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籲修法支持合法收視平台,阻絕隱身在合法機上盒的盜版問題!
奧運期間,不少公眾人物為台灣運動選手加油,結果意外被發現疑似使用侵權影音內容的機上盒收看賽事轉播,引起了廣泛的討論。
一台機上盒,能夠看到的頻道百百款,不論視影集、運動賽事和綜藝節目......均是質優精彩,當中不乏許多相關工作者付出成本與努力;但非法機上盒的猖獗,除了使得不法業者採取低成本建置的方式獲利之外,也會使創作這些優質合法影音內容的工作者他們的心血遭受到踐踏。
8月時我和蔡易餘 家己人、3Qi.tw 陳柏惟委員 共同召開「 內容有價,支持合法收視平台 」記者會,一同關注這個議題,在今天(9/7)也繼續共同召開公聽會,邀集中華網路頻道事業協會、電視學會智財委員會、有線寬頻產業協會、 愛爾達體育家族......等產官學代表與會,討論非法機上盒問題。會中有專家學者提議:法務部、刑事警察局應該與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合作,不只取締販售端,也應加強取締機房端;NCC更要協助國內的四大行動通信業者,阻隔非法播出的節目內容傳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組長毛浩吉也呼籲,國人不要購買非法機上盒,助長盜版節目的風氣,將嚴重影響國內的影視產業發展。
非法機上盒與竊收頻道的行為在過去的台灣確實很嚴重,雖然是共業,但台灣已是開發國家,因此不該再有這樣不尊重著作權的行為,甚至是走回頭路!觀看盜版、不合法的頻道節目,不僅對影視、體育產業會是個衝擊,更將導致以後沒有人願意花心思製作品質更高的作品、或轉播精彩的賽事,這是你我所都不樂見的。
我 #支持合法收視平台,呼籲修法讓相關法規更周全,為台灣成為智財進步的先進國家做努力!
智慧財產局 著作權 組 在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momo親子台 💣敗 訴💣
耗時兩年,雙方攻防搞得像幾千萬商業活動的訴訟宣判了,momo親子台告我經紀公司在桃園燈會的表演活動,智財法院宣布判決簡單摘要如下:
1、著作權:momo親子台主張部分成立
(1)momo台主張歌曲、舞蹈著作權部分成立,三首歌中只有兩首歌有著作權,另一首歌曲有疑慮不得主張著作權受侵害。
(2)法官認定一首詞1250元、一首曲1250元、一支舞2500元,所以總共是13,750元(含利息)。
(對方律師一直無法回答法官提問:「詞曲與舞蹈著作的比例」,最後一庭改請求法官認定。)
(3)彩虹(活動公司)要負擔一半的比例,所以13750/2=6875
2、商標權:momo親子台主張不成立
(1)節目單寫焦糖哥哥:
焦糖哥哥唱跳秀的焦糖哥哥是在說明表演名稱、描述表演節目本身,而且從整體版面來看,不會特別讓消費者認知到是商標或認識到服務來源。
(2)表演過程中自稱焦糖哥哥:
是指陳嘉行個人而非使用商標
這代表不論是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還是智財法院,都認為我公開說與使用自己是焦糖哥哥、焦糖陳嘉行都「不是使用商標」。
這兩個裁定結果等於直接打臉momo親子台與當初栽贓說我偷「焦糖哥哥」商標的人。
3、訴訟費用:
momo親子台負擔99%的訴訟費
====分隔線====
momo親子台當時的策略是利用告桃園燈會的訴訟,要讓智財法院認定「焦糖哥哥」是momo親子台的商標而不是我的名字。
所以這過程他們多次找現任與離職員工到證人台前串供,編造焦糖哥哥是電視台取的而不是我,甚至我臨時被傳上去作證時,對方律師還玩「套邏輯」的方式在匡我。判決結果等於讓搞小手段的人與組織,在法律面前顯得荒謬可笑。
這案子經歷兩任法官的審理,過程法官也提醒過momo台律師「焦糖哥哥」誰取的都不是本案重點,而且陳嘉行也不是被告,智財局的裁定與本院無關,是各自獨立審理。
momo動員這麼大的人力資源及律師費,結果只拿到兩首歌的「公播費」。我一開始就說我願意付三首歌公播費給你們,台長陳景怡還在媒體上罵我⋯⋯現在糗了吧,momo台除了少賺一首歌公播費外,更打開想拿回被剝奪走自己藝名的法律之門。
這過程謝謝顏紘頤律師的綠紫黃三色書房從事件發生的第一個晚上就指導我該怎麼迎戰,不論是商標大戰或是桃園燈會訴訟,沒有顏律師我就不可能———完封momo親子台。
謝謝麵攤大叔與我餐廳合夥人,沒有你們陪我去智財局填那些表格資料,我會不知所措。
這過程的訴訟攻防非常精彩,所有第一手資料都在 #元貞法律聯合事務所,希望有朝一日能公諸在大家面前。
智慧財產局 著作權 組 在 Taiwan Startup Hub 新創基地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諮詢講座分享】新創必知的專利保護6
設計專利是指對物品全部或部分之形狀、花紋、色彩或其結合(簡稱外觀),透過視覺訴求的創作。
設計專利所呈現的外觀創作,必須符合「應用於物品」且「透過視覺訴求」之具體設計,才符合設計的定義。
哪些狀況無法申請設計專利呢?請往下看~
🔸純功能性設計之物品造形
物品造形特徵純粹是因應其本身或另一物品的功能或結構者,其設計僅取決於兩物品必然匹配(must fit)部分之基本形狀,就是純功能性之物品造形(ex:螺釘與螺帽之螺牙、鎖孔與鑰匙條之刻槽及齒槽等)
但設計的目的在於使物品在模組系統中能夠多元組合或連結(ex:積木、模組玩具或文具組合等),則不屬於純功能性設計之物品造形
🔸純藝術創作
設計為實用物品的外觀創作,必須可供產業上利用;著作權的美術著作屬精神創作,著重於思想、情感之文化層面,兩者的保護範疇略有不同(ex:裝飾用途之擺飾物,若其為無法以生產程序重覆再現的單一作品,為著作權保護的美術著作;若可以生產程序重覆再現的創作,無論是以手工製造或以機械製造,均可申請設計專利)
🔸積體電路電路布局及電子電路布局
積體電路或電子電路布局是基於功能性之配置而非視覺性之創作,不符合設計的定義
🔸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ex:信件炸彈、迷幻藥的吸食器等)
若本身不會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但遭濫用會有妨害之虞者也不予設計專利(ex:各種棋具、牌具或開鎖工具等)
🎯下篇會說明新型與發明、設計與發明及新型專利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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