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虹安爭取成功!兼任教師們今納入紓困4.0補助對象🎉 🙌
繼日前虹安替私幼家長們請命,成功爭取「6月先不繳學費,復課後依比例收費」後,虹安這次又替兼任教師們爭取成功,將原是紓困孤兒的兼任教師納入紓困4.0補助對象!
虹安在6月15日與 台中市議員 陳廷秀共同召開記者會,替嚴峻疫情下,被遺忘的兼職老師們請命,呼籲教育部不應讓兼職教師成為制度漏洞下的受災戶。並且也在上週立法院召開臨時會時, #提案要求 教育部補助 #未具本職之課後照顧班教師 ,及 #代課或兼職教師等非編制之非典型勞動者 等對象,希望能更全面照顧到在教育第一線努力的每位教師與同仁。
行政院昨公布紓困4.0執行成果及精進作為,其中為 #課後外未具本職人員 ,提供5月19日至7月日2鐘點費補助!對象包括:課後照顧服務班兼職服務人員、課後社團外聘教師、公立幼兒園教師助理員等。而 #學校課程內其他鐘點人員 ,亦依5月19日至7月2日已排定之授課節數或固定班表給付鐘點費或薪資,對象包括:短期代理(課)教師、特殊教育助理人員、公立學校(幼兒園)司機、隨車人員等。
另外,自疫情爆發、各級學校被迫停課,許多私幼業者向虹安陳情表示遇有經營困難問題,儼然成為了疫情下的重災戶,虹安人同此心,在上週立法院召開臨時會時,亦提案要求教育部協助幼教產業度過疫情難關, #提高補貼業者相當之費用支出 。因此,此次紓困4.0精進作為中,亦補貼私幼營運資金貸款利息補貼。
虹安肯定教育部廣納建言,並付諸行動、造福國人,惟指揮中心昨公布第三級警戒延長至7月12日,百工百業未來持續承受的衝擊依然不容忽視!虹安作為一位民意代表,除了持續監督政府,未來更會積極爭取國家人民福祉,共同將紓困拼圖一步一步拼湊完整💪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4,500的網紅林佳龍,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林佳龍委員今在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質詢教育部次長陳益興時表示,許多父母將放學後的孩子託付於鄰近安親班或補習班的情形,益發普遍,然近年屢傳補習班教師性侵學童案,他已參酌「教師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及「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提案修法,增訂「補習及進修教育法案」第九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並呼籲教育部必須針對違法情...
未具本職之課後照顧班教師 在 林佳龍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林佳龍委員今在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質詢教育部次長陳益興時表示,許多父母將放學後的孩子託付於鄰近安親班或補習班的情形,益發普遍,然近年屢傳補習班教師性侵學童案,他已參酌「教師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及「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提案修法,增訂「補習及進修教育法案」第九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並呼籲教育部必須針對違法情事嚴訂罰則,加強宣導,並徹底落實,以避免狼師將魔爪伸向學童的憾事再次發生。陳益興次長回應教育部的修正案已增訂罰則,但法案仍未送行政院核定,教育部承諾會將委員提案的修法動議併入部版的法案修正條文。
林佳龍感嘆現今台灣的小孩似乎並不快樂,除放學後仍得去補習班或安親班「加班趕功(課)」,甚至在未進入小學就得參加才藝課程,而這樣的情形,亦加深社會大眾對於十二年國教實施後能否令台灣的學童在成長過程中適性發展、快樂學習之疑慮。目前台灣的三、四年級學生,近八成課後有安排安親、補習、才藝或課輔,其中有六成安親或補習的天數為5天以上,甚至有超過一成以上至晚上九點才能回家,「功時」之長,「透早就出門」,每天將近12小時要待在外面,「三餐老是在外」,無法和家人共進晚餐,令人咋舌與心疼。
針對安親班或補習班儼然成為孩子們下課後的第二個學校的現象,林佳龍委員指出,2006年迄今,台灣短期補習班增至18962家,成長六成,規範相對較為嚴格的課後托育中心(即安親班)家數則減少兩成四。許多「補習班」兼營「安親班」,遊走法律邊緣,根據兒福聯盟的調查報告,超過兩成五的國小學童所去的是沒有立案的安親班或補習班,且依補習班立案標準,其無樓層限制、活動面積較小、師生比甚至高達一百人,能否保障較長時間「安親」的安全需求,著實令人擔憂。
林佳龍呼籲教育部能夠盡速完成「補習及進修教育法案」之修訂,除定期稽查各安親班或補習班的立案狀況、師資與設施設備外,更應盡速建立狼師通報機制與罰則,以提供一個令家長和孩子安心的課後照顧與學習空間。
補習及進修教育法原條文第九條 (各級補校之主管機關 )
國民補習學校、進修學校及短期補習班之設立、變更或停辦,依下列各款之規定:
一、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補習學校,由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
二、高級中學及職業進修學校,由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
三、專科以上進修學校,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
四、短期補習班,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其設立及立案之條件與程序、設備與管理、師資、費用之收繳方式、班級人數及學生權益之保障、檢查、獎勵、註銷與撤銷立案之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規則,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林佳龍委員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新增第二項及第三項條文修正草案
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擔任短期補習班之負責人或教職員工;其已擔任者,應予以解聘、解僱或免職:
一、曾有性侵害、性騷擾或虐待兒童行為,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二、對他人為性騷擾,經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依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條科處罰鍰確定。
三、經主管機關或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四、曾經主管機關或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屬實,並經該管主管機關核准解聘或不續聘。
五、經主管機關或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屬實,且情節重大。
六、行為不檢損害兒童權益,其情節重大,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補習班聘用、僱用之教職員工,有前項情形者,補習班應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將處理情形通報其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建議新增
原條文第二十五條 (罰則 )
短期補習班辦理不善、違反本法或有關法令或違反設立許可條件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視情節分別為下列處分:
一、糾正。
二、限期整頓改善。
三、停止招生。
四、撤銷立案。
增訂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條文修正草案
短期補習班違反第九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者,直轄市、縣 (市)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視情節輕重,處負責人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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