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0年度台非字第194號刑事判決】
1、
票據權利之發生、移轉及行使,與票據之作成、占有及提示具有不可分離之關係,故有效之票據為有價證券,並具有(財)物之性質,簽發票據之人於合法轉讓交付前,為該票據之原始所有人,該有效之票據自得為財產犯罪之行為客體。然包括本票在內之票據為要式證券,提供市售空白本票由相對人簽發後加以強取,其本票之作成,須依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規定,記載該條項各款所列事項,倘有缺漏,除同條第2項至第5項另有關於未記載同條第1項第3款(受款人姓名或商號)、第5款(發票地)、第7款(付款地)及第8款(到期日)之擬制規定外,其中關於「(第1款)表明其為本票之文字」、「(第2款)一定之金額」、「(第4款)無條件擔任支付」及「(第6款)發票年、月、日」之絕對必要應記載事項須填載完備,並由發票人簽名,始克成為有效之票據,否則除有授權執票人填載相關應記載事項之情形外,依同法第11條第1項前段「欠缺本法所規定票據上(絕對必要)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之規定,乃 #當然無效之票據,#不能認係有價證券,#而不具有(#財)#物之屬性,#自無從為財產犯罪之行為客體,#行為人縱予非法取得,#亦難謂其犯罪已屬既遂。
2、
查本件原判決依憑被告莊士國供承:伊夥人強押剝奪少年黃○皓之行動自由並予施暴成傷,且強令黃○皓簽立金額新臺幣(下同)6萬6,000元之「本票」1張(下稱系爭「本票」)交由謝金吉取得保管等情……上述黃○皓所簽發系爭「本票」之狀態,乃被告與謝金吉共同被訴本件犯行具有相同訴訟利益之待證事項,究竟系爭「本票」上經黃○皓填載之事項為何?其中諸如發票日期等絕對必要應記載事項已否記載完備?是否係有效之票據而為有價證券?以上疑點攸關系爭「本票」是否具有(財)物之屬性,而得為被告本件被訴犯行之行為客體,影響其犯罪既遂或未遂之認定,客觀上允有調查釐清之必要,否則不足以為判決之基礎。乃原判決法院未予詳查釐清究明,遽行判決,而論以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330條第1項之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結夥強盜(既遂)罪,揆諸上揭說明,洵難謂無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之違法,且上揭違法情形,足致適用法令違誤,而顯然於判決有影響,依前揭司法院解釋意旨,自有刑事訴訟法第447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適用。案經確定,且於被告不利,非常上訴意旨執以指摘,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判決(即關於被告之確定部分)撤銷,惟因其前揭違法致事實未臻明瞭,為維護被告之審級利益,並求事實之真切,由原審法院即臺灣高等法院依判決前之程序更為審判,以資糾正及救濟。
(編按:標號為筆者所加)
_____________________
看到這則判決,讓我想到一個爭點:強盜他人「價值輕微之物」,是否構成強盜罪「既遂犯」?102年司法官考題也有測驗類似考點,如題所示(題目節錄),甲拿到一疊「玩具鈔票」,財產價值較輕微,甲之行為能否評價為強盜既遂,即值得討論。
甲向曾在○○農會信用部服務過的乙詢問搶劫此農會信用部的可能性,乙告訴甲有關農會信用部的作業情形。甲說服丙共謀搶劫計畫,由丙事先偷走他人停放路邊的機車,得手後置放在甲住處。行搶前一天,丙的父親住進加護病房,丙告訴甲無法參加搶劫。甲缺錢孔急,獨自騎乘丙偷來的機車前往○○農會信用部,入內以幾可亂真的金屬製玩具槍抵住櫃檯前的客戶A,對行員B大喊「給錢馬上走」,B立刻將平時防搶的玩具鈔丟給甲,甲拿到一疊上面有農會信用部封籤的玩具鈔,轉身朝門口跑,卻遭到趕來現場的警察逮捕。原來乙得知甲決定行搶後,心生不安,透過他人向警察通報。試問:
(一)甲之刑責如何?(10分)
回到本判決,涉及的爭點亦是:被害人被迫簽發的「本票」內容欠缺絕對必要應記載事項,乃當然無效之票據,不能認係有價證券,到這裡的論證都沒問題,但是否即認為「不具有(財)物之屬性」,進而無法構成「強盜罪既遂犯」,筆者覺得有商榷餘地。學說一般認為,竊盜、搶奪、強盜這類所有權犯罪,客體解釋的重心應置於「所有權(權能)的歸屬」,而非財產價值的高低。也因此,這類犯罪既遂與否的認定,在於行為人是否「取得財物的持有」,而非財產價值的高低。基此,當行為人透過強盜手段取得玩具鈔票,或如本判決所示取得(無效的)本票,由於該物已置於行為人的實力支配下,即應構成強盜既遂,而非僅論以未遂犯。(註) 筆者亦較為贊同此見解,此觀點較符合這類財產犯罪的解釋脈絡。
註:整理並改寫自謝開平,強盜價值輕微之物,《強盜罪之構成要件及區辨》,2019年8月初版,頁77-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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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O PLANET #5 – EXplOration - in TAIPEI】- 售票公告
※演出日期:
‧ 2019 / 09 / 28 (六) 19:00 開演。
‧ 2019 / 09 / 29 (日) 15:00 開演。
(實際演出時間,需以演出方時間為準。)
※演出地點:台北小巨蛋。
※售票日期:2019 / 08 / 11 (日) 上午11:00 整點開始。
※售票方式:拓元售票系統 https://tixcraft.com
※購票頁面: https://tixcraft.com/activity/detail/19_EXO
※購票相關Q&A: http://bit.ly/2LUE3Tj
※ 身心障礙者優惠席2019 / 08 / 11 (日) AM11:00起接受傳真購票,售完為止。
※ 身心障礙者優惠席購票表格網址: http://bit.ly/2OxFlps
※票價:
$5,800 - (搖滾區均為站位-演出當天依票卡上的序號整隊入場;電子票卡)。
$5,800 - (2樓座位區前10排;電子票卡)。
$5,400 - (2樓座位區11排起;電子票卡)。
$3,800 / $2,800 / $800 – (3樓座位區;紙本票券)。
【印製姓名注意事項】:購票當下印製姓名經填寫或留白送出後,事後無法申請更改。
指定姓名僅限「繁體中文」與「英文」,中文請小於7個字,英文小寫請小於20個字母,英文大小寫混合或中英混合系統將自動判定長度。
1個空格等於英文小寫1個字母,請勿使用特殊符號與字元。
【客製化印製時間,如下】:
◆ 2019 / 08 / 11 訂購之訂單,票卡可印製指定姓名。
◆ 2019 / 08 / 12 (含) 後訂購之訂單,票卡不提供印製指定姓名。
◆ 2019 / 08 / 12 (含) 後訂購之訂單,以透明貼紙印製座位資訊黏貼於票卡。
◆ 2019 / 09 / 01 (含) 後訂購之訂單,一律現場取票
《視線遮蔽區為:紅2A、B、紫2A、B、黃3E、黃3F 》
※ 「紅2A、B、紫2A、B」:因位置較為斜邊太近舞台及舞台架設角度問題,有可能觀賞不到:
◎ 主舞台的LED 螢幕。
◎ 藝人於主舞台中後端表演有可能觀賞不到,需觀賞舞台兩側的投影螢幕。
◎ 不影響主舞台以外的視線,如:中央舞台及花道區塊。
※ 「黃3E、黃3F」:因前方有追光燈設備第21~26排為部份視線遮蔽排數。
上述6個區塊,請務必考慮清楚後再購買該區域票券!
※ 現場舞台視線若有不良(在未公告的視線不良區域外),必須在開演10分鐘內向現場工作人員提出。經工作人員判定如確認為視線不良座位者,將視情況調整座位;若無座位可以更換,消費者得辦理全額退票。若無提出者,視同同意該座位安排。
《 購票前請詳閱,以下注意事項 》
1. 欲購票者,請參考【拓元會員加入辦法】需進行手機號碼驗證,驗證通過才可開始購票,未完成驗證者,恕無法購票,建議提早完成。
2. 2019/08/11(日) 開賣當日,本節目僅提供「電腦配位」,系統會從最前方的排數開始計算符合條件的連續座位,而非隨機選位。
3. 每人每場限購3張。購票時可選擇【電腦配位】加速購票流程(支援行動裝置購票)。
4. 付款方式:僅提供「ATM虛擬帳號轉帳」,請依訂單上所顯示「轉帳金額」及在「繳費截止期限」內完成付款,逾期繳費者此訂單取消,不予保留。
5. 若帳號中有未完成付款的訂單,該帳號購票額度需等待系統自動清除訂單後才會釋出,並請重新訂購。
6. ATM虛擬帳號轉帳僅限台灣金融機構開戶所核發之提款卡,(包括郵局、農漁會信用合作社皆可使用),並已開通「非約定帳戶轉帳」功能。
‧請注意所使用的金融提款卡,轉帳交易未超過原發卡銀行所提供每日或每月之轉帳、繳費上限。
‧拓元系統顯示之【ATM虛擬帳號轉帳/繳費】銀行代號:國泰世華(013),虛擬帳號(16碼),請務必留意前四碼為「2821」或「2700」。
‧轉帳時銀行會自動扣除跨行轉帳手續費$15元,請勿自行額外加在系統指示之轉帳金額中。
7. 每筆訂單交易收取服務費$100元。
8. 禁止攜帶食物(水除外)及攝、錄影音及相機等器材、自拍神器、LED燈牌、板凳類自行加高裝置等影響節目進行及其它觀眾觀賞權益均視為違禁品,若遭沒收將不發還 (應援物尺寸不得超過40x40cm),主辦單位有權立即請違反者離開現場自行另覓處所寄物(現場無法另提供寄物區,請自行處理)。
9. 入場票卡(券)為無記名有價票券,如發生遺失、燒毀、破損等情形,一概不予重新開票。
10. 一人一票,憑票入場,票卡(券)限使用一次,勿隨意購買來路不明的票卡(券),以免自身權益受損。
11. 場內嚴格禁止拍照、攝影,錄音及手機直播,不得攜帶相機、攝影機入場,如經查獲,現場工作人員有權立即刪除拍攝內容,若履勸不聽者,主辦單位有權請您離場,並保留法律追訴權。
12. 各表演場館各有其入場規定,請持票觀眾務必遵守主辦單位及場館各項規定,如有干擾演出秩序之行為,主辦單位有權將請其離場。
13. 購買各種優惠票卡者,需於購票與使用時依規定出示相關證明文件。
14. 為維護表演人相關品牌形象權益,未經演出及主辦單位同意,不得將本門票用於任何商業促銷活動。
15. 相關規定以活動官網及現場公告為主,主辦單位保留修改或終止本活動之權力。
16. 依台北小巨蛋場地規定:身高110公分以下兒童,不得進入3樓各區,以維護其安全。
17. 搖滾區皆為站席,基於安全考量請孕婦及身高未滿110公分及未滿七歲孩童請勿購買此區票券,謝謝。
【📣 取票提醒 📣】:
1. 票卡於購票後採物流配送,物流配送範圍僅限國內(含台澎金馬),恕不提供海外寄送服務。
2. 選擇「現場取票者」可於演唱會當日,憑「訂單編號」與「身分證明文件」至演出現場取票,請於配送方式選擇「現場取票」。
(若購票時於配送方式勾選現場取票,事後系統不提供更改配送方式。)
3. 物流配送服務:2019 / 08 / 31(含)前訂購之訂單,每筆訂單僅配送一個地址。
4. 購票前請務必確認會員資料已填寫『完整且正確』之會員中文姓名與白天有人簽收之地址,若有『地址缺漏』或『會員中文姓名不全』或『英文或它國語言暱稱』導致物流配送困難退件,該筆訂單經退回拓元售票系統後,將自動轉為現場取票,恕不提供第二次或其他配送服務。
5. 如收件地為公司行號,請務必確認該收發單位能確保將您的信件確實轉達給您本人(例如:註明公司及部門名稱與分機號碼),若因該收發處人為疏失導致門票遺失或如因個人疏失資料填寫錯誤,恕無法提任何補救措施。
6. 為了讓消費者能盡快收到配送之訂單及避免盜用帳號詐騙行為,系統不提供事後申請地址更換。配送地址是依該筆訂單送出確認時「購票會員資料」內的收件資料進行配送(系統會自動綁定,請提早檢查會員資料正確無誤)。
7. 預計配送時間:待票卡製作完成後,預計於9月上旬陸續配送。
8. 訂單開始配送時將以E-mail通知,屆時請留意信件。收到E-mail通知後5個工作天內未收到票券,請務必於上班時間來電02-8772-9835查詢(週一至週五 10:00~12:30 / 13:30~18:00)。
9. 2019 / 09 /01 (含)後的訂單皆為現場取票。
• 現場取票地點:台北小巨蛋一樓服務台(6號門)。
• 現場取票時間:
• 2019/09/28 (六) - 當日請於 PM14:00~PM19:00之間取票。
• 2019/09/29 (日) - 當日請於AM11:00~PM 15:00之間取票。
10. 現場取票提醒:
‧當天現場「該筆訂單購票會員本人」現場取票時,請務必一併出示以下資料:
A.訂單編號。
B.該筆訂單之購票會員有照片的有效身份證件正本。
(僅限正本:身份證、健保卡、駕照或護照擇一)
(證件影本、證件截圖、證件掃描檔,對話視窗截圖...等,恕不受理。)
‧當天現場該筆訂單「非購票會員本人」領取票時,請務必一併出示以下資料:
A. 訂單編號。
B. 該筆訂單之「購票會員本人」及「受託代領人」有照片的有效身份證件正本及影本 (驗正本收影本,證件為身份證、健保卡、駕照或護照擇一,上開證件影本僅供核對購票資訊使用,不做其他商業用途)。
C. 委託書正本1份(需有本人及代領人簽名)。
D. 委託書下載網址:http://bit.ly/2OHYaGu
請注意!該筆訂單之購票會員有照片的有效身份證件正本「姓名與證件號碼」須與該筆訂單成立當下之訂購會員資料完全相符。
《資料不齊全者、無法核對購票會員身份者,將無法領取!》
《退票說明》:
一、【退票手續費及期限說明】:
(詳情請參考節目公告頁 尚未配送/現場取票 之訂單請於退票期限內傳真表格)
1.依文化部於中華民國107年5月16日文藝字第10710128232號公告修定之『藝文表演票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六條退換票機制,本節目退票方案訂定如下:
方案二:購票後3天內可退票,退票手續費上限為票面價格的5%。
例如:8月11日(日)購買之票卡(券),8月14日(三)截止收件;8月15日(四)起即不受理退票。
2.服務費、取票手續費、轉帳手續費及寄回郵資非屬票價部分不在退費範圍之內。
3.本場所有門票均採票卡(券)配送或現場取票,不適用郵寄退票方式,請下載退票申請表以傳真方式申請退票。
4.請勿親送,收件地址現場無法受理。
5.每人每場退票總張數,不得超出該次演唱會公告之限購張數,分次寄送者亦同。
6.退款流程需約10~14個工作天(以收到退票申請日起算),退票匯款時的電匯費用30元,由退票方負擔,直接由退款中扣除。
7.若有任何形式非供自用而加價轉售(無論加價名目為代購費、交通費、補貼等均包含在內)之情事經查屬實者,本公司得不予退票,並得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4條第2款逕向警方檢舉。
8.詐騙猖獗,請勿購買任何非本公司公告通路所販售之票劵,以免權益受損。
二、退票方式說明:
1. 傳真:尚未配送/現場取票之訂單請於退票期限內傳真表格
2. 本場所有門票均採票卡(券)配送或現場取票,不適用郵寄方式,請下載退票申請表以傳真方式申請退票。
三、如有違反本退票規則經查屬實,本公司得不予退票,並直接退件處理。
購買票券前,請先了解並同意以上規範,如不同意請勿購買,以免產生不必要之糾紛及損害;當進行購票及退票作業時,將視同您已瞭解並同意遵守以上全部事項。
註:在有退票釋出座位之前提下,本公司得於退票截止日後陸續將該座位釋出並重新上架販售。
超級圓頂工作人員 2019.08.05
本票必要記載事項 在 王惠美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生活法律小常識】
簽下本票有何意義?在法律上又有何效力?
「本票」是票據法規定票據類型的一種,什麼是本票呢?依據票據法第3條賦予的定義:「稱本票者,謂發票人簽發一定之金額,於指定之到期日,由自己無條件支付與受款人或執票人之票據。」
本票的發票人並無特別資格的限制,舉凡個人、公司行號、銀錢業、信用合作社、農漁會等均得為之,發票人因發票行為之完成,即負無條件付款之責任。實務上,常有不清楚本票為何物之人,以為文具行販售之玩具本票僅為借款或收貨之證明,不具法律效力,將其與兒童玩具等同視之,輕易簽署,等到執票人到期追索或收到法院之強制執行裁定,才知道其嚴重性,後悔已晚。實際上文具行出售之玩具本票或自己印製之本票,開立不限任何格式,只要依照票據法規定,在一般紙張上簽寫本票之絕對必要記載事項,即完成發票行為,是一張具有法律效力的本票。
所謂本票之絕對必要記載事項,是指依據票據法第120條規定:「本票應記載左列事項,由發票人簽名:
一、表明其為本票之文字。
二、一定之金額。
三、受款人之姓名或商號。
四、無條件擔任支付。
五、發票地。
六、發票年、月、日。
七、付款地。
八、到期日。
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
未載受款人者,以執票人為受款人。
未載發票地者,以發票人之營業所、住所或居所所在地為發票地。
未載付款地者,以發票地為付款地。
見票即付,並不記載受款人之本票,其金額須在五百元以上。」
一般債務或者其他票據債務,債務人賴債不給錢時,債權人想要討回債務,必須經由民事訴訟方式,得到執行名義後才能聲請法院強制執行,達到強制執行的目的。本票債務因為內容記載甚為明確,沒有什麼可以爭議的,因此票據法特別在第123條中規定:「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因此當執票人以本票向法院聲請裁定許可強制執行時,法院僅就本票形式上的要件加以審查,而不審查執票人與發票人間之實際法律關係或該張本票是否出於偽造、變造。不必經過漫長的訴訟程序,就可取得執行名義。
發票人如果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在收到法院的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得對執票人向裁定的法院提起確認之訴。這時票款的追索,便進入訴訟程序,由法院的民事庭審理。執有准許本票強制執行裁定的執票人,如果已經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發票人想要執行法院停止已開始的強制執行,要先向執行法院證明自己已經按法律規定提起確認的訴訟,執行法院才會停止強制執行的程序。不過,執行法院也可以准許聲請強制執行的執票人提供相當擔保,繼續進行強制執行的程序。也得依發票人的聲請,由其提供相當的擔保,停止強制執行。
發票人如果是主張本票債權不存在,也就是對本票的真偽雖然不爭執,但是沒有票據債務存在這回事,包括票據債務已經清償等等原因,因而對執票人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的訴訟,與前面提到的確認本票是偽造或者變造的原因並不一樣,前面提到的停止強制執行程序在這種情形下不能適用。不過,法院也可以依發票人的聲請,得許其提供相當並確實的擔保,停止強制執行。
在很多社會案件中,許多民眾因為對法律文件的認知不足,因而莫名走入陷阱。因此,簽署本票,務必小心!才能確保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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