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令宣導】
預告修正「公司登記辦法」第五條附表五、附表六及附表七
為因應各項登記實務需要,爰修正本辦法第五條附表五、附表六及附表七,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依公司法第三百五十六條之三第四項規定,將附表五原規定「增資、發行新股」登記事項於全部現金出資者免附全體股東同意書影本之情形,修正為「以技術、勞務出資者須檢附」全體股東同意書。
二、附表六修正要點如下:
(一) 外國公司申請分公司登記,原應檢附之「(改派)在中華民國境內指定之負責人授權書」、「(改派)分公司經理人授權書」等文件,修正為檢附影本即可。
(二) 原「會計師資本額查核報告書」欄位修正為「會計師營業所用資金查核報告書」,並修正備註9之文字。
(三) 外國公司申請「增設在臺分公司」、「分公司所在地變更」及「分公司廢止(繼續營業)」之登記事項,因無涉外國公司登記表內容,故予以刪除應檢送「外國公司(變更)登記表」文件。
(四) 新增「辦事處轉換為分公司」之登記事項,使原已在臺設立辦事處(原無在臺經營業務需求)之外國公司,若欲將辦事處轉換為分公司(有在臺經營業務需求)時,無須申請廢止原辦事處登記同時併案辦理分公司設立登記,且可沿用原統一編號,以降低外國公司因聘雇員工及其勞、健保期間計算等轉換成本。
三、附表七外國公司申請辦事處登記應檢附之「(改派)在中華民國境內代表人授權書」修正為「(改派)在中華民國境內代表人授權書影本」,及新增備註「主管機關認為必要時,得要求公司檢附工作計畫書」文字。
其他相關資料,請至下方連結參閱:
經濟部商業司新聞:https://reurl.cc/ZQZL3M
經濟部公告:https://reurl.cc/3N6qE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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