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日話題:當司法淪為政治壓迫的儀式,反抗是否仍然可能?
2021/9/5
【明報專訊】在今日香港,每日讀着匪夷所思的法庭新聞,畫幼童畫冊要還押,一句有無限詮釋的口號就係分裂國家情節嚴重,大概除了有權拘捕和有權審判的人以外,已無人相信政治案件還有公平審訊的可能。
然而莊嚴肅穆的法律程序,每日仍一絲不苟地進行着,用優雅文句專業術語寫判決,將一個個公民未審先送入監獄、重判異見者;但,偶爾,如果認罪認得早、求情信夠可信,如果警員證供真係矛盾到超過人類可接受範圍,還是會有好消息。
也還有法律界權威說,香港法治95至99%運作正常。
誠然,在一般人的想像中,司法淪陷並不是現在這樣,要到法官對政權言聽計從,警、檢、官全部都係佢嘅人,一條龍將異見者直送監獄個個判足10年才算——香港還遠遠沒到那一步,辯方仍可據理力爭、與控方互有攻防,有些法官還會講斥責控方/警方證人的人話;而「小勝」仍有,暴動、非法集結不是輕判、甚至無罪,國安案都有得保,政權眼中釘鄒幸彤昂首走出法院。公平審訊不可得,但「較佳」結果仍可能,官始終有「好壞」、「釘放」,律師辯才經驗都有高低長短,辯護策略、技術性疑點,求情內容……從輕發落,仍然可期。
但what if 這套仍有「希望」的司法制度,才對威權政體最有利?一啖砂糖一啖屎來回反覆,不斷將針對全社會的恐懼擴大,同時向被告發放「未絕望,仲有變數」的信息。
手足的一線生機,令司法也彷彿仍未徹底崩塌;而當重點只在被告的最大利益(最短刑期),審訊就只剩下認罪與否、如何避過定罪元素,行為和說話的意義可以有幾模糊,求情,見感化官幾有悔意,保釋條件講到幾盡……
當掌握被告生殺大權的法院,成為政權壓迫系統的一部分,已無人可以在司法制度中看得見達至公義的路徑,但個人利益最大化的路徑卻相當清晰:它正在誘使被控告者將個人利益置於首要、唯一的考慮,與運動、甚至過去的自己割裂開來。在此過程中,透過被告自我否定,消解受審事件的政治意義,將符合政權敘事的新現實強加社會。政治案件被告選擇走上個人利益最大化的路徑,就要參與政權劃定的「法律」框架,無可避免被融入政治壓迫正當化的程序。
由此,政治犯身上,似乎出現一個兩難:自己的best interest,與自己對行動/所信之事的理解,在法律程序中必然衝突。身處此結構當中,面對結果已定的政治審訊,我想知道,反抗是否仍然可能?
一、法院作為威權體制的一部分:The legitimacy paradox
(或者這篇文將來要拿去呈堂呢……所以我更需要認真地、引經據典地討論這個問題:)一個仍享有「獨立」地位的司法體系,為何會「自主」地傾向威權,成為政權壓制意見與反抗最關鍵的工具?
在香港的公共論述中,「法治」往往與「公義」直接掛鈎,但不同時空、地域的前例已顯示,法治、司法獨立、程序公正、政治審判與威權統治,可以並行不悖,甚至相互依存。如果法院不能為政權所用,早就落得如公民社會其他範疇一樣的下場;威權之下,法院本就無遺世獨立、做「公義最後防線」的條件。
學者M. Shapiro如此描述威權下法院面對的Legitimacy paradox(正當性悖論):
「法院若挑戰政權的不公義,會引發政權加強箝制,無法保持獨立而失卻正當性;但法院若迎合政權,則會在公共眼中不再獨立,同樣失卻正當性。即使法院取得平衡,維持到自身的正當性,這份正當性卻只會令威權整體更具正當性。」[1]
① 面對政治檢控 無知即力量
目前政權瘋狂清洗公民社會不同範疇,祭出的說辭是「法律」(「我哋只有一把尺就係『依法辦事』,總之你犯法我哋就會執法」,蕭澤頤),手法是拉晒啲人上法庭直接還押,或以此為威脅。
不同威權政體的例子告訴我們,政權的合法性來源(革命功績/經濟成果/意識形態)愈疲弱,就愈須倚仗「法律」、「法院」、「法治」,利用程序與「法」的正當性,解決自身無足夠能量處理的政治問題,迴避政治後果。與不確定性較大的選舉或隨時反噬的暴力鎮壓相比,具有「超然政治之上」光環的法院,是成本最低的選擇。
於是政權不斷將政治問題推向法院,法院則一邊強調「只處理法律問題」,一邊被迫作出各種政治判斷:徐子見或危害國安而鄒家成不會,難道是沒有政治判斷的司法認知?「水炮車係權威嘅象徵」,又如何不是一個政治判斷?「只僵化地引用法律條文,不看條文及裁決是否符合法治精神,本身就是一個政治決定」(戴,2018)[2]
但既偏離法律範疇,法院又有何權威去做這些判斷?即是不計其政治立場有否偏頗,香港法官對政治的「司法認知」,分分鐘連一個中學生都不如(否則點會問李立峯「集會唔係有組織者嘅咩」或稱「不相信防暴警會眾目睽睽下說出『阿sir做嘢唔×使你教』」)。結果,法庭往往全盤接受控方版本,還自詡專業公正、不受民粹左右;政權則用法院判決為政治打壓正名,以「尊重司法獨立」為名,神化法官及裁決,壓制質疑。
② 為免被人推翻,先要自我推翻
威權政體往往牢控立法、修憲權力,一旦法院判決偏離其掌控,即可透過修改法律,推翻法院判決。要確保法院「醒醒定定」,唔使用劍亦唔使提法官有老婆仔女,只需讓法院知道自己的判決隨時可以被政權無效化就夠。若判決無人尊重,法院的存在亦無意義;為了維持自己剩餘的獨立、自主與權威,法院有誘因順從政權(但無乜誘因諗人權)。
於是我們不時見到「我輕判你,一陣DOJ又覆核㗎啦」,以及「一陣人大釋法咪仲大鑊,香港發展嘅空間又會再細咗」,裁判官選擇直接重判,高院上訴庭和終院選擇在人大出手前先自我調節。於是,港澳辦副主任鄧中華盛讚香港法院「對國安法形成了正確認識,特別在保釋、陪審團,指定法官制度……較好地落實了立法原意」。
直頭摸頭讚你乖。「如何判決不至引來政權干預」,與「如何判決才能讓政權滿意」,其實是同一回事。在威權法治下,法官究竟有否「捍衛法治」的意圖,都改變不了他們正在將政權對異見者的壓迫正當化的事實;而香港法官連僅餘的人權保障空間亦不善用,更令人質疑其正在利用社會對釋法的疑慮,積極地迎合政權。當你為了保存自己而無制限地妥協時,你想保存的早就被你親手斷送了。
③ 選擇性裁決 鞏固無力感
「正當性」不過一重外衣。法院對抗爭共同體真正造成的傷害,遠不至於此。
政治壓迫的司法化(Judicialization of oppression)將打壓針對少數、個別人的特例,轉化為可穩定地恆常操作的系統;最穩定的不是僵化地有殺錯無放過,而是充滿彈性、可鬆可緊,令人愈觸摸愈觸不到,但又無法脫離其威脅,已足以透過恐懼牽制整個社會(簡單來講,即係國安法啲保釋咁)。
一個「自主」的法院,全權掌握對任何人任意趕盡殺絕的權力,但又始終保留「放過」個別人的可能性,令焦點從檢控和羈押本身的正當性,轉向研究怎樣的官司策略,才能成為個別被放過的人:只是一個「可能」,足以耗盡抗爭陣營絕大部分資源、關注、心神、情感能量,甚至意志。
最折磨人心的從來不是恐懼,而是「希望」:無力感會在反覆的徒勞嘗試與無常的滅頂之災中生根,直至行動的可能被徹底蠶食。
二、不要被政權奪走詮釋敘事的權力
「一場政治審訊,是在一個可見的場域,由對立的各方就法律秩序規範正當性爭辯,而不僅僅關乎當前司法框架下官司的勝敗。」[3]
一場審訊所影響的,遠不只是一個抗爭者個體的命運,關鍵政治案件尤其——營造恐懼與不確定,消耗民間社會,建構政權要的敘事,改寫集體記憶,徹底改造一個社會的政治空間,才是威權下政治審訊的作用。
法院之所以對政權重要,還因其「展示」的功能:政權要你消失、要你沉默,還要你自我推翻、背棄同儕,即使毋須像蘇聯show trial一樣對黨國感激涕零,也要你以順從來認可這套儀式。它從不需要你心悅誠服,違心的配合,正好助其維繫以恐懼牽制所有人的壓迫系統。「留得青山在」實是一場無限滑坡,達至個人最低刑期之法,也包括成為控方證人。如果看一場官司不僅僅關心刑期長短,認罪和配合與否的決定就包括你是否要對政權編造的「事實」,在法律程序中給予無條件的認可,讓法院亦因而免卻自身監察及制衡政權的責任,繼續扮超然。
唔知唐英傑判九年,多少人反應是「早知就應該認啦,扣三分一好過」?唐的想法只有他自己知道,但決定不認罪時,他想必衡量過敗訴要承受的後果。因是經審訊定罪,法院就必須在判辭中清晰交代理據,於是條文本身的缺陷,法官對政治問題的獨斷,對基本人權的無視,對政權敘事的投誠,對合理質疑的左閃右避,都在判辭中一清二楚。
這是一份根本無法自圓其說的判辭,「賣飛佛」是「因為兜多咗幾個街口所以情節嚴重」!
即使被困囿於這個系統,也不等於我們與政權的分歧,只能體現在程序與細節之中。我對「法治」並無任何執念,所謂法治精神,只是一個社會如何理解何謂「公義」的載體;而在司法是否合乎公義的問題上,政權抑或法官,都沒有凌駕任何公民之上的權威——普羅百姓(ordinary men)對法院的檢驗和監督,是普通法制的基礎。
今日香港法院所維護的而非公義,而是政權的利益;法院對法律與「事實」近乎絕對的詮釋權力,也非來自對法律/法治的權威理解,而僅僅來自一言不合就可以全無合理解釋將異見者收監的制度暴力。當法院的權威,要靠拿攝錄機對準公眾席,隨時將旁聽公眾收監的威脅來維持,這座法院還有何正當性可言?
政權正努力地以司法改造,消滅抗爭敘事,但在它放棄司法作為合法性外衣——轉為閉門審訊——之前,它都必須給予被審判者說話的空間。就在此空間中,我們要與政權爭奪的正當性的話語權,不容政權壟斷對公義的詮釋,不容審訊歪曲記憶與事實,不容法官迴避自身真正的責任。
政權利用司法與其他工具散播恐懼與無力的目的,是改變「香港」之所以為「香港」的一切意涵,徹底否定「香港」的存在。而我們每一個行動與選擇,都在抵抗與反擊政權對香港的強行扭曲,重新定義香港之所以為香港的本質。
這本就是一個永不會完成的使命。
Best interest是什麼?
當然,被拋入「政治犯」身位, 不等於就有在政治審訊中頑抗的責任;法庭不是唯一的戰場,也無人有義務犧牲自己的best interest去嘗試開拓。
但這個討論的缺口在:究竟所謂一個人的best interest是什麼?在律師、官司與法庭的語境,它必然等同獲批保釋或最低刑期,因而必然和運動對立。
「唔好諗其他嘢啦,你都要諗吓自己」都聽唔少。於是我好認真咁「諗自己」:究竟我的best interest是什麼?
是自由地說話,是在一個真正開放的公共空間,與其他自由的人建立有意義的連結;是始終可以用批判的精神思考任何現象,挑戰一切定見,即使自詡為歷史必然,不以人的意志轉移的巨大結構;是體認自己一切行動的意義,不因任何強制或壓迫而扭曲。
所以我必須直面這一個戰場。
法院要如何面對它的paradox,是法院的責任和決定(吓,唔使幫你諗埋啩?);但於我,那個政治犯面對、諗自己定諗個運動的paradox其實係假的。政權及為其所用的司法機器正試圖將我從共同體中割裂出來,再透過抹殺我作為個體的存在,否定共同體的存在;若我始終拒絕被抹殺、拒絕自我否定,拒絕成為政權營造恐怖的一部分,透過固守自身,就同時固守了共同體的一部分,令其不至消亡。
自我正是已突破壓迫的姿態所定義,而「香港」的存在,就是有一個個仍未被威權同化的個體的自我所組成。即使因隔阻而無法感應到共同體是否仍然存在,即使眼見她已破碎成無數相互拉扯的平行現實,要重新找到她,其實只需反照自身便可。
身處各異的困境中,每個人的best interest都不同,只有自己知道最適合自己的方向和角色是什麼。不論在怎樣的紛擾與壓迫下,依然忠於自己,就是一個人可為自己、同時為自己所認同的共同體能做的最重要的事。而兩者,本就無從分割。
[1] Shapiro, M. (2008). Courts in Authoritarian Regimes. In T. Ginsburg & T. Moustafa (Eds.), Rule by Law: The Politics of Courts in Authoritarian Regimes.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 戴耀廷(2018)《法治的挑戰: 威權下的思考》
[3] Schervish, Paul G. (1984). Political Trials and the Social Construction of Deviance. Qualitative Sociology. Vol.7
文˙何桂藍
編輯•王翠麗 //
同時也有3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4萬的網紅JC製作,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林卓廷 #721 #記者會 請訂閱channel及按鐘,不斷製作內容發佈。 IG:http://www.instagram.com/jc.post FB Page:http://www.facebook.com/jc.post1...
暴動罪最低刑期 在 譚蕙芸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沒有印象]
今日是反修例運動爆發的兩周年。兩年前的今天,百萬人上街反對修訂逃犯條例,政府依然繼續推動修例,引致三日後的包圍立法會警民衝突事件,就此展開了逾年的連串示威浪潮。香港傳媒《明報》統計了至今,反修例事件引致逾萬人被捕,法院處理近2千宗案件,而因為逼爆法院,某些案件需要拖延至2023甚至2024年才開審。
而其中一個最「塞車」的法院要數區域法院。這級法院不是最高,也不是最低,可以判處的刑期最高達7年。然而,700多名被控告暴動罪的被告,刑期最高為判囚十年,卻大部份安排在區域法院,而不是高等法院審理。
兩層法院最大的分別,就是區域法院不設陪審團,而高等法院必須安排陪審團。所以,把暴動案放在區域法院,乃是可以判處高刑期而不用設陪審團的做法。
今日區域法院審理一宗頗簡單的案件。兩名青年被懷疑破壞了一間售賣雜貨,被指與中國內地有關的商店進行破壞。控方以「入屋犯法罪」,亦即俗稱「爆竊罪」控告二人。
坐在犯人欄的被告,分別為同齡的一男一女。他們的打扮相似,都穿着白色恤衫,卡奇色吊腳褲,男的配以Vans黑白板仔鞋,女的配以Converse布鞋。男的職業為髮型師,他的「蛋撻頭」光亮油滑,女的職業為咖啡師,一頭文青及肩短髮,兩人同為22歲。
法庭上播放了蘋果日報的直播片段,當晚11時,防暴警衝進香港仔中心的露天廣場,制服了男被告。拘捕時有人說了一句「X你老母」的粗口,束了淺色及肩長髮的男被告被制服在地上,混亂中,他向鏡頭說了一句:「我隻眼好痛。」未幾,樓上有人扔雜物,警員向樓上發射了催淚彈,把被捕者拖到一旁繼續處理。
直播中,香港仔中心室外廣場,設有涼亭假石噴水池,漆黑的庭園回蕩着咒罵聲,有警員跟市民對罵,並用強光照射記者鏡頭,不斷叫記者退後。有趣的是,控方播放這片段時,把片段聲量壓到很低。辯方律師特意走到控方大狀旁邊說,明天播放片段時,「唔該校番大聲啲。」
代表男孩的辯方大狀身裁高挑,為了令自己可以輕易看到電腦的資料,他放棄用傳統大狀的木座架,而是從枱底把自己的私伙銀色小拖喼拉出來,再打橫讓它平躺在桌子上,再於上面擱上打開了的手提電腦,這樣他眼神垂下,視線剛好落在電腦屏幕上。每個大狀發言都有自己的習慣。
辯方大狀一只手拿着翻開的筆記簿,另一隻手作解說的動作,他手指修長,當作供的警務人員答完問題,他會伸一伸右手食指向天,說一句「好」,然後繼續提問。
今天共有三名警務人員作供。第一名男警語調輕鬆,第二名新紥師妹,第三名則是衝鋒隊員,當晚衝進廣場拘捕男孩。
這名叫姜立庭的衝鋒隊員,身型高瘦,衣着低調,他打了圓點領呔,手戴黑色蘋果電腦錶,說話起伏不大,語調平靜。「那時是踏浪者行動,一天當更十二小時,有時沒有收工時間。」他解說。
姜立庭表示,當晚收到指令到香港仔中心廣場,看到一班數十名的黑衣人逃跑。姜又表示,下警車後把被告追截。「被告有特別特徵,黑衣黑褲黑口罩,但有一把金色長髮。」他用左手向自己頭上向後掃,並點點自己的肩:「金色(頭髮)向上Gel,長到及肩。」今天坐在犯人欄的男孩,髮色已是全黑。控辯雙方並沒有爭議,被捕的是男被告。
辯方律師追問,為何這個金髮特徵,卻從來沒有白紙黑字被記下來,無論是記事簿還是口供裡。姜立庭表示要翻查自己的記事簿,他從黑西裝的右胸口內袋裡,翻出一本手掌大,粉紅皮的警察專用本子,裡面有中文手寫字跡,他翻開看了幾頁,回應說:「我寫漏咗,我自己寫漏咗。」
姜立庭警員不只一次表示要看記事簿。當被主控官問及拘捕及警誡後,男孩有否回應,姜亦兩次表示要求翻查記事簿,辯方表示同意讓主控官以提示方式發問,姜才記得男孩說過:「我過來湊熱鬧架咋」「我路過」。
辯方律師繼續提問:「如果我問你,你到場的時候,看不到他之前做了甚麼?」姜同意。
辯方律師再問:「拘捕時現場有人講粗口你當時聽到?」姜警員表示:「不清楚」。
「制服被告時你或你的同事有向他噴射胡椒噴霧?」姜表示:「我沒有(噴胡椒),至於同事有沒有我不清楚。」
「現場被告被制服後曾說過『我隻眼好痛呀!』『可唔可以畀我抹吓眼先?』」姜再表示:「我無印象。」
「你當時見到被告的神情是痛苦的?」姜警員答:「無印象,佢當時戴着口罩。」
辯方律師不忘提示,「我向你指出,當時你或你的同事已經扯走咗被告的口罩。」姜又補充說:「我記得(口罩)是半吊着,甩咗。」
辯方律師追問,「咁有冇印象被告神情痛苦?」姜再次表示:「無印象。」
辯方律師指,姜立庭警員在法庭上披露被告「有點掙扎」所以下了手扣,卻在供詞寫被告「緊張四處張望,才戴手扣。」辯方律師追問,「被告緊張是因為中了胡椒噴霧。」姜再說他不清楚。
姜立庭曾在作供提到,當晚因為樓上民居有人扔雜物,他們要把被告移師到別處繼續處理拘捕程序。「樓上既住宅居民,扔雜物,好像雞蛋和硬物。」
這並非是普通的「爆竊案」。爆開了的雜貨店Miniso「名創優品」經點算貨品後,表示損失了約5千港元貨物。然而樓上的居民卻從高處扔物,引致警方在拘捕後,要向樓上民居射了一發催淚彈。
那個晚上,也不是一個普通的晚上,那是科大學生周梓樂於停車場墮樓身亡後的「頭七」,2019年11月14日。中文大學衝突稍緩,理工大學佔領亦風風火火。
全香港多處發生示威集會、堵路或衝突。蘋果日報當天的直播馬拉松式進行了7小時,從日到夜,遍及港九到新界。直播的地點有紅磡理大、有港島灣仔大球場、港島中環遮打花園、新界東將軍澳、新界西天水圍、和九龍旺角。
那一陣子,香港各處也像在火燒,民情怨氣爆煲。防暴警拘捕了年輕人,居民憤怒得從高處向警務人員扔雜物,是一年半前香港的日常。
然而時間洗滌了一切,今日香港的日常是,案件繼續排期審理,但街道回復平靜,不少人已經移民或被逼離港。當日全副武裝的警務人員卸下制服,穿了西裝,在法庭裡斯斯文文地作供。被告的年輕人面對不明朗的將來,警務人員則淡然回應:「我沒有印象。」
《明報》今日的報導指,警方雖然收到近2千宗關於反修例示威被疑濫用暴力的投訴, 至今卻沒有警員因執行職務而被捕、被停職或起訴,只有廿多宗訓斥及五宗紀律覆檢。
暴動罪最低刑期 在 譚蕙芸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要走走咗啦]
全港九新界,各區都有自己的「裁判法院」,專責處理刑期最高2年的各式案件。是故,裁判法院亦有地區味道。屬於基層社區的油尖旺,特別多「聚賭」、「逾期居留」等控罪。
這天下午,九龍城法院依舊熱鬧。兩名聽不明白廣東話的女子被控告「非法入境」,從覊留室被帶到犯人欄,旁邊的翻譯人員以普通話告訴她們控罪;另一名也是在犯人欄出現,被控告入屋行劫的女子,亦在這裡提堂。
法庭處理眾多瑣碎的案件,書記忙得一頭煙,室內充斥着翻閱文件的紙張聲,移動人們的腳步把房間的氣氛搞得沸沸揚揚。
「被告有17次刑事紀錄……」「被告有5次刑事紀錄……」裁判官在抄寫筆記,頭也沒有仰起,着被告甚麼日子再回來處理下一個程序。代表律師也在念急口令一樣,像乒乓球來來往往,處理完他們的案件,又起立離開。
然而,下一宗案件,雖然屬於油尖旺區區內發生,卻又震驚全香港,甚至掀動全球情緒。
2019年11月17日晚上,逾千名示威者在紅磡理工大學裡被圍困,警方宣佈校園為「暴動現場」,示威者以各種危險方式離開,游繩、爬水渠、跑鐵軌。事件掀動全港市民的心情,家長、老師、社工、牧師,趕到附近支援。
就在11月18日,理工大學的附近,大量市民聚集。警方於早上8時許,在理工大學近的尖沙嘴東部,大舉拘捕135人,其中10人這天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控告「非法集結」。案情指他們集結在尖東一帶,破壞社會安寧。部份人曾拒保,於幾天前再被拘捕。
這10人並不是像其他裁判法院的犯人一樣,身上背負着刑事紀錄。若不是這一場社會運動,他們應該不會出現在法院裡。
這十個人,一字排開,站在旁聽席前,面對着法官。
這十個人,正值盛年,平均年齡約在30歲。
這十個人,居住的地區在港九新界。
這十個人,七個是女性,裡面有文員、學生、活動幹事。不少人有一頭長髮,綁了馬尾,也有人染了金髮,有人穿着米白色長裙配皮手袋,有人穿了型格短靴配黑色長裙,也有人一頭短髮配運動鞋和背包。
這十個人,三個是男性,他們是社工、厨師,還有一個穿着全身西裝,梳着古板的「蛋撻頭」,袖口和領口有金色鈕扣的地政總署測量員。
他們戴着口罩的臉上,有些緊張,有人把身子輕輕的左搖右擺,有人不住地貶眼減低焦慮,有人雙手交疊在肚皮前,按捺着自己的不安。
代表這十個人的辯護律師,對控方要求他們的當事人,每周到警署報到兩天的安排有所不滿,爭取把報到日期減到一星期一次:
「控罪書的指控十分模糊,沒有說明他們有任何不當的行為。案情指控有示威者扔下防具,但指稱的並不是本案的十位被告。」
「如果有看新聞的話,也知當日,有很多人,包括關心示威者的家長、社工、教育界等人士,趕到理工大學,向被困在裡面的人士提供協助,進行呼籲,現在不清楚他們出現在場的原因是甚麼。」
有大狀亦補充,「拘捕當日的時間和地點,是周一的早上八時許,那是繁忙的商業區。」
「加上以『非法集結』來說,以示威活動的控罪來講,並不是最嚴重的控罪。當日有百多人被捕,這十名被告做過乜嘢,十分之模糊,佢地潛逃的風險極其低。」
另一大狀亦指出,事情至今已發生了一段頗長的時間:「要走的話,走咗啦。」
一位瘦削的女性律師站起來說,指出其當事人被拘捕多個月來,一直配合警方:「我的當事人,每月定期報到,至今已經十幾個月,被告都和警方保持『緊密聯系』。如果報到是每周一次,可以減輕警方工作負擔。」
裁判官最後同意各人每周報到一次,但要配合宵禁,亦要交出所有旅遊証件。「這案件被告人有一定的潛逃風險,有需要嚴謹處理,所有人都要交出旅遊証件和BNO,沒有的話也要宣誓處理。」律師們表示,控方當初沒有要求交出旅遊証件,若法庭需要,都願意配合。
「Court!」保安員像趕羊一樣把塞滿法院的律師和被告及家人們,趕到庭外的大堂。「庭外仲多人呀!」保安員在發牢騷。有些旁聽師來到,入不到法庭也會堅持多留一會。
專責跑法院的記者說,每次有關理工大學的案件,都吸引特別多人來旁聽:「大家都不會忘記,理工大學的一切。」無論是紅磚城內,抑或紅磚城外,裡裡外外,一切都掀動起人們的情緒。
(圖為11月18日白天尖東一帶的照片,有人在電箱上寫上Save Kid in Poly 「救救理工裡的孩子」的字樣,與本案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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