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麼改,都還是有罪喔(#蠟筆小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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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麻 #釋憲 #減刑
同時也有3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5,140的網紅Ghost Island Media 鬼島之音,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大法官釋字第790號於3月20日下午出爐,就「栽種大麻罪案」作出解釋,這對台灣未來毒品法制發展,和小農們的命運有何重要的意義與影響呢? 本來法定刑五年的栽種大麻罪,因為沒有自白減刑的規定,導致最後判下來會比法定刑7年(現在新法變10年)的製造大麻罪還重。依大法官790號解釋,不分種多種少、長得多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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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脆除罪化你說好不好?
[新聞] 5年變1年!種大麻非為販毒可減刑 政院最快明通過修法草案【聯合報導。僅供參考】 https://disp.cc/b/163-diO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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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栽種大麻減刑實務判決」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2條第2 項規定:「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大麻者,處5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以下罰金。」不論行為人犯罪情節之輕重,均以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度自由刑相繩,對違法情節輕微、顯可憫恕之個案,法院縱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最低刑度仍達2 年6 月之有期徒刑,無從具體考量行為人所應負責任之輕微,為易科罰金或緩刑之宣告
,尚嫌情輕法重,致罪責與處罰不相當。上開規定對犯該罪而情節輕微者,未併為得減輕其刑或另為適當刑度之規定,於此範圍內,對人民受憲法第8 條保障人身自由權所為之限制,與憲法罪刑相當原則不符,有違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相關機關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1 年內,依本解釋意旨修正之;逾期未修正,其情節輕微者,法院得依本解釋意旨減輕其法定刑至二分之一。此經司法院大法官109 年3 月20日以釋字第790 號解釋在案。惟就該解釋公布之日1 年內,法院得否依該解釋意旨予以減刑,該解釋文及理由書則未見說明。本院審酌該解釋已明確說明現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2條第2 項規定,有罪刑不相當之弊 ,而此法律適用之流弊,於該解釋公布之日1 年內,即已存在,倘於該解釋公布之日1 年內之案件,未依該解釋意旨,就被告所犯情節輕微者,予以減輕其刑,則與該解釋公布之日起逾1 年之案件相較,恐有相同法律適用流弊,卻為相歧異處理,致違反憲法平等原則、嚴重斲傷我司法威信之虞。況此1 年期限,應是要求相關機關修法的期限 ,而非法院適用法律之限制,在修正前,既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2條第2 項規定違憲,為避免發生罪刑不相當之情形,法院應就個案依該解釋意旨,裁量減輕其刑,始能符合憲法保障人身自由權之意旨(謝銘洋大法官部分協同部分不同意見書意旨參照)。查本案被告所栽種之大麻植株數量僅有10株,其栽種之方式為對該大麻植株進行澆水、施肥,其栽種目的乃係為了其等自己施用而為;另參酌被告自警詢以還均已自白不諱,又無前案紀錄等情,均已如上述,是本案實有違法情節輕微、情輕法重之情,本院縱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仍須量處有期徒刑2 年6 月,然依被告上開犯罪態樣及情節,誠屬輕微,如量處有期徒刑2 年6 月仍有過苛之情形,雖上開解釋後,相關機關尚未修正,本院認仍應參酌解釋之精神,及本案犯罪情節後,就被告所犯酌減其刑,並依刑法第70條規定遞減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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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釋字第790號於3月20日下午出爐,就「栽種大麻罪案」作出解釋,這對台灣未來毒品法制發展,和小農們的命運有何重要的意義與影響呢?
本來法定刑五年的栽種大麻罪,因為沒有自白減刑的規定,導致最後判下來會比法定刑7年(現在新法變10年)的製造大麻罪還重。依大法官790號解釋,不分種多種少、長得多大多小,一律五年起跳實在太重了,種大麻自白不給減刑不違憲,但不分青紅皂白的判這麼重卻不給減就違憲了。
法官認為,量刑要顧及個案公平、罪與罰衡平,讓被告有機會重新站起,像有的被告還有妻小要照顧,一旦入獄就會影響家庭功能,司法的功能不是只把人抓去關。
感謝大法官在420到來前給了這麼大的禮物,以後少量栽種大麻不需要再冒險去認較重、且與事實不符的製造大麻罪,拼緩刑終於有依據了!
「大麻煩不煩」EP13 重點,兩件事:
1)「大麻在台灣,還是超級違法!超級違法!超級違法!」講三遍知道什麼意思了吼!
2) 超級好消息:以後少量栽種大麻不需要再冒險認製造重罪,拼緩刑有望了!
段落摘要:
00:00 重要事宣布!
00:50 突發:「栽種大麻罪案」大法官釋憲
01:35 再亂搞驚奇律師一定把你送辦
02:10 打折方案:製造運輸販賣 vs 種植
03:10 為何提出釋憲
03:45 情節輕微,可減刑½
05:15 好消息:以後栽種大麻罪可拼緩刑
05:40 歷史好好笑:民國43年「戡亂時期肅清煙毒條例草案」會議記錄
06:50 大麻抽葉子的謠言:找到元兇了啦!
08:15 「栽種大麻罪」哪來的?
09:20 Zoe的誠懇修法建議
11:10 節目開播來,Zoe最感性的發言
12:35 那些令人敬佩的法官們
13:40 那些該被感謝的改革者
15:00 大麻真的不防武漢肺炎ok?!
謝謝大法官和提出釋憲聲請的法官和台農們,你們所付出的已經為台灣帶來了正向的改變與進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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節目聲明:大麻雖有神奇療效,過度使用還是會讓你腦袋壞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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鬼島之音 Ghost Island Media 出品
嘖嘖集資:https://www.zeczec.com/projects/ghostislandme?r=99798cd2c6
#大麻煩不煩 #podcast #釋憲
主持 - 李菁琪律師 (有麻煩 Better Call Zoe)
製作人 - 凱西 Cathy Hsu + 湯瑪仕 Thomas Lee
剪接混音 - 湯瑪仕 Thomas Lee
聽眾信箱:web@ghostisland.media
MB016QPHLGYB7RN
最新減刑條例 在 黃國昌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1.2016年5月蔡政府宣示推動司法改革的成效如何?根據2019年中正大學最新公布的調查:「高達80.9%民眾不滿意司法改革成效」。今日蘇貞昌院長也坦承對於成效不滿意。
2.蔡政府列為推動司改最重要的人民參與審判,目前政府力推「參審制」。然而,2011年時任民進黨主席蘇貞昌與民進黨黨團推動的則是「陪審制」。我進一步詢問:執政黨是否已改變立場?蘇院長並未正面回覆。
3.司改國是會議決議引進「人民檢察審查會」,讓社會大眾有權監督檢察官的權力行使。
從2017年初,前法務部長邱太三及現任部長蔡清祥,就不斷透過媒體宣示要推動。然而,到今日,不僅不見蹤影,法務部長蔡清祥連「草案能否在本會期送進立法院」都無法確定。
4.一個連續貪污詐財6年、貪污次數78次的議員,法院卻大幅減刑、還給予緩刑的恩典,根本不必坐牢。當時判決出爐,我馬上呼籲檢察官依法提起上訴。結果,不僅檢察署不理會,法務部還說「與法務部反貪污政策無違背」。蘇院長能接受嗎?政府不斷宣示反貪腐決心是在打假球嗎?
5.前中央廣播電台董事長朱婉清侵占公款最後卻沒事。當初朱婉清被起訴後棄保潛逃美國,十年追訴權過去,法院給予「免訴」判決。我發函質疑本案疑點,法務部卻完全不針對問題回答。
→檢察官為何以「業務侵占」輕罪起訴、適用較短追訴時效?
中央廣播電台由政府依法設立、經費來自政府。朱婉清身為中央廣播電台的董事長,侵佔公款,無論依刑法2005年修正前或修正後對「公務員」之定義,均該當「刑法上的公務員」,當初檢察官不以《貪污治罪條例》訴追,是在刻意縱放嗎?法院為免訴判決後,誰決定不上訴?這個責任可以不追究嗎?面對如此離譜的狀況,可以不積極採取改正作為嗎?
6.此外,許多人民關心重要司法改革法案,行政院一拖再拖,遲遲未送立法院審議。三年過去了,還有多少時間?可以讓人民看到具體作為嗎?
附註:
2019-3-7 請問法務部:誰放了朱婉清?
https://reurl.cc/80mzj
2018-12-13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法務部喊改革 已經淪為放羊的小孩!
https://reurl.cc/97jqd
2018-12-05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權貴犯罪逍遙遊 反貪腐淪為笑柄
https://reurl.cc/97j9d
最新減刑條例 在 memehongkong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昨日的拘捕行動,現在已比較清楚了。當中大搜捕名單大約有三十人,我估計最後會有過百人被捕,這還未包括蔑視法庭控告、羊羊那些拘捕等。參與這次佔中事件,如我昨日所講,可以分為四級。
首先最嚴重的那級,是包括了「召集及組織非法集結」、「煽動非法集結」及「參與非法集結」三罪皆有,戴耀廷、陳健民、朱耀明、周永康、岑敖暉、羅冠聰、鍾耀華、梁麗幗、張秀賢、黃之鋒、黎汶洛、范國威都是這名單內。我可以這樣講,去到上訴庭有可能打得甩刑罰,但在裁判署,這班人的這三條罪,是會有以年計的監禁。所以任何嘲笑佔中三子、雙學的人,或者話他們是維穩的人,我對此心痛欲絕,那樣講的根本不是人。因為這一班人就是付出了最大的代價。他們是明知會付出這代價,這種冷靜的勇氣是更加難得。我是很敬佩他們,尤其是雙學那班年青人。坐一年坐兩年監,有誰人會不怕呢?而且對他們前途有極大影響。
而朱耀明的影響算是較少,因為他己經七十歲;戴耀廷還有十年才能退休,坐完監,若這麼嚴重的罪,甚至會損失他的教席。「煽動非法集結」但沒有號召組織和參與非法集結,有梁家傑、陳家洛、何秀蘭、陳偉業、陳志全、梁國雄。暫時已知有這些人,這些都可能會判半年以上。其他還有很多人在這網中,我相信黃洋達是都會面臨到非常重罪的人,快必的罪也輕一點,但我只能夠預計裁判署那一刻的情況,因為最後打到上訴庭是會減刑,上裁庭應該也會覺得不應判得這麼重。因為這是政治訴求,因為這是因為公眾利益。
而黎智英則暫定只控以「參與非法集結」,我想我被告都是告這條罪。李柱銘及余若薇、陳日君,何韻詩等仍未被捕,但被捕也應該是控告「參與非法集結」。這些「參與非法集結罪」尤其是初犯者,就可以判緩刑,或者會判社會服務令,像陳日君或者像我這樣老的人,只是初犯「參與非法集結」很少會判入獄,但做200小時社會服務令也很「大鑊」。
除了以上所講的東西,我想講的是這是香港的「美麗島大審判」。這次幾乎是打網打盡。去到2016年的選舉,泛民的立法會議員是不見了大半。像人民力量來講,沒有了陳偉業、陳志全,因為官司一定纏繞幾年。根據現在的法令,如果被判刑超過三個月,即使有緩刑,都是五年不能參選。我想他們之後也會打官司,打這條例是否合基本去。
2016年,社民連幾乎沒有人能生存,像王浩銘、吳文遠「阿牛」等那些人都會「落網」。陶君行可能會「走甩」。人民力量可能只有Erica和劉嗡兩個人「走甩」。他們在2016年只能大打悲情牌。這會變成香港的「美麗島事件」,即使到最後能夠「打甩」,是否能夠趕及在2016年選舉之前「打甩」,或者減刑少過三個月都成疑問。而且這困擾是令人沒法參與選舉工作。
那些攻擊雙學的人,又話他們維穩、又話他們怎樣拖後腿的人。我是和他們誓不兩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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