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行業及工作者,不適用勞基法?】
醫師納入勞基法吵得沸沸揚揚,你知道還有哪些行業不適用勞基法嗎?我自己是不知道啦,所以查了一下。
原來軍、公、教都不算在勞基法適用範圍;運動員也不算在內。
比較讓我驚訝的是,A.3的《未分類其他餐飲業》,其中包含了:
夜市、巷弄間飲食、小吃、飲料攤勞工,以及宴席包辦(如外燴)的受雇總舖師和「水腳」(廚師幫手)等。
所以之前路邊看到的一些飲料店,徵工讀生的薪水低於最低基本工資也是合法的囉?(只是社會觀感不佳而已)
------ 不想點連結的,直接下面看 ---------------
大家可以來對照看看:
(A) 不適用之各業
1. 農田水利會。(107年7月1日起適用)
2. 國際組織及外國機構。
3. 未分類其他餐飲業。(依行業標準分類第6版)
4. 家事服務業。
(B) 不適用之各業工作者
1. 公務機構﹝技工、工友、駕駛人、臨時人員、清潔隊員、停車場收費員、國會助理、地方民代助理除外﹞之工作者。
2. 公立各級學校及幼稚園、特殊教育事業、社會教育事業、職業訓練事業等﹝技工、工友、駕駛人、臨時人員除外﹞之工作者。
3. 公立醫療院所﹝技工、工友、駕駛人、臨時人員除外﹞之工作者。
4. 公立社會福利機構﹝技工、工友、駕駛、臨時人員除外﹞之工作者。
5. 公立學術研究及服務業﹝技工、工友、駕駛人、臨時人員除外﹞之工作者。
6. 公立藝文業﹝技工、工友、駕駛人、臨時人員除外﹞之工作者。
7. 私立各級學校之編制內教師、職員及編制外僅從事教學工作之教師。
8. 國防事業﹝非軍職人員除外﹞之工作者。
9. 醫療保健服務業之醫師。
10. 職業運動業之教練、球員、裁判人員。
11. 未分類其他組織中,國際交流基金會、教育文化基金會、社會團體、地方民意代表聘(遴)、僱用之助理人員、依立法院通過之組織條例所設立基金會之工作者及大廈管理委員會,適用勞基法。除上開情形外,其餘皆不適用。
※註:
(1)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84條規定,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其有關任(派)免、薪資、獎懲、退休、撫卹及保險(含職業災害)等事項,應適用公務員法令之規定。
(2) 公營事業單位如係勞動基準法之適用行業,有關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提繳,除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免提繳外,其餘勞工皆比照一般適用勞基法之行業,提繳積欠工資墊償基金。
(C) 其他不適用者:
1. 事業單位之雇主、委任經理人。
2. 技術生、養成工、見習生、建教合作班之學生。
http://www.bli.gov.tw/sub.aspx?a=m%2FmRcr6RwJo%3D
「未分類其他餐飲業之工作者」的推薦目錄:
未分類其他餐飲業之工作者 在 鄭運鵬專頁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藉週刊王誤報,再複習一下公務員的休假】
今天出刊的週刊王的主題報導「總統府淪為血汗工廠」,第一段節錄如下:
「當初將蔡英文拱上總統寶座的年輕幕僚,進入府內擔任同屬「勞工階級」的「聘用機要」與「聘用研究員」,每月總加班時數,卻動輒超過50小時,甚至飆破100小時!不僅拿不到合理加班費,還得24小時待命,遠超過《勞基法》每月加班時數,最高上限為46小時之規定,總統府儼然成為最大的血汗工廠。」
趁這個機會複習一下公務員的部分勞動條件:
1,公務員多數不適用勞基法,所以沒有加班時數46小時上限的問題。
2,公務員因為不適用勞基法,所以雖然法律名稱是周休二日「例假日」,但事實上是勞基法第休假日,都可以加班。
3,公務員的加班費,常常因為預算不足而無法請領,這倒是事實(總統府加班費夠不夠我就不知道了),但都會改為補休,政府一分鐘都ㄠ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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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適用範圍❵
自民國73年起,中央主管機關分階段指定適用勞基法之行業。目前除下列各業及工作者不適用勞基法外,其餘一切勞雇關係,均適用勞基法:
(一)不適用之各業
1.農田水利會。(107年7月1日起適用)
2.國際組織及外國機構。
3.未分類其他餐飲業。(依行業標準分類第6版)
4.家事服務業。
(二)不適用之各業工作者
1.公務機構﹝技工、工友、駕駛人、臨時人員、清潔隊員、停車場收費員、國會助理、地方民代助理除外﹞之工作者。
2.公立各級學校及幼稚園、特殊教育事業、社會教育事業、職業訓練事業等﹝技工、工友、駕駛人、臨時人員除外﹞之工作者。
3.公立醫療院所﹝技工、工友、駕駛人、臨時人員除外﹞之工作者。
4.公立社會福利機構﹝技工、工友、駕駛、臨時人員除外﹞之工作者。
5.公立學術研究及服務業﹝技工、工友、駕駛人、臨時人員除外﹞之工作者。
6.公立藝文業﹝技工、工友、駕駛人、臨時人員除外﹞之工作者。
7.私立各級學校之編制內教師、職員及編制外僅從事教學工作之教師。
8.國防事業﹝非軍職人員除外﹞之工作者。
9.醫療保健服務業之醫師。
10.職業運動業之教練、球員、裁判人員。
11.未分類其他組織中,國際交流基金會、教育文化基金會、社會團體、地方民意代表聘(遴)、僱用之助理人員、依立法院通過之組織條例所設立基金會之工作者及大廈管理委員會,適用勞基法。除上開情形外,其餘皆不適用。
※註:
(1)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84條規定,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其有關任(派)免、薪資、獎懲、退休、撫卹及保險(含職業災害)等事項,應適用公務員法令之規定。
(2) 公營事業單位如係勞動基準法之適用行業,有關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提繳,除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免提繳外,其餘勞工皆比照一般適用勞基法之行業,提繳積欠工資墊償基金。
(三)其他不適用者:
1.事業單位之雇主、委任經理人。
2.技術生、養成工、見習生、建教合作班之學生。
http://wantweekly.chinatimes.com/20170328005662-26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