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生活卻不能合作,那何必一起生活。
如果問我,我們為孩子示範的最重要的一項生活能力是什麼,我會說是與他人建立健全關係的能力。人生的幸褔,取決於人際關係的品質。這可能比其他諸多因素都更能決定孩子成年後是否成功。
有時候人會因為生氣而中止合作,想用冷戰來教訓對方,迴避商量,不解決問題也不再溝通。夫妻之間最壞的情況就是睡覺還在賭氣。結果不只歧見沒解決,覺也睡不好。
取自《養出內心強大的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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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朋友,早安:
昨天的贈書直播,談到這本書不只可以用在親子,面對伴侶、配偶、同事、朋友……,都可以拿來檢視一番。歡迎還沒收看直播的朋友,可以點開連結,並且參與贈書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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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本書重視的幾個核心價值,可以縮寫為「TRICK」,分別為:
信任(Trust)、
尊重(Respect)、
獨立(Independence)、
合作(Collaboration)、
善良(Kindness)。
作者進一步解釋:
#信任:世界正面臨信任危機。家長心存恐懼,讓孩子也感到恐懼──不敢做自己、不敢冒險、不敢挺身對抗不公義。信任必須從我們自身做起。我們若對自己做的決定有信心,就能夠信任孩子踏出重要且必要的每一步,慢慢培養自己的力量和獨立心。
#尊重:對孩子,我們所能表現的最基本的尊重,就是尊重他們的自主意志和個性。每個孩子各有天賦,同樣都是送給這世界的禮物,我們身為父母的責任,是去培養那項天賦,不論那是什麼。這跟告訴孩子要當怎樣的人、選擇怎樣的職業、人生該是什麼模樣恰恰相反:尊重,是在孩子辨認及追求自己的目標時,在一旁支持他們。
#獨立:有信任和尊重紮下的堅實基礎,才有獨立。很早就學會自制和責任感的孩子,未來有更充分的準備面對成年後的考驗,也有能力創新和跳脫框架思考。真正獨立的孩子有能力化解逆境、挫折和無聊這些人生無可避免的面相。即使周圍一團混亂,獨立的孩子仍會感覺到自己是能控制局面的。
#合作:合作的意思是能在家庭、學校或職場與人共事。對父母來說,代表要鼓勵孩子投入討論、參與決策,乃至於一同制定規則。在二十世紀,守規矩是最重要的技能,父母主宰全局。進入二十一世紀,唯命是從不再有用,我們不該再指揮孩子做事,而要徵詢他們的想法,與他們一起找出解決方案。
#善良:比起對待陌生人,我們對身邊最親近的人往往少了善良和體貼,這一點很奇怪但卻是真的。父母愛孩子,但就因為與孩子太熟,常常也省略了基本的善意。而孩子也不盡然會效法榜樣,把善良當作待人處事該有的行為。真正的善良包含感恩和寬恕、為他人服務,以及關懷自身以外的世界。我們應該讓孩子看見,讓他人的生活過得更好,就是最令人感動、回饋也最大的一件事。
祝願您,也能思考屬於您個人的核心價值,並且能以行動展現自己的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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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人生幸不幸福,取決於人際關係
【文/ 艾絲特•沃西基】
如果問我,我們為孩子示範的最重要的一項生活能力是什麼,我會說是與他人建立健全關係的能力。人生的幸褔,取決於人際關係的品質。這可能比其他諸多因素都更能決定孩子成年後是否成功。對很多人而言,意義最重大的是與配偶或伴侶的關係。但現今不是每個人都擁有長期伴侶關係,也不見得符合傳統家庭定義。你可能喪偶,可能是出於自願或環境所致的單親父母,相同概念依然適用於你。你的人際關係品質,包括與朋友、家族成員、同事及其他照顧者的關係,將會深深影響孩子往後的人際關係。孩子經由觀察你來學習社會如何運作、人與人如何相處、衝突如何解決。如果我們與人的關係冷淡刻薄,孩子也會承受苦果。和配偶、伴侶、同事朋友的關係積極正面,等於給了孩子最好的機會把人生過得充實快樂。
我很早就承認,長期經營伴侶關係不容易。結婚五十五年的人,誰都有過掙扎。我和史丹的婚姻至今仍是未完成品,我們每天依舊要為關係努力。以前撫養女兒,我們為信仰爭吵(史丹是天主教徒,我信猶太教)、為教養作風爭吵(史丹比較嚴格,我比較重合作),又因為史丹的工作,我們很多時間分隔兩地。但我們忠於彼此,目標一致,都是為孩子營造一個溫暖友愛的家。我們沒有完美的房子,但有一個溫馨的家,為女兒打造了還算舒適的生活。我們的婚姻也同樣不完美,但我們愛著對方、忠於對方。世上沒有完美的婚姻。年輕人要明白,好萊塢愛情故事只存在於電影裡。我們蒙騙自己,以為可以「從此你我不分」或「愛能克服萬難」。現實生活不是這樣。
婚姻的本質是妥協。這聽起來很基本,但值得再三強調。婚姻中的雙方都必須犧牲。婚姻是夥伴關係,不是競爭關係,不該計較得失,覺得「我雖然吵贏了買洗碗機,但他上個月花的錢比我多」。有時候其中一方付出的會比另一方多,或許明年又會反過來。不停計較,就會忘了本來的目標,也就是與對方在一起,創造一個相愛的環境養兒育女。
不過,婚姻也能讓生活過得無比滿足。史丹和我共享了五十多年的回憶:我們一起認識的人、去過的地方、一起犯的錯、曾經有過的荒誕想法。我們可以坐下來,一頁一頁重溫一百多本相簿,相片記錄了我們的一生。這種感覺與相伴五年、十年的伴侶不同,我們共同累積了這麼長的人生經驗。我們有年輕時的回憶,坐在史丹的偉士牌機車後座,或我們買的第一部車(福斯金龜車,小到我滑雪受傷膝蓋不能彎的時候,根本坐不進去),繞著柏克萊校園兜風。我們開車遊歐洲,史丹當駕駛,我當導航,雖然我找不出我們在哪裡(有幾次是史丹的錯,他開出地圖範圍了!)還有我們與女兒共同打造的家,看著她們各自長大,家族逐漸擴張,多了九個可愛的孫子。我還能對誰述說這一切? 還有誰能填補我記憶的漏洞? 沒有別人了。我很不喜歡去想,生命中沒有史丹會是什麼感覺。我們都會損失巨大。彼此都有一整段人生曲線會倒塌瓦解。
但有很多關係是會結束的。我看過我的朋友、我的家人結束關係,我相信你也看過。根據我多年觀察各種關係,婚姻、友誼、親子關係如果少了基本的TRICK,沒有哪一種關係能健全運作。各種關係都有可能失去這些基礎價值,在配偶間特別明顯。夫妻離異不見得都是因為外遇這一枚大炸彈。偶爾的確是,但會發生外遇,往往也是因為TRICK不見了。關係生變還有很多其他原因,例如對共同目標看法不一、性需求不同、因為成長而漸行漸遠,但上述原因全都是少了這些基本價值所導致的結果。
#缺乏信任。你不再信任伴侶的那一刻,就是關係開始慢慢瓦解的一刻。但是請想一想,對方有讓你嫉妒或懷疑的理由嗎?如果沒有,請相信你們心中都在乎對方的幸福。相信你們當初的承諾。有疑慮就積極消除。要記住,破裂的信任依然能夠修補。
#缺乏尊重和愛。離婚的最大主因是缺乏尊重,一旦失去尊重,往往很難再找回來。尊重代表你珍惜且能欣賞對方。任何情況下,你都是對方的頭號支持者。你不會因為對方犯了一個錯誤就突然發飆。假如出了問題,第一時間要設法了解問題癥結,永遠要先假定不是對方的過失,別急著指責對方。也別妄下結論,要給對方解釋的機會。
#缺乏獨立和隱私。成年人即使結婚了也需要隱私。關於婚姻的一個謬論,就是認為凡事都得結伴。事實上,人人都需要獨立和喘息空間。總是綁在一起是束縛也是限制。我結婚超過半世紀,很早就意識到,我和史丹不必什麼事都一起做。我們可以各自和朋友出外用餐,甚至各自和朋友去旅行。很多人好奇這樣好嗎? 我覺得很好。我和丈夫當然還是很常在一起,但也有獨立行動的自由。我們也給彼此隱私,這不代表隱瞞重要的事,而是我們重視自主與自由。
#缺乏合作及溝通。婚姻關係若涵蓋教養,就需要極大的合作,尤其是事關如何照顧孩子。一起生活卻不能合作,那何必一起生活。有時候人會因為生氣而中止合作,想用冷戰來教訓對方,迴避商量,不解決問題也不再溝通。夫妻之間最壞的情況就是睡覺還在賭氣。結果不只歧見沒解決,覺也睡不好。很多人雖然明白,但仍不免違背準則。負面記憶累積多了又沒有獲得原諒,就成了關係結束的開端。溝通管道斷裂,誰也不想道歉或接受道歉。這也是不少友情或親子關係決裂的原因。不論年紀,原因都是一樣的。
#缺乏善意,做不到寬容。善意應該是關係中的日常習慣。微笑、幫忙提沉重的購物袋、出入時順手扶著門、烹調對方喜歡的菜色—這些都是基本禮貌,平凡卻重要,為什麼換作身邊最親近的人,我們卻常常忽略了? 我猜是因為生活日趨忙碌,但表現善意又花得了多少時間? 至於寬容,不能寬容別人,就無法建立人際關係。寬容代表謙虛,代表不計較。也代表把關係和家庭看得比瑣碎的歧見更重,甚至超越更大的爭論。追根究柢,什麼比較重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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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文字取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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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結婚後離婚行為能力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本日最重要的課題:同志可以結婚,但就代表這趟法律關係可能會有盡頭】
所以接下來,同志們你必須注意你有哪些權利。
■ 婚姻權利
同婚專法第24條第2項:民法以外之其他法規關於夫妻、配偶、結婚或婚姻之規定,及配偶或夫妻關係所生之規定,於第二條關係準用之。但本法或其他法規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 所以基本上異性婚姻所享有的權利,同性婚姻都可以享有。(注意當然還是有差異)
■ 勞工請假
勞動基準法第43條:勞工因婚、喪、疾病或其他正當事由得請假;請假應給之假期及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勞工請假規則第2條:勞工結婚者給予婚假八日,工資照給。
➡︎ 同性婚姻也當然準用婚假之規定。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第5項: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假五日
➡︎ 女同性戀者可以適用!
■ 勞動條件及福利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9條:雇主為受僱者舉辦或提供各項福利措施,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0條:雇主對受僱者薪資之給付,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其工作或價值相同者,應給付同等薪資。但基於年資、獎懲、績效或其他非因性別或性傾向因素之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 許多公司會提供員工家庭生活有關的福利,亦應給予同性婚姻
■ 預立醫療決定
病人自主權利法第9條第2項:意願人、二親等內之親屬至少一人及醫療委任代理人應參與前項第一款預立醫療照護諮商。
➡︎ 病人預立醫療決定,同性婚姻配偶可參與醫療照護諮商
■ 家屬病情知情權
醫療法第63條:醫療機構實施手術,應向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說明手術原因、手術成功率或可能發生之併發症及危險,並經其同意,簽具手術同意書及麻醉同意書,始得為之。但情況緊急者,不在此限。前項同意書之簽具,病人為未成年人或無法親自簽具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簽具。
醫療法第64條:醫療機構實施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侵入性檢查或治療,應向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說明,並經其同意,簽具同意書後,始得為之。但情況緊急者,不在此限。前項同意書之簽具,病人為未成年人或無法親自簽具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簽具。
醫療法第65條:醫療機構對採取之組織檢體或手術切取之器官,應送請病理檢查,並將結果告知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
➡︎ 同性婚姻自然也是家屬,上面也都會適用。
■民法
第194條(侵害生命權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第195條(侵害身體健康名譽或自由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 現在,只要同志結婚,配偶當然都適用了。
■人工生殖法?
第11條:夫妻符合下列各款情形者,醫療機構始得為其實施人工生殖:一、經依第七條規定實施檢查及評估結果,適合接受人工生殖。二、夫妻一方經診斷罹患不孕症,或罹患主管機關公告之重大遺傳性疾病,經由自然生育顯有生育異常子女之虞。三、夫妻至少一方具有健康之生殖細胞,無須接受他人捐贈精子或卵子。夫妻無前項第二款情形,而有醫學正當理由者,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人工生殖。
➡︎ 這邊要注意,同性戀不能生育並非不孕症所致,似乎不符合規定。
■刑事訴訟
刑事訴訟法第27條第2項: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家長、家屬,得獨立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選任辯護人。
刑事訴訟法第35條:被告或自訴人之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家長、家屬或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於起訴後,得向法院以書狀或於審判期日以言詞陳明為被告或自訴人之輔佐人。
刑事訴訟法第180條: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拒絕證言:一、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自訴人之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者。
刑事訴訟法第217條第2項:檢驗或解剖屍體及開棺發掘墳墓,應通知死者之配偶或其他同居或較近之親屬,許其在場。
刑事訴訟法第233條: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得獨立告訴。
刑事訴訟法第248-1條:被害人於偵查中受訊問時,得由其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家長、家屬、醫師或社工人員陪同在場,並得陳述意見。於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時,亦同。
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犯罪之被害人得提起自訴。但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或死亡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直系血親或配偶為之。
刑事訴訟法第345條: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得為被告之利益獨立上訴。
第427條:為受判決人之利益聲請再審,得由左列各人為之:三、受判決人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
➡︎ 同志結婚後,上面所提到的配偶,也都可以適用了。
未成年人結婚後離婚行為能力 在 Dr. A-bau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最近吵得沸沸揚揚的婚姻平權,我原本並沒有太去關注,因為這不就是一件很自然的事情嗎?就像有的人愛吃吳郭魚,有的人愛吃鮑魚,並不是說愛吃鮑魚的人就比愛吃吳郭魚的人高級,那只是個人喜好的問題。但是看到太多荒謬且令人啼笑皆非的謬論,讓我實在很想回應啊。其中最常見的一種理論,是他們認為同性戀者只是一時迷惘,同性戀的行為是可以被矯正的。
我們來做個假設。今天,異性戀的你,你很愛你的老公或妻子,如果有一天他變得一無所有,變得貧窮,你還愛嗎?愛,因為你們是真愛。如果有一天他變老變醜,你還愛嗎?愛,因為你們是真愛。如果有一天他得了重病,只剩三十天生命,或者得了阿茲海默症,他完全忘記你了,你還愛嗎?愛,因為你們是真愛。如果有一天,他的長相個性所有條件都跟原本一樣,但卻變成了跟你同樣性別的一個人,你還愛嗎?你遲疑了,明明是同一個人,只是性別換了,你就遲疑了。如果你沒辦法繼續愛他,那表示你無法去愛一個你原本所不愛的性別,那你又為何強迫一個同性戀者去愛一個他原本所不愛的性別呢?你對性別的偏好無法扭轉,你只愛某種特定性別的人,那又為何認為同性戀者對性別的偏好能夠被扭轉呢?回過來講,如果你是個異性戀者,你所愛的這個人,任何條件都跟原本一樣,只是性別換了,變得跟你一樣,而你依然愛他,那恭喜你,你們是真愛,而且,你也成了同性戀者的一份子,既然如此,你不是更應該能理解,這世界確實有同性戀的存在嗎?
當然,上述是一種詭辯的說法。跨性別的議題其實很廣,還包括了變性,雙性戀等等。而回到婚姻平權這議題,反而是相對簡單的,因為它的核心就是兩個字,『人權』。「女人憑什麼享有跟男人一樣的投票權?還要參政?別鬧了!」,「那些長得黑黑的生物連人都稱不上,只是奴隸,我給他飯吃就不錯了!」。翻開人類的歷史,很多在現今覺得理所當然的事情,在過去卻不是如此。雖然不能說現在完全沒有歧視,但至少男女平等,各人種種族平權的觀念是普世的價值觀,一百年前的人絕對想不到黑人可以當美國總統,全世界現在有這麼多國家領導人是女人。而如今回過頭檢視那一段段抗爭史,你會很訝異明明是最基本的人權,當年卻是花這麼大的力氣,耗費這麼大的社會成本,性命,甚至美國總統林肯都因而喪命,但這些對人權的訴求並不過份,也是很理所當然的啊。我相信,後世的人來看我們現在的婚姻平權運動,應該也是這樣的感覺吧。這世界沒有亙古不變的真理或價值觀,你別忘了,兩千年前的耶穌與他的信徒們,也是少數,被視為異端的一群,所以基督徒們應該是最能體會的,畢竟你們的先知就曾是受打壓,受歧視的,耶穌甚至為此付出性命。而兩千年後的今天,再也沒有人能說,基督教是世界上的弱勢團體。曾經羅馬人認為基督教會帶來災厄,曾經黑人解放,婦女解放,也被認為會導致世界毀滅,但是有嗎?現在看歷史,會覺得非常荒謬,相信後世也會這麼看我們。
這世界沒有所謂的真理,真理,只是還沒被推翻而已。「地球怎麼可能是圓的」,「地球是宇宙的中心,太陽是繞著地球運行的」,這些在過去被視為是科學的真理,現在看起來卻滿可笑的。以前認為是對的,現在卻被證實為錯的,但將來呢?沒人說得準。會不會在未來,人類發展出更安全的受孕方法,或是用機器來培育受精卵,而男女性交受孕,還有女生懷孕分娩等等行為,反而成了少數?不要覺得不可能,幾百年前輸血也是一種被禁止的療程,但現在卻是稀鬆平常的醫療行為。DNA的發現也不過是這幾十年的時間內,而現在DNA是所有生物的遺傳物質這件事情,卻是連國小學生都知道的常識。
很多人說要守護傳統的家庭價值觀。而他們口中的傳統家庭價值觀究竟是什麼?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觀念也不過是近一百年的事情,華人世界的傳統家庭,是男主外女主內,女子無才便是德,女人要守貞,而男人上至天子,下至庶民,只要你有能力,可以坐擁無限多名妻妾,一夫多妻,才是我們所謂的傳統,我們的革命先烈們,就做了最好的示範。所以這傳統家庭價值觀究竟是什麼?如果人類結婚的目的,只是回歸最根本的生物本能,傳宗接代,那在這些人眼中,不孕者是否也沒有所謂的結婚權?儘管他是異性戀者。你的兒子或女兒,交往對象是個不孕者,那麼你會禁止他們結婚,倘若不孕的是你的兒子或女兒呢?難道他就不配擁有幸福,不配結婚嗎?
至於,孩子不是親生的,就真的不會去疼愛嗎?同性戀家庭主要透過兩種方式得到小孩,第一種是透過領養,絕對不會是去偷去搶別人家的小孩,領養的主要是被拋棄,在育幼院的孩子,或是透過人道方式,去領養被原生家庭家暴,或在戰亂飢荒地區出生的小孩。請問在育幼院,或是在家暴家庭,戰亂地區長大的孩子,真的會比在一個有疼愛他的雙親,儘管他的雙親並非親生的,來得幸福嗎?同性家庭領養小孩,也多少是分擔了社會的負擔,否則,這些在惡劣環境下長大的孩子,異性戀家庭能夠全部領養,或是金援的嗎?異性戀家庭真的做得到,再來反同性戀家庭領養小孩吧。而第二種得到小孩的方式,是同性戀雙親之一,與另一名異性生小孩。也就是這樣的家庭組成,雙親之一是與小孩有血緣的,而另一個則沒有,這種組成方式,其實類似於異性戀家庭離婚後再婚的情況不是嗎?至於性侵自己的小孩,那叫做戀童,不叫同性戀,同性戀有戀童者,異性戀家庭一樣也會有,不是禁止同性婚姻就能避免的。
回來檢視歷史上的平權運動,婦女的解放,要感謝男人給予她們權利,儘管幾千年來剝奪女人權利的正是男人。黑人解放,要感謝許多白人的幫忙,儘管將黑奴從非洲大陸抓來奴役的也是白人。同性婚姻平權,也要謝謝異性戀者,願意給予同性戀者跟異性戀一樣的婚姻權利。這聽起來樣某句名言,「我把你當人看」,明明只是要求一樣的權利,沒有要要的比較多,卻還是這麼困難。坦白說,如果將來我的小孩告訴我說他是同性戀,我會很難過,難過的原因,並不是他是同性戀這件事情本身讓我失望,而是我知道,他身為一個同性戀者,他的未來有多麼困難,他將遭受多少歧視與打壓。如果這個世界真的有神,我相信祂會公平對待每個人,不論人種,出生,性別,除非你犯了罪,而同性戀本身不該是罪,同性戀的出發點是愛,他愛著與他相同性別的人,既然是愛,就不該被當成是罪。
有些人說,希望護家盟的人的小孩,是同性戀,就像詛咒廢死聯盟的人的家人被人殺害一樣。我當然知道這是希望他們有同理心,去感同身受同性戀者或是被害家屬的感受。但你不會真的希望同理心的形成,是因為一個悲劇的發生。你應該很清楚,生在不一個不被父母認可的家庭的悲哀,所以倘若護家盟的父母他們的小孩是同性戀,那這個小孩也就是你們的一份子,你難道不希望他獲得幸福嗎?如果他的父母是不認同同性戀的護家盟成員,那他會有多痛苦?所以我真切的不希望,任何一個同性戀者出生在護家盟的家庭,雖然這種事情不是我祈禱就有用的。
當然,同性戀受歧視受打壓的情形,已比過去好很多了。婚姻平權的法案,應該是會通過,只是遲早的問題,因為人權意識已經抬頭。當同性戀者的人權已經被拉到與異性戀者相當的水平時,接下來更該關心的是在這個族群的邊緣人。老的,生病的,找不到伴侶的,不是你在臉書或是遊行時會看到的青春臉孔。他們或許已經過了追求愛情的年華,也找不到廝守的伴侶,更多的是膝下無子,畢竟他們可能是出生在更受壓抑的年代。他們是這個族群的一份子,所以也需要你的關懷。
最後,同性戀者希望獲得別人尊重,那也請好好尊重自己的族群。很多人選擇不出櫃,那一定是有他的考量與苦衷,不為外人所知的部分。有時候會看到很多人會去刺探哪個明星是否為同性戀,說真的,異性戀男生應該不太在意哪個男明星是不是同性戀,而比較在乎那個宅男女神的走光照流出。所以會去瘋傳那個男明星的露點照,或是不停追問他是不是同性戀的,我想大多數應該也是男同性戀者。有時候看到哪個男明星的新聞,底下留言都是在八卦他的性取向,就覺得那也算是種網路霸凌吧。就算你是個公開出櫃的男同性戀,你的父母也很支持你,那你很幸運,可是如果有人在未經你同意的情況下,去刺探你的隱私,大聊特聊你過往情史,應該也會讓你反感吧?所以,給予每個人足夠的空間與隱私,也希望不論是同性戀者或異性戀者,都能尊重別人,也尊重自己。
最後,婚姻平權,無所謂支不支持,因為婚姻本來就是每個人的權利。如果你們已經是成年人,有獨立思考的能力,為何要禁止兩個相愛的人共結連理?
未成年人結婚後離婚行為能力 在 民法§1049亦規定:「夫妻兩願離婚者,得自行離婚。但未成年人 的推薦與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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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結婚後離婚行為能力 在 [問題] 結婚撤銷後之行為能力- 看板Examination - 批踢踢實業坊 的推薦與評價
各位前輩好,今天複習民總時,
看到未成年人結婚有財產法上行為能力,
但是若撤銷後,是否仍具有完全行為能力,
筆記上寫「依實務見解,若達法定結婚年齡則具有完全行為能力」
想請問:這個達法定結婚年齡,是指撤銷時嗎?
不好意思google相關資料好像都沒有,謝謝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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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61.231.42.71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03533995.A.AEB.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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