義,公平市場、創新思維、接軌國際、共創全民經濟
#工業區炒作 #建立市場秩序 #新創產業鏈 #數位化 #5G #無形資產鑑價政策 #智慧財產 #太空產業 #經濟間諜
📌杜絕工業區炒作
台灣的產業發展一大困境就是,工業區、土地住宅炒作太嚴重,讓資源無法投入實體經濟,而當企業真的要做實體發展時,又發現土地價格居高不下、卻有許多土地閒置無法創造產值。
依經濟部公告,截至今年6月,取得核准工廠登記的只有1.6公頃、建廠施工中的有16公頃,合計僅占所有閒置土地的10%,仍有90%的閒置土地;更荒謬的是,某公司擁有近3000坪的工業區土地閒置不用,卻另外在現址桃園市中壢區的農地上興建違章工廠。
針對杜絕工業區炒作,我們認為應該:
➖改革稅制、增加土地炒作成本
➖嚴禁一手炒作工業區土地牟利、一手使用農地違章工廠
➖抑制金融機構鬆散放貸、助長土地炒作
➖新開發工業區土地應堅守『只租不賣』原則
📌建立良善市場秩序
應該建立良善的市場秩序制度,才能讓競爭更公平、進而讓消費者受益,因此我們認為應該:
➖訂定「公益揭弊保護法」
➖修正「公益信託修法」
➖追回企業於違法期間得到的優惠補助及減稅措施
針對「吹哨者保護」,2017年行政機關就認定這樣的法律有其必要性,2019年行政院也送出版本,卻遲遲無法完全立法。
在台灣揭弊者不僅沒有完整保護機制,有權勢者甚至透過媒體,對吹哨者進行追殺。如果要打破金權政治的結構,就必須打破助長金權的制度。此外,「公益信託修法」也應該修法,許多有錢人將錢投入公益信託,實際上卻當作控股公司使用。這對於多數辛勤上班、按時繳稅的民眾來說並不公平,且這種不合理的制度讓資本家把社會資源導入不正常的地方,無法協助經濟發展。
最後針對「收回違法企業補助」,是時代力量長期推動的方向,呼籲政府應將預算投入更有效益的地方,而不是拿納稅的人去補貼違法企業。企業於違法企業得到的補助和減稅措施,應全數追回。
📌從政府制度前瞻法規到市場策略,全方位強化數位台灣
➖創新型態國際合作,以台灣強項製造服務投資世界新創
➖深植尖端科技放眼未來20年,培養高階人才邁向研發大國
➖以國安培養資安人才,阻卻跨國企業掠奪國家戰略性個資
➖增設行政院副院長擔任數位長,改變政府KPI迎向前瞻法規
以色列擅長的是從「0到1」,然而台灣擅長的則是「1到N」,我們認為可由國發會出資設立「台灣製造服務公司」,允許加盟廠商在一定額度內認股,「台灣製造服務公司」與全球65個貿易協會據點合作,幫助全球新創企業將概念商品量產,甚至提供設計服務,提供全世界的硬體新創公司一套完整產製流程,協助他們將「設計」變成「產品」;此種模式的獲利來源並不僅是賺代工錢,而是取得各新創公司股份,瞄準未來的報酬分潤,透過這套模式產生互利互惠的合作關係。
在人才方面,應建立新的「研發志願役」模式及國家級的應用科技研發中心,以高於台積電的待遇吸引人才,從事最尖端的先進研發,除了為國家所用之外,未來還可以技術轉移至民間,發展新型態產業。
資安方面有兩大面向:
國安方面:除了網路第四軍種的攻防之外,民間產業的建立也相當重要。時代力量鄭秀玲委員已提出許多做法,目前行政院已經在規劃執行之中,未來時代力量會繼續監督及更新。
資料經濟方面:國際創投頭投資Uber公司,並非著眼於計程車資,而是資料價值。Uber 掌握了全國人民的實體行動資料之後,能應用的商業行為非同小可,所以對這類「資訊平台」產業的管制,重要性百倍於當年「運輸業」的管制。
政府應要求:
➖資料中心:資料應儲存於本國法律管轄範圍之內
➖稅務:金流收受端應設於中華民國法律管轄範圍之內
➖個資法:資料之使用應受最嚴格之個資法規管制,升級個資法至GDPR等級,允許個資擁有者選擇是否被儲存運用個資
➖勞基法:從業人員之待遇應有保障
台灣要成為一個成功的數位強國,單幾位政務官的推動是不夠的,因為新型態產業遇到的問題牽涉各種層面,在制度上必然得進行有效的調整。我們認為未來應增設一位專職的行政院副院長來負責,延聘各部會優秀退休事務官,加上民間人才組成規畫小組,顧公部門推動層級、事務官執行經驗,以及民間的第一線經驗。
此外,過往政府對於前瞻的商業形式反應不夠快,應從全球新創界所投資的對象,觀察潛在的新型態商業模式,並在真正發揮影響力前至少兩年,討論出應修訂的法規、社會影響,提早做足社會溝通及發佈白皮書。政府端也應改變現行KPI觀念,審視產業成功條件,讓法規設計可以預見未來,而不只是解決現有問題。
📌厚植無形及智慧資產,提高附加價值,監督頻譜釋照權利金之使用
➖厚植無形資產及智慧財產制度,發展高附加價值產業
➖監督頻譜釋照權利金使用,消弭數位鴻溝
根據過去經驗,每10年手機發展會進入新的階段,凡能掌握的國家,產業發展也會提升。可惜的是,台灣在4G的加值應用發展,未能掌握契機,以至於發展網路新興產業與加值服務如OTT與行動支付時,皆不如其他國家,造成數位經濟發展相對落後。
5G對於台灣是個全新的機會,有別於4G仍然強調在「人」的使用上,5G因為技術特性(eMB、mMTC、URLLC),可以促成產業轉型與新型態產業開發的應用,例如:AR與VR、智慧城市、能源監測、智慧家庭、自動化駕駛、無人機、工業自動化等;換言之,在5G的時代,更要注重5G與產業的結合潛力。
參考過去4G釋照經驗,與其他先進國家發展計劃,時代力量建議:
➖由政府部門領軍,選定特定區域,進行5G實驗特區計畫
➖規劃商用測試頻譜免費供業界進行商用實驗、提供新創公司與中小企業5G測試
➖推動地方政府與企業界合作,將當地特色與5G結合發展5G生態系
➖頻譜應是社會的公共財,針對頻譜得標金,時代力量主張應該回歸公益,以此資金成立發展計劃基金,用來推動國內5G產業發展
目前5G釋照標金已上看七百億,但頻譜是屬於公共財,頻譜標金應作為公共性使用,而不是貼補特定機關或團體。鑑於過去部分4G釋照金淪於「作文比賽」優勝者所使用,而沒有真正使用在公共用途,故時代力量主張5G釋照金要用於符合公共性與改造實驗用途,如公共電視等。
對比全球基於網路、軟體事業的產業變遷,台灣至今仍有許多不合時宜的政策,例如目前銀行貸款仍依據實體資產,造成軟體公司難以取得資金。我們認為台灣應效法南韓的「無形資產鑑價政策」,設置專責單位定期提供並更新鑑價公式,透過資料庫的建立及分析,讓軟體、新興媒體等領域的產品得以被鑑價,銀行也因為可放款的領域擴大而受益。
此外,台灣產業已從過往大量製造的策略,漸漸移轉至小單位網路軟體新創。過去台灣有許多優秀的軟體公司,生產出很多高價值的智慧資產。然而這些資產卻無法被有效鑑價,因此無法以此向銀行貸款。針對新型態的產業,我們也應建議友善的產業環境,包括:
➖建立一個專責單位及資料庫,運行軟體鑑價機制,解決無形智慧財產資產之融資困境
➖在智慧財產方面設立財產權基金,提供信用保證服務,推動專利商業化,協助產業創新創業之發展
智慧財產的佈局、防禦及貨幣化,對小單位的價值提升或大公司的訴訟就更顯重要。因此,未來台灣必須將「無形資產」及「智慧財產」領域的制度調整成更友善產業的模式,幫助發展新型態的企業。
📌前瞻佈局太空產業政策
➖推動《太空法》立法,明訂太空產業發展方向
➖提升太空中心層級,成立國家太空總署
➖提高太空中心預算、人力編制
日前,美國宣布成立第六軍種「太空軍」,顯見地球外的佈局刻不容緩。未來產業的重點方向已明確,台灣當然不能置身於事外。事實上,台灣的太空產業發展已久,且更是產業再造的關鍵,包括太空中所用的設備、系統集資通訊、精密機械、材料等技術之大成,都是台灣的優勢,許多廠商也早已跟歐美的太空產業合作。台灣不缺優勢,而是缺機會。我們需要投注更多資源,讓廠商投入太空產業,帶動台灣的產業轉型。
因此,在「前瞻佈局太空產業政策」的部分,我們提出兩大方向:
➖制定《太空法》:明定太空產業發展方向。民進黨在野時亦曾推動相關法案,科技部也早在2014年就有草案,但至今沒有進展,我們未來將推動落實
➖提高太空中心層級:美國的NASA直屬白宮,但台灣的太空中心是科技部下設國家實驗研究院的下設機關,算是三級機關,很難有充足的資源來發展計畫
➖提升太空中心預算、人力:韓國的預算是台灣的九倍,科技部自己對立法院做的專案報告,也承認台灣的太空預算相較各國是非常少的,我們希望未來太空中心能夠有更多的預算,來面對越來越激烈的競爭
📌防止中國竊取高階技術
➖主管機關積極查處
➖制定《經濟間諜法》
除了積極佈局未來產業,我們也需要慎防止我們的核心技術遭到剽竊。過去這兩年,台灣的核心技術遭到中國偷竊的問題時有所聞,也是主流媒體關注的焦點,例如立委質詢曾指名新竹的「台元科技園區」中,有上百家公司未在官網公布,要求經濟部追查,當時經濟部長沈榮津說已經初步清查,但現在一年半過去,卻沒有看到經濟部公開清查的狀況。
針對中資竊取台灣技術的狀況,我們希望:
➖督促主管機關積極查處,定期向立院報告違法中資查處進度:過去阿里巴巴違法來台僅裁罰12萬的狀況,不應再發生
➖制定《經濟間諜法》:過去遇到相關偷竊技術的案件,都是以《營業秘密法》來處理,定罪率相當低。未來我們希望將台灣的核心技術視作國家核心利益,以刑罰嚇阻中國經濟間諜。
📌加速調整過時產業法規,打造台灣成為科技實驗場
過去幾年時代力量持續參與協助產業進行法規調適,希望產業發展不要因為一些過時、不合理的行政法規而受到阻礙,有獲取初步成果,未來也會持續推動。同時,對於科技新創產業,從「空氣盒子」的成功經驗,可發現「公私協力」給企業實際「驗證想法」的模式是可行的,因此應擴大推動。未來,時代力量會執行:
➖Debug小組持續推動法規調適,降低門檻,加速產業效率
➖打造台灣成為科技實驗場,除了POC(Prove Of Concept)外, 也可規劃POB(Prove Of Business)原則, 讓政府成為廠商實證的重要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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