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戰曙光─德式中央軍(第一部:建軍)】賽克特訪華,大人物來臨聖迎
前情提要:
由於德國顧問團團長─魏澤爾,與蔣介石衝突日漸升級,老蔣開始尋找更合適的顧問對象,此時正好有一退休老將對來華工作頗感興趣,於是藉機來華訪問,而此人正是有德國國防軍之父美名的漢斯‧馮‧賽克特上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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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斯·馮·賽克特,此人在一戰中被派往德國東線戰場擔任參謀職務,而他的上司則是馬肯森。
希望各位還記得馬肯森,這位名將曾被老蔣列為最初想要聘請德國顧問的第一首選。先前提過,馬肯森曾在1915年橫掃巴爾幹戰場,這其中就有賴賽克特的出謀劃策。當時德國的參謀總長─法金漢,曾經將「馬肯森與賽克特」的組合常為與另一組黃金組合「興登堡和魯登道夫」相提並論;英國軍事史學家─李德‧哈特則紀錄當時流傳的說法:「哪裡有馬肯森哪裡就有賽克特,哪裡有賽克特哪裡就有勝利。」
但真正讓賽克特聞名於後世,卻是他在一戰後的練兵手腕。
由於德國在凡爾賽條約的限制下,陸軍只能保留10萬人,當時擔任陸軍總指揮的賽克特決定打造一支精良部隊,具體做法為:士兵當士官訓練、士官當軍官訓練、軍官當將軍訓練。如此在日後需要急速擴軍時,現有受過嚴格訓練的軍隊成員可以立刻成為幹部,奠定德國日後能快速擴軍的基礎。(我想其中最著名的代表就是隆美爾了,這位老兄在一戰後始終只有上尉的軍階,結果日後卻成為橫掃北非戰場的德國元帥。)
另外賽克特還大力推動德國與蘇聯簽訂 《拉帕洛條約》,這不但改善兩國關係,而且還隱藏了一個對德國國防至關重要的協議:「德國能夠送戰鬥人員到蘇聯受訓(這其實已經破壞凡爾賽條約的內容了,可見賽克特也有不擇手段的一面,但我個人其實是理解賽克特的行為,畢竟德國在一戰後的軍事真的被限縮得太嚴重,任何一個期待國家有自衛能力的人,都會試圖補強這危險的現況)。」這為德國空軍提供後來復興的種子。
正因有賽克特的精心建設,才造就日後德國橫掃歐洲的精銳之師,而這一切還是在諸多限制且資源匱乏下成就,這位被人尊稱「德意志國防軍之父」的老將,自然也引起求才若渴的蔣介石重視。事實上,當初蔣介石在1926年想要組建德國顧問團時,也曾邀請賽克特;不過,當時賽克特剛被德國政府從陸軍總指揮一職中逼退,心情正惡劣,所以婉拒邀約。
如今數年過去,滿腹韜略的老將不甘在國內閒居冷落,加上一個非常現實的原因:太久沒工作,需要賺錢補貼家用。當蔣介石在1933年作出熱烈邀請,賽克特也心動地前往中國,準備認識一下這可能讓他重新出山的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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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過2個月左右的參訪,其中還與蔣介石促膝長談3天,賽克特感受到國民政府各方人員的尊崇之情,以至於他曾寫信告訴自已的姐姐:「在這裡,我被當作一位充滿智慧的導師,就像軍事上的孔夫子。」
而蔣介石也直接的告訴他:「懇請將軍留下來當我的『高級顧問』,若是有需要,將軍還可以接任顧問團長一職。」
此話一出,可讓賽克特為難了,一來他自己還沒下定決心在華工作,二來他如果趁勢接任團長一職,那是相當冒犯魏澤爾。所以賽克特說:「原諒在下身體老邁,於貴國旅途中時常感到精神不繼,身體如此不佳,實在無法任職而有所貢獻。但貴國及委員長對在下如此款待,敝人會在返國前盡可能考察,並提供一份軍隊整理建議書以作為回報。」
於是賽克特前往華北視察國軍駐長城部隊,之後提出《陸軍改革建議書》,其中主有內容有:
一、整個軍隊的訓練、發展、人事任免,需置於一個最高統帥(也就是蔣介石)之下,絕不允許其他單位有任何獨自為政之舉。
二、必須建立一支人數少、訓練有素、裝備精良的軍隊,為此須先設立示範作用的教導旅,以及仿效德國軍隊的軍官團。
三、中國兵工廠的產能遠不足其軍隊所需,應逐步建立自身軍工業,這可在「歐洲軍火公司」的幫助下進行;另外也需改善交通基礎建設,如此在外敵入侵時才能迅速輸送部隊至危急地區。
四、增加德國顧問團人數,並讓德國顧問參與軍政部改組、掌握軍費,好達成軍火工業發展。
大概是有感於中日雙方衝突日漸頻繁,賽克特還在文章中強調:「依本人來看,在長江流域重要據點設置炮台及魚雷,以封鎖敵艦通航和侵襲,為刻不容緩的急務,如此才能保障國家政治及軍事中心的安全(這裡指的就是首都南京)。」
蔣介石對於賽克特的建議極為讚揚(個人覺得老蔣最欣賞的,大概就是讓自身大權在握的建議了),在依依不捨的目送老將軍回國後,他迫不及待的對手下說:「我們國家要建軍,建軍是不容易的事,主持建軍的人要具有很高的學識經驗與品德,賽克特將軍正是這樣一個勝任的人!」
接下來蔣介石展開對賽克特瘋狂的「追求」,首先在賽克特還在歸國旅程中,蔣介石就寫信給他,大致內容可以簡略為:「賽老將軍身體好不好呀?我好想你呀,我對你可是覺得相見恨晚呀!你的建議我都開始照做了,然後順便想跟你反應一下,那個魏澤爾也不是說他能力不行,但他還是有許多缺憾,然後你真的好優秀,你覺得我可以怎麼辦?」(說真的,我把老蔣的公文做好以上整理後,現在一整個覺得肉麻到起雞皮疙瘩。)
之後蔣介石又對德國放話:「你不讓賽克特將軍來華擔任顧問團團長,我索性找法國的貝當元帥組新的顧問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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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裡岔題一下,蔣介石口中的貝當(法語:Henri Philippe Pétain),是法國一戰的民族英雄。在1916年,德軍進攻法國重鎮─凡爾登(這地號稱「巴黎鑰匙」,是通往法國首都─巴黎的交通要道;此外,凡爾登也是法國高盧民族的發源地),貝當發下「不准敵人通過」的誓言,最終粉碎德軍的進攻,成功拱衛首都,可說是法國防守悍將的最強代表。
蔣介石這個放話的意思,我想就是:「我就要最好的外國顧問!你們德國如果不派最好的,我就找法國組隊!」
這可讓德國政府坐不住了,畢竟德國從中國市場收穫不少利潤,還可以獲得中國的特產─稀土,好發展高科技及軍事工業,更重要的是:要是中國轉跟死對頭法國合作,那對德國無異是巨大的損失。
所以德國政府同意賽克特擔任新任顧問團團長,剛回到母國不久的賽克特,於是又要長途跋涉去中國就任了。但在臨行前,他決定先給魏澤爾發個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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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即將在1934年3月前往中國,接替你的顧問團長職務,不知將軍是否願意留在中國和我一起共事?」
接到老上司訊息的魏澤爾,起先雙手不住地顫抖,接下來就是一聲爆喝:「這簡直是無恥的勒索!」
接下來魏澤爾對著代為轉達的德國軍官一陣劈頭痛罵(我覺得那軍官真衰):「當初是我建議蔣介石讓賽克特來華訪問,我本來希望以前的老上司為顧問團增加聲勢,方便開展顧問團工作,結果賽克特竟然搶我工作,還要我留下來一起共事?這是過河拆橋!簡直是無恥的勒索!」接下來魏澤爾對蔣介石放話:「中國政府敢再跟賽克特有所聯繫,我就立馬走人!」
聽聞此言的蔣介石只覺得好氣又好笑:「娘希匹,本來就要你這普魯士頑固走人呀。」
於是1934年3月,賽克特將軍二度來華,成為新一任的顧問團團長。與此同時,魏澤爾忿忿不平的打包走人,臨走前他還做了一件事,各位要不要猜猜看他做了麼?
魏澤爾在臨走前,寫了兩份「整理部隊建議書」,首先他先總結目前部隊狀況:「華北戰事足以證明,顧問團在中央軍所施用的訓練及戰鬥原則完全適當。其顯著的進步,在於這四年來中央軍校的新式軍官訓練。中國人民確能練成良好陸軍,在先前基礎上繼續建設陸軍及發展,自然能建造出強大的國軍。」接下來,他從武器、練兵方式、軍事組織設計、軍事部門改革、面對日本未來侵略應採取戰略,全部都提出改進的建議。
蔣介石細讀了魏澤爾的臨別之言,然後告訴屬下:「我覺得魏澤爾的意見很正確,是陸軍進步的關鍵,將全書抄錄給相關單位實施,並且要回報給我結果。」
寫到這,我想評價魏澤爾:「真是一位實在的人物,克盡職責到最後一刻,並且能提出對手都認為中肯的建議。雖然退場的並不完美,但在中德合作史上已經留下扎實且深刻的功績。」
而隨著賽克特的到來,中德合作的格局將再發生巨大的變化。
圖片為:漢斯‧馮‧賽克特上將
同時也有2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4萬的網紅賢賢的奇異世界,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西遊記 #西遊記真實人物 #HenHenTV奇異世界 各位大家好,歡迎收看HenHenTV的奇異世界,我是Tommy 上一集說了封神榜裡面的真實人物,今天我們來說西遊記,西遊記,也是出於明朝時代,雖然現在講西遊記的作者是吳承恩,但是也有人說是丘處機,因為一些煉丹術的術語是全真教裡面的經典叫【西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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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金小姐到脫衣舞孃:這位西方魅惑女間諜,死後依然顛倒眾生】
我們對女間諜的想像,大抵從歷年影劇作品中得來,她們妖嬈性感,擅於應用自身的陰性特質達成目的,貌似柔順,執行任務卻又特別理性。
今天為各位介紹一位西方歷史上知名女間諜,她貴為千金之軀,遭遇意外淪為家暴受害者,但最終反轉局面,化身巴黎名妓、脫衣舞孃,終成左右逢源的跨國女間諜,她叫做 Mata Hari (#瑪塔哈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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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76 年,瑪塔哈麗在荷蘭的小鄉村出生,那時候她的名字叫做「瑪嘉蕾莎」,父親是一間帽子店店長,母親是印尼爪哇人。
混血的瑪嘉蕾莎遺傳父親立體的五官,擁有母親的黑頭髮與黑眼睛,從小就是標緻的小美人,家境富裕,出門還有馬車接送。
瑪嘉蕾莎 7 歲那年,父親投資失敗離家出走,母親悲憤離世,小小年紀的她被帶到修道院成為孤兒。
修道院期間,瑪嘉蕾莎不喜歡被規矩的教條束縛,內心渴望出走,時時等待機會。
直至18 歲,她在報紙上看到一則徵婚啟事,對方是個大她 22 歲的離婚海軍軍官,即將前往印尼定居。
為不再被修道院規訓,加上印尼是母親的故鄉,也衡量到軍官經濟條件優渥,瑪嘉蕾莎幾經盤算,認為這是天賜良機,便主動和軍官聯繫,兩人迅速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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縱使為了愛情結婚,多年後婚姻破碎的夫婦不在話下,更何況瑪嘉蕾莎和軍官這種「無愛」的婚姻。
婚後,瑪嘉蕾莎生下一兒一女,不久便發現丈夫酗酒成癮、四處濫交,一言不合就會毆打她。
瑪嘉蕾莎不介意,反正生活無虞就好,和丈夫基本上就是屋簷下各過各的日子,況且瑪嘉蕾莎深愛她的孩子,有子萬事足。
意外總是猝不及防,兒子某天被蓄意報復丈夫的僕人毒死,這件事令瑪嘉蕾莎萬念俱灰,和丈夫婚姻降到冰點。
不過從這時候開始,她醉心於研究舞蹈,拜師學習舞藝。後來,她和丈夫離婚,夫家帶走女兒,瑪嘉蕾莎淨身出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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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孤身來到巴黎找機會,幸虧舞藝不俗,先是在劇場當舞者,之後因鍾情性感妖嬈的脫衣舞,遂開始當起脫衣舞孃,跟著團隊四處演出。
為了生存,也為了讓自己的出身更具有吸引力,瑪嘉蕾莎謊稱是從小沉浸宗教藝術中的爪哇大祭司的女兒,而她的黑髮黑眼,順勢矇騙了所有人。
她將自己的名字改為「瑪塔哈麗」,意指黎明的眼睛,悠然遊走於各個高官顯貴,有時則成為他們的情婦,以保障物質生活無虞。
1914年一戰爆發前夕,瑪塔哈麗在德國演出時被統帥看中,出價 2 萬法郎讓她從事間諜活動。
考慮到容顏衰老,脫衣舞孃並非長久之計,瑪塔哈麗答應了,開始利用她的美色騙取機密文件。另外,由於瑪塔哈麗的「荷蘭」身份,恰巧是中立國,確實是當雙面間諜的不二人選,使她能自由穿梭英、法、德三國。
她開始聽命行事,當起間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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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次,一名俄國軍官帶著機密文件搭火車,瑪塔哈麗喬裝成一名伯爵夫人,向軍官表示原本預定的包廂有誤,希望能與軍官待在同一車廂。
她眼波流轉、談吐幽默,把年輕軍官迷得神魂顛倒,最後發生關係。雲雨結束,俄國軍官喝下瑪塔哈麗準備好的迷魂酒,沉沉睡去,醒來後發現文件被偷。
又一次,瑪塔哈麗參加法國一位海軍部長的生日宴會,在舞池中騷首弄姿,海軍部長被她的曼妙身段吸引,遂邀情她入住自家豪宅。
同居數月後,瑪塔哈麗輕輕鬆鬆找到海軍部長的開會文件,裡頭是法國用來對戰德國的新型武器。
瑪塔哈麗記下重點資訊,急傳電報回德國,讓德國有機會開始研究法國的武器,而她也在竊取資料當晚便悄悄逃走。
各國機密不斷被德國竊取,引起每個國家的重視,經過一番調查,證實瑪塔哈麗就是間諜,法國正式發布逮捕令,瑪塔哈麗於法國邊境被逮捕,並於 1917 年 10 月的一個早晨被處決。
處刑當天,瑪塔哈麗巧笑倩兮,頭上戴著一頂漂亮帽子,優雅地步入刑場,無所畏懼地向槍手拋媚眼、送飛吻。
下一秒,子彈擊中瑪塔哈麗的心臟,她當場死亡。
後來人們驚訝發現,明明現場有 12 位槍手,瑪塔哈麗的身上卻只有 4 枚子彈,且她美麗的臉龐跟頭部毫髮無損,就好像連槍手都不忍心破壞她的美顏。
瑪塔哈麗去世的百年內,她的形象仍然出現在各種書籍和影視作品中, 1931年,著名影星葛麗泰嘉寶主演電影《瑪塔哈麗》更是影壇經典,讓人重新回顧這位顛倒眾生的女子的一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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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許你會認為,若瑪塔哈麗一開始就乖乖待在修道院,人生就不需要搞得那麼顛沛流離。
但換個角度叩問,一個試圖衝撞體制、離開不適合自己環境的女人,到底又有什麼資格被批判呢?
從修道院逃離,從失敗的婚姻出走,再到歷經周折成為脫衣舞孃和女間諜,瑪塔哈麗人生中的每個決定,皆是讓我們見到當時社會對女性的壓迫,致使她們無法擁有更多元的選擇。
除了感嘆自己幸運,也警惕自己在觀看一名歷史人物(特別是女人)時,見到外界罵她們紅顏禍水、妖女、女暴君的同時,能夠用更細緻的角度去觀察。
必然能望穿她們在大時代下的各種萬不得已。
#Adaymag
https://www.adaymag.com/2020/12/25/mata-hari-spy-life.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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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偵查與人權保障之間的平衡—科技偵查法制公聽會
法務部在上個月月初(8日)公告了「科技偵查法」草案,但因為公告期只有5天,又涉及秘密通訊自由、隱私權及科技資訊權等基本權利,並明文授權包括被稱為「國家木馬」、有著高度爭議的設備端通訊監察在內的偵查手段,而遭到各界抨擊。法務部檢察司林錦村司長也在公告結束後表示,考量各界意見多,將進行研議後,再送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
為了讓官方跟民間在草案能有機會直接對話,我在9月25日星期五開了一場「科技偵查法制修法公聽會」,邀請司法院、法務部、國安局、調查局、廉政署、海巡署和刑事警察局等各執法機關,和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林永頌律師、台灣人權促進會 Taiwan Association for Human Rights 周冠汝專員、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李宜光律師、台北律師公會 王怡婷律師、台灣刑事辯護律師協會 陳奕廷律師、劍青檢改 林達檢察官,一起交流寶貴的意見。
因為與會來賓的發言都非常全面,為了方便閱讀及掌握爭點,我請助理把與會人員的發言,重新依據議題歸納整理。希望有助於聚焦討論。
(如果有誤解或任何錯誤,歡迎隨時指正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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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權會:資訊接露和隱私保障】
台灣人權促進會的周冠汝專員,率先分享國家監控的資訊透明狀況。台權會曾經在加拿大的學術報告中,發現台灣有間諜軟體伺服器,更曾經被偵測到在公共網路上有可以篩選封包、封鎖內容與進行監控的設備,但是從來不知道使用的單位和目的。
除了網路監控之外,還有位置的監控。周專員表示,依據法務部調查局2017-2018年GPS的使用統計資料,監控時間大多沒有超過60天。科技偵查法草案規定超過2個月才有法官保留,會讓大部分的監控都不用經過法官的審查。
周專員強調,問題在於如何監督科技偵查手段的行使,也擔心會如同英國或德國般,促使監控產業的發展。專員表示,立法前應該盤點過去的使用狀況,了解足夠的資訊後,才能和社會溝通並決定調整的方向。
【司改與律師團體:草案規範有所不足】
民間司改會和律師團體,則從法學專業與經驗出發,指出草案有待改進的面向。
1.隱私空間界定狹隘,不符社會通念和司法發展
司改會董事長林永頌律師指出,草案規定非隱私空間就可以拍照、測量、錄音、錄影,但公開場合並不代表沒有個人隱私。此外,法律規定的要件只需要檢察官甚至警察認為「必要時」即可,非常地抽象而不明確,更不需要法官審查,林律師因而質疑是否符合比例原則。
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聯會李宜光律師也表示,草案中隱私空間的範圍是被縮小的。一般的搜索,進入大門就要搜索票,但現在庭院也不算隱私空間,因為並非住宅或其他具有隱蔽設施之地上物的內部空間,使得人民的隱私範圍被限縮到限於住家裡面。
台北律師公會王怡婷律師,引用司法院釋字第689號解釋理由,說明現行司法實務已不是用單純物理空間決定隱私保護範圍:「即他人之私密領域及個人資料自主,在公共場域亦有可能受到干擾,而超出可容忍之範圍,該干擾行為亦有加以限制之必要。蓋個人之私人生活及社會活動,隨時受他人持續注視、監看、監聽或公開揭露,其言行舉止及人際互動即難自由從事,致影響其人格之自由發展。」王律師質疑,公寓大廈有開放的大廳,是否也代表國家機關可以在大廳監看人員進出,不構成隱私侵害?這樣是否符合國家應該保障隱私權的作法?另外,公共場所如果能任意監看與聞,也可能涉及到人臉辨識等科技執法的問題。
台灣刑事辯護律師協會陳奕廷律師表示,正如同美國Marshall大法官所言:「隱私不是全有或全無的概念,對個人來說,也不該只有『保有』或『失去』隱私兩種選項。」,草案採取二分法並作為強度設計的標準,會造成誤導。如同大法官解釋意旨所說的,公共領域也有隱私權,不應該再以物理範圍重新界定隱私空間。
2.隱私空間的隱私和第三人的隱私
李宜光律師認為,法案有株連過廣的問題。在對隱私空間的非侵入性偵查,例如對住家使用熱顯像儀的狀況,對先生蒐證時,配偶子女也會被偵測到。此外,蒐證還有馬賽克式的狀況,個人的行蹤和軌跡會被偵測到,並從破碎的拼圖變成一個完整的面,對隱私侵害很大,而且實施時間很長,可能無法通過比例原則的檢驗。
陳奕廷律師指出,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13條已經明文禁止在私人住宅竊錄影音的「大監聽」。雖然科技偵查法的規定沒有涉及錄音,但一舉一動,無論洗澡、親密活動或其他人的資訊,都可以用如熱像儀等儀器一覽無遺。國家就像隱形人在旁邊看你活動,是對隱私更強大的侵害,也是大監聽的復活。陳律師認為,原則上要全面禁止,例外也要有更嚴格於通保法的規定。
3.位置追蹤與隱私保障
對於GPS等位置追蹤的偵查手段,草案規定的要件是「檢察官認有必要時」,且實施超過兩個月的話,要由檢察官聲請法院同意。對此,林永頌律師質疑無需法官保留的兩個月時間過長。陳奕廷律師也強調,這些監控不是驚鴻一瞥,是長期大量的監控,資訊量差異很大,因此要有令狀原則、通報紀錄和僅供本案使用等限制。王怡婷律師也指出了「必要時」沒有客觀標準的問題。
4.層級化法官保留
李宜光律師表示,針對科技偵查的必要性,規範方式有三種程度類型:「有必要」、「有相當理由」和「有事實足認」。如果「有必要」並且由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就能認定,範圍真的太大,在比例原則和法官保留等要件上要重新思考。
陳奕廷律師則指出,設備端通訊監察不亞於監聽錄音,包括照片、影片和檔案,都有機會透過草案第14條的規定授權獲取,遠比掛線監聽的範圍更大更多,並質疑草案規定比傳統監聽還要寬鬆。
5.違法取證怎麼辦?
王怡婷律師質疑,刑法第307條違法搜索罪是非告訴乃論之罪,為什麼草案規定違法實施設備端通訊監察和洩密是告訴乃論之罪?甚至在某些狀況下,可以不用事後通知受監察人,又怎麼提出告訴?陳奕廷律師也認為,告訴乃論之罪的設計,律己從寬到極致,刑度上還可能比通保法的規定少,因為沒有「意圖營利」的加重規定,並質疑這樣的刑責程度能否有效嚇阻公務員濫權。
在證據能力上,陳奕廷律師指出通保法第18-1條有「不得作為證據」(證據的絕對排除)的規定,但是草案第27條所規定科技偵查法實施前蒐證證據的證據能力,卻是採用權衡之相對排除的方式,是否能有效遏止國家機關違法蒐證,也有待釐清。此外,德國有外部中立單位的審查。草案條文規定監聽後要移除程式,有沒有任何監督機制存在?陳律師並主張應考量由中立客觀的單位,進行科技上的監督與管考。
6.法律體系
在法律體系上,林永頌律師、王怡婷律師和陳奕廷律師都指出,設備端通訊監察以及數位證據的蒐集和保全等規定,涉及到既有通保法與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事項,也都涉及對秘密通訊自由的干預,草案更相當程度地準用了通保法的規定,並質疑是否修正整合修正通保法的規定,是更完整妥當的立法方式。
林永頌律師進一步表示,強制處分是程序法重要的概念,以目前的規範來看,應該由司法院提出法案,而且司法院會相對重視相關的法律原則──法務部不是不重視,但同時也有犯罪防治的業務目的。
【劍青檢改:犯罪訴追與合法性監督】
除了律師團體與人權團體,改革派檢察官的代表──劍青檢改的林達檢察官,也以基層檢察官的角度表達意見。林達檢察官表示,從檢察官的角度來看,能立法是好事。因為立法是限制國家權力的作法,也就是保障人民基本權。如果沒有立法,執法人員可能有兩種不同的心態,一種是法律沒有規定所以都可以做,另一種是沒有規定都不能做,但實務上前者比較多。此外,沒有立法的狀況下,也無法統計、知悉使用狀況,立法才能納入管制。只是,談到立法就會走入細節,就會有相關爭議。
對於科技偵查在實務上的需求,林達檢察官舉出了海上走私、盜採林木、製毒工廠和先前發生的略誘少女案件為例,因為環境與犯罪模式的特殊性,如果沒有相應的科技偵查手段,諸如GPS、M化車、空拍機和熱顯像儀等科技設備幫助,就會難以偵查犯罪。
最後,林達檢察官認為,應該思考是否要全部法官保留。全面法官保留是很極端的作法,案件也會衝進法院。然而,國家法律必須考量到司法資源分配的問題,而需要層級化的法官保留。林達檢察官也表示,要和各界溝通對檢察官的信任程度。其實在檢察官的工作上,常常和司法警察發生爭執,因為檢察官對於蒐證程度和證據調查的聲請,有著很高強度的合法性控制。
【執法機關:科技進步與偵查障礙】
執法機關各自分享了第一線人員的經驗和困境。國安局人員表示,當遇到境外敵對勢力的威脅作為時,例如網路駭侵行為,傳統偵查有其不足,而有更新法律的必要。法務部廉政署肅貪組蔡旻峰副組長,指出了傳統通訊監察法制面對現代網路通訊應用的無力,除了無法及時掌握行賄的關鍵證據之外,還必須出動大量人力蒐證,而無法在更多貪瀆案件多所著墨。
法務部調查局廉政處蘇子廉副處長表示,科技偵查作為往往涉及人民基本權的干預,所以執法機關需要法律授權才能確保符合憲法法治國原則。民眾期待司法警政機關抓壞人維護治安,但是偵查法令的設計似乎跟不上科技演進,例如通保法不及於加密的通訊軟體,就造成犯罪的死角,並強調犯罪者和偵查者必須武器平等。
海巡署孫世亮副組長強調,傳統偵查手段有時效延宕績效不彰和精準度不及的窘境,而如果有完整的證據,就可以避免誤判,讓嫌疑人證據確鑿或避免冤情。海巡署犯罪偵查科陳佐霖科長則以盜運砂石為例,表示嫌疑船隻一出海,就會關閉自動識別系統(Automatic Identification System,AIS),造成追查困難。因為法院認為要有法律授權才能使用GPS,海巡人員也就不能使用GPS調查。另外,海巡執法面積有13個台灣大,沒有科技偵查,很難阻絕犯罪於境外。
刑事警察局謝有筆科長表示,犯罪者為了躲避查緝,除了採用通訊軟體進行聯絡,工廠也在偏鄉或人煙稀少的地方。在沒有掌握的狀況下進行跟監,除了會被懷疑而撤掉工廠,也有警察人身安全的問題。因此,警方需要不受人力和時間限制的偵查手段,例如監視攝錄定位追蹤等方法,讓警方能掌握相關犯罪情資。
法務部林錦村司長表示,科技偵查的立法,是因為基層執法人員遇到困境。犯罪組織用先進科技躲避查緝,也要思考給執法部門相對應的科技偵辦犯罪。林司長強調,在給予執法部門科技偵查手段的同時,難免對人權有所侵害,並認為要兼顧犯罪調查和人權保障的面向。
林司長也對草案的立法體制進行了回應。法務部之所以不修正通保法和刑事訴訟法,是因為通保法規範的是通訊秘密,GPS等科技偵查方法並不是通訊秘密的範圍。此外,設備端通訊監察不是台灣獨創,德國、奧地利、瑞士等國家都有。司長也表示,科技辦案難免會侵害權益,是否能依照侵害程度層級化法官保留。司長還特別說明,科技偵查是以刑事犯罪為前提,如果沒有取得令狀,很多無關的資訊應該立即銷毀,偵查結束後,設備端軟體要移除,其他檔案如照片行事曆等也不得使用。而未來將會建立流程,也會有不辦案的中立獨立的專責機關,並會強化資安的保障。
【司法院:保護人權與建立制度】
司法院的楊明佳法官表示,刑事訴訟法、通保法和科技偵查法等各部法律,如果標準不能齊一,會有操作上的混亂與困難。而在層級化法律保留上,應該從侵害基本權的種類和程度思考。例如刑事訴訟法上的搜索扣押,可能侵害到財產權和居住安寧,通訊監察則涉及秘密通訊自由和隱私權。至於科技偵查就可能非常廣泛,目前有熱顯像、M化車等設備,不知道未來還會有什麼。從這個角度來看,應該將科技偵查規定在刑事訴訟法,或考慮用一部特別法將所有科技偵查進行統合性規範。
顧正德法官則認為,無論規定在哪部法律,最重要是內容,法制要完善,監督機制也必須有事後檢驗。顧法官並認為,採用專法較能進行完整的體系規範。在立法上,顧法官認為科技偵查有科技和偵查的兩個面向,最後也要回歸法律面和偵查機關的需求,法務部或偵查機關會更清楚知道犯罪人的手法和犯罪困境,以及必須借用哪些科技手段。
楊明佳法官另外指出,科技偵查要考慮隱私權侵害的程度。草案對於隱私空間的區分方式,可能會造成人民權利侵害的結果。此外,也要考量偵查方法究竟是秘密還是公開為之,更要考慮時間長短是否合理,或者有更細緻的規劃。楊法官並引述司法院釋字第631號解釋解釋文:「國家採取限制手段時,除應有法律依據外,限制之要件應具體、明確,不得逾越必要之範圍,所踐行之程序並應合理、正當,方符憲法保護人民秘密通訊自由之意旨。」,強調要件要儘可能合理明確。
楊明佳法官認為,監督機制也很重要。在通保法上,通訊監察分成建置機關和執行機關。建置機關的資訊是客觀而無法人為調整的,同時搭配相關的監督考核機制,讓建置機關的運作可以公正客觀。但目前科技偵查法草案的規定,大部分是誰有設備就可以做。例如手上有高倍數相機,就能對人家家裡拍照,有M化車就能今天開甲地明天開乙地。楊法官並質疑,如何透過事後監察達到有效管控。此外,證據能力的部分,草案第27條和刑事訴訟法第158-4條都是權衡的方式,是否還要在草案規定、目的是什麼。
顧正德法官也針對草案中的各種偵查手段提出其看法。首先,科技設備在特性上可以長時間進行紀錄,也可以進行分析,甚至可以侵入隱私空間偵查。而即使是非隱私空間,長時間的監看累積,也可以呈現圖像式的生活模式,就是憲法所要保障的隱私權範圍──時間短暫可能沒有侵害,累積到一定量時就會有侵害,所以沒有法官保留就會有違憲之虞。
關於戶外的非隱私空間,顧法官表示還是有合理隱私期待的可能性。至於法官保留的時間長短可以再詳細討論,例如德國規定實施連續24小時或者間斷實施2日,就要法官保留。而科技偵查法草案規定,追蹤位置在2個月以內是檢察官保留,超過才是法官保留,時間會不會太長?時間又要如何計算和監督?顧法官並提出警告,如果沒有做好,會等於空白授權。
此外,顧法官認為,依法院的見解,GPS和M化車會侵害人民隱私權和資訊自主權,裝設裝置也侵害財產權,可能一開始就有法官介入的必要。也要進一步思考,人臉辨識能否使用在追蹤位置?外國有在進行,但會傷及無辜,因此雖然要允許追蹤位置的科技偵查手段,但有些手段是否也應該禁止呢?
至於對隱私空間的科技偵查,顧法官指出,問題首先在於是否允許國家透過科技手段偵查屋內隱私。如果真的有必要,除了法官保留,也要提高門檻和建立監督機制。草案雖然採取相對法官保留的立法模式,如果只需要「相當理由」,可能也無法發揮司法審查的功能。另外,如果未來技術允許,是否可以允許從戶外透過網路打開屋內的手機鏡頭或麥克風?如果不允許,或許要立法絕對禁止。
最後,關於設備端通訊監察的部分,顧法官認為這也是一種通訊監察,並建議可以放入通保法,不要立在專法再準用。此外,顧法官也質疑技術上是否能做到只擷取通訊隱私,以及如何區別通訊隱私和其他隱私(包括照片或上網紀錄等個人隱私)。如果要用人工識別而可以事前接觸資料,就會有問題。
除了前面的議題,還有兩個問題被熱烈討論了一番。
【問題1:電磁紀錄搜索扣押,會不會及於雲端資料?】
周冠汝專員對電磁紀錄搜索扣押範圍提出質疑。首先是透明程度的問題。周專員問道:過去台權會在看統計資料時,搜索票部分的電磁紀錄統計,有多少只涉及裝置,又有多少是取得裝置後再進入其他設備或登入雲端硬碟?周專員表示,如果搜索票聲請書單純只寫電磁紀錄,法官可能很難衡量侵害程度。第二,是否能搜索遠端電腦或雲端資料,涉及存取權的問題。例如協作的文件,是不是屬於通訊的一部分?而且雲端資料也不是單一個人擁有存取權限。周專員也質疑,會不會建置資料庫,供本案或他案使用?王怡婷律師也詢問,電磁紀錄的搜索扣押,是否包括網路銀行的帳號密碼和連接後的交易資訊。
黃致中檢察官說明表示,對於電磁紀錄的搜索統計資料要再確認,但應該沒有單獨統計雲端的部分。而草案關於電磁紀錄搜索扣押範圍的部分,只是澄清性的規定,立法理由也說明是現行刑事訴訟法的補充性規定,所以不會成為遠端搜索的授權依據。至於協作文件的取得,和通訊並沒有關係,因為不是監視製作文件的往來過程。最後,設備端通訊監察的相關規定,是從通保法移植而來,因此不會包括諸如輸入帳號密碼等通訊以外的事項。如果會造成這樣的誤解,會回去研究怎麼樣不造成誤解。
林達檢察官也分享辦案的實務經驗。在偵查機關扣押手機後,會先用飛航模式斷開連線,避免檔案被從遠端消除。而遠端空間的規範,還涉及到軟體的具體功能,例如把擋案存在手機裡,或手機上只有檔名和路徑──如果涵攝到具體案例,就有很多特殊的功能。
陳奕廷律師質疑,搜索票有空間上限制,那如果要搜索電磁紀錄,是要在搜索票上表明針對具體硬體,還是可以對遠端附帶設備進行附帶搜索?美國法上正反意見都有,是有爭議的事項,是否能立法直接包含呢?就像搜索到鑰匙,是不是可以拿鑰匙去把門打開?
【問題2:對隱私空間進行科技偵查的重罪原則?】
李宜光律師表示,對隱私空間應該要特別重視,但是草案第9條第1項規定最「重」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犯罪,就能採取對隱私空間的監控,連竊盜和傷害罪等輕罪都會包含在裡面,因而質疑是否有寫錯字,並主張應該改成「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法務部黃致中檢察官解釋說,這條規定並沒有寫錯,如果認為範圍過大可以討論。而如果是「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那和誘罪就完全不能用,所以在討論犯罪範圍時,應該要思考哪些犯罪會用到這樣的偵查手段。法務部李濠松副司長補充說明,通保法關於調取票的要件,就是規定最「重」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通訊監察書才是最「輕」本刑,這是因為隱私權干預程度不同,就設定不同的門檻。
對此,陳奕廷律師認為,該規定是「大監聽」的復活,因此不是法官保留的問題,而是國家能不能做的問題,並對本條規定持保留態度。
李宜光律師更表示訝異,最重本刑三年以上的話,傷害罪等輕罪就能適用。另外,該規定涉及隱私空間,要件也只是「相當理由」,對人權的侵害將難以想像,因為條件寬鬆、罪名很輕,侵害範圍又是隱私空間,手段也有錄影,時間更可以到30天,所以從憲法來看,很難通過比例原則的挑戰。此外,在一般人可以共見共聞的範圍內,雖然沒有隱私權的保障,但一般是指在民事法律的狀況。國家動用公權力監察人民隱私,應該受到更嚴格的限制。李律師並認為,只要是有隱私的合理期待,就像美國大法官說的,就應該要聲請令狀向法院聲請。如果有可能侵害隱私空間,應該檢具證據向法院聲請,而不要任意為之。
林永頌律師則表示,在法律設計上,不是只有「最重本刑」或「最輕本刑」的規範方式,如果有犯罪具體情形上有其需要,那就明列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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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樂的時光過得特別快,在經過了三個多小時的假公聽會真研討會之後,又到了時間吃午餐。我相信,這樣一場面對面的公聽會,是促進官方和民間理性討論和完善制度最好的方式,更期待未來在規範的制定和政策的研擬上,能有更多對話而非衝突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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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集說了封神榜裡面的真實人物,今天我們來說西遊記,西遊記,也是出於明朝時代,雖然現在講西遊記的作者是吳承恩,但是也有人說是丘處機,因為一些煉丹術的術語是全真教裡面的經典叫【西遊證道書】,這個說法卻讓其他人質疑,因為丘處機是宋朝末年,而西遊記的時代雖然是唐朝,但是很多裡面描述的風土人情確實明朝才有的。
是的,丘處機有在射雕英雄傳裡面,是真實的歷史人物來的。下一次可以講金庸的咯~
回到這裡,我們姑且相信寫的人是吳承恩,也是出版於明朝,而裡面的人物和封神榜是有重疊的,例如二郎神,哪吒,還有一班的仙家,那麼西遊記裡面出現的人物是真的嗎?
是的,唐太宗是唐朝的真實人物,他就是李世民,因為和自己的兄弟爭皇位,他幾次給他哥哥和弟弟,也就是李建成和李元吉多次想殺害他,李建成已經是太子了,但是因為李世民功高蓋主,朝廷裡面有很多維護李世民的聲音,他覺得李世民是個威脅,就多次下毒毒殺他,但是卻被他躲過,於是李世民就下定決心,知道李建成和李元吉在玄武門那裡埋伏,於是就將計就計,派士兵圍著他們,把他們殺了,連同他的五個兒子都殺了。
在西遊記裡面,李世民當了皇上過後,一直發惡夢,還被帶到地府,見到了他的兄弟來復仇,還見識了十八層地獄,見識了地獄的恐怖,他就信佛並且大力推廣佛教,和唐三藏談論後,就決定派他去西天取經。回來造福人民,也藉此消除自己的罪惡。
那麼唐三藏是在歷史裡面有這個人嗎?是的!是真實人物來的。
他的法號叫玄裝,俗稱陳祎 (yi1),為漢傳佛教裡面最偉大的譯經大師之一,被譽為中國四大翻譯家之一,也是中國法相宗教的創始人,由他的弟子辨機記錄他的口述,並且寫下的【大唐西域記】就是記錄他去到天竺學習並且翻譯到中國的一些經歷。由於古印度非常缺乏記錄,因此這是非常珍貴的遊記,在裡面可以了解到古天竺的地理歷史,他們根據玄裝的這個大唐西域記裡面的資料去尋找古蹟,證明這個遊記是真的!
那麼為什麼他要去西域,也就是印度取經呢?
原因當時的佛教是攝論宗和地論宗這兩家對於法相之說有點出入,於是他就想去到佛教的來源之地,天竺去尋找總骸(gai1)三乘學說的【瑜伽師地論】,把一切的法相之說貫通融合在一體。
但是他那時得不到唐朝的過所,也就是護照,所以一直沒有出發。在貞觀三年,他就私自從長安出發,也就是現在的西安,經過高昌國,也就是現在的新疆吐魯番。被高昌王強行留下當國師,只是玄裝不妥協,三天不吃不喝,高昌王覺得愧疚於他,於是就和他結拜兄弟。所以結拜兄弟並不是唐太宗,而是高昌王。
終於千里跋涉,從長安到達了天竺,你們知道有多遠嗎?先說從長安到高昌,距離大概是2635公里,如果是走路大概需要552小時,如果好彩的有馬騎,一天大概可以跑100公里,都要整二十七,八天才可以到達高昌。以前根本沒有現在的馬路那麼好走,可能還需要攀山越嶺。還要找路呢~然後高昌去到印度是大概也是2500公里。以前的人真的意志力很強哦!玄裝到了天竺後呆了那爛陀寺十年,這個那爛陀寺位於現在的印度東北部,也就是現在印度的比哈爾邦中部。
這那爛陀寺每天有一百多個講壇,每天教導大乘佛法,天文學,數學,醫學等等。玄裝把這十年學習的東西,把657部經書帶回中土,他從643年從天竺出發,到了645年,也就是大概兩年時間才可以到達,收到唐太宗的熱烈歡迎,他不是偷渡客嗎?哈哈
的確,是在唐太宗李世民的推廣之下,他在長安設立了譯經院。一生翻譯的經文有七十二部,共一千三百三十八卷。
孫悟空呢?也是有這個人,但是不是猴子。
在玄裝去到西域時,然後到了瓜洲去買馬,胡人石磐陀(pan2tuo2)請玄裝為他受戒,並自願當他的嚮導,而且也是玄裝的第一個弟子,他剃度過後也成為了胡僧,胡僧和猢猻的音很接近,結果就變成猴子了。但是他陪到一半就半途而廢,沒有再幫玄裝做嚮導了
還有這個猴子的設定其實跟印度傳說的神話裡面的神猴哈奴曼,擁有四張臉,八只手。幫助羅摩去拯救他的妻子悉多,傳說中的哈奴曼靈敏機智,可以騰雲駕霧,火燒楞伽宮(leng2qie2)和偷仙草,不需要偷,去奶茶店就有很多仙草了啦~所以大鬧天宮可以就是借鑒火燒楞伽宮吧~
在歷史裡面的確實有一名悟空大師,他叫車豐朝,有點像韓國人的名字。
雖然和玄裝不是同一個時代,他是在唐朝750年的一名武將,慣用的武器是什麼呢?是的,他是用重36斤重的熟棍,就是大概18公斤重,他的確實護送唐朝使團前往天竺,但不是護送唐僧。
在一次馬瘟當中,他中了病,因此不可以和唐朝使團回去大唐,在法師三藏的醫治下,他痊癒了,覺得人生無常,因此皈依佛門,三十年後回到大唐,被唐德宗賜法號為悟空,他也留下了一本叫【悟空入竺記】
那麼豬八戒呢?也是有一名大師叫八戒,但是是比玄裝更早三國時代,叫朱士行,由於明朝的皇帝姓朱,所以他們不能放朱,聽說當時明朝也不能養豬,
所以那時的人物設定為山豬,加在一起就變成豬八戒,
他是中國歷史裡面的第一個漢族僧人,也是第一個去西域取經的人。
雖然裡面都是一些摻雜的歷史人物,但是西遊記還是我很喜歡的一個作品,尤其是大鬧天宮的時候,其實是對於專制和階級之分的控訴,在能者並不可以在政治上受到重用,也顯示出作者對於當時的社會封建和專制。當然裡面也是宣傳佛教的一本名著。
好啦!今天的故事就講到這裡,下次要開始講金庸的名著啦!裡面的很多人物是真實存在的歷史人物,但是先告訴你,歷史裡面沒有韋小寶這一個人物。如果喜歡我的影片,那就分享,訂閱,按贊吧!我們下個奇異世界見,Bye By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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