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不破租賃,新屋主須和房客換約才有效嗎?】
房屋出售後,房客未與新屋主訂立租賃契約,新屋主可以向房客收取租金嗎?如新屋主拒絕承受租賃契約,房客可以向原屋主請求賠償嗎?...⬇️⬇️⬇️
📍民法第425條規定『買賣不破租賃』,因此
1️⃣不動產出售時有承租人占有使用。
2️⃣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給新屋主。
..➡️ 承租人的租賃契約對新屋主即繼續存在。
📍所以,須注意...
1️⃣不動產出售時,僅簽訂租約,未交付承租人使用。
2️⃣不動產出售時,承租人並未占有。
..➡️ 承租人的租賃契約對新屋主並不會繼續存在。
📍 因『買賣不破租賃』的規定,原租賃契約對新屋主當然繼續存在,且租賃契約本就不以書面為必要,從而,不論有無換約,新屋主均得依租賃契約請求承租人給付租金✅。倘原承租人拒絕給付租金給新屋主,即屬違約❎,新屋主可因承租人積欠租金為由,終止租賃契約。
📍另因『買賣不破租賃』規定,未經公證之不動產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五年或未定期限者,並不適用,所以
1️⃣不動產租賃契約未公證且未定期。
2️⃣不動產租賃契約未公證且租期逾五年。
..➡️新屋主即得向承租人主張租賃契約對新屋主不生效 力,而請承租人遷讓房屋。
..⏩而原承租人因新屋主不繼受租賃契約,須遷離不動
產,因原屋主未能履行租賃契約使承租人使用不動產至
租賃期限屆滿,承租人可請求原屋主給付違約金✅或主張原屋主應賠償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例如因裝修不動產所支出的費用或未能使用不動產所未獲取的利益。
📍📍 從而,承租人如有意簽訂超過五年的長約,建議屋主須公證㊙️,以免日後處分不動產時,倘新買方不繼受租約,原屋主將有可能蒙受承租人另行請求賠償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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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契約『房客』應注意事項」
各位朋友大家好,前些日子新聞版面出現的租賃糾紛,不曉得大家還有沒有印象?我請服務團隊律師,整理幾點「房客(承租人)」應注意事項,請您特別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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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務必確認「房屋所有權人」與「出租人(房東)」是否為同一人。房客可要求房東出示身份證、或房屋稅單等文件正本證明。
*如果是不同人,後續會衍生是否有權出租?房客是否向二房東承租房屋?原屋主是否有同意轉租等問題?建議慎重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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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確認出租房屋狀況(例如:有無附傢俱、水、電、網路費用有無包含在租金內?),建議當場確認拍照存證。終止租約時,按原狀交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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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房客「主動」終止契約條款一定要註記(例如:約定賠一個月租金,房客可以主動終止契約)。
*萬一面臨突發狀況,房客不想租了,只要依約賠償租金,即可終止租約。法律雖然也有法定終止租賃事由,但房客對於法定終止事由要負舉證責任,比較繁瑣,也不太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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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在租賃存續期間,屋主換人,新屋主「無權」要求承租人搬走。因為依民法第425條規定:「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其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您可以安心住到契約期間屆滿(但未經公證之不動產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五年或未定期限者,不適用民法第425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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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修繕義務「原則」由房東負責,但房東可以在契約中排除自己的修繕義務(請特別留意!):依照民法第429條規定:「租賃物之修繕,除『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外,由出租人負擔。」也就是說房東在訂租賃契約時,可以排除自己的修繕義務。務必睜大眼睛看清楚契約,修繕義務是誰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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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租賃期間,房東若無「正當事由」,不可擅自進入已出租房屋。一切依「約」而行。調漲租金、額外收費、房東不附理由突然終止契約,只要契約沒有規範,房客也不同意,可以直接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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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租賃關係存續中,房客不可以將房子「全部」轉租他人(但可與房東特別約定,有權轉租部分房屋當二房東),否則房東可以直接終止租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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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其他約定(可否養寵物?可否帶外人開趴?租金可否拿去報稅?)建議簽約時跟房東說明清楚,以免發生不愉快。如果租賃契約有臚列違約情形、違約金之約定,建議您可以多看看、多比較其他沒有違約金的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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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押租金不得超過二個月:依照土地法第99條規定,押租金不得超過二個月房屋租金總額,超過部分,房客得以超過部分抵付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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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最後,房客若以現金繳納租金、押租金時,請房東務必當場點清,並開立收據,以確保權益。祝大家都能順利找到自己喜歡、合適的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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