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一分鐘- 【Legal Nutshell】美國337條款 (19 U.S.C 1337)
作者:高美雯律師
337條款是美國針對不公平進口商品所採取之邊境措施,尤其是該進口商品對智慧財產權造成侵害之情形。相關規定係規範於現行美國關稅法第1337條,之所以名為337 條款,乃因其規範內容最初是在1930年美國關稅法第337章節出現。其規定如貨物所有者、進口商或承銷商及其代理人(1)於貨物進口到美國或在美國銷售時,使用不公平競爭方法和不公平行為,而該行為產生的威脅或結果,將摧毀或嚴重損害美國國內產業、阻礙該產業的建立或限制或壟斷美國的貿易和商業;或(2)將貨物進口到美國、或為進口到美國而銷售,或進口到美國後銷售,而該種貨物侵犯了美國已登記有效且可執行的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等權利,該些行為即屬非法,而由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United States 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 ICT)展開調查。
一般而言,美國就智慧財產權所引發之訴訟,均由美國聯邦法院專屬管轄,惟ITC因337條款對進口商品擁有管轄權限。因此,智慧財產權人在其權利受到進口商品侵害時,不但能向美國聯邦法院提起相關侵權訴訟,同時也能向ITC提起控訴。兩種救濟手段各有優缺點,337條款調查結案的時間較短,且可排除商品進口或禁止銷售系爭進口商品,但無法請求損害賠償。權利人通常會同時向聯邦法院與ITC提起訴訟或請求調查。
我國自2009年至2016年6月底為止,作為被訴方而受ITC採取337條款調查共有77件,其中76件涉及智慧財產權侵害,並以高科技涉訟商品最多。前述77案中目前已完成調查者計有68件,涉訟業者計137家次,其中未經終裁以和解、同意令或撤案等方式終止調查佔78%。
參考資料:經濟部國貿局網站
智慧財產法院專屬管轄 在 惇安法律事務所 Lexcel Partners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惇安智財快訊 第41期
2015年12月01日
主編:鄭志玲
訊息快遞
1. [韓國] 智慧財產訴訟案件的整合審理 < 作者:鄭志玲>
2015年11月12日,韓國國民議會通過民事訴訟法及法院組織法之修法,將整合智慧財產權訴訟案件的管轄,自2016年1月1日施行。新審理制度之重點包括:
(1) 侵權案件的民事審理將集中於5個地方法院
在現行制度下,有關專利、實用新型、設計、商標、植物品種權等智慧財產權之侵權訴訟案件係分散在55個地方法院管轄。
新法將改為集中於5個地方法院審理,包括:首爾中央地方法院(Seoul Central District Court)、大田地方法院(Daejeon District Court)、大邱地方法院(Daegu District Court)、釜山地方法院(Busan District Court)及光州地方法院(Gwangju District Court)。原則上依據行為發生之相關規定決定由哪個法院管轄,但首爾中央地方法院例外得由兩造當事人合意指定為管轄法院,原因是首爾中央地方法院被認為處理智慧財產相關案件的專業度最佳。
(2) 上訴案件將統一由專利法院(Patent Court)專屬管轄
在現行制度下,專利法院只處理有效性爭議,也就是經韓國智慧財產局(KIPO)審查不予專利後,先在行政體系進入隸屬於KIPO的智權審查會(Korea Intellectual Property Tribunal, IPT),如仍不服,遂進入司法體系到專利法院(Patent Court);但有關侵權爭議非由專利法院處理,侵權爭議係先進入各地方法院民事庭審理,如不服,再向高等法院提出上訴。因此,現行雙軌制度常有效率不彰及判決不一致的情形(專利法院及高等法院如判決不一致,最終將由最高法院解決)。
在新法制度下,專利無效案件及專利侵權案件之上訴均將由專利法院專屬管轄,預期將可提高法院效率及判決一致性。
上述新制度將適用於2016年1月1日當日或之後的所有地院案件;而專利法院專屬管轄之上訴審將適用於地院案件在2016年1月1日前尚未審結、其判決將在2016年1月1日當日或之後始作出之各地院案件。
參考資料:Passage of Bill Structuring the Korean Patent Litigation System by LEE INTERNATIONAL IP & LAW GROUP and Jurisdiction over IP infringement cases consolidated by KIM & CHANG at http://www.internationallawoffice.com/…/Jurisdiction-over-I….
本期內容連結如下:http://www.lexcelpartners.com.tw/…/%E6%83%87%E5%AE%89%E6%99…
智慧財產法院專屬管轄 在 巴毛律師混酥團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強烈支持以後智慧財產權案件強制專屬智財法院管轄
不然就會出現這種奇怪的判決
單純書信往來哪裡有著作權保障
著作權指的是文學、科學、藝術或學術範圍之創作
你說單純搭訕的email往來有什麼文學藝術價值
如果是蘇東坡還是徐志摩寫的我就相信
就是有這種利用法律濫訴的人
靠告人恐嚇 威脅 拿錢
搞得著作權法在台灣快變惡法
真慶幸當初我的案子是送到智財法院
開庭都不用開直接不起訴
不過既然有這種判決 以後大家要公開別人的信件還是小心點
以免對方文筆太好 變成文學創作 = =
阿彌陀佛(敲木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