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也是看法白才知道:被判死刑確定,平反後國家卻可能不太想認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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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個人叫做謝志宏,2000 年他被指控涉入發生在台南縣歸仁鄉的雙屍命案,在 2011 年判處死刑確定。
直到 2018 年,監察院提出調查報告,指出判決的瑕疵,請求最高檢察署研擬非常上訴。檢察官重啟調查後,向法院聲請再審。
謝志宏案也是史上第二件檢察官主動聲請再審的死刑確定案件。
2020 年,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審理後,認為原先的死刑判決真的有問題,因此改判無罪,檢察官也沒有上訴,全案確定。
經過 20 年,謝志宏終於得到一個無罪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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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錯人國家要負責嗎
在這之前,謝志宏總共被羈押了 6834 天。
依據《刑事補償法》規定,曾經被羈押、或被執行徒刑,並在之後被判決無罪確定,可以請求國家補償。原則上補償以日為單位,可以理解為每關一天,補償 3000~5000 元。
不過,《刑事補償法》也規定,如果請求補償的人,有「可歸責事由」(也就是算在他頭上的問題)、而且從個案上來判斷,依「社會通念」補償金額過高的時候,可以往下扣,計算標準變成 1000~3000 元。
這個規定,成為《刑事補償法》最令人詬病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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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判死刑,你也有責任
我們來看幾個冤案當事人的例子。
蘇建和案的 3 名當事人,曾經被羈押 4170 日。在後來的刑事補償案件,他們請求 5000 元折算一日,法院卻只補償一日 1200、1300 元。理由是,蘇建和「自白」有拿菜刀押被害人(但這個自白卻很有可能是被刑求出來的),造成國家誤判、而且 3 名當事人學歷不高,也依「社會通念」再扣下去。
2015 年獲判無罪的徐自強,曾被羈押 5624 天。獲得平反後請求刑事補償,以一日 5000 元折算。法院認為他從 26 歲被關到 43 歲,處在隨時會被執行死刑的壓力下,而且羈押 16 年造成社會與社會脫節,還要繼續面對訴訟,因此同意每日 5000 元計算,共補償 28120000 元。
鄭性澤在 2002 年被指控涉嫌殺人,2006 年被判處死刑確定,直到 2017 年法院開啟再審才獲判無罪,期間被羈押 4322 天,請求刑事補償時也以一日 5000 元計算。但法院卻因為鄭性澤在本案中確實有攜帶槍枝子彈的「違法不當行為在先」,有一部分可歸責在他身上,因此一天只補償 4000 元,總計 1728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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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謝志宏
去年,謝志宏平反後請求刑事補償,以一日 5000 元計算,高等法院卻以 3500 元計算。他被羈押 6834 天,總共補償 2391 萬 9000 元。
法院的理由是,2000 年警方沒有將謝志宏否認犯行的「行蹤交代稿」移送檢察官,而謝志宏和他的律師之後也沒有要求法院調查這個證據,認為謝志宏「有所忽略」,可歸責於他,一天只補償 3500 元。
謝志宏和他的律師在最開始審判時,也有所疏忽,所以這部分「可歸責於他」,所以只補償 3500 元,剩下 1500 元駁回。
謝志宏不服聲請覆審,司法院的刑事補償法庭在覆審之後,認為法院先前的認定有問題,因此撤銷被駁回的 1500 元,發回台南高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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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賠太少?」
有媒體報導這件事,下標時以「嫌太少提覆審成功」,這個下標的方式,很值得重新思考。
當你被關了十幾年,人生從此中斷,每天面臨隨時會被槍決的恐懼,好不容易等到被釋放的那天卻人事已非,還要再等幾年,司法才會還你一個無罪判決。
之後你依法請求補償的時候,法院可能還會覺得,你也要為你自己被關負起一定的責任,把你已經被國家摧殘到面目全非的人生再打個折。
當你付出十幾年的歲月,你還會覺得這是「嫌太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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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白話文運動 #謝志宏 #蘇建和 #鄭性澤 #徐自強 #冤案 #死刑
「期間計算司法院」的推薦目錄:
期間計算司法院 在 高嘉瑜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嘉瑜與財政部蘇建榮部長,就前兩會期長期追蹤的各項議題,以及財政部第三會期的重點法案,進行意見交流,重點如下:
✅貨物稅應整體改革,朝綠色稅制發展整合
雖然在上個會期末行政院針對汽機車汰舊換新補助延長提出院版草案,且該政策獲得朝野支持,在第三會期開議後就會迅速排審並通過,但嘉瑜仍要重申,汰舊換新補助政策立意良善但治標不治本,無論是減輕國人購車負擔,或是改善國內車輛車齡老化問題,乃至於最終達到節能減碳、改善空汙等政策目標,根本之道還是在於直接調降汽機車貨物稅稅率。
由於行政院先前答覆嘉瑜稱「不宜單就(汽機車)特定課稅項目個別進行檢討」,嘉瑜今天也再次要求蘇部長,財政部應就貨物稅整體稅制進行通盤檢討,並會同經濟部及環保署朝能源稅的方向進行改革,當前國際趨勢皆是朝綠色稅制整合,課徵項目多是對能源、水汙、空汙、碳稅等名目,將貨物生產過程對環境造成的外部成本由企業負擔,目前的貨物稅稅率不一且將外部成本轉嫁到消費者身上,對於國人來說非常不公平。
✅電動車牌照稅免徵將於今年底截止,至今仍未能確定是否展延!
起初為了鼓勵消費者選購電動車,政府於 2012 年 1 月 6 日起電動汽車、12.1HP 或 12.3PS 馬力以上的電動機車實施 6 年免徵牌照稅,在 2017 年再展延一次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同時還免徵貨物稅。
電動車高額的牌照稅始終是勸退眾多車主的一大主因,以特斯拉為例:按車型差異,牌照稅徵收金額可從最低1萬元到最高近12萬元!在全球推動綠能發展的趨勢下,如此高額的負擔必然會阻礙國內電動車產業發展,電動車的稅務優惠政策有展延的必要性。
然而隨著 2021 年到來,對於今年年底即將到期之免徵牌照稅及貨物稅政策是否繼續展延?財政部至今卻仍在評估,無法給嘉瑜一個確切的答覆,嘉瑜呼籲財政部應考量國際電動車發展潮流,盡速確定展延電動車免徵牌照貨物稅,促使民眾購買電車誘因,以落實綠能發展與國際接軌,嘉瑜在此會期提出相關修法草案。
✅本會期應盡速通過,稅捐稽徵法第41條提高逃漏稅之罰則!
由於現行稅捐稽徵法對於有心人士透過法律逃漏稅行為,刑事處罰過低且常發生刑罰與行政罰失衡情形,嘉瑜提案修正逃漏稅行為所課之處罰數額,希望能達到遏止逃漏稅之目的。而今日嘉瑜也與蘇部長討論提高罰則之可行性與稽查逃漏稅的人力量能是否完備等問題,與部長對談後有些收穫。
除此之外,財政部新會期重點修法,也將聚焦在土地增值稅、稅捐稽徵法等修法,回應司法院釋字第779號解釋,都市計畫內案件免土增稅,而非都市計畫內沒有免稅,違背租稅公平,修法後將一體適用免稅。嘉瑜也將會在新會期中持續監督、並提出相關修法草案。
✅房地合一稅漲價歸公、囤房稅稅基稅率偏離現實 財政部須面對!
房地合一稅、囤房稅問題,嘉瑜長期關注許久,也提出許多落實居住正義的提案,其中囤房稅稅基與各縣市政府稅率執行問題,早已引人詬病。
目前看來囤房稅落實仍是難題!現行單一家戶第四屋才加重稅率,早已被公認是有名無實。最近財政部僅公布個人全國總歸戶,而未公布家戶總歸戶的情況來看,財政部仍是避重就輕。不只提高稅率而各縣市房屋稅基偏離實際市價,原因出自評定現值之計算,雖有一套看起來完備的公式,但和現實卻完全脫鉤,根本是各縣市自由心證。
嘉瑜也趁著今天之機會,向蘇部長提出除了盡快研議囤房稅稅率外,也要求財政部在新會期,盡速通盤檢討現行的房屋稅基(即房屋評定現值)過低等問題,盡速研議變更房屋現值評價方法;另外,關於評定房屋現值的不動產評價委員會,嘉瑜也認為專業性並不足夠,翻開房屋稅條例,專家學者組成不超過一半,甚至地方民代也能成為委員,評價委員會做出的評定專業性是否足夠?令人存疑。
✅自用宅勾稽 落實包租代管 釋出空屋抵稅
依照房屋稅條例,「房屋無出租使用」、「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三戶以內」才能適用自住房屋1.2%稅率。但是,實務上只要房屋合計未滿3間且未被查到出租,即會被判斷為自住房屋,稅捐稽徵機關並無法有效勾稽。
嘉瑜曾在質詢時要求財政部應研議其他有效勾稽方法,同時,應輔導房東加入包租代管計畫,讓其房屋能適用公益出租人適用之稅率,降低租屋黑數。
今天也向財政部強調嘉瑜的主張,認為包租代管政策應由財政部與內政部,共同研擬相關政策誘因,促使房東能將其所有之房屋出租、並能優惠抵稅。
另外,也應訂落日期間,若逾期仍有逃稅狀況,應予裁罰,蘿蔔與棒子兼施。高房價問題真的是台灣人的噩夢,解決高房價問題當然也不是單憑房屋稅改革就能達成,需要跨部會共同努力,方能達成。嘉瑜在立法院也會持續關注房屋稅、土地稅法規不合時宜之處,落實居住正義。
期間計算司法院 在 我的紫袍夢-3年9月的檢察官日誌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轉貼】劍青檢改聲明(110.2.17):請「萬年二審」走下神壇 都回一審辦案
針對法務部109年度檢察官職務評定有關高檢署標準,及台中高分檢主任建議中檢檢察官「自請評鑑」乙事,本會聲明如下:
一、檢察機關一二審輪調歷練應全面實施,請「萬年二審」回一審辦案
台中高分檢部分主任長期脫離第一線偵查實務,甚少體察基層檢察官工作負擔,案件不思自行依法偵查,常有不適當的撤銷發回,甚至針對性撤銷發回,為基層檢察官所詬病,案件因此懸未確定而招致民怨,亦非新聞。自2017年司改國是會議推動實施一二審輪調歷練制度後,此類「舊二審」晉升為「萬年二審」,幾乎無法管考、無人監督,少數人更恣意妄為,久佔稱王將直到退休,等於擁有無限的權力,已成為阻礙檢察機關進步之疾患。如今情況益發嚴重,濫以「重大缺失」為由,恣意累計缺失件數,針對未順己意或持不同法律見解之基層檢察官濫施懲罰,近日更放話要中檢檢察官「自請評鑑」。本會呼籲法務部正視「舊二審」改革阻礙,應開始研議推動「舊二審」回到一審辦案,或者勸說或者勸退(休),亦籲請台中高分檢檢察長勿再坐視特定主任不當言行,禁止其等恣意發回、恣意評量缺失之權力,以免不懂裝懂胡亂命令,干擾中部地區基層檢察官辦案,保障中部地區民眾權益。
二、「高檢署審核意見表」程序及內容不當,請停止適用否則明文公告「僅供參考」
本會已於109年11月20日透過檢審會反映,法務部及高檢署「審核意見表」,已然違反法務部《檢察官職務評定辦法》之程序,架空各地檢署「職務評定審議會」獨立評定之權限,「審核意見表」更添加《檢察官職務評定辦法》所無的「高檢署業務檢查或再議評列重大缺失3件」指標,卻無完整配套,任由高(分)檢署檢察官自行秘密評判,其程序與內容均有違法不當,應予廢止停用。嗣經檢審會主席陳明堂次長當場裁示,審核意見表「僅供參考」,並請檢察司就函文語意誤解部分研議調整。
然本次職務評定過程中,「僅供參考」之審核意見表竟無端「死而復生」,淪為若干地檢署照抄引用之依據,使諸多地檢署職務評定審議會審查認為工作表現良好之檢察官,淪為遭提報法務部究責之羔羊,衍生程序混亂且考評不公的現象。當前基層偵查工作超重,風險極高,動輒得咎;反之,「萬年二審」高踞神壇,十幾年不辦案,重大缺失竟由「萬年二審」片面認定?法律見解或作法不同,是否屬於重大缺失?不符合「萬年二審」的習慣做法,是否屬於重大缺失?重大缺失的件數如何計算?內勤1件同時訊問4個被告,直接算你4件重大缺失,一次讓你超過3件破錶,是否有針對性?「萬年二審」迴避刑事訴訟法所定之自為偵查義務,「無辦案即無缺失」,輒以小故發回地檢署續查,同時片面濫行指謫基層檢察官「重大缺失」而大顯官威,制度面上顯已悖於「權責相符」之基本原則甚明。
高檢署「審核意見表」已遭台中高分檢有心人士濫用,本會建議直接停用,否則請法務部公告明示「僅供參考」,各地檢署收到高(分)檢署提報重大缺失時,若要納入職務評定不予良好的討論名單,應該提供該檢察官申辯機會,藉由一二審之間法理論述的相互說服形成案例與標準。
三、籲請優化檢察內勤實務,強化司法效能
我國現行犯逮捕後一律解送地檢署,未如歐美日法治國家解送法院由法官(或治安法官)辦理羈押具保,是有我國獨特之檢察官內勤制度。實務上,檢察官內勤24小時值班期間案量動輒7、80件,某些地檢署甚至破百件,春安或擴大臨檢期間,一個內勤檢察官連續訊問可能長達7、8小時,問到凌晨家常便飯,移送案件更是五花八門,小則酒駕吸毒,大則持槍殺人,近年來家暴、性侵、監護家中幼童等社會安全網繁複程序,最近司法院更開始研議推動精障罪犯「緊急監護」修法,這一切都必須在24小時內完成,扣掉警察16小時檢察官只剩8小時,未來內勤檢察官十八般武藝樣樣要會,少做一項就是懲處,高張力、長時間的內勤偵訊,可謂是內勤檢察官的嚴峻挑戰。
此次爭議肇因於台中地檢署內勤一次同時訊問多位酒駕犯,然而據本會訪查,此作法並非該檢察官首創,於若干地檢署皆曾經內勤檢察官使用。雖法無明文許可,法亦無明文禁止,允當與否,本就見仁見智。但保持開放心胸鼓勵革新,乃制度改革之基石。高(分)檢署一概以無此慣例直接封殺,直接提報4件重大缺失及年度考評不良好,不僅過苛,更是扼殺任何變革於萌芽。實則,檢察官內勤的目的,是要確認羈押具保與否,與一般訊問為求發現真實之目的不同,憲法及法律亦限制拘禁不得超過24小時。本會認為,倘若當日解送人犯過多,為能於24小時內妥善處理,不排除例外容許內勤檢察官得針對酒駕、吸毒等證據明確之案類(僅需確認人別及初驗報告),在徵得被告同意後,可一次同時訊問多人或諭知多人具保、請回,使被告、家屬與辯護人能即早覓保處理之可能性,尤其在春安或擴大臨檢期間,更有開放彈性,簡化流程之實務需要,此與憲法保障人權本旨無違,實宜保持開放心胸,作為研議討論改良優化的作法之一。
多年來,法務部及高檢署未深入思索如何改良優化內勤,亦未賦予內勤足夠資源,連法警值班人力都不夠,那些「萬年二審」幾十年都不用熬夜值內勤,有何臉面指責地檢署內勤重大缺失。本會沉痛呼籲,請「萬年二審」回來一審辦案,如果捨不得放棄占缺,可以先申請回一審支援「內外勤辦事」,參加各地檢署之輪值排班(尤其高檢署緝毒安居專案期間)。國家法治能否進步,在於從憲法及法律精神去思索與推進制度改革,希望法務部及高(分)檢署能藉此機會,研議改進檢察內勤法制與實務,包括研議推動《刑事訴訟法》第92條有關准不予解送範圍自1年以下有期徒刑放寬至5年以下之修法,優化內勤制度,提供充足資源,於國於民皆有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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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
關於「高檢署審核意見表」適法性的討論:
🔥2020年10月,高檢署違法越權插手地檢署檢察官職務評定:
–〈檢仔聊齋(十五):培養乖乖牌檢察官?高檢署插手職務評定的惡果〉 :http://bit.ly/36Xa7i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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