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位來訊的路人,應該只是偶然看到我的文章,所以生氣了。我以前就說,不用轉我的文章給不想看的另一半看,好一點的只是生氣,然後開始罵我以下省略三萬字。糟一點的就是來找我,要我告訴他們如何能順利離婚。
我想,他不會再來這個網頁,只是想生氣而已,但是,有些話,我還是想要跟某些還聽得進去的朋友說。今年是2020年,不是宣統112年,更不是光緒146年,有些觀念不調整,只是緬懷過去的性別不平等時代,那是沒用的,你只能在心裡不斷的吶喊「我要回清朝」,事實上卻還是只能嘀咕,人生好難,因為老婆都不聽你的。
所以,有幾個觀念想給某些人參考,不論是否贊同,這個社會已經走到這裡,不是任何一個人可以扭轉的。不想接受也可以,就是單身一輩子,或是永遠當爸媽的乖兒子,甚至可以遇到抖M的另一半也很幸運。如果不想單身、想要獨立、不想靠運氣找伴侶,那就不妨看看我的建議:
1.不要認為老婆「嫁到家裡」,這四個字全錯。沒有嫁,只有結婚。沒有到,只有互相靠近。沒有你家,只有你們兩個人的家。沒有裡,只有一起。
2.她沒有照顧你爸媽的義務,因為你也不會到他家侍奉岳父母。自己的爸媽自己顧,不要把孝順外包。是的,她是外,因為你爸媽沒養過她。
3.婚後跟爸媽分開住,真的最好,可以避免你當夾心餅乾。除非你天生神力,可以太座崩於面前而色不變。不要用安慰的方式解決問題,就算再多安慰,人也是會累的。你的中立,其實很傷人。
4.跟你爸媽住在一起,對於你來說,一點變化也沒有,只是多了個可以隨時做愛跟分攤家務的女人,但是她等於重新投胎,這責任你真的擔不起。
5.不要用「疼」這種字眼來形容你的行為,互相就好。另一半跟你是平等的,她可以照顧你,你也要跟她一起成長。
以下是給女生的,這則不幸的新聞或許讓你很恐慌,或者感同身受,所以有幾點也得要提醒妳:
1.婚前就應該跟另一半講清楚,不要住在婆家。如果對方堅持,又沒有特殊原因,那你就該分手了。許多婆婆人很好,但是你跟她就不是母女,以後衝突會很多。愛你老公,就不該讓他為難。
2.不要急著結婚,生小孩與結婚是兩件事,不要貪圖小孩有人照顧,所以就交給婆婆。婆婆年紀大了,請饒了她好嗎?而且,為什麼是給婆婆,而不是給你媽?同樣都年紀大,不是嗎?還是你根深蒂固就認為孩子本來跟男方姓,就是男方的所有物?
3.沒錢搬出去,所以只好住男方家裡、沒錢送安親班,所以只好給婆婆帶,那麼你結婚生子做什麼?結婚,不就是為了要經營兩個人的生活?生子,不就是為了要一起與先生承擔陪伴孩子的責任?沒錢,就緩點結婚緩點生,先把自己照顧好,可以嗎?
4.婚姻生活過得不快樂,那就要跟另一半好好談、好好修補。不能談、無法修補,就離開而已。別為了孩子留下來,你可以打離婚或監護權的訴訟,就算離不了婚,還是可以離開這個家,別用尋短來報復對方,或是以為這樣就解脫。坦白說,這通常報復不了誰,而且換一個環境、換一個對象,說不定這些病都會不藥而癒,人生超級清爽。
5.不論已婚未婚,都要記得寫遺囑,自書遺囑只要自己寫,不用公證、不用律師,方便好用。沒遺囑,財產就是歸老公與小孩,小孩未成年也跟著歸老公,娘家等於什麼都沒有,連看你的手機都得簽借據。
最後,我超想當貓的。當人,長大以後,什麼都不容易,只有變胖容易。一旦當貓,我可以每天只要呼嚕呼嚕,就有罐罐可以吃了,而且變胖還可以說因為自己天生是橘貓,也是沒辦法的。
謝謝他的祝福,喵。
未成年未婚生子監護權 在 許秀雯 律師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外籍母親在台居留權最新進展】
背景說明:我於3/5於行政院性平會提案,感謝其他民間委員的支持連署,其中第一案取得部分積極進展,原提案內容及會議決議如下,供大家參考,也希望未來能對於這些外籍母親有實質幫助。如果大家身邊有類似案例,歡迎提供資訊給需要的人。
「案由:有關本國人子女之外籍母親在臺取得居留權之實務困境,提請討論。
說明:
一、經查於以下類似案例,移民署均礙於現行法令而無法發給本國人子女之外籍母親在臺「居留證」,僅能為其辦理停留延期,若所持為60日停留簽證者,得延兩次;若所持為90日停留簽證者,得延一次,無論如何,其單次停留上限為180日,對於此等女性在臺之居留與家庭團聚基本人權構成極大困擾與障礙,有必要謀求合理解決之道。此類案例甚多,茲僅舉數實例說明:
(一)A女(非婚生子情形):印尼籍女性A與有戶籍國民在臺非婚生育一子,該子後雖經生父認領,並約定由母(A女)行使負擔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A女持停留簽證入臺,移民署認於法無據因此無法許可渠之居留證申請,乃請其申請簽證時應向外交部申請居留簽證,A女無奈向外交部陳情,得函覆表示,依親對象以依配偶或未成年子女依父母、祖父母及外祖父母為限(僅能「幼依長」),並未開放外籍尊親屬申請依親(不能「長依幼」)。
(二)B女(離婚共同監護之情形):B女原係我國有戶籍國民之越南籍配偶,在臺育有親生、未婚之未成年子女1名,後與該我國國民離婚,約定共同行使負擔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某次B女自臺離境,未察覺居留證於境外逾期,依法申請簽證入臺,然因渠所持為停留簽證,因未合於入出國及移民法第23條所列事由,返臺後無法重新取得居留證。
(三)C女(離婚,約定由母行使親權):C女原係我國有戶籍國民之越南籍配偶,在臺育有親生未婚未成年子女1名,後與我國有戶籍國民離婚,約定由母行使負擔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民國95年攜女離臺,原居留證於其後不久到期,數年後攜子女返臺,惟返臺後無法再重新取得居留證。
(四)D女(夫死):原我國有戶籍國民之越南籍配偶,育有親生未婚未成年子女1名,夫妻二人常年攜女在越南生活,D女在臺未曾持有居留證,後其夫於民國104年死亡,本欲攜子返臺生活,惟取得簽證為停留簽證,縱外交部於簽證備註「夫XXX死亡,ID NO xxxxxxxxx,育有一女」,亦無助於其取得居留證。
(五)E女(非婚生子,生父經法院裁判停止親權):E女在臺非法打工期間與有戶籍國民在臺非婚生育一子,並經生父認領,E女受禁止入國處分,期滿後入臺,經訴訟程序,法院裁判生父停止親權,由E女行使負擔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
二、入出國及移民法第23條第1項規定:持停留期限在60日以上,且未經簽證核發機關加註限制不准延期或其他限制之有效簽證入國之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居留,經許可者,發給外僑居留證:
(一)配偶為現在在臺灣地區居住且設有戶籍或獲准居留之我國國民,或經核准居留或永久居留之外國人。但該核准居留之外國籍配偶係經中央勞工主管機關許可在我國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0款工作者,不得申請。
(二)未滿20歲之外國人,其直系尊親屬為現在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或獲准居留之我國國民,或經核准居留或永久居留之外國人。其親屬關係因收養而發生者,被收養者應與收養者在臺灣地區共同居住。
(三)經中央勞工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在我國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至第7款或第11款工作。
(四)在我國有一定金額以上之投資,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或備查之投資人或外國法人投資人之代表人。
(五)經依公司法認許之外國公司在我國境內之負責人。
(六)基於外交考量,經外交部專案核准在我國改換居留簽證。
是依該條項第1款規定依親居留需具備「配偶」身分,第2款則須符合「幼依長」之原則。此對於非婚(如A女及E女案例)、離婚(如B女、C女案例)以及夫死(如D女案例)之本國人子女之外籍母親而言,恐已構成法制上頗不合理之障礙。
三、又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1條就停留或居留的延期,規定如下:
(一)外國人停留或居留期限屆滿前,有繼續停留或居留之必要時,應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延期。(第1項)
(二)依前項規定申請居留延期經許可者,其外僑居留證之有效期間應自原居留屆滿之翌日起延期,最長不得逾3年。(第2項)
(三)外國人逾期居留未滿30日,原申請居留原因仍繼續存在者,經依第85條第4款規定處罰後,得向入出國及移民署重新申請居留;其申請永久居留者,核算在臺灣地區居留期間,應扣除1年。(第3項)
(四)入出國及移民署對於外國人於居留期間內,居留原因消失者,廢止其居留許可,並註銷其外僑居留證。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准予繼續居留:
1、因依親對象死亡。
2、外國人為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之配偶,其本人遭受配偶身體或精神虐待,經法院核發保護令。
3、外國人於離婚後取得在臺灣地區已設有戶籍未成年親生子女監護權。
4、因遭受家庭暴力經法院判決離婚,且有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未成年親生子女。
5、因居留許可被廢止而遭強制出國,對在臺灣地區已設有戶籍未成年親生子女造成重大且難以回復損害之虞。
6、外國人與本國雇主發生勞資爭議,正在進行爭訟程序。(第4項)
該條第4項第1款「因依親對象死亡」及第3款「外國人於離婚後取得在臺灣地區已設有戶籍未成年親生子女監護權」之情形,雖原本的居留原因消失,似仍有機會申請延期居留,但在上開案例之B女及C女,因其離婚後離境且居留證逾期,已不在「居留期間內」,即無從依該條項申請居留延期。D女案例則因從未在臺持有居留證(夫妻皆在越南生活),因此夫死後,自也無從依該條項第一款「因依親對象死亡」取得居留權(延期)。
四、有關臺籍配偶死亡之情形,據了解實務上允許「臺灣地區配偶死亡,須在臺灣地區照顧已在臺設籍之未成年親生子女,現入境在臺停留或依親居留或長期居留之大陸地區配偶」可以直接申請身分證,不受居留年限或居留階段的限制。相對與此,外配並未有遇到臺配死亡,並與臺配育有親生子女,即可直接申請永久居留證的機會。兩相比較,似有失衡平。
五、末查,外配離境後居留證逾期,疏未能返臺延期而造成再也拿不回居留證的窘境,一再發生,衍生不少悲劇。由於居留證一般延期為1-3年,通常依民眾自己決定要辦幾年期。但實務上,一旦臺配死亡,移民署服務站就只給外配每次延期1年,若當事人想延3年則不被允許,此作法對於育有親身子女的外配恐尤其不人道,已經要自己一個人養小孩了,還被嚴格要求每年要到移民署延期,尤其在弱勢的社會處境與生活條件下,極容易一不小心就居留證逾期,逾期後又無法再申請回來,往往從臺配死亡後遭致一連串悲劇的無限迴圈。
辦法:
一、研議是否修改入出國及移民法之上開相關規定或調整其解釋適用,放寬國人子女之外籍母親得不受「婚姻」狀態或「幼依長」等原則之限制,合理確保其在臺居留權與家庭團聚權。
二、參照陸配之規定,於外配之臺配死亡時,若其與臺配育有親生子女,而有在臺灣地區照顧已在臺設籍之未成年親生子女之必要,允許其可直接申請永久居留的權利。
三、取消「臺配死亡後,只給外配居留權每次延期一年」的行政內規,以期間接減少實務上外配屢因居留證逾期致後續喪失長期居留權的案例。」
最後決議:委員所提有共識個案 B 女、C 女、D 女,在尚未完成修正入出國及移民法前(註:此等部分確定後續將修法),請內政部依個案事實予以專案居留。至個案 A 女、E 女部分,請內政部參酌委員意見以兒童最佳利益考量, 積極協助解決其在臺取得居留權之困境。
未成年未婚生子監護權 在 律師娘講悄悄話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婚姻是可以用契約來約束的嗎?談愛談感情時,我們可以感性又理性嗎?
在國外簽立婚前協議或婚姻協議很普遍,然而在台灣卻很少見到即將結婚的男女訂立婚前協議,這應該跟中國人重情講倫理的傳統有關係。
其實,如果男女願意敞開心胸嘗試接受,訂立婚前協議的過程,剛好讓大家對彼此婚姻關係有基礎的認識與觀察,也避免在婚姻中為了大大小小的事起紛爭,傷了感情,還大嘆嫁不對人或不如賣熟識。
如果大家真的很有GUTS想要訂立婚前協議或婚姻協議(也就是不一定要在婚前訂立、婚姻關係中也可以訂立),不怕即將到手的老公或老婆跑掉的話,究竟該訂立一些什麼條款比較有保障呢?訂立什麼樣的條款會無效呢?
以下就來跟大家分享一下:
一、不能違反公序良俗或法律強制規定
雖然簽立協議書是你情我願,但是如果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及違反任何法律上的強制規定,即使寫明在協議書上,並由雙方簽名,還是有可能無效的。
最常見的就是在協議書裡面訂立一週要行房幾次,或是行房一次應給付對方多少錢,都是屬於會被判定無效的約定。
二、不能約定離婚的前提要件
有的人會在婚前協議或婚姻協議書中約定,如果對方有什麼樣的行為就必須無條件同意離婚,例如外遇、夜不歸營、行為不檢....等等,事實上如果對方不願配合辦理協議離婚的程序,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法官還是會依民法第1052條十大法定離婚事由或其他難以維持婚姻的事由來決定是否判決雙方准予離婚,並不會直接依照協議書的內容條件成就就判決離婚,因此這一類的約定多數都是白約定的。
三、不能事先約定離婚後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歸屬
常見的婚姻協議約定還有,約定雙方如果離婚或一方外遇,就無條件放棄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事實上監護權的判定如果雙方在離婚時無法達成共識,法官裁定時還是會以未成年子女的利益綜合考量,無法單以婚前協議或婚姻中的協議就直接請法院依協議書內容裁定。
有關監護權的裁定標準大家可以看這裡:
http://goo.gl/d1V2Z7
四、財產歸屬的約定
說了一堆不能做的約定,那還要婚前協議做什麼呢?其實主要的約定還是在金錢上面。
1.夫妻財產制的選擇
可以選擇法定財產制(夫妻財產分開但離婚時有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分別財產制或共同財產制
想暸解夫妻財產制詳細內容可以看這裡
http://goo.gl/IAEZ5S
2.家庭生活費用的負擔
可以依雙方的財力約定好家庭生活費用應由雙方依何種比例分擔。
3.約定一定的自由處分金
一方為家庭主婦時或收入不豐,可以約定一方得有一定金額的自由處分金(就是零用錢或私房錢)
4.約定特定財產贈與為一方所有,不列入剩餘財產分配。譬如有些老公買房子或過戶房子贈與給老婆,給她安全感以後不列入剩餘財產分配。
五、其他有的沒的規定
1.雙方的住所
夫妻之住所,由雙方共同協議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時,得聲請法院定之。到底要跟公婆住、跟娘家住還是自己住,雙方可以在婚前協議中先約定。
2.違反婚姻忠誠義務的精神賠償
外遇的話就需賠償他方一定之金額等等,但建議就外遇的定義寫清楚以防以後有爭議,另外賠償金額的部分如果過高(要依雙方身份財力等判斷),上了法院還是會被酌減的。
3.子女的姓氏
現代人生的少,男女也越來越平權,這個約定應會越來越多人用到。
4.就婚前的事情,譬如犯罪前科、曾已婚生子已盡告知義務,不得再拿來作為離婚的事由。
5.子女權利義務的行使負擔方式,譬如住所、就學、扶養教育費用的負擔。
以上是就婚前協議重要的事項大略說明,實際上個人的狀況各異,需要約定的事項也不盡相同,最重要是簽訂之前最好先請律師代為審閱,免得錯把馮京當馬涼,制定了一些跟自己想要的意思相互背馳的條款,分享給未婚或即將步入禮堂的男女,希望大家都有個美好幸福的婚姻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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