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委會這樣開源合法嗎?自售5千自租2千回饋公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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屋主自售自家房屋如成交,還要繳納一筆回饋金給社區做公基金,你覺得合理嗎?近期讀者陳先生跟《蘋果新聞網》投訴指出,位於鼓山區美術館特區住家「京城羅丹」想要自售房屋,卻輾轉得知管委會在前幾年規定,無論出租或出售如成交必須繳納2000~5000元做為公基金,該行為十分不合理。
記者實際走訪該大樓社區發現,其管委會公告公文寫著「自行出租、出售或託房仲出租出售前,請先至管理室簽切結書及押金後,再帶看屋」、「出租押金2千元、出售押金5千元、有成交押金轉為回饋金入公共基金,未成交全額退還。」該兩項規定為101年102年區分所有權人大會通過決議。
街訪民眾針對屋主自行售屋還要繳費做社區公基金,多數民眾認為不合理。高雄市不動產仲介經紀商業同業公會監事會召集人鄭啟峰分析,坊間收取帶看費其實不算多,收取費用有依次、依月或依季或期計費,費用從每次50~100元到最多300元,若以期計費大概在1000~3000元間,另種收費是只要有接受屋主委託的仲介必須先繳納保證金,而成交仲介就把該保證金轉成社區回饋金,沒成交者就退還,金額大概在5000元~1萬元間。
鄭啟峰表示,管委會要收取帶看費屬於營業性質,必須向國稅局申請營利事業登記,若其收入不到國稅局規定標準可免開發票但仍要開立收據,而管委會主委為該營利事業登記負責人,若主委變更也要更改負責人,另除將收入誠實報稅,也要請會計師幫忙作帳,每季3個月大概要6000~7000元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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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討論:
1. 新聞中管委會這樣的規定是否合理?若不繳這筆公基金是否有法律上的責任?
2.「公基金」與「管理費」有何不同?住戶是否一定要繳管理費?如果不繳管理費,管委會可能採取那些法律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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