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不是少年
#少年偏差輔導辦法不該兒童準用
#別傷害台灣國際形象
#拒絕違反公約及法律的行政辦法
這幾個月來,我辦公室持續追蹤今年5月預告的「兒童及少年偏差行為之預防及輔導辦法」草案,此辦法至今仍有三個重大違反:
❌違反去年立法院修法意旨
❌違反兒童權利公約
❌違反法律位階及授權範圍
三個部會卻無視公民團體的強烈抗議,執意推行。
行政院最新修改後的辦法雖然在名稱上拿掉「兒童」,但在內文卻多了許多「兒童準用」。
為此我特別質詢 #衛生福利部 #教育部 #內政部警政署,說明各年齡階段的兒童及少年,應用不同方式細緻對待。
未滿12歲的曝險兒童應回歸 #教育及社福支持,而不是納入此辦法,繼續用 #警察或司法處置。這些兒童真正需要的是重建與社會或社群連結的機會,他們最不缺的就是憐憫、懲罰或負面標籤。
因此去年立法院修法時特別要求7至12歲的觸法兒童回歸教育及社政支持,並刪除帶有負面標籤的虞犯事由,這是立法委員們的修法意旨。
然而我質詢三部會,為何現在本辦法如此傷害兒童權益?為何沒有依照立法院的附帶決議?主責的三個部會不僅無法正面回應,只是一直說明兒童部分皆已拿掉。但實際上只是改了名稱,內文仍舊涵蓋與準用。
在我持續追問下,兩位次長在現場卻無法回答,說出 #納入兒童 的原因。
重點是,目前這個兒少輔導辦法,看起來只是為了處理部會間的分工(其實以行政院層級方案即可處理);但卻可能實質傷害了 #台灣兒少司法權益的國際形象!
我已要求三個部會必須在一個月內各自提交檢討報告,並強列要求在確定此辦法能真正保障 #兒少最佳利益 前,應該要 #暫緩實施。我會在立法院內繼續監督,請大家和我一起守護兒少。
#實質監督
#提出解方
曝險少年年齡 在 耿葳 The Wei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中央修法‧地方漏接!12歲以下觸法兒童恐淪三不管地帶🎯
少年事件處理法新法上路‧12歲以下曝險兒少以輔導先行,北市機制不全還獨漏6歲以下兒童?!!
少年事件處理法2019年修法後,為落實兒童人權公約,將12歲以下觸法兒童從司法審判程序脫離改以地方政府教育、社政輔導先行。
該法從2019年立法院三讀後,給縣市政府一年時間進行行政資源到位準備,於今年6月19日新法機制正式啟動,原本因觸法宜送到少年法院的12歲以下兒童,也在當日改移交給各縣政府相關單位接手。
經耿葳深入了解,台北市本次共有17名觸法兒童經法院轉給教育及社政單位接手輔導,結果,整個台北市不只輔導機制尚未健全,面對12歲以下觸法兒童,北市府除了啟動原有的校安通報機制外,輔導流程甚至是引用教育部國教署「學校進行7歲以上未滿12歲偏差行為學生輔導流程」辦理!根據耿葳向台北市警察局調閱資料顯示,今年觸法兒童年齡最低為6歲,若以北市現引用的所有規範,6歲以下觸法兒童將無法可管!
同時這整個輔導先行的過程還有幾個重大的漏洞及問題:
⭐中央規範牛步‧地方無從遵循⭐
2019年少年事件處理法修法三讀通過,訂於2020年6月19日新法上路,在這一年當中不只地方政府行政資源尚未完整到位,甚至連行政院應該在今年6月19日前要訂好的「兒童及少年偏差行為之預防及輔導辦法」到現在都還只是草案!因為辦法沒有正式頒佈,地方政府就無所適從,甚至連台北市少年輔導委員會的輔導對象都還停留在12歲以上學童,對於從少事法脫離出來的12歲以下觸法兒童根本完全無法承接。
⭐地方少輔會尚未轉型‧跨局處整合不易⭐
根據行政院預定頒布的「兒童及少年偏差行為之預防及輔導辦法」,除了明確規範對12歲以下觸法兒童以輔導先行外,還明定由少年輔導委員會負責整合資源提供輔導與協助,新法上路至今3個多月,行政院的辦法還沒頒布,台北的少年輔導委員會也還沒轉型,本次原本在全國法院兒童繫屬部分,共計有183件、220人,到今年6月19日通通移交給地方政府教育及社政單位,光台北市就有17個觸法兒童從法院轉出來要地方政府承接,結果,整個市府從教育局、社會局到警察局,幾乎通通狀況外,對上沒有準則依循,對下組織尚未調整,讓人擔心現有這17個觸法兒童及未來的曝險兒少將在整個國家不健全的體制下淪為三不管地帶的犧牲品。
👉提升台灣兒童人權、保障兒童身心健全發展是全國人民的共識,進步的修法時有必要,但完整的配套才能讓進步的法律真正落實,這一次少年事件處理法的修法背後,中央規範牛步與地方行政組織轉型怠慢,不僅無法落實修法背後的立意良善,更可能在不健全的制度下犧牲掉兒童應有的權益。
#少年事件處理法
#曝險兒少
#12歲以下觸法兒童
曝險少年年齡 在 范雲 FAN, Yun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兒童不是少年
#少年偏差行為辦法應排除兒童
內政部警政署剛剛預告的《兒童及少年偏差行為之預防及輔導辦法》草案(以下簡稱本辦法草案),是因應去年立法院三讀通過的 #少年事件處理法 修法授權的子法。許多民間團體看到此草案後,非常驚訝。因為目前這個草案的內容,實際上很可能 #逾越了母法 也 #違背兒童權利公約。
民間團體最在意的是,本辦法草案逾越母法把12歲以下兒童放進來,又設定各種已經被刪除的偏差行為。去年立法院修法時已經很明確表達,對於 #7至12歲兒童 應回歸 #12年國民基本教育 及 #學生輔導機制 處理,不再移送少年法庭;也給教育及社政單位1年時間充分準備。
所以民間團體非常不能了解,到底為什麼行政院本次制定子法,一定要把 #0至12歲兒童 放進來規範,同時 #標籤化 他們的 #偏差行為?
民間團體跟我分享了幾個荒謬可能,例如,根據此辦法草案,3歲的孩子可能參加不良組織?6歲的孩子會以猥褻之言語、舉動或其他方法調戲他人?9歲的孩子會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經勸阻不聽?
為此,我今天特別找內政部、教育部、衛福部、法務部等部會一起來討論,實務上是否有什麼特殊理由和需求,這個辦法草案非得這樣處理?
我想提醒與《兒童及少年偏差行為之預防及輔導辦法》相關的部會,「0-6歲」、「7至12歲」、「12至18歲」#都是未成年但差很大,絕對不能將0-18歲視為只是一種 #兒少。
經過我的了解,教育部實務上早就有 #學生輔導法 在執行學生輔導相關工作,其中7至12歲的兒童就包含在內。因應少事法的修正,教育部也已經花一年時間做好相關方案、流程及檢核表,給第一線的教育人員使用。
實務上,0至6歲的孩子屬於無行為能力,衛福部本來就不會把他們看做觸法對象或認定偏差行為;而且現行也有 #脆弱家庭 及 #兒少保護 相關政策措施在執行,本來就可以接住這些孩子。
也就是說,原本就只需要照去年立法院修法精神制定《少年偏差行為之預防及輔導辦法》,不需要再把12歲以下兒童納進來。若是警政、教育、社政不同體系需要相互連結,其實只需要透過行政整合或計畫處理即可。
目前內政部警政署的草案,其實是忽略了「0-6歲」、「7至12歲」、「12至18歲」三個年齡層雖然 #都是未成年但差很大;也忽略了兒童權利公約裡面揭示的兒少保護精神。
我呼籲內政部警政署積極聽取民間意見,修改目前《兒童及少年偏差行為之預防及輔導辦法》草案,依據母法重新修正為《少年偏差行為之預防及輔導辦法》。此外,也期待相關部會能精進現有社政及教育體制,投入足夠的人力與預算資源,讓不同年齡層的兒少,各自在最適合的機制內,獲得服務。
兒童與少年不能扁平成同一個群體,在同一個辦法之下大鍋炒。
兒童與少年是我們國家最重要的資產,值得好好對待與投入資源。
-----------------------范雲法律小教室
✔《少事法》母法精神將 #觸法兒童 排除適用,自今年6月19日開始,「兒童」就不應該再受《少事法》規範。
❌ 本辦法草案卻將兒童納入,而且不僅是原本被刪除的7至12歲兒童,連0至6歲也一起納入。
✔ 兒童權利公約第10號一般性意見及國際審查意見,要求台灣應廢除虞犯制度,因為虞犯少年並未觸法,相同行為在成年人是不受處罰的,應透過《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提供有偏差行為之兒童必要的支持與保護。
因此少事法修法時將虞犯制度廢除,翻轉為 #曝險行為 ,且限縮為3類。
❌ 本辦法草案卻把原本在少事法已刪除的4種行為,又重新列回應輔導之行為,包括:「經常與有犯罪習性之人交往者」、「經常出入少年不當進入之場所」、「經常逃學或逃家」、「參加不良組織」,其他還有11種洋洋灑灑的行為樣態。
曝險少年年齡 在 是《少年事件處理法》在去年修法刪除觸法兒童規定後 的推薦與評價
其中,最重要的便是刪除觸法兒童,以及修正虞犯少年改為曝險少年等規定。 觸法兒童的部分,當時給予行政部門一年 ... 兒童的年齡定義是? 3 yrs Report. ...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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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險少年年齡 在 [新聞] 少事法立院初審過關12歲以下兒童去刑罰- 看板Teacher 的推薦與評價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立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20日通
過「少年事件處理法」修正案,司法院21日特別解釋本次
修法重點,其中最特別的就是刪除「觸犯刑罰法律兒童由
少年法院處理」的規定,換言之,12歲以下的兒童未來如
果觸犯刑罰,將不再由司法機關介入,而是全面回歸教育
與社福體系行政協助,輔導轉向,避免他們過早進入司法
系統而遭受創傷。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討論「少年事件處理法修正草
案」。(資料照)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討論「少年事件處理法修正草案
」。(資料照)
司法院指出,草案刪除兒童的刑事處罰規定,主因在於
7-12歲的兒童屬於12年國教的服務對象,這階層的孩子應
由教育部提供適性教育,配合社會福利機構的行政輔導,
方能符合保護兒童的目標,而因本條文需要行政機關的配
套準備,定公布後1年施行。
至於12-18歲的少年,司法院表示,為保障兒童權利公約
揭示的少年健全成長發展權,草案明定對於「無正當理由
經常攜帶危險器械」、「有施用毒品或迷幻物品之行為而
尚未觸犯刑罰法律」、「有預備犯罪或犯罪未遂而為法所
不罰之行為」的少年,首先去除其「虞犯」身分標籤,改
以關注其是否處於犯罪邊緣而曝露於危險之中,需要特別
的照顧和保護,而有保障「曝險少年」健全自我成長的必
要。簡言之,即把「虞犯少年」改為「曝險少年(Risk
Expsoure Teenagers )」,避免汙名化或標籤化。
司法院強調,草案也決定建置「行政先行」機制,於112
年7月1日前沿現制仍由少年法院處理,其後,則先由「少
年輔導委員會」結合福利、教育、心理、醫療等相關資源
,對曝險少年施以適當期間輔導,如評估確有必要,始請
求少年法院處理;故未來將實現行政輔導先行,再以司法
為後盾的同心圓理論,協助曝險少年不離常軌,不受環境
危害。
司法院解釋,本次還增訂多元處遇措施,增設醫療機構、
執行過度性教育措施,由少年法院整合兒少相關服務資源
,研商兒少最佳處遇或銜接服務;強化少觀所鑑別功能,
少年觀護所人員應遴選具有少年保護之學識、經驗及熱忱
;落實少調官實質到庭原則,落實協商式審理精神;引進
修復式司法制度,少年法院得視情況轉介適當機關、機構
、團體或個人進行修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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