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世銀碳價趨勢報告摘要】淨零競逐下 全球碳價收入達530億美元(06/01/2021 EIC環境資訊中心)
碳價是必要但不能只有碳價
2021年世界銀行全球碳價現況與趨勢報告出爐,開宗指出碳價對於低碳轉型十分重要,但要真正發揮作用,則另需要確保:(1)碳價水準達每噸40~80美元、(2)根據各國不同情況量身設計、(3)低碳轉型需要包裹政策,包含致力於低碳研發、破除減緩措施的非經濟障礙等。
文:倪茂庭(環境權保障基金會研究員)
1. 關鍵數字
全球61個碳價機制,管制21.5%溫室氣體排放
2021年全球碳價機制成長至64個,包含3個具體規劃中的碳價。其中61個已施行生效的碳價機制,共管制全球約21.5%的溫室氣體,主要的增幅來自2021年2月中國施行的全國碳交易。
全球碳價水準中,僅有3.76%的排放量符合巴黎協定水準
從各國減量自訂貢獻中,全球氣候行動仍不足以回應巴黎協定的目標,這同樣也反映在目前的碳價水準上,目前全球的碳價中僅有3.76%看齊應有的碳價水準,即世銀2017年給予符合巴黎協定2°C目標的碳價建議,分別於2020年、2030年時,每噸碳價應為40~80美元;50~100美元的水準。若要進一步達到1.5°C的目標,世銀報告也引用國際能源研究顧問公司WoodMac的分析,2030年碳價應達到每噸160美元的水準。
2021年碳價水準的典範(下圖灰色範圍),即高於40美元的碳價制度,也從去年的4個增加到9個,但也僅佔全球排放量的3.76%,分別是歐盟碳交易、法國碳稅、芬蘭碳稅、列支敦士登碳稅、盧森堡碳稅、挪威碳稅、瑞典碳稅以及瑞士的碳稅與排放交易制度。
全球碳價收入來到530億美金
2020年全球碳價收入高達530億美金,相較於2019年提高了80億美元,主要的貢獻來自於歐盟碳交易價格的漲幅,管制全境39%溫室氣體的平均價格為49.8美金,收入約計225億4800萬美金。其次,碳價收入排名依序是法國碳稅96億3200萬、法國碳稅96億3200萬、加拿大碳稅34億700萬、日本碳稅23億6500萬、瑞典碳稅的22億8400萬。(※碳價收入的高低涉及該國實際管制的排放量、碳價等因素,排序僅為概況的說明。)
全球500大企業中近半數採行企業內部碳價;9.8%的內部碳價高於每噸80美金
全球500大企業中近半數採行企業內部碳價(共226家,包含預期兩年內施行)。2020年全球也有853家企業採行內部碳價,1159家企業預期兩年內施行,統計約27兆資本額加入。企業內部碳價的採行,主要乃為了強化低碳投資的需求。儘管內部碳價的實質影響受到質疑,但相關研究與具體實踐的經驗中也逐漸優化內部碳價機制設定的標準與分析實際減量成效。
此外,也有許多企業的內部碳價水準已經高於政府碳價機制。雖平均來說企業內部的平均碳價並未符合巴黎協定要求,但有超過16.1%的企業內部碳價符合每噸40美元~80美元的碳價水準,更有9.8%的企業採行更高水準的碳價。
2. 關鍵訊息
碳價的韌性挺過新冠疫情,更為綠色振興創造財源
儘管新冠肺炎疫情衝擊經濟活動的同時也影響著全球碳價,影響包含遞延排放盤查的期限、暫緩調升碳價的措施等,但自2020年1月31日世界衛生組織發布全球大流行起開始觀察幾個全球主要排放交易市場中的碳價表現,可以發現絕大多數都有約計40%以上的漲幅,包含歐盟、紐西蘭、美國區域溫室氣體倡議(RGGI)。除整體淨零氣候承諾的維繫外,排放交易制度本身透過其價格供給調整機制(price or supply adjustment mechanisms, PSAMs)支撐碳交易市場。另一方面,仍有如加拿大、愛爾蘭等國如期提高碳稅稅率。此外,自願性額度市場同樣也挺過來了。這些發展都可以看見碳價制度的韌性。
碳價亦扮演著疫情衝擊下綠色振興的重要角色,短期內確保低碳永續的產業維持競爭力、創造就業及維持經濟成長外,長期可實踐淨零目標。此外,藉由碳價的收取可增加綠色振興所需的財源,無論是投資低碳技術或創造低碳產業職缺,例如加拿大2020年12月提出共119億美金的健康環境與經濟計劃中(Healthy Environment and Healthy Economy Plan),即擬利用碳價收入打造未來10年的產業轉型創新的來源,碳價將每年提高每公噸11.94美元,預期2030年達到每噸135.3美元的碳價水準。
碳價的政治經濟分析與政策溝通策略越顯重要
根據2021年聯合國開發計畫署《UNDP: The Peoples' Climate Vote》民調的120萬份調查中發現,全球調查的50個國家中約計有64%的受訪者視氣候變遷為緊急狀態,特別是小島國家聯盟與高收入國家皆有超過70%的受訪者同意。同意的受訪者中,又有近6成(59%)認同國家應採取必要且立即的氣候政策。然而,6大領域共18項的具體氣候政策中「污染者付費」的政策選項,僅獲得39%的支持,位列第10名應採行的優先措施。相對地,於高所得國家中污染者付費工具的政策支持度則比較高,獲得55%受訪者支持。
這些民調顯示碳價的施行與碳價水準高低維繫於社會接受度,從企業端觀察,過去為主要的反對遊說勢力,但近期因氣候管制的手段已勢不可擋的情況下,也有越來越多企業開始轉向支持碳價政策。至於公眾則比較關注於碳價制度的公平性、碳價收入的使用是否帶來低碳投資、減低其他稅賦或提高社會福利等,例如愛爾蘭碳價用於社會福利保障、德國碳價用於減低電力稅、通勤補貼等措施。據此,相關碳價的推動都開始聚焦政治經濟分析、制度公平性與社會溝通策略。
淨零競逐下,全球碳價前景看好
全球淨零競逐下,結至2020年底已有127個國家、823座城市、101個地區與1541家企業承諾2050年淨零目標。碳價該如何回應各國淨零的競逐?一方面可以發現歐盟碳價創了歷史新高、加拿大、德國、愛爾蘭、紐西蘭等國的碳價也相應的向上修正;另一方面,碳邊境調整機制的想像也預期逐漸落實,包含歐盟、美國、加拿大、日本等主要經濟體,預期今年6月主辦G7峰會的英國,也將強調碳邊境調整機制的落實。
同時,私部門方面,一方面企業加入淨零行動也增加自願碳價機制的量能,但值得注意的是,私部門的碳價參與固然重要,特別是自願的碳價市場多以碳權額度市場為主,涉及高度的異質性、減量真實性與重複計算的質疑,重點仍應擺在實質減量的努力,應視碳權額度的參與為輔助的措施,並更進一步確保額度交易的透明度、減量真實性。
同樣的外,也越來越多金融投資機構,如Goldman Sachs、Morgan Stanley以及Lansdowne Partners等也開始參與碳市場,據統計,2020年43.7%的歐盟碳交易市場碳權由投資機構購入,雖然可強化碳市場流通性與參與碳價誘因,但相對的必須注意碳權及其衍生性金融商品的金融監管機制。
3. 亮點實踐經驗
中國碳交易
今年度受溫室氣體管制的成長貢獻主要來自2021年2月公布的中國碳交易,預期將於今年6月底前啟動線上交易,預期將初步管制全國2225個發電業者,共計約40億噸的碳排量。目前全國碳交易註冊登記系統(中碳登)也刻正進行開戶手續。受管制的電業今年將首次針對過去兩年的碳排放償付碳價,若未能履行碳價義務則預期將處以高於市場碳價2~5倍的處罰。
然而,根據《2019-2020年全國碳排放權交易配額總量設定與分配實施方案(發電業)》初期尚未有總量的限制,將會視未來更多具體部門別目標設定以及《十四五》計畫的內容後,決定中國碳交易的總量目標。另外,除了已於2020年開始施行的再生能源配比制度外,中國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也預期將於2021年底,針對「能源密集」產業施以「能源消費配額機制」,這些都將影響碳交易市場的總量設定與運行。
歐盟碳價:碳交易改革、碳邊境調整機制
歐盟綠色政綱宣布以來已經完成氣候法的制定,正式將2030年氣候減量的目標設定於減量1990年標準55%,2050年淨零排放;2040年的目標預期將於全球盤點後6個月內提出。為了回應歐盟新氣候目標,也將連同調整歐盟碳價制度,即包含修訂歐盟碳交易與頒布碳邊境調整機制。首先,針對歐盟碳交易制度,預期修正的方向包含收緊碳總量的設定、重新檢視市場穩定存量機制、強化航空業排放管制,並思考是否擴大排放管制部門,如新增海運、運輸與建築部門。其次,針對碳邊境調整機制方面,首批將針對原先於碳交易制度中屬於亦受碳洩露風險影響的水泥、鋼鐵等產業,同時取消免費核配碳權,改以碳邊境調整機制緩解境內外碳價差異。相關具體調整皆預期於今年6月後公布細節。
歐洲國家碳價趨勢:英國、德國、荷蘭
脫歐後的英國也正式於今年1月停止參與歐盟碳交易制度,取而代之的是英國獨立碳交易市場,相關制度的設計則仍維持歐盟第四交易期的規則,涵蓋電業、製造業、國內航空業等,預期每年減少420萬噸排放,2024年後將進一步重新校正。
德國也針對運輸、建築,兩個非歐盟排放交易管制部門,進行德國境內的碳交易制度,約計管制40%的德國排放量。
再次突破氣候訴訟想像的荷蘭,也於2021年1月開始施行產業碳稅法(Industry Carbon Tax Act / Wet CO₂-heffing industrie),每噸碳稅設定於35.24美元,管制的對象包含原本已包含於歐盟排放交易的產業外,也包含廢棄物焚化等產生氧化亞氮的部門,預期管制235家企業共284個廠址,目標2030年限制產業排放量為143萬噸。原本已包含於歐盟排放交易的產業,針對排放超過歐盟標準的部分,需另外依2030年產業減量目標並計算權重後,額外繳納碳稅(top up fee),若低於排放標準則可獲得抵減碳權(dispensation rights),作為交易或獲得過去五年裡依法繳納碳稅的退稅依據。
亞洲國家重點
日本除現行的地球溫暖化對策稅與東京市、埼玉市的排放交易制度外,日本政府2021年2月起,也分別由環境部、經產省各自展開碳定價機制與低碳成長的策略研究,例如從環境部的《Our Shared Future》報告中,預期2030年碳稅水準達到100歐元(122美金),預期未來10年將有95億歐元的氣候行動基金收入,並規劃其中的30億用於社會福利、避免能源貧窮以及公正轉型;50億用於建築物翻修;15億用於永續農業上。此外,排放交易的部分也會規劃碳底價的制度確保碳價水準。
南韓碳交易則於2021年進入第三交易期,擴大了原本管制範圍,新增大型運輸公司、與營建公司等,管制排放量約計全韓國73.5%;拍賣碳權的比例也來到10%。另外,也鬆綁關於投資機構參與碳權次級市場、以及國際額度碳權使用的限制。
此外,印尼於2021年3月開始碳交易試行,涵蓋80家燃煤電廠,並展開碳交易法制的擬定,預期2025年上路;越南於2020年11月修正通過《環境保護法》,提供排放交易制度的母法依據,預期於2025年試運行、2027年正式施行。
參考資料
“World Bank. 2021. State and Trends of Carbon Pricing 2021. Washington, DC: World Bank. © World Bank. License: CC BY 3.0 IGO.”
完整內容請見:
https://e-info.org.tw/node/231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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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進入底價廢標 在 梁律師的執業日記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解題分享part2,這次要跟大家分享的是高考法制、法廉的刑法部分,我認為這次刑法要寫高分真的不容易,太多冷門條文了🤣
壹、甲為了支持特定候選人,於投票日前四個月,將戶籍遷入該候選人的選區。事實上,甲在別處生活與工作。投票前兩週,甲收到選舉通知單。投票前一日,甲遭舉發為幽靈人口,在警方調查時坦承一切。警方以違反刑法第 146 條第 2 項的妨害投票罪,將甲移送地檢署偵辦。本罪處罰未遂。問:甲是否成立妨害投票罪的未遂犯?(25 分)
這題難度並不高,困難之處僅在於你知不知道這個條文及爭點,只要稍有用心的同學應該都可以迎刃而解(而且出題老師非常好心的把條號都寫出來了)!
解題架構
一、甲的虛偽遷徙戶籍的行為可能成立刑法第146條第2項妨害投票未遂罪
(一)主觀上,甲具有本罪故意應無疑。(記得先主後客即可)
(二)客觀上,本件最大爭議點即在於甲於投票日前一天即遭舉報查獲,而此一行為階段是否已達本罪著手階段?一般而言我們可先將此一犯罪行為區分為幾個階段:遷徙戶籍→編入選舉人名冊取得投票權→進入投開票所領票→完成投票。學說上有認為為避免本罪處罰時點過早,因此認為至少須至選舉人領取選舉票時,始達未遂;而實務上(101台上392判決參照)則認為維護選舉公正性之目的,並不需到達領票階段,僅需遷徙戶籍後,經編入選舉人名冊取得投票權,即屬未遂階段。(至於結論須採取何種見解就看同學們覺得哪個見解是比較適當囉!)
(三)違法性:本題若有提到甲係為了支持自己的直系血親或配偶就會有實務見解自創的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106台上1744判決參照),但本題並沒有這麼複雜,也是鬆了一口氣。
(四)罪責:無任何阻卻罪責事由。
貳、甲經營小吃店,由於待客真誠,生意頗佳,但衛生條件卻不甚理想。小吃店的廚房設在騎樓,汽機車排放的油煙廢氣與路上揚起的塵土,直落鍋具的物料。無數蒼蠅在騎樓盤旋飛舞,飛雨落花中,落在食材上。餐後,小吃店贈送客人冷飲。一日,消費者某乙喝完冷飲,赫然發現杯底一隻蟑螂。甲辯稱,生意忙碌,未能注意周全,致有蟑螂入了冷飲,願給九折券一張,以示誠意。乙怒而舉發。問:甲的前述各種營業條件,是否有罪?(25 分)
這題難度又比上一題在簡單一點,只是條文更加冷門了…所以考刑法的同學千萬要把刑分這個條文看熟阿,這題只要開得出條號基本上就有分數了!
解題架構
一、甲販售遭路邊油煙廢棄及塵土汙染的餐點可能成立刑法第191條妨害衛生物品罪
(一)客觀上,甲販售的餐點確實有衛生上的疑慮,故客觀構成要件該當。(同學們或許可以從本罪的「妨害衛生」去著墨,討論何謂妨害衛生,是需要有致生人體健康上疑慮呢?還是不必然要造成人體健康危害,僅須讓人感到不適或不舒服即可?)
(二)惟主觀上,本罪僅處罰故意犯(過失需明文規定者為限),甲是否有故意要將遭污染的餐點販售與客人應有疑義,因此會在這個階段否定成立犯罪。(或許有同學會認為是間接故意,這也只是討論上認定的問題。)
二、甲贈送杯底有蟑螂的飲料與乙的行為可能成立刑法第191條妨害衛生物品罪
(一)客觀上,本罪之構成要件行為為「製造」、「販賣」,該飲料為贈送,且蟑螂亦非甲放入,乃不甚掉落,故並不符合上開兩行為要件,不成立本罪。
三、綜上所述,我會認為本題行為基於刑法謙抑性,不需要動用刑罰來處罰甲,本行為僅需藉由行政手段督促甲進行衛生環境改善即可。
參、甲為 A 股份有限公司之負責人,為標得市政府某項工程,向服務於市政府擔任該工程政府採購之約僱人員乙表示,如果乙能透漏投標底價,並取得招標業務單位開立之工程瀝青混凝土品質檢驗標準,於事成後將致贈一百萬元。乙遂找來熟識之工友丙,告知其前開甲之意思,二人商量後,由丙至業務單位送公文時,趁機找出甲所需要之品質檢驗標準,趁四下無人,抽出影印後再放回。因甲取得檢驗標準及投標底價,致 A 公司順利取得該標案,獲利三千萬元。請問甲、乙、丙如何論罪?又應如何沒收?(25 分)
本題就稍微有點難度了,同學們可以先將自己所想到的條文寫在旁邊題型自己別忘記檢討,本題會用到的條文大致上有刑法第28條、第31條第1項、第122條第2、3項、第132條以及第38條之1。(個人認為洩漏國防秘密罪若時間不夠時可以省略或簡單檢討即可。)
這題的解題順序我會先從乙開始,因為必須先確認乙的身分是否為公務員,若是才能成立相關犯罪,進而丙是否能從屬於其不法身分,最後再檢討甲。
解題架構
一、乙將工程底標洩漏與甲的行為(罪名為第122條第2項+第28條公務員違背職務收賄並為該違背職務行為罪之共同正犯)
構成要件:
1. 首先要先解決乙是否為公務員,乙雖為約聘雇人員,惟實務見解認為第10條第2項第1款前段之身分公務員,著重於其服務於上開機關之身分,此類公務員之任用方式,祇須有法令之任用依據即可,不論其係經由考試晉用、選舉產生、約聘僱用或政治任命,更不論其係專職或兼任、長期性或臨時性(106台上1399判決參照),因此乙確實為刑法上公務員。
2. 再者便是開始檢討本罪構成要件,要記得這個部分要檢討的不只是第122條第1項,因為乙已實際為該違背職務之行為,因此應論第2項;再加上有丙共同實行,因此論共同正犯。
違法性及罪責:即毋須特別檢討什麼,只需帶過即可。
二、乙將工程底標洩漏與甲的行為(罪名為第132條第1項+第28條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之共同正犯)
這個部分除了構成要件行為檢討不一樣外,其他都跟上述相同。
三、丙與上開乙的行為(罪名為第122條第2項+第28條公務員違背職務收賄並為該違背職務行為罪之共同正犯)
構成要件:
1. 最主要檢討的部分即為丙的工友身分應非公務員,因為其雖服務於機關內但僅從事機械性工作,依實務見解並非公務員;然而其與乙共同實行犯罪行為,依現行法第31條第1項不法身分擬制,亦屬本罪共同正犯。
2. 其餘部分與乙並無不同。
四、丙與上開乙的行為(罪名為第132條第1項+第28條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之共同正犯)
這個部分並無任何不同,亦不贅述。
五、甲交付款項給乙的行為(罪名為第122條第3項+第28條違背職務行賄罪)
甲的犯行部分檢討也相對容易,不特別贅述。
六、沒收(本題的另一個重點)
本題另外需檢討沒收部分,依據第38條之1進行犯罪所得的沒收,
1. 首先針對乙、丙的部分即沒收收賄所得100萬元。
2. 甲的部分即沒收總額3000萬元,且依照實務及多數學說看法並無須扣除犯罪成本100萬元。
肆、甲因屢次報考某市政府資訊人員失利,懷恨在心,遂製造木馬病毒程式夾帶於郵件中,寄至市長信箱,造成市政府網站癱瘓。甲又利用市政府網站之漏洞,操作電腦進入市政府網路系統,順利取得市府員工數千人之個資,並變更網站首頁之圖示。請問甲之行為如何論罪?(25 分)
這題一樣是相對冷門的條文,再次驗證大家一定要把刑分條文都看熟阿!只是有唸過妨害電腦使用罪章,這題應該也不難解決。
解題架構(本題構成要件檢討皆為把該罪名構成要件一一臚列即可,沒什麼特別爭點討論。)
一、製造木馬程式的行為(罪名為第362條製造干擾他人電腦程式罪)
二、寄送木馬程序導致市府網站癱瘓的行為(罪名為第360條干擾他人電腦使用罪)
三、利用網站漏洞進入市府網站的行為(罪名為第358條無故入侵他人電腦罪)
四、入侵網站並取得他人個資,並變更圖示的行為(罪名為第359條無故取得、變更他人電磁紀錄罪)
五、競合(這個部分我覺得是這題另外一個重點,把條文都檢討完後,那該如何競合呢?)
1. 首先,第362條及第360條似乎從犯罪行為階段來看,第362條應屬第360條的實質預備行為,但若仔細觀察會發現第362條的法定刑竟然比第360條重,原本應論以不罰的前行為即可的部分即有疑義;而須以重罪吸收輕罪,法條競合優先適用第362條才對。(但這個部分當然有學理上的批判,認為立法者有誤)
2. 再者第358條及第359條就相對容易,第359條為第358條的後階段行為,因此依法條競合補充關係僅論以第359條即可。
3. 最終,由於第359條及第362條皆屬保障電腦使用安全之社會法益,依法條競合論以第359條即可。
4. 另外由於甲所攻擊的對象為公部門,因此仍須依第361條加重其刑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