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大年初一,齋主以這篇文向酸齋所有齋友拜年。也同時期許眾齋友,今年能替自己留下更多閒暇餘裕,偷得浮生半日閒。
《文明帝國》作為一款策略遊戲,提供玩家扮演執政官,帶領一個文明從原始蠻荒時代,進步到如今的網路時代。過程中玩家有機會建造那些偉大的建築物,如金字塔、空中花園、萬里長城、亞歷山大圖書館、大教堂等壯闊無比的大型建物,或者蓋個小公園。公園當然不比那些偉大建築,非但沒有精緻的建築造型,連替整體國力增加的幅度也有限,那回過頭來一問「公園」到底有何作用?
比起建築物、軍力和整體經濟實力,《文明帝國》更重視偉人的誕生,特別是文學家、藝術家、音樂家此類的偉人,不但能瞬間提升國家影響力,甚至能開啟屬於文明的黃金時代。要誕生這類偉人自然不易,最佳的方式就是蓋些讓人民能放鬆生活、娛樂、休憩的場所,其最有效的方式,就是普設公園。大量的公園建設,能提升人民的幸福度,而公園這類無壓力的公共設施,雖然沒有任何實質經濟產出,卻能增加人民的創造力,進而誕生出偉人。
這套論點早不稀奇了,甚至齋主我也早談過多次。但直到最近,才從安德魯斯馬特的《閒散的藝術與科學》一書中,找到相關的腦神經研究論證。書中內容多為談論腦部於放鬆狀態時的驚人創造力。書中寫道,即便我們處於再放鬆的狀態,腦部所損耗的能量並不會因此減少,但在我們並未「有意識」的使用大腦下,大腦依舊會持續不斷的運作。而在這種「無意識」的使用狀態下,許多過去「有意識」下無法連結的資訊和知識反而得以相互接續,進而產生許多靈光一閃,這就是「創意」。
公園是富庶社會的「餘裕」。經濟不夠富庶的都市,執政者不會將資源放在公園建設上,畢竟比起基礎的水電、管道、交通、招商等建設來說,公園實在太無實質效益了。相對來說,不只是執政者不願意花費資源心力在公園,經濟不夠富有的民眾也未必能妥善使用公園,盜取公物、破壞環境或寵物隨地大小便,甚至是遊民住在公園廁所都是有可能發生的狀況。甚至進一步的說,當社會不夠富庶,治安不夠良好,公園也只是另一個治安死角罷了。因此從方方面面切入,都市要擁有一座好公園,除了政府要悉心養護之外,社會也要有足夠高的道德共識。這些就是社會富庶的「餘裕」。
由韓國建築學者俞炫準所著的文集《我們該住在哪裡》,其第二章《挑高式辦公建築》中,談論了韓國社會因應高速現代化,所產生的質變。他回憶起兒時生活,因為法規的不健全,以及社會處於進步中的狀態。生活區域中有著許多能讓兒童自由發揮的玩耍空間,不管是空地、建築之間的小縫隙或者坑洞等,孩子最後都順利將這些大人無暇定義的空間,以孩童群體喜歡的方式重新使用。此類定義界線上的模糊,給予人們更多自由發揮的空間。但隨著現代化的進程,私有產權被逐一明確的定義,不只是空間,連同時間也因應社會變遷,閒暇模糊的時間也慢慢消失,任何空間和時間都變得要有其目的性,留給我們閒暇發呆的時間和空間也越來越少。
我記得台灣每隔幾年,便會有教育界人士提出教改戰略。每次的內容也相差無幾,無非就是希望能減少孩童的負擔,像是減少授課時數,增加戶外和藝文課程,以及希望晚點上課或早點下課。最早這類訴求還有些版面,經過幾次後大概連新聞記者也覺得無趣了,因為每每最後的結果就是甚麼也沒改變。
其實也不光是教育制度,這套分秒必爭的文化是沿襲自工業革命以來的社會型態。19世紀工業革命後,由於工廠機器每分每秒都能生產商品,分秒必爭的文化開始興起。當時市民普遍對於時間沒概念,光是連準時上班都是問題,因而興起了許多工業城市於市中心豎立大型鐘樓,如倫敦大笨鐘即為服務市民準時上班而生。
隨著時代前進,機器及科技為人類帶來的福祉也越來越大。全球文明不斷提升,經濟產能也逐步增加。在這樣的改變下,按理說,人類會擁有更多不管是用於思考或發呆的時間,但實際卻不然。我們減少了的工時,被想要賺取更多錢財的慾望給填滿,最後又重新轉化成新的工時。每天填滿工作時數,變成一種社會的常態。資本主義順利運作。
不只教育制度和資本主義如此,這套分秒必爭的文化,甚至融入到許多當代人的生活型態中,齋主有幾位朋友尤其如此。每每與它們相約敘舊,他們定然沒餘下太多時間,光是下午就排了三到四個行程,且都非是甚麼工作或合作上的相聚,每個約都是單純的朋友相約。整天下來,在台北市內四處趕時間遊蕩,一會兒捷運公車,一會兒計程車,且不意外的每個行程都肯定耽誤到他人時間,舊雖敘了,但情卻反而疏了。更讓我感到疑惑的是,這類朋友還有沒有安靜獨處的時間呢? 如果答案為否,那他辛勤工作所積累的「餘裕」,又為何而存?
記得前些日子,有個朋友向齋主聊起房價問題,我們談到如今建商及代銷公司最愛用的詞彙「坪效」。因為房價越來越高,民眾能買到的「坪數」越來越小,於是商人們便發明了「坪效」一詞以代替使用,例如小坪數高坪效等用法。坪效一詞聽來抽象,但其實即為建商將家中每個區域的功能都分配得淋漓盡致,過去保留作為空間的區域不復存在,主打高坪效的房子,肯定都是趨近於正方形的格局,並盡可能不保留走廊或彈性區域,以達到「空間效益」最高的成績。此後,家中空間便少了些「餘裕」。
事實上,這也是為什麼那些新創科技公司或設計公司,總要在內部營造舒服的工作環境,不但有眾多娛樂的公共區域,連休息的沙發或臥榻都有,飲料零食也一應俱全。其原因在於此類工作非是機械式的要求員工按部就班作業,而是鼓勵員工發揮創意。創意無法靠著壓榨腦力而產出,必須在身體放鬆、精神愉快的狀態下,靈光和創意才會出現。
我相信這些年來,台灣人對於矽谷名人們的創業故事都有所耳聞。很多人都將矽谷之所以能出這麼多科技人才,是因為美國家家的車庫空間大,許多創業者能在車庫中做小型實驗,甚至年紀更小之時,車庫就是他們的秘密基地,不管是搞些惡作劇玩具,還是當個小生意的倉庫等等。而也有人指出當代台灣之所以創業能量不足,即是少了這種能夠運用的灰色空間。
台灣這數十年的變遷不可謂小。台北市傳統住宅從巷弄中的步登公寓,經歷困難重重的都更後,緩慢改變為保留大量公共空間的大樓住宅。走訪台北市車流量較少的老社區巷弄,不時猶可見孩童在街頭巷尾嬉戲玩耍。相對造訪居住於大樓的朋友家中,卻從未見過朋友使用過大樓所附的公設。這些大樓住宅日久,住戶便開始對公設過高的養護費用不滿,逐年累月下來,游泳池沒水、噴水池生苔、外牆髒亂、庭園植栽無人照料。公設的出現,初衷為提供住戶生活上的餘裕空間,但最後本應作為放鬆身心的大樓公設,最後反而變成見之生厭的嫌惡騙錢行當。
「Time is money.」是當代每個人都琅琅上口的名言。這句話最常聽到的解釋,就是分分秒秒都是金錢,因光陰似箭,需時刻把握時間,才能不浪費一分一毛錢,人生不致後悔。
這幾年有位朋友,時刻向齋主囑咐,說我擁有最重要的資源是「時間」,別浪費時間在短期利益的事情上。如果金錢能買到更多用於思考和消化的時間,那這錢就值得。我心想這是「Time is money.」的另解。我們若只知道用時間換取金錢,則永遠無法理解背後另一層意義,用金錢換取時間。這也是為什麼那些售價較高的服務會存在的理由。快速的交通工具讓人省下更多時間,舒服而又隱私的艙位讓乘客得以擁有獨處的時間,平均售價較高的商店讓顧客省下了路程和挑選的麻煩,更高的交易費用省下了大量的付費仲介平台。而這些省下的時間,都將成為生命的「餘裕」,滋養著我們的思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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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論證健全論證 在 盧斯達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盧斯達:新高中政黨】
據報黃之鋒又話香港沒有籌碼與中國談判;對於不少人開始認為鳩坐等鳩拉的方式無助事情推進,黃之鋒又反問,旺角騷亂也是動武,但之後還是甚麼都沒改變,也不見得動武有用啊。
感受到羞愧,大概也是一種能力,這能力是可以通過後天培養來剝奪的。新高中尤其是通識科,本來就有培養學生成為極端相對主義、虛無主義者的傾向:沒有建立健全自身價值觀的學生,在新高中的學制中率先失去主體、失去立場,在各種「持份者」的紛芸意見中迷失,一種視「意見」為知識的偽知識出現了。各種濕鳩的通識教匠視小學程度的「換位思考」為批判力、以無立場相尚,流毒千里。
見過太多新高中的學生,似乎無法進入深層而精微的辯論,似乎難以理解綜合的人情世故,對自身話語中的矛盾,似乎毫無察覺。這是有趣的。
在新時代,羞愧是與邏輯力一樣被剝奪的能力。如果我沒有參與旺角騷亂,沒有在官迫民反的時候站在受壓者那方,我是不會大言炎炎的嘲諷香港人在騷亂中動武沒有效。首先是規模問題,那幾條街的動武也許是不夠;其次是動武本身是一個受到壓迫而爆發的直接反應,它不是一個像雨傘革命一樣是對政治模式不滿而發生的抗爭,以旺角騷亂來論證武力抗爭成敗,是比喻不倫。
最重要的是,黃之鋒如果當晚沒有出力而被拘捕;在之後的旺角騷亂,黃之鋒的黨在支持暴動者梁天琦,以及堅持和平抗爭(理論上是黃之鋒的政治路線)的公民黨之間,懸而不決,企圖食盡兩邊,這才是令人難堪。說香港沒有籌碼的時候,為甚麼很多人包括泛民一直說不呢?如果那是事實,那究竟黃之鋒他們在做甚麼呢?其實香港的籌碼很多,只要你夠認識香港和世界。
香港的新一代,曾經被視為「希望」的那班人,不知是機關算盡高智能,還是天生智力遲緩,竟然不覺得自己這樣說話,好odd,好無自覺,好無恥。
這種做法,等同老奸巨滑的上一代食盡了一切好處,然後還鼻孔朝天問你,究竟你們在不滿甚麼?然後下一秒他會說,其實我真的不知道——以示他只是問一下,其實他並不關心。不知道,也帶著一股輕蔑——知道又點呢,不知道也無妨。
黃之鋒那班人對自覺、恥感、廣義的人情世故,也表現出類似的傲慢的不在乎。demosisto域名、fb專頁登記事件、銀行支票事件,明明好好的講,那些貪好玩登記域名的人,是很樂意予以轉賣行個方便;友好的律師樓也不是沒有,但偏偏是他們對他人的法度,敗了一切。
雨傘革命終結之後,每一次光復、到旺角騷動,都不表態,這也不是不獨樹一幟,畢竟大家視「表態」在這個時代是從政的基本,但這個新高中政黨卻永遠不表態,或者是以不表態的態度來表態——這究竟是否新高中的模式呢?
令人變愚蠢、令人無法清楚思考、令人無法有深度、無法有所謂的sophistication,結果便是如此。主張「自決」、「公投」,而背後沒有主張獨立或者統一,也是非常程序主義,而無本質,虛無得很的綱領——以無綱領為綱領,真是非常的後現代。
其人其黨,已不是政壇的問題,而是一個教育學的案例,需要研究。香港有鉛水,長期飲用可以損害智力;即使飲不死,入到學校,新課程都會令他們變蠢,這是一個從根本削弱香港競爭力的陰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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盧斯達的網台節目:http://myradio.hk/podcast/?cat=73
有效論證健全論證 在 方志恒 Brian Fong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自治共同體@香港革新論
//現時香港的「本土主義」並非純粹排外,也非種族主義:「他們不仇恨菲傭、不歧視印度人、更不會針對西方人」,「本土主義」所針對的,更多是那些不會說粵語、不接受香港價值、相傳被中共「洗腦」、將香港視為「中共殖民地」的大陸人。事實上,在不少本土派眼中,認為那些接受香港語言、文化與核心價值的南亞裔人士,甚至比大陸人更「香港」。這種對所謂「中國」的排斥,其根據就是自由、法治等核心價值以及香港的獨特性,實際上就是對近年北京走向「天朝主義」、日趨以強硬路線治港的一種集體反彈。
當然,要說所有大陸人都是中共再殖民香港的工具,難免以偏概全;而部分「本土主義」的抗爭行動,也許是過猶不及的躁動。但這些在「左翼論者」眼中的「義和團」和「法西斯」行為,大抵是任何「本土主義」在初生過程中,往往難以避免的沙石。如果個別「左翼論者」只懂把個別「本土主義」的盲動,隨意抽出來鞭撻一番;卻無視「本土主義」的核心訴求,其實是抵抗北京的天朝帝國主義,那麼他們不單是水平有限錯判形勢、見樹不見林搞錯問題焦點,客觀上也會成為天朝中國再殖民香港的開路先鋒。//
【#香港革新論文章】
論香港「自治共同體」
── 對左翼論者的一些回應
/ 鄺健銘(《香港革新論》共同作者)
/ 何俊霆(《香港革新論》共同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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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按:政治學者方志恒與二十多位年輕人合著新書《香港革新論》,探討後政改時代的香港前途。本文為該書其中一篇主題文章。】
「自由主義者無法應對這些事件。他們很可能對獨立民族理應以他們屬意的方式自我管治的想法予以體恤;但又對某些刺耳、有時甚至近乎種族主義的民族主義形式有所卻步。當他們被要求去解決由人口混合或當兩個民族對同一片土地宣示主權時所衍生的實務問題,他們只能舉手投降……某些問題可能真的沒有解決方法;但另一些卻能通過審慎地反思民族的本質及其主張的合法性而達致站得住腳的結論。」
—《論民族性》作者David Miller1
《論民族性》是學者David Miller於1975年撰寫的經典著作,但上文所引述的一段討論,卻準確地預測了40年後香港的爭論—自從2012年以來,有關香港的本土主義的倡議如雨後春筍,也激起了社會各界的激烈辯論;誠如David Miller的預言,「本土主義」2迅速引起社會各界特別是「左翼論者」3的批判,並由此引發了連場「本土vs.左翼」的論戰。
本文嘗試介入近年「本土vs.左翼」的爭論,回應「左翼論者」對「本土主義」的一些質疑,並建構一種以「自治共同體」(Self-governing political community)為中心的本土論述。本文將包括以下四個部分:
一、建構香港「自治共同體」的論述,從歷史政治(港英時代的「在地管治」傳統)和憲制法律角度(《中英聯合聲明》和《基本法》),論證香港作為「自治共同體」的事實地位。
二、提出香港作為「自治共同體」的基礎,在於實施有效的「邊界控制」,並批判「左翼論者」在討論大陸新移民及社會福利問題時,完全忽略了這個至關重要的討論脈絡。
三、批判「左翼論者」將「人權」、「自由」等「普世價值」的實踐,錯誤地理解成無所限制,更加不恰當地將「普世價值」與「本土利益」視為二元對立。
四、指出部分「左翼論者」宣稱「人人有權選擇在何處居住和生活」,這些帶有「世界主義」(Cosmopolitanism)色彩的論調的盲點,並討論「同等道德關注原則」(Equal moral concern)對香港移民政策的啟示。
【香港「自治共同體」的事實地位:歷史政治及憲制法律基礎】
學者Jorge M. Valedez在《Is immigration a human right?》一文中所提出的「自治共同體」概念(Self-governing political community),是我們討論香港「本土主義」思潮的一個很好的切入點。所謂「自治共同體」,指一個能夠制定和實施決策的群體,而這些決策對其成員的「福祉發展」(Flourishing)至關重要4。一方面,「自治共同體」有著「實際的重要性」(Practical importance)—為了滿足生活所需,人類無可避免地要依存於某種集體制度,以進行經濟規劃與資源分配,在這個背境之下「自治共同體」便提供了穩定的社會、文化與法律框架,讓不同的政治經濟活動成為可能5,同時幾乎所有對個體至關重要的權利、自由、基本褔利,以至諸如社會公義等政治信念的實踐與保障,亦需要放在某種政治框架下運作;另一方面,這些政治框架如要獲得合法性,就必須建基於某種自治機制,以確保管治一方會向政治社群的成員「問責」(Accountable),這個政治過程自然離不開建構一個有效的「自治共同體」。在這個背景下,政治社群的自治,就是成員們作出集體決策及互相協作的過程7—換句話說,很多港人關心的「民主」的首要前提,是先劃清邊界、確立以「民」作為「主」的共同體;分配權力前,亦需要一個有特定歷史文化、政治與社會背景的群體作為主體,方能制定按這社群獨特需要、分配權力與資源的道德標準。Jorge M. Valedez更強調,「自治共同體」並非單指「民族國家」(Nation state),像美國印第安保留區(American Indian reservations)、墨西哥恰帕斯州馬雅人社區(Maya communities in Chiapas)以及伊朗庫爾德人區(Kurdish political community in Iraq)等自治政體,也是「自治共同體」的例子。
根據Jorge M. Valedez的理論,香港作為「自治共同體」的地位,可以說是無可爭議—港英時代,基於倫敦的「在地管治」傳統,香港一直保持相當的自主性,並在二戰後逐步建立起一個事實上的「自治共同體」;而香港作為「自治共同體」的事實地位,亦已經在1980年代明確為《中英聯合聲明》和《基本法》所確立,並成為1997年主權移交後我城的憲制基礎。
從「歷史政治」(Historical-political)的角度看,香港的「自治共同體」地位,是在港英時代經過長時間演變的結果。在大英帝國的體系下,殖民地政府並非單向地聽命於倫敦的代理人,因為英國殖民地官員的管治文化,是強調當地政府必須慎重照顧殖民地的本土情況,不能為了貫徹倫敦指令犧牲殖民地,以免影響整個大英帝國的長遠穩定性;而實踐上倫敦一般亦不大關注殖民地的日常事務,也欠缺對殖民地實際情況的第一手資料,因此建立了信任當地官員判斷(To trust the men on the spot)的「在地管治」傳統8。基於大英帝國的「在地管治」傳統,香港在殖民地時期一直保持頗高的自主性。前中央政策組首席顧問顧汝德在《官商同謀:香港公義私利的矛盾》一書中更加指出,二戰後香港經歷了一個「非正式的權力下放」過程,包括在1958年起可自行制定週年預算案無需再由倫敦審批、1967年起取得權力自行設定港元匯率、1968年起取得自主制定對外商貿政策的權力、1972年起可完全自主管理外匯儲備等等。到了1970年代,倫敦已完全放手讓港英政府自行處理香港事務,香港因而建立了相當全面的政治及經濟自治權9。正是這種「在地管治」的傳統,加上港英政府在1950年代逐漸實施的港陸邊境控制10,令香港在英國人撤出之前,已經建立了「自治共同體」的事實地位。
從「法律憲制」(Legal-constitutional)的角度看,香港上述的「自治共同體」地位,更加在過渡時期由《中英聯合聲明》和《基本法》在法律上正式成文化(Codified),並且成為1997年主權移交後香港的憲制基礎。按照《中英聯合聲明》和《基本法》,香港在1997年主權移交後,實施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香港作為中國的特別行政區,其自治地位、獨立的公共財政、獨立的貨幣制度、獨立的關稅區、獨立的居民身分和入境管制權力、獨立處理對外事務權力,以及自行制定不同公共政策的廣泛權力,全部透過憲制安排確立下來(附表)。至此,香港按港英「在地管治」傳統逐步建立起的「自治共同體」地位,已經正式成為香港憲制秩序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當然,香港至今尚未建立民主普選制度,無疑令我城的「自治共同體」地位,欠缺了最後一塊拼圖,未能真正形成在政治上反映港人意志的集體機制。儘管如此,香港作為一個「自治共同體」的事實地位,仍然是無可爭議。
附表:《中英聯合聲明》和《基本法》對香港「自治共同體」地位的憲制保障
《中英聯合聲明》條文 《基本法》條文
香港的自治地位 附件一第1條:香港特別行政區直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並享有高度的自治權。除外交和國防事務屬中央人民政府管理外,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
附件一第1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和立法機關由當地人組成。 第2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依照本法的規定實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
第3條: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行政機關和立法機關由香港永久性居民依照本法有關規定組成。
第12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
香港的獨立公共財政制度 附件一第5條:香港特別行政區自行管理財政事務,包括支配財政資源,編製財政預算和決算。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預決算須報中央人民政府備案。中央人民政府不向香港特別行政區徵稅。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財政收入全部用於自身需要,不上繳中央人民政府。
附件一第7條:外匯基金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管理和支配,主要用於調節港元匯價。 第106條:香港特別行政區保持財政獨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財政收入全部用於自身需要,不上繳中央人民政府。中央人民政府不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徵稅。
第108條: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獨立的稅收制度。
第113條: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外匯基金,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管理和支配,主要用於調節港元匯價。
香港的獨立關稅區 附件一第6條:香港特別行政區為單獨的關稅地區。香港特別行政區可參加關稅和貿易總協定、關於國際紡織品貿易安排等有關的國際組織和國際貿易協定,包括優惠貿易安排。香港特別行政區取得的出口配額、關稅優惠和達成的其他類似安排,全由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香港特別行政區有權根據當時的產地規則,對在當地製造的產品簽發產地來源證。 第116條:香港特別行政區為單獨的關稅地區。香港特別行政區可以"中國香港"的名義參加《關稅和貿易總協定》、關於國際紡織品貿易安排等有關國際組織和國際貿易協定,包括優惠貿易安排。香港特別行政區所取得的和以前取得仍繼續有效的出口配額、關稅優惠和達成的其他類似安排,全由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
香港的獨立貨幣制度 附件一第7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可自行制定貨幣金融政策,並保障金融企業的經營自由以及資金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流動和進出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自由。
附件一第7條:港元作為當地的法定貨幣,繼續流通,自由兌換。港幣發行權屬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在確知港幣的發行基礎是健全的以及有關發行的安排符合保持港幣穩定的目的的情況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可授權指定銀行根據法定權限發行或繼續發行香港貨幣。 第110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自行制定貨幣金融政策,保障金融企業和金融市場的經營自由,並依法進行管理和監督。
第111條:港元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定貨幣,繼續流通。港幣的發行權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港幣的發行須有百分之百的準備金。港幣的發行制度和準備金制度,由法律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在確知港幣的發行基礎健全和發行安排符合保持港幣穩定的目的的條件下,可授權指定銀行根據法定權限發行或繼續發行港幣。
香港獨立的居民身分和入境管制權力 附件一第14條:中央人民政府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依照法律,給持有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的中國公民簽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護照,並給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其他的合法居留者簽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其他旅行證件。
附件一第14條:對其他國家和地區的人入境、逗留和離境,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可實行出入境管制。 第154條:中央人民政府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依照法律給持有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的中國公民簽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護照,給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其他合法居留者簽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其他旅行證件。上述護照和證件,前往各國和各地區有效,並載明持有人有返回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權利。
第154條:對世界各國或各地區的人入境、逗留和離境,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可實行出入境管制。
第155條:中央人民政府協助或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與各國或各地區締結互免簽證協議。
香港獨立處理對外事務權力 附件一第11條:在外交事務屬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原則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代表,可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代表團的成員,參加由中央人民政府進行的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直接有關的外交談判。香港特別行政區可以"中國香港"的名義,在經濟、貿易、 第150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代表,可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代表團的成員,參加由中央人民政府進行的同香港特別行政區直接有關的外交談判。
第151條:香港特別行政區可在經濟、貿易、金融、航運、通訊、旅遊、文化、體育等領
金融、航運、通訊、旅遊、文化、體育等領域單獨地同世界各國、各地區及有關國際組織保持和發展關係,並簽訂和履行有關協定。對以國家為單位參加的、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有關的、適當領域的國際組織和國際會議,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代表可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代表團的成員或以中央人民政府和上述有關國際組織或國際會議允許的身份參加,並以"中國香港"的名義發表意見。對不以國家為單位參加的國際組織和國際會議,香港特別行政區可以"中國香港"的名義參加。 域以"中國香港"的名義,單獨地同世界各國、各地區及有關國際組織保持和發展關係,簽訂和履行有關協議。
第152條:對以國家為單位參加的、同香港特別行政區有關的、適當領域的國際組織和國際會議,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可派遣代表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代表團的成員或以中央人民政府和上述有關國際組織或國際會議允許的身份參加,並以"中國香港"的名義發表意見。香港特別行政區可以"中國香港"的名義參加不以國家為單位參加的國際組織和國際會議。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已參加而香港也以某種形式參加了的國際組織,中央人民政府將採取必要措施使香港特別行政區以適當形式繼續保持在這些組織中的地位。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尚未參加而香港已以某種形式參加的國際組織,中央人民政府將根據需要使香港特別行政區以適當形式繼續參加這些組織。
第156條:香港特別行政區可根據需要在外國設立官方或半官方的經濟和貿易機構,報中央人民政府備案。
香港政府自行制定不同公共政策的廣泛權力 附件一第6條:香港特別行政區保持原在香港實行的資本主義經濟制度和貿易制度。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自行制定經濟和貿易政策。
附件一第10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自行制定有關文化、教育和科學技術方面的政策,包括教育體制及管理、教學語言、經費分配、考試制度、學位制度、承認學歷及技術資格等政策。 第119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制定適當政策,促進和協調製造業、商業、旅遊業、房地產業、運輸業、公用事業、服務性行業、漁農業等各行業的發展,並注意環境保護。
第136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在原有教育制度的基礎上,自行制定有關教育的發展和改進的政策,包括教育體制和管理、教學語言、經費分配、考試制度、學位制度和承認學歷等政策。
第138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自行制定發展中西醫藥和促進醫療衛生服務的政策。
第139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自行制定科學技術政策,以法律保護科學技術的研究成果、專利和發明創造。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自行確定適用於香港的各類科學、技術標準和規格。
第140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自行制定文化政策,以法律保護作者在文學藝術創作中所獲得的成果和合法權益。
第142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在保留原有的專業制度的基礎上,自行制定有關評審各種專業的執業資格的辦法。
第143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自行制定體育政策。
第145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在原有社會福利制度的基礎上,根據經濟條件和社會需要,自行制定其發展、改進的政策。
第147條:香港特別行政區自行制定有關勞工的法律和政策。
總括而言,本文用上相當篇幅論證香港的「自治共同體」地位,目的是要指出「左翼論者」的基本盲點,在於忽略了香港作為「自治共同體」這個至關重要的討論脈絡 — 因為正視我城的「自治共同體」地位,應是討論香港任何公共政策的基本前提。
【香港「自治共同體」的基礎,在於實施有效「邊界控制」】
「左翼論者」對「本土主義」的一個常見批評,是指任何對外來人所施加的限制(不論限制的對象是新移民、自由行旅客或走私客等等),都是「鼓吹歧視」(左翼21)11和「排斥外來人士」(林兆彬語)12,甚至將「本土主義」與「義和團」、「法西斯」和「惡魔」(區龍宇語)13等相提並論。
我們認為「左翼論者」的基本盲點,在於忽略了「邊界控制」(Control of boundary)乃「自治共同體」有效運作的基礎。
事實上,近年引發港陸矛盾的政策議題,不論是新移民福利、自由行、走私客、雙非孕婦及雙非兒童等等,乃至一些所謂「本土優先」的政策例如限奶令,本質上都關乎「邊界控制」的問題,包括應否實施或加強某種「邊界控制」(包括、但不限於人及貨物)。從這個角度看,港陸矛盾的核心問題,在於「我們基於什麼原因證成群體對邊界的控制」。關於這點,「自治共同體」理論是整個討論的出發點。承接上述討論,學者Jorge M. Valedez定義的「自治共同體」,是一個能夠制定和實施決策的群體,包括經濟規劃與社會資源分配等決策的政治群體。然而,要履行上述功能與實踐自治,「自治共同體」就必須對其邊界有著實質的控制權—因為從「制度能力」(Institutional capacity)的角度看,若然一個「自治共同體」沒法對人口或貨物流動進行準確的預測,它根本無法進行有效的長期規劃,而快速及不受控制的人口流動,只會令所有政策規劃淪為空談14。看看香港在實施「自由行」和「一簽多行」後,數以千萬計的大陸旅客來港購物,將香港街道擠得水洩不通、公共運輸系統遠超負荷,正正說明「邊界控制」是一個「自治共同體」得以有效運行的核心基礎。
讀者或許會質疑,我們為出入境人數定下限額(一如單程證的每日150人限額),是否就代表,缺乏有效「邊界控制」所帶來的問題會迎刃而解?事實上,「邊界控制」除了是關乎「外來人口數量」的實務問題,更加是「誰決定誰能加入群體成為成員」(Membership)的政治問題,而「社會互信」(Social trust)就是背後的關鍵。誠如David Miller所指出,「社會互信」對於一個有效運作的政治群體至關重要。政治群體所推行的社會政策,往往有賴於其成員的合作;而一定程度的互信,則是有效合作的基礎。由於履行政治群體的義務時,往往有著一定成本,因此人們在履行義務同時,必須相信群體內的其他成員亦會信守相應的義務,不然社會合作將無從說起。例如,若某群體需要通過稅項以進行財富再分配為有需要人士提供協助,群體的其他成員在提供協助時,往往基於一個信念:日後當他們也需要尋求援助時,其他社會成員同樣會為他們提供「相互性援助」(Reciprocal support)15。即使每一個社群社會互信的來源基礎或有不同16;但幾近可以肯定的是,若然某社群無法為成員的加入設定某些條件限制,成員之間的信任將難以維繫,以致政策不但無法實施、就連社會公義、財富再分配等偉大理想,也將難以實踐。當下香港社會,其實特別需要這種「社會互信」,原因是很多人擔心香港社會已因各種議題紛爭變得「撕裂」。
2013年的綜援撤限案就是明顯例子。事實上,不少港人並非反對為窮人提供援助,但是在現行制度下,單程證的受理、審批及簽發均由中國大陸的公安機關按大陸法律、政策及行政法規所進行,香港人在整個過程中完全無權過問。換言之,大陸新移民的加入,沒有經過任何程序取得港人的認可。反對綜援撤限者的邏輯,就是大陸新移民既然從未被港人認可為香港一分子,就不應享用屬於香港的資源。即使「新移民騙綜援」等指控未必合理,但這爭議卻正正凸顯出「社會互信」喪失的後果,以及「社會互信」對於政策順利執行的重要性。可惜,「左翼論者」在討論移民、貧窮、社會褔利、財富再分配等問題時,卻忘記上述議題需要放在香港的實際背景進行討論,有意無意地忽略了香港作為一個「自治共同體」,政策的有效實施必須建基於「邊界控制」這個核心問題。
【人權自由的行使並非毫無限制,普世價值與本土利益不是二元對立】
「左翼論者」不但未有意識到香港作為一個「自治共同體」、必須實施某種的「邊界控制」的核心議題,他們甚至會高舉自由人權等「普世價值」,並將之凌駕於「本土利益」,對種種實施「邊界控制」的意見加以攻擊。其中,港陸家庭團聚是「左翼論者」特別重視的一個議題,他們往往以「家庭團聚是國際基本人權」為道德基礎,嘗試論證大陸人來港的移民權17。
本文認為「左翼論者」的盲點,在於不恰當地把「人權」、「自由」等「普世價值」的行使看成毫無限制,並將所有對行使這些權利的限制,都看成是不公義。這種認為人權自由不容受到任何限制的想法,恐怕也是一種對權利的誤解。
「人權」、「自由」無疑至關重要,但權利的行使,即使在最自由的國家也非無所限制。事實上,絕大部份人權也並不是一個非黑即白的「絕對」(Absolute)概念,而是「一個相對程度的問題」(A matter of degree)18。我們的關注重點,應該是保障人們能行使「足夠」(Sufficient)程度的自由、並免於不合理限制19;假如某一種自由的行使,會與其他自由或「重要利益」(Vital interest)相左,某些對自由行使的限制也並非不合理20。例如,我們普遍接受私有產權與私穩對人們至關重要,所以我們不能未經業主的許可便移動到私人地方。這些規定無疑變相限制了他人行動自由的行使(可供自由行動的範圍減少),但我們不會簡單認為行動自由因此受到侵犯21。
同樣地,正如前述,一個「自治共同體」對邊界的控制權,對推行公共政策至關重要,因此假如該「自治共同體」在入出境上附加某種限制以保障其成員的福祉,只要理據合理充份,也不一定是有違人權。如此看來,所謂的「普世價值」與「本土利益」並非不能調和;同時,他們對人類福祉亦各自有其不可或缺的重要性。因此,我們在思考政策時,問題的核心並非「本土利益與普世原則誰比誰優先」,而是「有否對本土利益和普世價值同時給予合理且充份的考慮」。本土未必永遠優先,普世也不一定具凌駕性22。
【「世界主義」思潮值得商榷,思考「同等道德關注原則」】
至於部分「左翼論者」宣稱「人人有權選擇在何處居住和生活」,這種帶有「世界主義」(Cosmopolitanism)色彩的論調,也不無商榷餘地,應該加以避免。跟自由主義一樣,世界主義以平等作為出發點,立場上卻比某些自由主義更進一步。世界主義者認為,基於「同等道德關注原則」(Equal moral concern),每個人尋求「福祉發展」(Flourishing)的利益,亦應被給予同等重視。同時,生為不同國家的國民卻往往代表著不同的發展機會,他們遂認為世上所有人均應當能夠隨意跨越國界以實踐個人發展及享用地球資源的平等權利。部份世界主義者甚至認為,國民身份以及其附帶權利本身就已經是一種不平等待遇23。因此,他們支持一種開放邊界(Open border)政策,認為所有邊境限制都不該的。然而,這種想法在理論層面也許說得動聽,在實際運作方面卻面臨種種問題。為此,Jorge M. Valedez在其文章中,就從「自治共同體」的理論出發,指出「世界主義者」的三大盲點24:
一、Jorge M. Valedez指出,在思考「自治共同體」對外人的義務時,「共同體」對現有成員的「固有承諾」(Promises that they have made to their members)必須納入考慮。任何「自治共同體」都必定有一定的運作歷史背景,而該歷史往往包含過去各成員就社會貢獻和分配所作的集體決定,甚至為此而作出的個人犧牲,其他成員亦會因而作出種種合理期望,甚至以此為背景制定人生目標。因此,這些承諾的履行對所有成員的個人發展和福祉至關重要。正如前述,若然共同體無法為人口流動加諸某種限制,隨著「制度能力」與「社會互信」的喪失,它亦難以再履行對現有成員的「固有承諾」(例如提供社會福利援助),亦必將令整個「自治共同體」變得「無法持續」(Unsustainable)。
二、此外,Jorge M. Valedez更提出一個有趣的觀點:即使我們認同「移民權」,不同的移民之間在道德上也應有優次之分。而最應該有優先權的,乃受政治迫害或無處容身而逃離家園的國際難民,因為他們的福祉,比所有其他國家地區的固定居民,更得不到應有的保障25。同時,亦因為世上每個共同體都必不能容納所有希望移居到該處的移民。因此,當我們為國際難民給予優先性時,邏輯上亦必預設了某種邊境控制的機制。
三、最後,必須指出的是,反對「開放政策」與支持「邊境控制」,既不代表認為「本土利益凌駕一切」,也不代表我們能夠無視外人的合理利益。相反,正如Jorge M. Valedez指出,「自治共同體」的道德基礎,在於其「實務優先性」(Pragmatic priority)—若然自治不能確保,一切其他具道德意義的價值亦將無法實踐。同時,亦因為國界、國民身份及每國天然資源數量的「隨機性」(Arbitrariness),「同等道德關注原則」亦預示了共同體成員對外人的某種道德責任。例如,共同體有道德責任為缺乏天然資源的地區提供一定程度的援助;我們需要對歷史上被不公平對待的社群提供某種補償;以及確保各共同體在國際合作中有公平的參與權等。
事實上,「同等道德關注原則」對香港的新移民討論亦有一定的啟示。現時,在香港有關討論往往只著眼於移居者及其在港親友的褔祉,卻忽略了移民對「目的地」(Destination)及「原來國家」(Country of origin)居民可能產生的各種「正面和負面」(Positive and negative)影響。基於「同等道德關注原則」,我們理應對所有人的重要利益有同等的關顧。換言之,在思考問題時我們應該「全面考慮所有受移民影響的人的福祉」,其中移民的利益固然重要,但「目的地」及「原來國家」居民的褔祉也應給予同等重視。因此,我們在討論香港移民政策時,不論是「新移民」還是「香港人」,忽略其中一者在道德上也是說不過去。
【本土主義不是排外而是排中,是香港人最後的吼聲】
歸根究柢,「左翼論者」對「本土主義」的根本誤解,在於他們不明白本土派其實不是排外(即一般意義的外來者)、而是排中(即天朝中國),也看不到北京就是對香港「自治共同體」地位構成的最大威脅。
正如學者黃國鉅指出,現時香港的「本土主義」並非純粹排外,也非種族主義:「他們不仇恨菲傭、不歧視印度人、更不會針對西方人」 26,「本土主義」所針對的,更多是那些不會說粵語、不接受香港價值、相傳被中共「洗腦」、將香港視為「中共殖民地」的大陸人。事實上,在不少本土派眼中,認為那些接受香港語言、文化與核心價值的南亞裔人士,甚至比大陸人更「香港」27。這種對所謂「中國」的排斥,其根據就是自由、法治等核心價值以及香港的獨特性28,實際上就是對近年北京走向「天朝主義」、日趨以強硬路線治港的一種集體反彈。
當然,要說所有大陸人都是中共再殖民香港的工具,難免以偏概全;而部分「本土主義」的抗爭行動,也許是過猶不及的躁動。但這些在「左翼論者」眼中的「義和團」和「法西斯」行為,大抵是任何「本土主義」在初生過程中,往往難以避免的沙石。如果個別「左翼論者」只懂把個別「本土主義」的盲動,隨意抽出來鞭撻一番;卻無視「本土主義」的核心訴求,其實是抵抗北京的天朝帝國主義,那麼他們不單是水平有限錯判形勢、見樹不見林搞錯問題焦點,客觀上也會成為天朝中國再殖民香港的開路先鋒。
「本土主義」,是香港人面對天朝中國步步進逼下發出的最後吼聲,只為守護我城彌足珍貴的「自治共同體」地位。
1 Miller, David. On Nationality, (Oxford :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7). 引文為作者所譯,原文為“People of liberal disposition are left unsure how they should react to such events. They are likely to sympathize with the idea that separate nationalities should be able to govern themselves in the way that they prefer; but they are repulsed by the strident, sometimes almost racist, form that nationalism often takes in practice, and they will throw up their hands in despair when asked to resolve the practical problems that arise when populations are intermingled, or when two nationalities make claim to the same territory ... Some of these problems may indeed prove to be insoluble; but in other cases careful reflection on the nature of nationality, and the legitimacy of the claims that it throws up, may help us to reach a defensible verdict.”。
2 為方便討論,這裡的「本土主義」泛指以保存香港現行政治社群為出發點的理論與說法。
3 本文所指的「左翼論者」,泛指「左翼自由主義者」和「左翼社會主義者」。我們明白兩者的分別,惟為方便討論,我們將兩者對「本土主義」的批評整合,並一併回應。
4 Jorge M. Valedez, Is Immigration a Human Right?, in Roland Pierik, Wouter Werner (eds) Cosmopolitanism in Context: Perspectives from International Law and Political Theory,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10).
5 Jorge M. Valedez, Immigration and the Territorial Powers of Nation-States, Newsletter on Hispanic/Latino Issues in Philosophy, Volume 07, Number 2 (Spring 2008).
6 Jorge M. Valedez, Is Immigration a Human Right?, in Roland Pierik, Wouter Werner (eds) Cosmopolitanism in Context: Perspectives from International Law and Political Theory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10).
7 Jorge M. Valedez, Immigration and the Territorial Powers of Nation-States, Newsletter on Hispanic/Latino Issues in Philosophy, Volume 07, Number 2 (Spring 2008).
8 顧汝德:《官商同謀:香港公義私利的矛盾》(香港:天窗出版社,2011),頁110;有關殖民地管治的更深入討論,見鄺健銘:《港英時代 英國殖民管治術》(香港:天窗出版社,2011)。
9 同上,頁115-128。
10 Abanti Bhattacharya, Chinese Nationalism Contested: The Rise of Hong Kong Identity. Issues & Studies 41(2) (2005), p. 37-74.
11 李峻嶸:〈略談左翼在香港的困局和使命〉,《香港獨立媒體》,2015年4月28日,網址:http://www.inmediahk.net/node/1033777。
12 林兆彬:〈追求「港人優先」的同時,不能夠違反「普世價值」〉,《香港獨立媒體》,2013年10月28日,網址:http://www.inmediahk.net/node/1033565 。
13 區龍宇:〈愈反惡魔,自己愈變惡魔〉,《香港獨立媒體》,2015年3月12日,網址:http://www.inmediahk.net/node/1018666 。
14 Jorge M. Valedez, Immigration and the Territorial Powers of Nation-States, Newsletter on Hispanic/Latino Issues in Philosophy, Volume 07, Number 2 (Spring 2008).
15 Miller, David. On Nationality (Oxford :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7), p. 90-93.
16 「社會互信」的基礎,可以源自某種共同的身份認同,也可以源自共享的歷史、文化甚至宗教信仰。個別社群的互信起源或有不同,難以一概而論,由於篇幅有限,我們無意在此深入討論。本文重點在於強調,某種加入資格的控制,對於互信的維持有著關鍵的重要性。
17 獨媒轉載:〈團結社會.團聚家庭 爭取審批權,還港公義自治〉,《香港獨立媒體》,2013年10月6日,網址:http://www.inmediahk.net/node/1018317 。
18 Miller, National Responsibility and Global Justice, p. 205-206.
19 例如,我們要確保社會上有足夠的活動空間,以使個體能夠過一個合理的生活。這個程度可能很高,但絕非無所限制。
20 這些原因,可以是其他個人權利與自由,也可以基於某些道德判斷。
21 作者認同「人權」、「自由」等價值無可取代。同時,作者亦絕非認為「人權」、「自由」可以隨意置換、為利益而犧牲。作者只是指出,即使我們認同天賦人權與自由,我們在行使這些自由時,也需要將其他合理因素,例如對其他人的權利、自由、福祉的影響納入考慮,並權衡兩者。至於哪些權利與哪些褔祉比較重要,則需要基於實際情況再作考慮,不能一概而論。
22 由於篇幅有限,本文無意在此深入討論新移民、自由行、走私客等議題。相反,我們只期望提出「對本土利益和普世價值同時給予合理且充份的考慮」作為思考港陸矛盾為大原則。而取回邊境控制權,則是香港人能夠「以香港為出發點思考港陸關係」的重要一步。
23 Joseph H. Carens, Alien and Citizens: The Case for Open Borders, Review of Politics 49:3 (1987), p. 252.
24 Jorge M. Valedez, Is Immigration a Human Right?, in Roland Pierik, Wouter Werner (eds) Cosmopolitanism in Context: Perspectives from International Law and Political Theory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10).
25 把這個觀點套用在香港,那些來到香港對尋求庇護的國際難民和酷刑聲請者,其實比那些港陸家庭團聚的人,應該有更強的道德基礎得到優先居留的權利,但相比之下他們卻得不到與大陸新移民同等的「道德關注」。
26 黃國鉅:〈從悲劇看香港的命運〉,《思想》第26期(台北:聯經出版社,2014),頁175。
27 其中,喬寶寶就是一個很好的例子。
28 黃國鉅:〈從悲劇看香港的命運〉,《思想》第26期(台北:聯經出版社,2014),頁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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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論證健全論證 在 [問題]前提不一致,論證一定無效嗎? - 精華區W-Philosophy 的推薦與評價
如題,如果前提不一致,會有兩種情況,
一種是前提有真有假,則論證必定無效,
可是如果是前提皆假的情況呢? 這也算前提不一致,可是結論真的無效嗎?
依照邏輯蘊含定理,
把前提都當成是前件,那嘛前提皆假且結論皆假,論證還是有效,不是嗎?
希望有人可以幫我解惑,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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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maximilian (涉事) 看板: W-Philosophy
標題: Re: [問題]前提不一致,論證一定無效嗎?
時間: Fri May 5 02:26:50 2006
有效論證的觀念簡單地來講是處理「推論過程」之中,語句與語句之間形式性連結
的「必然性」;換句話說,無論前提、結論的實質內容為何,只要前提「皆」真,
結論也「必然地」為真。
如此一來,當我們嘗試構造一個檢驗「推論過程」的「有效性」之標準時,這個標
準主要測試的是,「推論連結」是否「必然」,從而無涉「推論前提」是否「為真
」。也就是說,只要一個推論過程是建立在「必然的推論連結」上,那麼當所謂前
提皆真的時候,我們必定能夠得到一個「真的結論」。
換句話說,當「前提」並非「皆」真的時候,一個有效論證能夠給你的回答則是,
「我並不擔保結論真假,這在我能力範圍之外」。反過來說,就算前提「皆假」,
一個論證仍然可能是個「有效論證」,單單因為它的「推論過程」或者「推論連結
」是「必然的」。
舉個比方,論證的「有效性」管的不是建築的「材質」是否合乎要求,而是建築的
「結構」是否合乎要求。一個有效論證會跟你講,如果你材質都用「鋼筋、水泥」
的話,我保證你這樣蓋法建築「必然」不會倒掉。至於管材質的,則是「健全性」
的任務,一個健全而有效的論證,就是絕不會倒的建築。這是邏輯學的一個觀點。
另外,將「否定」與「為假」分別開來,會有助於你理解所謂的前提不一致。前提
一致並不是說前提之中部分或者全部「為假」,而是前提彼此之間蘊含「矛盾」,
也就是「一個語句」與「一個語句之邏輯上的否定」同時成立。「否定」是一個形
式的邏輯操作,「為假」是一個實質的經驗操作。
一個蘊含「矛盾」的論證必定是一個「有效論證」,這點很明顯可以看出單憑「有
效性」的測試是多不可靠的。之所以如此的理由是,矛盾本身在推論過程中扮演一
個「怎麼樣都可以」的角色(譬如利用「條件證法」),於是,只要邏輯矛盾存在
,什麼都可以推論出來。
然而這個什麼都可以的「狀態」是一個邏輯構想出來的狀態,而非現實的事態,畢
竟要求一個現實事態同時存在與不存在,就前邏輯、前理論的日常想法來講還是無
法想像的。但是這並不表示這類內含「矛盾」的現實事態不可能「存在」,只是這
會暗示我們針對「存在」這個觀念進行反省,這是形式邏輯沒有處理的部分。
※ 引述《COCOAII (yaya)》之銘言:
: 有效論證的意思是:不會出現前提真,而結論假的論證。
: 前提不一致,表示前提不會有全真的情況發生,所以前提為假,
: 你所提的兩種情況,可以合併為這種情形而不影響結果。
: 所以,前提不一致,結論可能為真或為假,表示論證一定有效。
: 你說「前提有假有真,論證必定無效」是錯誤的。
: ※ 引述《yipeng (peng)》之銘言:
: : 如題,如果前提不一致,會有兩種情況,
: : 一種是前提有真有假,則論證必定無效,
: : 可是如果是前提皆假的情況呢? 這也算前提不一致,可是結論真的無效嗎?
: : 依照邏輯蘊含定理,
: : 把前提都當成是前件,那嘛前提皆假且結論皆假,論證還是有效,不是嗎?
: : 希望有人可以幫我解惑,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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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cliveyen (Unfair) 看板: W-Philosophy
標題: Re: [問題]前提不一致,論證一定無效嗎?
時間: Fri May 5 02:50:16 2006
※ 引述《maximilian (涉事)》之銘言:
: 有效論證的觀念簡單地來講是處理「推論過程」之中,語句與語句之間形式性連結
: 的「必然性」;換句話說,無論前提、結論的實質內容為何,只要前提「皆」真,
: 結論也「必然地」為真。
: 如此一來,當我們嘗試構造一個檢驗「推論過程」的「有效性」之標準時,這個標
: 準主要測試的是,「推論連結」是否「必然」,從而無涉「推論前提」是否「為真
: 」。也就是說,只要一個推論過程是建立在「必然的推論連結」上,那麼當所謂前
: 提皆真的時候,我們必定能夠得到一個「真的結論」。
: 換句話說,當「前提」並非「皆」真的時候,一個有效論證能夠給你的回答則是,
: 「我並不擔保結論真假,這在我能力範圍之外」。反過來說,就算前提「皆假」,
: 一個論證仍然可能是個「有效論證」,單單因為它的「推論過程」或者「推論連結
: 」是「必然的」。
: 舉個比方,論證的「有效性」管的不是建築的「材質」是否合乎要求,而是建築的
: 「結構」是否合乎要求。一個有效論證會跟你講,如果你材質都用「鋼筋、水泥」
: 的話,我保證你這樣蓋法建築「必然」不會倒掉。至於管材質的,則是「健全性」
: 的任務,一個健全而有效的論證,就是絕不會倒的建築。這是邏輯學的一個觀點。
: 另外,將「否定」與「為假」分別開來,會有助於你理解所謂的前提不一致。前提
: 一致並不是說前提之中部分或者全部「為假」,而是前提彼此之間蘊含「矛盾」,
: 也就是「一個語句」與「一個語句之邏輯上的否定」同時成立。「否定」是一個形
: 式的邏輯操作,「為假」是一個實質的經驗操作。
: 一個蘊含「矛盾」的論證必定是一個「有效論證」,這點很明顯可以看出單憑「有
: 效性」的測試是多不可靠的。之所以如此的理由是,矛盾本身在推論過程中扮演一
: 個「怎麼樣都可以」的角色(譬如利用「條件證法」),於是,只要邏輯矛盾存在
: ,什麼都可以推論出來。
: 然而這個什麼都可以的「狀態」是一個邏輯構想出來的狀態,而非現實的事態,畢
: 竟要求一個現實事態同時存在與不存在,就前邏輯、前理論的日常想法來講還是無
: 法想像的。但是這並不表示這類內含「矛盾」的現實事態不可能「存在」,只是這
: 會暗示我們針對「存在」這個觀念進行反省,這是形式邏輯沒有處理的部分。
: ※ 引述《COCOAII (yaya)》之銘言:
: : 有效論證的意思是:不會出現前提真,而結論假的論證。
: : 前提不一致,表示前提不會有全真的情況發生,所以前提為假,
: : 你所提的兩種情況,可以合併為這種情形而不影響結果。
: : 所以,前提不一致,結論可能為真或為假,表示論證一定有效。
: : 你說「前提有假有真,論證必定無效」是錯誤的。
這位大大你實在太屌了...
費了很大的功夫才完全看懂
版上的大大們真的都超懂的耶.....(欽佩中..)
不過不太確定我領會的是對或錯
我可以試著用白話把我所領會的意思寫出來嗎?
你們的意思是 :
有效論證的本身其實是一種我們俗稱的"道理"
比如說 : 上課認真+回家復習 => 考試都考100分!
(前提) (論證) (結果)
而原po所問的是如果上課不認真回家又不復習...
那這樣的論證必然不成立...
或是也必然成立...因為論證出了"必考不到一百分"
不過而如果照大大們的意思...
無論上課是否認真或是回家是否復習,或是兩者皆無,兩者皆有
都跟"有效論證"這個"道理"的本身沒有屁關係
因為隔壁老王上課不認真, 上課認真+回家復習 => 考試都考100分! 此理不變
樓上小花回家不復習, 上課認真+回家復習 => 考試都考100分! 此理不變
老子我上課不認真回家又不復習,上課認真+回家復習 => 考試都考100分! 此理不變
大大們上課認真回家又復習,上課認真+回家復習 => 考試都考100分! 此理依然不變
所以"前提是否有達到條件" 這歸他自己省視,但是這樣的有效論證是不可能變的..
唯一有機會讓"有效論證"的本身產生動搖
除非今天有人去破壞 "上課認真+回家復習" 與 "考試都考100分!" 兩者之鍊結
比如說考試要考一百分除了上述兩條件外是不夠滴...
一定還要"題目出得簡單"
所以我說你的有效論證"上課認真+回家復習 => 考試都考100分!"是錯的
"上課認真+回家復習+題目出得簡單 => 考試都考100分!" 這才是真正的有效論證
我小小的腦袋只能理解到這一步...不知道對不對呢?
請各位大大指教...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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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31.140.7
※ 編輯: cliveyen 來自: 61.31.140.7 (05/05 02:52)
※ 編輯: cliveyen 來自: 61.31.140.7 (05/05 0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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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A1Yoshi (我是按摩棒...) 看板: W-Philosophy
標題: Re: [問題]前提不一致,論證一定無效嗎?
時間: Fri May 5 10:26:03 2006
※ 引述《cliveyen (Unfair)》之銘言:
: ※ 引述《maximilian (涉事)》之銘言:
[恕刪]
: : 會暗示我們針對「存在」這個觀念進行反省,這是形式邏輯沒有處理的部分。
[恕刪]
: 不過而如果照大大們的意思...
: 無論上課是否認真或是回家是否復習,或是兩者皆無,兩者皆有
: 都跟"有效論證"這個"道理"的本身沒有屁關係
前面那位M提到材料與結構,就是在說這個。論證的有效性基本上與
所使用的符號(語言、字詞)的內涵意義無關。邏輯有效性的判斷僅
依據「形式」。也因此,在判斷一個論證是否有效時,一個可靠的方
法就是先將每一句話形式化。如此,可以避免語意在判斷時造成的干
擾。
以"上課認真回家複習 -> 考試100分"這個論證為例,將其形式化後我
們可以得到:
P
Q
----
R
這是一個無效論證,畫真值表就可以證明了。
: 因為隔壁老王上課不認真, 上課認真+回家復習 => 考試都考100分! 此理不變
: 樓上小花回家不復習, 上課認真+回家復習 => 考試都考100分! 此理不變
: 老子我上課不認真回家又不復習,上課認真+回家復習 => 考試都考100分! 此理不變
: 大大們上課認真回家又復習,上課認真+回家復習 => 考試都考100分! 此理依然不變
: 所以"前提是否有達到條件" 這歸他自己省視,但是這樣的有效論證是不可能變的..
: 唯一有機會讓"有效論證"的本身產生動搖
: 除非今天有人去破壞 "上課認真+回家復習" 與 "考試都考100分!" 兩者之鍊結
到此為止都對吧。
: 比如說考試要考一百分除了上述兩條件外是不夠滴...
: 一定還要"題目出得簡單"
: 所以我說你的有效論證"上課認真+回家復習 => 考試都考100分!"是錯的
: "上課認真+回家復習+題目出得簡單 => 考試都考100分!" 這才是真正的有效論證
: 我小小的腦袋只能理解到這一步...不知道對不對呢?
: 請各位大大指教...謝謝
比較理想的講法是這樣:要說明"上課認真+回家復習 => 考試會考100分"這個
論證無效,你只需要找出一個,一個反例就好。在這反例中,前提皆為真,但
結論卻為假。如此,這論證便是無效的。
用你的例子:
有一個人,上課很認真回家也有複習,但因為題目出得簡單,結果,考試沒拿
100分。
在這例子中,上課很認真+回家複習並沒有導出考試拿100分的結果。所以,如
果有人說"若上課認真加回家複習,考試必然一百分",那麼這句話就為假,因
為給妳找到一個上課認真回家複習但考試沒100分的反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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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識推論很常見到無效論證。但為什麼我們往往會覺得有道理呢?
因為我們判斷的依據並非依據該論證的形式關係,而僅依據過去經驗做比對判斷。
這可以作為一個例子,說明邏輯律與經驗定律是不一樣的東西。
但,即使是經驗定律,也還是得滿足一致與不矛盾的要求。比方說:
F = a * (M or ~M) 就絕對不可能是經驗定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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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8.34.175.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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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yipeng (peng) 看板: W-Philosophy
標題: Re: [問題]前提不一致,論證一定無效嗎?
時間: Sat May 6 06:43:57 2006
非常感謝你的回覆,詳盡而白話明瞭︿︿
容我重複一次結論:
論證分成有效、無效,而根據無效論證的定義,前提皆真且結論假,
所以,前提不一致被排除在前提皆真之外,所以從根本上就屬於有效論證。
(而前提不一致的兩種情況,當然也就歸屬於有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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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40.122.28.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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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IsaacStein (三人行,必穿我鞋) 看板: W-Philosophy
標題: Re: [問題]前提不一致,論證一定無效嗎?
時間: Sat May 6 22:14:16 2006
※ 引述《yipeng (peng)》之銘言:
: 非常感謝你的回覆,詳盡而白話明瞭︿︿
: 容我重複一次結論:
: 論證分成有效、無效,而根據無效論證的定義,前提皆真且結論假,
: 所以,前提不一致被排除在前提皆真之外,所以從根本上就屬於有效論證。
: (而前提不一致的兩種情況,當然也就歸屬於有效了)
我得補充一點,所以「前提不一致則論證必然有效」的定理,
是只有在「二值邏輯」的系統裡面才是正確的。
二值邏輯指的是語句只有「真」或「假」兩種值的邏輯。
在二值語句邏輯系統裡面,所有的論證都能夠被轉換成一個條件句。
用MP規則為例的話:
p
p-->q
q
這是一個有效論證,可以被寫成:
[p & (p-->q)] --> q
畫真值表就可發現這個條件句是個恆真句,因此此論證有效。
用這個方法來判斷論證是否有效的話,一個論證就只可能是「有效」或「無效」,
在「有效」與「無效」之外沒有第三種判斷。
因此,當一個論證的前提不一致時,
(前提不一致並不是指前提有真有假,而是前提不可能全部為真)
則表示當我們用連言符號(和)把所有前提結合成一個複合語句時,
這個複合語句的真假值必為假,
因為一個連言語句為真的充要條件即是每一個連言項都為真,
但既然連言項之間是不一致的,也就是不可能全部為真,
那麼這個連言語句就不可能滿足「每一個連言項都為真」的條件,
因此這個連言語句不可能為真,因此當此連言語句做為一個條件句的前件時,
此條件句的前件必為假。
按二值邏輯的規定,一個條件句的前件為假,則條件句必真,
但這樣的規定並不是因為「前提為假的條件句必是真的」,
隨便舉一個例子「因為地球既是方的又是圓的,所以月球會繞著地球轉」,
這個條件句事實上根本無從判斷其真假值。
因為判斷一個條件句的真假值的方法是:
「當此條件句之前件為真時,若後件不可能為假,則此條件句為真。」
「反之,當此條件句之前件為真時,若後件可能為假,則此條件句為假。」
然而,就語意上來說,一個前件必假的條件句是沒有經驗條件以供判斷其真假,
因為前件永遠不可能成立,所以永遠不可能驗證前件與後件之間的關係,
而條件句的真假又必須建立在前件與後件之間的關係上;
因此前件必假的條件句,事實上我們無法從任何經驗材料中判斷其真假。
但是在二值邏輯的系統中,一個語句只有可能是「真」或「假」二者其一,
沒有所謂「不真不假」、「既真又假」或是「或真或假」的判斷,
於是對於所有不能判斷為真或假的語句,均被判斷為「真」。
也就是說,二值邏輯透過判斷條件句為假的方法,
來說明,因為前件必假的條件句不可能被判斷為假,所以我們判斷其為真。
這只能說是一種規定,因為反過來說,一個前件必假的條件句,
事實上也不可能被判斷為真,所以換一種方式講,
我們也可以說一個前件必假的條件句其值必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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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8.160.182.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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