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可道律師事務所(02)29761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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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被問到一個很離奇的諮詢。一位民眾自行聲請本票裁定被駁回,我看了他的民事裁定,也是開了眼界,因為我們聲請本票裁定還沒有被駁回過。
原來,他聲請本票裁定後,法院依法請他補正本票提示日,結果他回覆法院他用LINE的方式提示給對方了。結果就被法院駁回聲請。
目前實務上,是要求本票提示需現實提出,由於現實提示很難證明,而且欠債的人常常都跑給債權人追了,很難做到現實提示。因此,在請債務人開立本票時,本票上要記載免除做成拒絕證書,這樣聲請本票裁定時就可以直接敘明提示日,不必舉證有現實提出。
另外,我們自己習慣請對方開無到期日的本票,依法發票日即是到期日,屆時提示日就寫發票日即可,因為可以主張發票日當日即已現實提示。
提供給大家做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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