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近日發生一件令人痛心悲劇。受害女子遭嫌犯以製造假車禍方式擄走,被發現時已不幸遇害。
嫌犯自今年2月開始,即已多次跟蹤騷擾被害人,被害人早有警覺也向警方報案,警方雖受理,但卻因「兩人非親故關係」為由,#無法聲請保護令,僅能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輕辦並給予告誡。
跟蹤騷擾案件,近年來層出不窮。依據警政署110受理報案系統統計,每年跟遭騷擾案件高達7,600多件。值得注意的是,其中有許多案件的被害人,曾經到警察局尋求協助,然而面對這樣惡意的騷擾行為,現行的法律卻無法作出任何有效處置。
包括《社會秩序維護法》、《家庭暴力防治法》以及「性騷擾防治三法」等因罰責過輕、非親故關係等原因,#無法有效遏止跟騷行為,更無法提供受害者即時保護, 儼然成為社會安全網漏洞。
發生在屏東的事件,就僅能遺憾地看著即使跟蹤在前,卻無法有效阻止殺人在後的悲劇。
正視到跟蹤騷擾的嚴重性,時代力量在今年3月8日婦女節,透過提出《 #跟蹤騷擾防制法》草案,補足其他法規不足之處,希望能夠透過訂定針對跟蹤騷擾行為的專法來保障民眾人身安全。
首先,我們認為應明確定義「跟蹤騷擾行為」。除了「監視」、「跟追」、「守候」、「電話及訊息騷擾」等 #客觀行為樣態之外,時代力量也參考國外立法例及民團意見,將跟騷要件同步納入 #被害人的主觀感受,只要上述樣態讓「被害人心生不安」或「影響日常生活作息」,都算作跟騷行為。
再者,由於跟蹤騷擾行為常對被害人形成即時危害,我們希望公權力能夠介入、提供受害者即時性的保護。因此我們設立了三類 #即時介入機制:
👉🏻「警告命令」:由警察機關在72小時內核發,以禁止行為人對被害人的跟騷行為。
👉🏻「通常防制令」:被害人向得向法院聲請核發,通常防制令除了可禁止行為人的跟騷行為外,更可限制其接近被害人的活動場所等。
👉🏻「緊急防制令」:在法院認為被害人有急迫為難時,可不經審理程序,於24小時內核發緊急防制令,以提供即時的協助。
最後,由於目前《社會秩序維護法》處罰的樣態僅限「跟追」他人且罰則輕微,我們也同步提出《社維法》第 89 條修正草案,將「騷擾」的行為樣態納入處罰範圍,並將罰鍰提高至12,000元以強化嚇阻效果,來暫時填補目前的保護缺漏。
面對這樣的跟騷悲劇,政府及朝野立委們責無旁貸,唯有透過完整的法律規範才是防制跟騷的根本之道。
時代力量在此沉痛的呼籲行政院與內政部能正視各委員及民間團體的立法倡議,儘速把《跟蹤騷擾防制法》的草案送進立法院進行審議,儘速完成立法工作,不要再讓無辜的民眾因為現行法律漏洞遭受傷害!
|延伸閱讀|
王婉諭委員發文
https://npptw.org/FZvuRO
邱顯智委員發文
https://npptw.org/mMWwtL
立法委員 陳椒華發文
https://npptw.org/GjlaAt
暫時保護令要件 在 一線三的日常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一線三的案件分享
七夕情人節的日子,就來分享個應景的故事,
讓我們來聊聊...「騷擾」吧。
亙古至今男女之情引發不少糾葛,
加上近年法案通過同性婚姻更加普及,
大部分的糾紛往往存在於人與人的愛恨之間。
你情我願男歡女愛天雷勾動地火是件很棒的事,
但求愛不成卻死纏爛打著實造成對方的困擾。
(為求平等故事主角不分性別,以「他」代表)
有位朋友向我分享最近遇到的煩惱,
在不久前一次機緣下認識了對方,
雙方一拍即合且興趣相投的狀況下,
便決定以交往為前提,展開共同生活,
過了短暫的兩個禮拜更深入地了解彼此後,
他單方面的認為透過相處發現雙方並不適合,
毅然決然結束同居關係並拒絕對方繼續交往。
但很顯然對方並不這麼想,
持續以文字簡訊、撥打電話的方式試圖聯繫,
即便將社群軟體封鎖,對方就辦小帳號傳訊息、
甚至還撥打電話給他的家長請家長代為聯繫,
嚴重影響他的生活、使他日漸消瘦逐漸憔悴。
打開對方的訊息,內容大致充滿禮貌與理性,
除了可以感受到不斷傾巢而出的愛意之外,
以條列式的方式列出了所有他們之間的問題,
並很有建設性的提出幾個有效的解決方案,
不停的要求雙方再努力試試看等等的字眼,
而這位朋友則是斬釘截鐵的回答「不可能」。
「你如果再持續騷擾的話我就要採取法律途徑」
好幾個禮拜轟炸下不堪其擾只好祭出最後通牒。
「我知道我現在已經構成騷擾了」
「但我真的希望我們可以再試試看」
「我不信短暫同居的日子你完全沒有感覺」
「如果可以的話我還是會繼續傳訊息給你」
對方這麼回答。
「我能怎麼做、可以遏止他的行為?」
百般無奈且求助無門的他只好私訊我,
除了分享這個故事外也希望藉由各位集思廣益,
一起討論看看有沒有最好的解決辦法。
首先我們要先來了解「騷擾」的定義,
若單就文字訊息騷擾,要先檢視訊息內容,
審酌是否有違反刑法構成要件的疑慮,
例如在內容提到以不法途徑威脅或利誘,
造成當事人心生恐懼的狀況。
如果單就本案來說,訊息內容並無以上狀況,
那是不是可以把焦點放在社會秩序維護法?
其中有兩條根本案稍微能扯上一點關係:
社維法第68條第二項「藉端滋擾」、
社維法第83條「以猥褻言行調戲異性」。
可惜前者是保障「多數人聚集」之場所為主、
後者則無「猥褻」言行之適用。
那那那,男女之間的情事,性騷擾總適用了吧?
性騷擾細分為三種,工平法、性平法與性防法,
相關介紹與詳細處理辦法我放在文末的連結中,
經我粗淺的判斷本也打算請他提出性騷擾申訴,
也許藉由申訴的調查能有效遏止對方的行為,
但同時也可能會使對方的行為變本加厲、
對當事人並沒有相對的保障。
後來我在再三審視了本案與相關法條,
眼睛為之一亮、好像發現新大陸的感覺,
文章開頭提到他們曾經短暫的同居了兩個禮拜,
這樣是否符合「曾有同居關係」之身分?
如果符合的話,便可適用「家庭暴力防治法」,
可以對相對人申請「保護令」。
保護令也一樣分成三種,緊急、通常、暫時,
由地方法院審酌案情的急迫性予以核發,
依據當事人需求的不同,做出對相對人的規範,
對於法條內規範的相關身分可以限制相對人:
「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
通信或其他非必要聯絡行為。」
聽起來完全就是這位朋友所需要的保障,
即便申請過後尚需一定的時間才可核發,
且也需要經過權責機關排程審查,
但至少目前看起來是最符合也最有效的方法。
(相關的處理流程我也一樣放在文末連結。)
當然,我的做法肯定不是最好的做法,
但我已經盡我所能絞盡腦汁地協助他,
若各位讀者或先進有更好的方法,
歡迎在下方留言或者直接私訊我。
在這個特別的節日分享個文縐縐的案件,
希望在七夕情人節這天有伴的朋友終成眷屬,
單身的朋友也不要急,不是不報時候未到(?)
這是我警察的日常、也是我七夕情人節的日常。
(幹ಥ_ಥ)
這邊應該不會再被拿去做負面教材了吧...?
#七夕 #情人節快樂
#願所有的相遇都是恰逢其時
#我寫他們的故事
#他們過自己的人生
#一線三的日常
Photo by https://reurl.cc/0ODZ6Y
Written by 一線三
Post by M編
延伸閱讀:
被性騷擾怎麼辦?
https://reurl.cc/ld0vmA
遭他人以簡訊、電話騷擾怎麼辦?
https://reurl.cc/Ez2G3R
保護令是什麼?如何申請保護令?
https://reurl.cc/GrdeWx
暫時保護令要件 在 家庭法律急診室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夫妻失和,小孩先搶先贏?一關於略誘罪的規定🔹
張女和老公結婚9年,卻常為瑣事吵架,而張女老公在2016年9月趁張女不在家,帶著兒子離家,且不讓兒子和張女見面,張女因此提出略誘罪告訴。但張夫則指控,當初離家是因為妻子曾在兒子面前說「我要跟兒子做愛」,甚至還進到兒子房間,脫掉褲子在兒子面前自慰,嚇得兒子一直哭鬧,他才因此向法院聲請暫時保護令獲准,並帶小孩離開,目的是為了保護兒子。
檢察官調查後以法院確實曾核發暫時保護令給張夫,且當時張夫有提供蒐證影片,因此採信張夫所言,以不起訴處分終結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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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夫妻的感情出現裂痕,子女(未滿20歲的未成年子女)的親權往往成為夫妻爭取的重點之一。若是為了在之後的訴訟過程中順利取得孩子親權,而在雙方還沒有離婚前,就貿然將孩子帶走,拒絕對方和孩子接觸,倒底是增加訴訟上的勝算,還是讓自己陷入法律上的風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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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正當理由不讓配偶跟小孩接觸,可能構成 #略誘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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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除了法律另有規定的情形以外,雙方都有權利可以行使對於子女的親權(#民法第1089條)。
換句話說,只要夫妻還沒有離婚,關於孩子的事項,例如就學、戶籍遷徙等,都需要雙方共同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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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所謂的 #略誘,指的是:
1️⃣#違反被誘人意思(例如施用強暴脅迫手段或以詐欺方法,像是假藉要介紹工作等)。
2️⃣#將被誘人置於自己實力支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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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提醒大家的是,如果被誘人未滿16歲,因為法律直接認定未滿16歲人思慮較不周全,即便是其同意,也算是略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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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案中〗
在張女的案例中,張夫確實將兒子帶離雙方共同居所,且不讓張女與兒子見面,而有「#將被誘人置於自己實力支配之下」的情形。再者,依新聞所述,兒子目前應未滿16歲(報導中提及雙方結婚9年,若沒有先上車很後面才補票的情形,合理推斷兒子應不超過9歲),故張夫所為應符合略誘罪之要件。
但法院因張女曾對兒子出現不當言行,而核發保護令,張夫才進而將兒子帶離雙方共同居所,因此,檢察官認定張夫攜子離開之行為有正當理由,最終做出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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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說明〗
目前最新的最高法院見解明確指出,夫妻雙方未離婚時,父母在法律上均各享有親權,不得由任何一方之意思而有所侵害。因此,父或母一方的不法行為,使子女脫離他方親權時,就可能會構成刑法略誘罪(#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728號刑事判決)。
腦筋快的讀者或許會想,若是讓他方知道子女現況,是否可以脫免罪責呢?
關於此點,最高法院也明白表示,即使是父或母一方將子女帶走後,已為妥善照顧,並撥打電話及傳送子女照片、影片給他方,仍然不會影響法院對於他方實際上已無法行使親權之判斷,還是會構成刑事略誘罪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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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後呢喃
筆者建議,在夫妻雙方還沒有確定結束法律上身分關係前,若是針對子女親權行使方式存有爭議,可以透過向法院聲請 #暫時處分,決定訴訟期間的子女照顧應如何進行。
千萬不要再存著先搶先贏的念頭,不經對方同意就將孩子帶走。因為這樣的舉動,往往會讓雙方在後續家事案件調解過程中,更加無法信任彼此,造成一對無法合作的友善父母。
畢竟,離了婚,結束的只是法律上的夫妻關係。但不會變更依舊是孩子父母的事實。
少了父母一方的關愛,受傷的終究是自己的心肝寶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