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州廳的未來,是誰在決定?
盧市長拿地方民意當擋箭牌,決定要將州廳自行維護管理,維持辦公廳舍的使用。拒絕文化部與國美館的台灣近代藝術典藏中心方案。
辦公廳舍有其既有經濟效益,地方聲音當然可以理解,但也有許多市民向我反映,希望州廳有機會能成為國家級的美術館,也能帶動地方發展,拯救逐漸凋零的舊城區。
為了更清楚市民的意見與討論狀況,我特別下質詢條向台中市文化局索取相關說明會的紀錄、地方連署書與其後續規劃等資料,沒想到卻被文化局敷衍應付,拒絕提供。
索取市府資料,本就是議員的權利,且根據《臺中市政府所屬機關辦理議員質詢事項登錄及回覆作業原則》第二條,市府各機關所屬人員就議員質詢事項,應本於尊重及誠信原則妥適答詢或回覆,不得故意隱匿相關事實。
盧市長過去總以地方民意為由,懸宕州廳具體規劃方向,最近獨斷地否決掉台灣近代藝術典藏中心的方案後,又把責任推回給民意,卻解釋不清地方民意從何而來,相關資料也都不願意提供。
今天臨時會專案報告,我特別針對此事質詢,市府事後發布新聞稿回應:「依據政府資訊公開法規定,政府機關作成意思決定前,內部單位之擬稿或其它準備作業,由於仍在蒐集階段,暫不需對外公布;連署書是由中西區民眾發起,為保障民眾隱私,故無法提供。」
但根據法務部多次函釋,條文所稱「意思決定前內部單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文件,係指 #函稿、 #簽呈 或 #會辦意見等行政機關內部作業文件而言。 顯然說明會紀錄不在此列。
且根據法務部函釋法律字第 10603512970 號,所指「意思決定前內部單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文件,如為意思決定之基礎事實而無涉洩漏決策過程之內部意見溝通或思辯資訊,仍應公開,因公開非但不影響機關意思形成,且有助於民眾檢視及監督政府決策之合理性。
除此之外,難道文化部與國美館的台灣近代藝術典藏中心方案被盧市長否決,不算已作成意思決定嗎?綜合上述,用這個規定來拒絕提供資料合理嗎?
再者,《個人資料保護法》16 條第5款載明,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經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可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因此我認為,連署書即使真的涉及敏感個資(電話、身分證、住址等),由市府適當屏蔽後再提供給議員,沒有什麼問題。
市府總是說多數民意,並依其做成決定,這些資訊卻不能提供,要其他意見的「民意」如何接受?
台中州廳的未來還有許多值得討論的空間,我要求市府應秉持維護公共利益的立場,公開各項相關資料,邀集各界專家學者重啟討論,並開啟更多公民參與的空間,才不會讓盧秀燕市長所主打的「陽光政治」蒙上了一層陰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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