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司律一試考題分析:EP8
#讀享周易刑事法
【103司律一試第14題】
甲引燃汽油,燒燬A、B、C三棟房屋。甲之行為,應如何論罪?
(A)一行為觸犯三個放火罪,想像競合
(B)一行為觸犯三個放火罪,法條競合
(C)一行為觸犯一個放火罪,包括一罪
(D)一行為觸犯一個放火罪,單純一罪
【103司律一試第11題】
甲與A發生口角,乘A離開後,放火燒燬A用來放置耕作器具的木造農舍。問甲該當何罪?
(A)刑法第173條第1項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住宅或現有人所在之處所或交通工具罪
(B)刑法第174條第1項放火燒燬現非供人使用住宅或現未有人所在之處所或交通工具罪
(C)一行為觸犯刑法第173條第1項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住宅或現有人所在之處所或交通工具罪與第353條毀損他人建築物罪,想像競合
(D)一行為觸犯刑法第174條第1項放火燒燬現非供人使用住宅或現未有人所在之處所或交通工具罪與第353條毀損他人建築物罪,想像競合
【104司律一試第64題(複選)】
甲為藝術收藏家,某日,邀請乙前來家中參觀,乙鑑賞後要求甲割愛一作品,甲拒絕,兩人發生口角。乙將甲打昏,為掩蓋罪行,且怕監視錄影機留下自己打人的畫面,遂放火燒屋。結果火勢太大,不僅房子燒燬,且屋內大批收藏品亦付之一炬,甲逃生不及葬身火海,且屍體焦黑難以辨認。試問:乙之行為觸犯何罪?
(A)放火燒屋行為觸犯刑法第173條第1項之放火罪
(B)燒燬收藏品觸犯刑法第175條第1項之放火燒燬住宅以外之他人所有物罪
(C)燒燬監視錄影機觸犯刑法第165條湮滅證據罪
(D)燒死甲觸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罪
(E)使甲之屍體焦黑觸犯刑法第247條第1項毀壞屍體罪
【106司律一試第16題】
建商甲擬投資某社區進行都市更新,甲和社區居民進行協商,大部分居民皆接受甲之條件,但居民A認為甲之條件太差而不願接受,由於A堅拒拆屋,因此甲遲遲無法動工進行改建工程。甲乃請求黑道分子乙趁A不在家時放火將A之房屋燒燬。乙於天黑時至A之住處,不問A之死活,即在其門口點火。火苗被風吹起而延燒,將A以及鄰居B、C之房屋燒燬,A亦被燒死在屋內。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應成立三個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住宅罪之教唆犯,依想像競合論處
(B)甲應成立一個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住宅罪與過失致死罪之教唆犯,依想像競合論處
(C)乙應成立三個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住宅罪與一個殺人罪,依想像競合論處
(D)乙應成立一個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住宅罪與一個殺人罪,依想像競合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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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司律一試第14題答案】(D)
【103司律一試第11題答案】(B)
【104司律一試第64題(複選)答案】(A)、(D)
【106司律一試第16題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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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分析】
這幾題都有關放火罪的罪數及與相關犯罪的競合,應認識的實務見解如下:
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1672號刑事判決
刑法上之放火罪,其直接被害法益為一般社會之公共安全,雖私人之財產法益亦同時受其侵害,但本罪所保護之客體係 #社會公安之法益,故 #其以一個放火行為燒燬上述建築物及財物,仍 #祇論以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一項一罪,而不以其所焚之建物數或財物所有人數,分別定其罪名及罪數。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3119號刑事判決
刑法第173條第1項放火(第176條以爆裂物炸燬之準放火罪準用該規定)燒燬現供人使用之建築物及交通工具罪,其直接被害法益,為一般社會之公共安全,雖同時侵害私人之財產法益,但 #仍以保護社會公安法益為重,況 #放火行為原含有毀損性質,而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建築物及交通工具罪,自係指供人居住房屋及現供人使用之交通工具之整體而言,應包括該住宅及交通工具內所有設備、傢俱、日常生活上之一切用品,故 #一個放火行為,#若同時燒燬住宅與該住宅內、#或交通工具內所有其他物品,#無論該其他物品為他人或自己所有,#均不另成立同法第175條第1項或第2項之罪或同法第354條毀損罪(本院79年台上字第1471號判例意旨參照)。
由此可知,104司律一試第64題的(B)選項不能選;103司律一試第11題的(C)、(D)選項均不能選。
此外,若行為人以放火作為殺人的手段,學說認為,由於殺人罪與放火罪之保護法益不同,如以一行為犯之,應論以想像競合犯(註)。基此,106司律一試第16題答案選(D)。
註:參盧映潔,刑法分則新論,2020年2月十五版,頁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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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司律一試考題分析:EP5
#讀享周易刑事法
【109司律一試刑法第20題】
關於誣告罪,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至警局謊稱自己遭到性侵,由於並未指定犯人,甲不成立任何犯罪
(B)甲誣告12歲之乙竊盜,由於乙尚無責任能力,因此甲不構成刑法第169條第1項誣告罪
(C)刑法第169條第1項之罪之成立,以受誣告之人確因誣告受刑罰或懲戒處分為必要
(D)甲至地方檢察署一併誣告乙、丙、丁犯詐欺罪,依實務見解,甲僅成立一個誣告罪
【100律師一試刑法第4題】
有關誣告罪成立要件及其適用之理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為削弱商業對手之A公司競爭力,向該管檢察官誣告A公司逃漏營業稅,應構成誣告罪
(B)誣告行為,以虛偽之申告達於該管公務員時,罪即成立,縱於事後有撤回之舉,亦僅屬犯罪既遂後之息事行為
(C)由於誣告罪之設,乃用以保護國家審判權及懲戒權,故先後、分別向數機關,就同一虛構事實而為數次之舉報,仍僅成立一誣告罪
(D)成立誣告罪,以所告事實完全屬虛偽為必要,倘有局部為真,自難指其具有明知為偽而猶為構陷之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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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司律一試刑法第20題答案】(B)、(D)
【100律師一試刑法第4題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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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分析】
這兩題是司律一試測驗誣告罪蠻經典的題目,各有各的重點,所以老師把它放在一起講。
首先,什麼叫「誣告」?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4840號刑事判決指出:刑法誣告罪,所稱「虛構事實」,係指 #明知無此事實而故意捏造;若因出於誤信、誤解、誤認,或懷疑有此事實,或誇大其詞,或作為其訟爭上之攻擊、防禦方法,或目的在求判明是非曲直者,均不得謂為誣告。申言之,倘所申告之事實,#並非完全出於憑空捏造,或 #尚非全然無因,#只因所訴事實,#不能積極證明為虛偽,或 #因證據不充分,#致被控告之人不受追訴處罰,仍不得遽行反坐,以誣告論擬。
白話來說,誣告就是「虛構事實進而申告」。只不過,虛構的事實是否100%都要是假的,才會肯認誣告者有誣告故意?應該不能這樣講吧~~畢竟「虛構」可能局部為真,可能全部為假,都有可能,並不是說「只要有講一點點真話就沒有虛構事實」,而應該反過來說,以行為人是否確有「誣告故意」來判斷,如果是故意憑空捏造,那不管你講的有沒有事實在內,都算誣告。所以我覺得100律師那題的(D)選項才會是錯的。(至於要怎麼認定行為人是完全出於憑空捏造?這點就要看實務上怎麼證明啦!)
再者,行為人誣告時要有「意圖」,也就是使他人受刑事處分或懲戒之意圖。因此,如果自然人沒有受刑事處罰的能力(如109司律一試那題的(B)選項),行為人不會成立誣告罪。至於法人,學說認為係包含於「他人」概念內,故100律師那題的(A)選項才會是對的。可參考許澤天,刑法分則(下),2021年7月三版,頁570。
又條文規定的「意圖」是主觀要件,不以受誣告之人確因誣告受刑罰或懲戒處分為必要,故109司律一試那題的(C)選項錯誤。
此外,誣告罪為 #即成犯,一經向該管公務員提出不實申告時,犯罪即已既遂(參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6481號刑事判決),不會因為事後的息事行為而有影響,故100律師那題的(B)選項正確。
接下來是誣告罪的罪數認定。由於誣告罪保護的是國家法益,故應以國家法益受侵害的個數來認定罪數。最高法院49年度台上字第883號刑事判決也指出:以一狀誣告三人,衹犯 #一個誣告罪,無適用刑法第五十五條從一重處斷之餘地。因此,100律師那題的(C)選項正確、109司律一試那題的(D)選項正確。
附帶而論,109司律一試那題的(A)選項是錯的,不要忘記還有刑法第171條未指定犯人誣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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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相關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最正確?
(A)其所稱警察,係指實質意義之警察
(B)其所稱警察職權,係屬具體性之措施
(C)依本法所發動之類型化職權,均須經警察機關主管長官同意後方得行使之
(D)警察合法行使職權,致人民財產遭受損失時,受損人不得請求補償
有關警察職權行使法之立法目的或原因,下列敘述何者最正確?
(A)本法補充警察法等警察法規於警察權限未曾明確規範之不足
(B)本法使警察職權行使之程序,符合法律優位原則
(C)本法擴大警察權限
(D)本法使警察職權行使之程序,符合法律明確性及法律保留原則
依警械使用條例暨其相關子法之規定,有關警械之定製、售賣或持有,下列敘述何者最正確?
(A)人民得依警械許可定製售賣持有管理辦法規定,申請售賣警槍
(B)警械之許可,內政部得委任警政署或地方政府辦理
(C)未經許可持有警械者,由警察機關沒入之
(D)經註銷警械執照者,其持有之警械應由地方政府給價收購
警察對於依法所蒐集資料之利用,應於法令職掌之必要範圍內為之,並須與蒐集之特定目的相符,此稱之為:
(A)正當法律程序原則
(B)適時結束原則
(C)目的拘束原則
(D)必要性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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