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多⋯⋯下半年台劇無論在類型、風格上都百花齊放,簡直要來不及看。為免錯漏,簡單整理如下,這裡面,有沒有你期待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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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女養成記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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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續 2019 年第一季「台式新喜劇」風格,首播後佳評如潮。改編自江鵝同名散文集,導演嚴藝文成功從中提煉出六年級一輩的女性敘事,謝盈萱也將「嘉玲」一角成功演出落敗後依然賴活的「俗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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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首集,每週日 21:00
華視 華視娛樂show 、CATCHPL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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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塘怪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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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偉豪導演、《當男人戀愛時》監製金百倫製作,林鶴軒、陳妍霏、石知田等主演。故事敘述時空回到 2004 年蘇打綠發表第一首單曲那一天,主角們經歷一次又一次關係的崩塌與逝去,劇裡據說將佈下許多與魚丁糸跨界合作的深度哽,也是歌迷們期待解謎的一個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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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2 首集,每週四更新兩集
myVideo 影音隨看 20:00、公視影音網 公視+ 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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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卡羅 SEQALU:Formosa 18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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眾人期待已久的史詩旗艦戲劇,以大河劇的概念製作,由《一把青》曹瑞原導演,改編自陳耀昌小說《傀儡花》,劇名源自曾存在瑯嶠地區(恆春一帶)的政權。温貞菱主演客家與原住民混血的「蝶妹」,除吳慷仁、法比歐等人參與演出外,素人演員的演出與史實的考據、呈現等等也都是看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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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4 起,每週六 21:00 於公共電視,22:00 於公視+、LINE TV
8/15 起,每週日 18:00 於 Netflix 、myVide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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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燈初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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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到 1988 年的台灣條通,由林心如(同時擔任總製作人)與楊謹華飾演當時的日式酒店老闆娘,和旗下小姐們之間互相扶持、也有各自猜忌的條通故事。演出名單華麗,包含楊祐寧、鳳小岳、張軒睿、謝欣穎、劉品言、鄭元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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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tflix 獨家轉播,日期未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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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逆局 Danger Zo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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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誰是被害者》莊絢維與陳冠仲共同導演,好久不見的周渝民詮釋律師、受刑人、心理剖繪專家等三重身份的複雜角色,並與《天橋上的魔術師》讓人印象深刻的朱軒洋、《做工的人》李銘順等人,描述穿梭在警察與犯罪者之間的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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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起,每週五於 iQIYI TW 愛奇藝國際站播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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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樓的天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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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演為《流浪神狗人》、《行者》等紀錄片導演陳芯宜,由黃秋生飾演推拿師,他以獨特方式碰觸客人不願面對的心裡傷口,舒緩身心的結,經手形形色色的客人與傷痛。謝盈萱在此飾演心理師,也讓人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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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起,每週六 21:00 公視播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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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金 Gold Leaf 公視戲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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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與惡的距離》林君陽執導,以台灣茶葉史為背景,主角為 1949 年全台最大茶葉出口商的獨生女張薏心(連俞涵飾演)。在本應招贅男人接管家族龐大事業、沒有「女商人」的年代,她將帶領公司,在茶葉商戰中走向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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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冬季播出,日期未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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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悲傷更悲傷的故事 影集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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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編自韓國電影,林孝謙電影版本票房大捷,改編影集則由《大餓》謝沛如擔任導演,范少勳、王淨分別飾演主角。在劇情已知的狀態下,如何改編成主要看點,另外王柏傑、邵雨薇、姚以緹等人也將參與演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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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tflix 獨家轉播,日期未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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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神之地不下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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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想見你》製作團隊三鳳及編劇簡奇峯再次挑戰燒腦時間軸,靈感來自於阿美族的泛靈神話,角色設定有人有神,傅孟柏飾演的「雨神」遇見曾之喬飾演的人類,於末日之前的愛情故事。引人注目的還有睽違六年的鄭元暢,將飾演位階最高的神靈「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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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奇藝播出,日期未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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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媽別鬧了 Mom Don't Do Tha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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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歡樂預告引起各路關注,定檔前就有高討論度的《媽,別鬧了!》由賈靜雯製作,改編自陳名珉小說《我媽的異國婚姻》喜劇,講述一個媽媽(比莉飾演)在丈夫去世後,擔心女兒(賈靜雯、柯佳嬿飾演)嫁不出去而努力把自己嫁出去的網路交友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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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訂於 2021 年第三季播出,日期未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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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橋牌社 Island Nation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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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少見的政治歷史劇,第一季褒貶皆有的狀態下,第二季將重現 1995-1996 年台海危機,並著重於台灣首位民選總統等民主化的緊張時期。挑戰政治劇敘事之餘,李登輝、陳文茜、施明德等形象,究竟會如何表現也讓人好奇。(第一季回顧 ➤➤ https://bit.ly/3xCrUG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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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 2021 年播出,日期未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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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女養成記2|#池塘怪談|#斯卡羅|#華燈初上|#逆局|#四樓的天堂|#茶金|#比悲傷更悲傷的故事|#無神之地不下雨|#媽別鬧了|#國際橋牌社2
同時也有4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6萬的網紅巴打台,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香港今日社論2020年09月18日(100蚊獅子頭) https://youtu.be/iqz3nnJWL6I 請各網友支持, 課金巴打台 (過數後請標明所支持的節目或主持, 把入數收據WhatApps 至 : 94515353 ) - 恒生 348 351289 882 - 中銀 012 8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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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佳穎律師 在 李姓中壢選民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撇開在當年藍綠之爭、國民黨內部權力鬥爭所扮演的角色不談,「野百合學運」確實是以反抗威權為號召,具有濃厚的理想色彩,且在台灣民主化的進程中扮演重要的角色。但物換星移,同樣的一批人,在面對 #蔡政府 以 #威權姿態,悍然通過未經國際認證程序疫苗的 #緊急授權,且即將施打到民眾身上時,卻選擇 #盲目護航,不知道當年的「野百合們」看到今天「綠百合們」的所作所為,會有何感想。>
一群自稱「#野百合世代」的人士發起網路連署,呼籲「支持台灣疫苗」。此舉顯然是針對本土高端疫苗獲得緊急授權,即將開始施打,但卻因沒有三期臨床實驗,難以獲得國人普遍信任而來。但「#野百合」們早已變成「#綠百合」,這番呼籲還能有多少效果,恐怕得打上大大的問號。
貫穿這整個連署活動的核心理念,就是「#相信政府專業」、「#反對打擊政府政策」。但實際上,對本土疫苗的質疑,除了有效力未曾受到驗證,還有從研發、審查到生產過程的種種荒謬情事,才讓民眾逐漸對本土疫苗失去信心。說穿了,「野百合們」就只是「#為護航而護航」罷了。
不過,如果翻開連署名單,會有如此表態,也不令人意外。其中和 #民進黨 有直接關係者,就有 #民進黨立委 #林宜瑾、#鍾佳濱、高雄市新聞局長 #董建宏、新境界智庫副執行長 #廖錦桂 等人;其餘還有民進黨的前嘉義市長 #涂醒哲、前監委 #陳師孟、民進黨御用律師 #黃帝穎,以及 #親綠學者 #洪貞玲 等。所謂的「野百合」,在多年後,早就變成「綠百合」了。
【重磅快評】野百合反威權 綠百合推銷威權疫苗
https://udn.com/news/story/11091/5669453
林佳穎律師 在 柯建銘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這是本日立法院財政委員會,舉行會計法99條之1修法公聽會之報導,標題 鍾佳濱 委員這句話,堪為本日公聽會最完美的註解,請看下文內許多名家如何從各種角度切入,一一反駁國民黨的政治語言。
會計法99條之1》鍾佳濱:是當年特別費除罪化獨漏總統國務機要費 不是現在獨厚阿扁
鄭國強2021-04-22 15:44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22日舉辦攸關國務機要費除罪化的「會計法第99條之1條文修正草案」公聽會,國民黨以賴士葆為首的立委,以及馬政府時代官員口徑一致,認定國務機要費不等同於特別費,而且是針對陳水扁修法;律師黃帝穎則以大法官解釋支持「體系正義」應除罪化來回應;時代力量代表陳椒華反對修法;民眾黨立委蔡璧如則強調「和解共生,療傷止痛」。
22日公聽會結束後,再於4月28日排審,並邀請法務部、審計部、總統府列席備詢。
藍綠雙方立場鮮明,第一個「戰場」在「特別費等於國務機要費」。尤其針對民進黨立院總召柯建銘曾提出,「如果特別費可以除罪化,那國務機要費也可以」,國民黨立委賴士葆、馬政府時代官員董保誠、監委馬秀如等立場鮮明,分別從經費的多寡、是否要用發票報帳來強調其內涵不同。
藍營立委、前官員指特別費和國務機要費不同
「對相同情況,就要相同對待」,律師黃帝穎則引用大法官第667號解釋等,強調體系正義源自於平等原則,民國52年把總統的特別費和機密費合併,所有行政首長只有總統沒有特別費,後來用修會計法99-1 讓特別費除罪化,那麼對於同樣性質的總統的國務機要費就應一致性處理,應給予除罪化。
遠見律師事務所律師李勝琛則指出,首長特別費就是仿總統國務機要費,先從五院院長開始,後來才推到地方行政首長,結果今天發生問題了,大家才來反過來問國務機要費是不是等同特別費,實際上主計處做了一份非常詳盡的報告,在民國95年11月29日提出來,裡面就有說「長久以來,國務機要費視同特別費處理。」
比較特別的是,政大經濟系教授林祖嘉從所得稅法的角度,去比較特別費和國務機要費,認為兩者有差異;而台北大學財政系教授黃世鑫,則另從預算法、會計法、國庫法三方面去比較,認為法律定義明確,並賦予執法者相當的彈性空間,雙雙傾向不必修法。
回歸「體系正義」,國務機要費應該除罪化
藍綠雙方第二個攻防戰場,在是否只為了替陳水扁總統解套而修法。國民黨立委賴士葆開砲說,「會計法99條之1通過了,只有一個人陳水扁受到影響,民國95年以前機要費,只有陳水扁了。」
賴士葆說,修法最終只針對一個人,不具備普遍性,「要嘛叫司法院審快一點,無罪就沒事,有罪,蔡總統就特赦嘛。」他表示討論這個案子陷立法院於不義,還對財委會召委 郭國文 喊話說,「這個案子一過,你郭國文會變成歷史罪人,你要背這個十字架。」
郭國文立刻站起來回說,「國民黨不該一直將會計法修正案個人化,應就制度面討論,而他排審該案絕對可以禁得起大家的考驗。」
民進黨立委 鍾佳濱 也說,「當年把特別費除罪化時是獨漏總統,不是現在獨厚陳水扁總統。」他不以為然的說,修法是針對總統這個職務,不是針對特定人,難道總統交接條例也是為特定人修法?
蔡壁如:馬永成、林德訓被限制出境十幾年,每天還要去警察局報到
民眾黨立委蔡壁如表示,「國務機要費修法自然談到阿扁總統,阿扁被關是因為其他案件,目前5個案件都停止審理,國務機要費發回更審中,這條修法影響到的是當年承辦人員馬永成和林德訓而不是陳水扁,黃芳彥也過世了。」
她指出,馬永成、林德訓被限制出境十幾年,前幾年每天還要去警察局報到,這點大家可以思考一下,她說各方吵完了、講完了,好好靜下來再理性討論,聽聽對方的想法,經由互相理解的過程來達到和解共生、療傷止痛,面對問題,解決問題。
雖然過程中藍營代表賴士葆、馬秀如、朱雲鵬等不斷強調「修法等於替阿扁貪汙解套」,但出席的主任檢察官連思藩卻不這麼想。
連思藩簡潔回答,對於公聽會主題「機要費導致因公支出大於收入是否構成貪污」,他表示這部分就回歸貪污罪的法律規定,至於是否利用職務上的經費詐取財物,他則說「要看公務員本身有沒有利用機會,然後使詐術使人交付予財務」,最後「是不是構成犯罪」,他表示還是要回歸個案去判斷。
今天的公聽會依然是贊成、反對立場鮮明,財委會將在4月28日再排審,並邀請法務部、審計部、總統府列席備詢。
https://www.cmmedia.com.tw/home/articles/27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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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今日社論2020年09月18日(100蚊獅子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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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社評
本港今年6月至8月失業率為6.1%,與5月至7月數字相同。失業率未上升,並非就業情况好轉,事實上,失業率為滯後數字,最新失業人數也有所增加,說明新冠疫情之下,勞工市場仍然十分嚴峻。另外,新冠疫情對一些經濟環節以至經濟結構,或將帶來改變,政府採取紓困措施「保就業」的同時,宜應有前瞻性視角,在新經濟領域投放資源,確保競爭力不致因為環境改變而弱化,為催生新產業創造條件。據統計處數字,6月至8月本港總就業人數增加約3400,至約364萬人,雖然失業率未上升,失業人數還是增加了5800,至約24.8萬人;另外,就業不足率上升了0.3個百分點至3.8%,這是17年前SARS之後新高,人數則增加約1.3萬,至約14.9萬人。從失業人數和就業不足所見,本港就業情况實際上「惡化」。
蘋果頭條
港人陳同佳涉嫌在台灣殺死女友潘曉穎後返港,觸發港府強推《逃犯條例》及之後一連串事件。他因洗黑錢被判監至去年10月刑滿出獄後,曾聲稱會前往台灣就殺人一事自首,但至今已接近一年仍未成事。協助陳同佳的聖公會教省秘書長管浩鳴回覆傳媒查詢,聲稱會待台港可以通關後,「去台灣與律師商討有關回台自首安排」。台灣陸委會發言人邱垂正今日在例行記者會上,被問及陳同佳投案情況,他指台灣刑事警察局已經與香港警務處建立單一聯繫窗口,如果陳同佳確定要來台灣面對司法,隨時可以透過窗口聯絡安排,依法辦理。他強調,本案唯一的關鍵在於港府的責任感以及陳同佳真實的投案意願。
東方正論
經過社會各界連日仗義執言不平則鳴後,原本裝作無知無覺的律政司,昨日終於在壹傳媒黎智英涉刑事恐嚇東方報業集團記者案上訴期的最後一日,向高院原訟庭提出上訴,再次讓人見識不踢不動的四方木作風。然而,這僅是尋求公義的第一步,尤其是漢奸走狗的保護傘牢不可破,距離真正討回公道的路仍然漫長,遲來的正義會否到來仍然未知,「反中亂港有金牌,愛國愛港無屍骸」會否扭轉仍然未明,大家只能拭目以待。有關案件發生在三年前的六四集會,在沒有受到挑釁之下,黎智英涉在維園內恐嚇正常採訪的東方男記者,惡形惡相揚言「×你老母×」、「我實搵人搞×你」、「我影×咗你嘅相」,整個過程被攝錄。一個曾高呼「為美國而戰」的「傳媒大亨」,家財萬貫,勢力龐大,卻在光天化日之下公然踐踏新聞自由,對無權無勢的男記者施以語言暴力,導致男記者需要向精神科求醫,最後被診斷患上抑鬱心境適應障礙,並有專科醫生出庭就其病況作證。
星島社論
疫情持續下,樓市出現新形勢,豪宅新盤紛暫停推售,積存待售單位涉約千伙,當中港島區更成重災區,隨著內地客數量大減需求急跌,加上立法會通過終止審議空置稅,豪宅新盤銷售壓力大減,急煞停推售步伐,部分更延遲到明年才有機會登場,令市場出現推售真空期。豪宅新盤慢速推售,積存單位涉及約千伙,並主要集中於港島區,中半山波老道項目已獲批售樓紙逾年,甚至已批出入伙紙,暫時卻未有計畫推出。至於東半山Central Peak一及二期已屬現樓;北角海璇最新一期亦獲批預售,但依然按兵不動。
經濟社評
美國聯儲局維持息率不變,並暗示未來3年都不會加息。長期低息環境,疊加環球資金繼續流入本港,許多評論都指對樓市有支持作用。在低息環境下,是否應置業上車?專家學者都提醒大家,低息非入市考量,首要看就業保障、工作是否穩健,樓市短期走勢都會與經濟及失業率掛鈎。一如外界預期,儲局議息後維持近乎零息水平,點陣圖顯示零息將維持到2023年。這意味本港未來幾年都沒加息壓力,對樓市是好消息。儲局為救經濟,在3月時大幅減息,並在短短3個月內放水近3萬億美元,令部分資金流入本港。金管局指,自4月以來有1,300億元流入香港,令銀行體系結餘今日增至2,109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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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佳穎律師 在 XXY_Animal of Vision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歷史上的今天 1979-MAY-04 鐵娘子上台
擔任英國首相長達13年的柴契爾夫人,在1979年5月4日上任。她在政治上的鐵腕作風,讓她有「鐵娘子」的稱號。
▶ PODCAST收聽:
https://open.firstory.me/story/ck9sh9iitcpky0873usonilba
柴契爾夫人(瑪格麗特柴契爾),出生於英格蘭的林肯郡格蘭瑟姆;她在1944年以優異的成績進入牛津大學薩莫維爾學院,主修化學。在1951年嫁給了商人丹尼斯柴契爾,並在先生的資助之下,進入倫敦大學城是學院屬下的城市法學院攻讀法律課程,並取得律師資格。
柴契爾夫人一錄過關斬將,在英國政壇漸漸展露頭角;1976年她因為公開發表了對蘇聯的批評,因此被蘇聯官媒形容成「鐵娘子」,從此「鐵娘子」的稱號遍及全球政壇。其實,柴契爾夫人除了「鐵娘子」之外,還有許多像是取笑她家世背景的「雜貨店老闆」、取笑她如同匈奴王阿提拉般粗魯的「阿提拉母雞」、「蒂納」Tina,取笑她的姓氏縮寫為「There is no Alternative 沒有選擇餘地」的意思。
柴契爾夫人在保守黨的聲勢越來越大,最後在1979年的工黨倒閣案改選中脫穎而出,以反對派領袖的姿態,成為英國史上第一位女首相。
柴契爾夫人上任後的新政府內閣,被人民寄予厚望;她提出了不少經濟上的改革,擺脫了英國自70年代後的經濟衰退困境,同時也在外交上展現強硬態度,以重建昔日大英帝國的榮耀與光輝。最有名的事件,莫過於1982年發生的福克蘭戰爭,是英國對當時入侵福克蘭群島的阿根廷軍政府一計迎頭痛擊。
另外,她也為了防止香港在1997年移交給中共所引發的英國移民潮,除了率先聲明香港市民沒有居英權外,還多次訪問了中共國家主席鄧小平,商討了多項政權移交事宜。
柴契爾夫人最終做了總共三個首相任期,期間所推動的政策有多數被批評為保守、強硬,間接打壓了弱勢人權,造成了國內民怨和暴動發生。而壓垮她的最後一根稻草,則是她在1990年推行的新稅制,造成中產階級、商業界的支持流失,保守黨內部也因為歐盟問題而出現意見分歧,讓她在保守黨的權力地位受到動搖。
她在1992年的英國大選後,正式卸下首相一職,並從下議院退休。退休後,她被冊封為終身貴族,並在上議院保留一個位置。卸任後的她,在政壇上仍保有話語權和影響力,多次針對時事提出看法與評論。但在晚年,她患有輕微失智、失憶,也多次因為中風而進出醫院。最後她在2013年4月8日,在倫敦五星級飯店的套房中過世,終年87歲。
有關柴契爾夫人的電影,相信在2011年上映的《鐵娘子:堅固柔情》,絕對是不容錯過的作品;電影由梅莉史翠普主演,她將柴契爾夫人詮釋地出神入化,也因此讓她獲得了生涯中第二座奧斯卡最佳女主角獎。
片中從柴契爾夫人在晚年整理亡夫遺物開始倒敘,將柴契爾夫人的一生完整呈現,可說是紀錄相當全面的傳記電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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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佳穎律師 在 志祺七七 X 圖文不符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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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節重點:
01:07 陳同佳自動投案的合理性?
02:19 到底誰有司法管轄權?
04:10 陳同佳要怎麼來?
05:47 司法互助到底可不可行?
07:48 我們的觀點:林鄭月娥出招
09:07 我們的觀點:蔡政府回應
10:33 提問TIME
10:55 掰比~別忘了訂閱
【 製作團隊 】
|企劃:土龍
|腳本:土龍
|剪輯後製:絲繡
|剪輯助理:Pookie
|演出:志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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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集參考資料 】
→ 陳同佳案:殺害女友嫌犯願赴台灣自首 再引台港司法角力:https://bbc.in/32TqjNG
→ 陳同佳案台港互推:從司法升級至政治角力https://bbc.in/2otkl7i
→ 陳同佳案:台灣要求派員押解嫌犯 香港政府嚴辭拒絶:https://bbc.in/32T4k9t
→ 台灣殺人案疑犯自願到台自首:http://bit.ly/2PqHL8u
→ 法務部駁斥香港法庭對港女命案無管轄權說法:http://bit.ly/2NmCP1u
→ 陸委會回應香港政府有關臺灣殺人案之聲明:http://bit.ly/32T4AFt
→ 律政司就台灣殺人案有關法律事宜的聲明:http://bit.ly/2BMj8ec
→ 台灣無權派員到港押解疑犯:http://bit.ly/2PoSmAx
→ 中華民國刑法:http://bit.ly/2qzgEh0
→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http://bit.ly/2NvDT3t
→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http://bit.ly/2Nmt1ot
→ 陸委會致函港府 將派員到港押解陳同佳:http://bit.ly/2BPgdkV
→ 檢警要港協助押回陳同佳 港府:刑滿獲釋「無法繼續拘留」:http://bit.ly/34e29xL
→ 港府凌晨回應!陸委會欲赴港押人 這是跨境執法不能接受
:http://bit.ly/2PpdI0Q
→ :台灣請求赴港帶人 法學者:港府拒絕最好:https://reurl.cc/lLgmK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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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陸委會:陳同佳來台無障礙 港方無須多言只要付諸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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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港府:陳同佳赴台安排 已與台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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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港首合作! 港封屍案3嫌桃機空橋交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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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佳穎律師 在 Re: [新聞] 2律師通姦賠前妻60萬- 看板Lawyer 的推薦與評價
※ 引述《POPSTAR5566 (流行至尊5566)》之銘言:
: https://tw.nextmedia.com/applenews/article/art_id/32915947/IssueID/20101027
: 2律師通姦 賠前妻60萬
: 2010年10月27日蘋果日報
: 【張欽╱台北報導】
: 理律律師事務所資深律師劉哲俊,十二年前起與台大法律系學生林佳潁相戀通姦後與妻
: 子謝玉蓮離婚,後來劉與林女發生糾紛,今年初才對前妻謝女寫下悔過書承認當年姦情
: ,謝憤而提告向劉、林二人連帶求償一千萬元,台北地院審理後認定兩人通姦,但僅剩
: 六天未過求償時效,昨判二人要連帶賠謝女六十萬元。
: 「一起做愛做的事」
: 林佳穎擁有台大法律、會計雙學位,目前是執業律師,林的父親林敏弘曾任會計師公會
: 全國聯合會理事長。
: 根據台北地院判決指出,謝玉蓮指控,劉哲俊自一九九八年中旬起,與當時就讀台大法
: 律系的律師林佳穎相戀通姦,並且在淡水的米蘭汽車旅館第一次發生關係,之後分別在
: 飯店、陽明山、K書中心相姦,交往數月之後,更計劃逼她與劉離婚,直到二○○○年
: 四月二十九日離婚前,仍持續通姦。
: 一直到今年初,劉哲俊向前妻分別提出自白書與悔過書承認當年姦情,還有林佳潁手箴
: ,內容包括「一起去做愛做的事」、「我只在乎你」等。
: 差6天過求償時效
: 法官審理認為,林佳穎雖然否認通姦,但從林女的手箴、劉哲俊的自白書以及悔過書等
: 內容,證明劉與林當年通姦,且通姦時知道劉離婚過程不順,才會寫下手箴表達安慰與
: 支持之意。
: 但是謝玉蓮於今年四月二十三日提告,因侵權請求權的時效是十年,因此,以劉、謝兩
: 人二○○○年四月二十九日離婚為基準,僅能請求二○○○年四月二十三日至二十八日
: 共六天離婚前的損害,法官審酌後判劉、林要連帶賠謝女六十萬元精神慰撫金。
: https://www.libertytimes.com.tw/2010/new/oct/27/today-so9.htm
: 自由時報
: 律師與律師通姦 判賠
: 〔記者劉志原/台北報導〕會計師全聯會前理事長林敏弘的女兒林佳穎律師,87年間至
: 理律法律事務所工讀時,與當時已婚律師劉哲俊通姦,台北地院昨判她與劉哲俊連帶賠
: 償劉的前妻謝女60萬;可上訴。
: 劉哲俊元配謝女直到今年4月才提告,法院審理認為,侵權行為請求權時效為10年,她4
: 月提告,僅能請求6天損失,一天10萬共獲賠60萬。
: 劉哲俊與林佳穎87年外遇,89年4月29日與謝姓元配離婚,但後來劉哲俊與林女也因債
: 務糾紛鬧翻,林佳穎主張,94年間她被劉哲俊告知,不還錢就會因當年的事面臨官司,
: 後來劉哲俊向前妻坦承,12年前與林佳穎通姦並寫下自白書,謝女憤而提告,向兩人求
: 償1000萬。
: 謝女主張,因為丈夫於今年4月18日寫下自白書,因此她在今年4月23日提告求償。台北
: 地院審理認為,謝女89年4月29日離婚,依民法10年時效,僅能請求提告日的10年前到
: 婚姻存續日,即89年4月23日至89年4月28日共6日的損失。
: 附圖:
: https://learning.udnjob.com/mag2/pro/storypage.jsp?f_ART_ID=33440
: https://learning.udnjob.com/mag2images/10/PROJ_ARTICLE/161_438/f_33440_1.jpg
【裁判字號】 99,重訴,533
【裁判日期】 991026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裁判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重訴字第533號
原 告 謝玉蓮
訴訟代理人 謝良駿律師
被 告 林佳穎
訴訟代理人 王聖舜律師
林峻立律師
被 告 劉哲俊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0月4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萬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拾萬元由被告連帶負擔壹萬元;餘由原告負擔
。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貳拾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
被告如以新臺幣陸拾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原
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原告與被告劉哲俊原為夫妻關係,惟被告林
佳穎竟於87年寒假期間於理律法律事務所工讀期間與被告劉
哲俊相識後,明知被告劉哲俊仍有婚姻關係下,主動積極向
被告劉哲俊示愛,甚且表示其為命中真命天子等語,被告二
人進而交往後於民國87年8月中旬在淡水米蘭莊汽車旅館發
生第一次性行為,其後持續頻繁發生通姦行為,地點涵蓋汽
車旅館、飯店、陽明山國家公園停車場、台北車站附近K書
中心等地。被告二人交往數月後,更開始計畫逼迫原告同意
與被告劉哲俊離婚,為此被告劉哲俊於88年4月29日第一次
開口向原告表示要求離婚,其後至89年4月29日兩造離婚之
日止,期間被告二人多次見面並持續頻繁發生通姦行為,此
由被告林佳穎所書寫之手箴可稽(原證2,本院卷第36頁)
,顯見被告二人發生通姦行為之次數一周至少有3次以上。
原告遭受被告劉哲俊逼迫離婚,不得已祇得於89年4月29日
簽字同意離婚,嗣後被告劉哲俊於99年1月22日向原告出具
自白書(原證3,本院卷第37頁至第38頁)交代離婚之一切
始末,並於99年4月18日出具悔過書(原證1,本院卷第7頁
至第13頁)將被告二人交往狀況告知原告,並說明在89年4
月29日簽字離婚前,二人更密集多次發生性行為,原告始知
悉上情,而被告二人此等通姦行為,使原告精神上更加痛苦
。被告二人均係高學歷之高級知識份子,同時亦具法律專業
之法律人,深知於他人婚姻存續期間持續頻繁發生通姦行為
係嚴重破壞夫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幸福,違反夫妻婚姻契
約之義務,而侵害原告基於婚姻關係之身分法益及「配偶權
」,被告二人共同侵權行為顯已造成原告於精神上遭受莫大
之非財產上損害,為此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後段、第
185條第1項、第195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請求非財產
上損害賠償新臺幣(下同)10,000,000元等語。並聲明:被
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10,000,000元;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
假執行。
二、被告則抗辯以:
(一)被告劉哲俊部分:對於原告主張事實不爭執,惟認金額過高
無法負擔,只願意負擔一半責任。
(二)被告林佳穎部分:
1.原告提起本件訴訟無非以被告劉哲俊自行撰寫之悔過書、自
白書以為主張,惟該文書僅係被告劉哲俊片面指摘,與事實
不符。且原告所提出手箴編號3、8、9、11、12、13、14-16
、18-21部分,乃係被告劉哲俊於87年間主動告知其已離婚
並展開熱烈追求後,為幫助被告林佳穎準備國家考試及研究
所課業,被告林佳穎所書寫。而其餘手箴部分,時間點既已
超過原告與被告劉哲俊離婚日期89年4月29日,形式上自無
從作為本件證據。況於94年間被告林佳穎甚且接獲被告劉哲
俊索討財物之傳真,表明被告林佳穎若未給付款項,則可能
遭受民刑事請求、告訴等(被證1,本院卷第68頁),則被
告劉哲俊所書寫自白書、悔過書又豈可能為真實。
2.又自原告與被告劉哲俊因離婚致婚姻關係消滅之時點(按即
89年4月29日)計算,迄至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之日(按即99
年4月23日)止,已逾越民法第197條規定之10年時效。
3.被告林佳穎當時在學學生,尚未通過國家考試,亦未至國外
求學,原告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連帶賠償10,000,000元,
顯非適當。尤其原告亦於另案損害賠償(本院99重訴774號
)中主張15,000,000元,並將對子女應負之責任究責於被告
林佳穎,更空言指摘被告97年收入高達2,000,000元,存款
已逾千萬餘元云云,被告據以否認。
4.並聲明: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如受不利判決,
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
(一)本院卷第15頁至第36頁所示之手箴形式上不爭執。
(二)原告另案對被告二人提起損害賠償訴訟(本院99年度重訴字
第774號)。
四、得心證之理由:經查,原告主張被告二人於原告與被告劉哲
俊婚姻存續期間為相姦行為,嚴重破壞夫妻共同生活之圓滿
安全幸福,違反夫妻婚姻契約之義務,而侵害原告基於婚姻
關係之身分法益及「配偶權」等事實,業據原告提出與所述
相符之悔過書、手箴、自白書等文件為證,上開文書形式上
且為被告等二人所不爭,堪認形式上為真實。惟被告林佳穎
否認當時知悉被告劉哲俊與原告尚有婚姻關係、提出時效抗
辯及以上揭情辭置辯,是本件所應審究者厥為:(一)被告二人
是否於88年4月起至89年4月29日止曾為性行為,而侵害原告
之配偶權?當時被告林佳穎是否知悉被告劉哲俊與原告婚姻
關係存在?得否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二)原告主張侵權行
為損害賠償請求權,是否因時效屆滿而消滅?(三)原告得請求
賠償之數額若干?茲分別論述如下:
(一)被告二人是否於88年4月起至89年4月29日止曾為性行為,而
侵害原告之配偶權?當時被告林佳穎是否知悉被告劉哲俊與
原告婚姻關係存在?得否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1.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
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
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84條定有明文,另
民法第192條至第196條,則係就侵權行為各個賠償方法及範
圍之效力部分為規定,換言之,一般侵權行為之成立與否,
仍應視是否合於民法第184條規定之構成要件以為斷。
2.與有配偶之人通姦,對於他方之配偶,是否可認為權利受侵
害,而得請求損害賠償,最高法院41年台上字第278號判例
意旨認為:「民法親屬編施行前之所謂夫權,已為現行法所
不採,故與有夫之婦通姦者,除應負刑事責任外,固無所謂
侵害他人之夫權,惟社會一般觀念,如明知為有夫之婦而與
之通姦,不得謂非有以違背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
之故意,茍其夫確因此受有財產上或非財產上之損害,依民
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自仍得請求賠償」;另55年台上字第
2053號判例意旨則認為:「民法第條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
,以權利之侵害為侵權行為要件之一,故有謂非侵害既存法
律體系所明認之權利,不構成侵權行為,惟同法條後段規定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害於他人者,亦同,則侵權
行為係指違法以及不當加損害於他人之行為而言,至於侵害
係何權利,要非所問,而所謂違法以及不當,不僅限於侵害
法律明定之權利,即違反保護個人法益之法規,或廣泛悖反
規律社會生活之根本原理的公序良俗者,亦同,通姦之足以
破壞夫妻間之共同生活而非法之所許,此從公序良俗之觀點
可得斷言,不問所侵害係何權利,對於配偶之他方應構成共
同侵權行為,婚姻係以夫妻之共同生活為其目的,配偶應互
相協力保持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而夫妻互守誠實
,係為確保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必要條件,故應
解為配偶因婚姻契約而互負誠實之義務,配偶之一方行為不
誠實,破壞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者,即為違反因婚姻
契約之義務而侵害他方之權利」,又最高法院41年度民事庭
庭長會議決議、44年度民刑庭總會會議決議、55年度第2次
民刑庭總會會議決議,則分別認為通姦行為並非屬侵害他方
配偶之名譽權、自由權之類型,是參諸前揭最高法院判例及
決議見解,與有配偶之人通姦,並未侵害他方配偶之夫權、
名譽權或自由權,而係「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受侵
害,請求權依據則係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學者間固有認
為上開最高法院55年度台上字第2053號判例係肯認通姦行為
係侵害「婚姻圓滿維持權(配偶權)」之情,惟自上開最高
法院判例可知,最高法院係以公序良俗之價值判斷作為通姦
應負賠償責任論理之基礎,亦即該「權利」之意涵包括法律
體系所明認之權利以外為公序良俗所保護之利益。職是,婚
姻關係存續中所為之通相姦行為,乃係違反公序良俗而干擾
或妨害配偶應互相協力保持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身
分法益者,為通姦之配偶及與之相姦之第三人自應負共同侵
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
3.又依89年5月5日施行之修正民法第195條第3項規定,不法侵
害他人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同條第
1項規定,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
金額。此由該條項立法理由「對於身分法益被侵害,付之闕
如,有欠周延,宜予增訂。鑑於父母或配偶與本人之關係最
為親密,基於此種親密關係所生之身分法益被侵害時,其所
受精神上之痛苦最深,爰增訂第三項準用規定。」等情,可
資認定。又依民法債編施行法第9條規定,修正之民法第195
條之規定,於民法債編修正施行前,不法侵害他人基於配偶
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亦適用之。而配偶一方與第
三者之此而仍交往進而發生性行為,此顯然違反夫妻間誠實
義務而侵害夫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身分法益,足
以破壞夫妻間共同生活,乃為侵害他人基於夫妻婚姻關係之
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之情形。
4.原告主張被告等二人自87年8月中旬起至89年4月29日原告與
被告劉哲俊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持續不斷發生性行為等情,
業據其提出被告劉哲俊所書寫之悔過書、自白書及手箴為證
,此部分事實亦為被告劉哲俊所自認,且被告林佳穎於寫給
被告劉哲俊之手箴上,有「親愛的」、「DEAR哲」、「我愛
你」、「一起去做愛做的事」、「一路走來始終如一」、「
我只在乎你」等等親暱文字,尤其被告林佳穎於88年6月5日
書寫予被告劉哲俊之手箴內容記載「以後晚上我們如果要一
起做愛做的事,可能一週只能2個晚上…」等語,衡諸現今
社會用語,「做愛做的事」係指性行為之意思,倘若被告二
人間未發生性行為,被告林佳穎豈有書寫此類文字予年紀相
距近20歲之長輩之理,是以應足以認被告林佳穎所書寫手箴
,有被告二人發生性行為之事實,且此與被告劉哲俊書寫之
悔過書(卷第11頁第1行以下)所稱被告二人於原告與被告
劉哲俊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仍頻繁為性行為等情大致相符,可
見被告二人間確有發生通姦之性行為,可資認定。
5.被告林佳穎雖以斯時被告劉哲俊曾告知其業已離婚,並對被
告林佳穎展開熱烈追求,然被告林佳穎斯時係會計學系雙修
法律學系之大四學生,畢業後隨即準備國家考試並就讀會計
研究所,處於課業繁忙之際,絕無原告所述共同侵權行為情
事云云茲為抗辯。經查:當時被告劉哲俊與原告婚姻關係尚
存續,且此情形為被告林佳穎所知悉之事實,業據被告劉哲
俊所是認,並有自白書、悔過書在卷可資佐證,被告林佳穎
雖否認知悉,但對於被告劉哲俊告知其已離婚之事實,並未
舉證以實其說,尚不足採信;況且,被告林佳穎所交予被告
劉哲俊之數封手箴中,88年6月13日之手箴記載:「昨天你
說『以後我們要好好生活在一起』我聽了既感動又feel感觸
良多…更不要忘記我們是多麼不容易才遇到彼此&在一起的
…可是後來想到我們事和他是擇一存在的,不能並存
,我就增加了絕不妥協決心一百倍以上!&釋懷了,還是
把那時間想想怎麼對你好吧…」,88年9月9日之手箴記載:
「…即使有一方遇到挫折、困難 只要另一方不鬆手 『我
們』就會從代名詞變成普通名詞 就只是 我和你」,88年
9月19日之手箴記載:「…我很掛念你,從昨天一直到現在
。在一步步走向我們幸福同時,你在我之前開始面對各
種壓力,並逐步付出所謂代價,請讓我盡我最大可能,
陪你一起渡過所有不愉快/難關…」等語之內容,再參酌
被告劉哲俊所寫之悔過書、自白書之內容,顯見被告林佳穎
於與被告劉哲俊為性行為時,即已知悉被告劉哲俊與原告尚
有婚姻關係,且知道被告劉哲俊於進行離婚過程並不順利,
才會書寫上揭手箴以資表達心理上安慰支持之情意,顯然可
以確認,是被告林佳穎所稱並不知悉等語,要不足採信。
6.從而被告林佳穎於知悉他人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持續不斷書寫
上述文字予他人配偶,而被告二人進而開始交往,並發生多
次性行為,足以而動搖對配偶應互相協力保持其共同生活之
圓滿安全及幸福,互守誠實義務而建立之感情上確信與歸屬
,破壞家庭生活之圓滿幸福,是應認為被告等二人故意行為
業已侵害原告與被告劉哲俊基於婚姻契約所建立之誠實互信
義務,侵害原告基於婚姻契約所生夫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
及幸福身分法益,揆諸前揭最高法院判例,而該當民法第18
4條第1項後段、第185條第1項之規定,應連帶負擔共同侵權
行為責任。又原告與被告劉哲俊本育有二女,原可期待家庭
生活圓滿和諧、幸福美滿,竟因被告二人共同侵權行為造成
無法抹滅之傷害,其精神上所受之痛苦顯屬重大。準此,原
告基於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第185條第1項、第195條第3
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二人賠償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自屬有據。
(二)原告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是否因時效屆滿而消滅
?
1.次按民法第197條第1項所稱「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時起」之
主觀「知」之條件,如係一次之加害行為,致他人於損害後
尚不斷發生後續性之損害,該損害為屬不可分(質之累積)
,或為一侵害狀態之繼續延續者,固應分別以被害人知悉損
害程度呈現底定(損害顯在化)或不法侵害之行為終了時起
算其時效。惟加害人之侵權行為係持續發生(加害之持續不
斷),致加害之結果(損害)持續不斷,若各該不法侵害行
為及損害結果係現實各自獨立存在,並可相互區別(量之分
割)者,被害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即隨各該損害不斷漸次
發生,自應就各該不斷發生之獨立行為所生之損害,分別以
被害人已否知悉而各自論斷其時效之起算時點,始符合民法
第197條第1項規定之趣旨,且不失該條為兼顧法秩序安定性
及當事人利益平衡之立法目的,此有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
第148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2.關於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應以請求權人實
際知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算,非以知悉賠償義務人因侵
權行為所構成之犯罪行為經檢察官起訴,或法院判決有罪為
準。是請求權人若實際知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即起算時
效,並不以賠償義務人坦承該侵權行為之事實為必要(最高
法院72年台上字第738號判例、85年度台上字第2113號判決
)。查本件被告劉哲俊固自88年4月起提及離婚乙事,原告
斯時雖曾有懷疑被告劉哲俊是否有外遇,惟屢經被告劉哲俊
堅決否認,其後被告劉哲俊更屢屢以暴力等行為對待原告,
用以脅迫原告同意離婚,原告因不堪被告劉哲俊長期言語、
肢體及精神上暴力對待,無奈之餘祇得於89年4月29日被迫
同意簽字離婚等語,因此從原告與被告劉哲俊離婚之經過觀
之,原告對於被告二人性行為事實始終不知,否則原告倘若
知悉被告二人外遇事實,衡諸一般常情,豈有不積極找尋外
遇對象約談之情,因此揆諸前揭裁判,自不能僅以原告於婚
姻關係存續期間曾懷疑被告劉哲俊有外遇等出軌行為,即認
原告已於婚姻關係存續中知悉被告等二人之共同侵權行為,
是原告主張係被告劉哲俊於99年1月22日向原告出具自白書
、9 9年4月18日出具悔過書時始知悉,應可認定。
3.又被告二人至89年4月29日前之多次性行為,既係侵害原告
與被告劉哲俊間基於「夫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
身分法益,且其共同侵權行為事實係持續不斷發生,揆諸前
揭最高法院裁判意旨,應認被告二人各該不法侵害行為及損
害結果係現實各自獨立存在,原告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即隨
各該損害不斷漸次發生,而應就各該不斷發生之獨立行為所
生之損害,分別以原告已否知悉而各自論斷其時效之起算時
點。本件原告係於99年4月23日提起本件訴訟,而原告與被
告劉哲俊於89年4月29日離婚,因此原告尚得請求損害賠償
之期間為自89年4月23日起至89年4月28日止之損害賠償,逾
此期間則顯逾越民法第197條第1項後段規定之10年消滅時效
,不得請求。
(三)原告得請求賠償之數額若干?
1.不法侵害他人之人格權,被害人受有非財產上損害,請求加
害人賠償相當金額之慰撫金時,法院對於慰撫金之量定,應
斟酌實際加害情形、所造成之影響、被害人痛苦之程度、兩
造之身分地位經濟情形及其他各種狀況,以核定相當之數額
,最高法院47年台上字第1221號、51年台上字第223號判例
要旨足參。
2.被告劉哲俊為共同侵權行為時為國立政治大學法學士、美國
紐約州立大學法學博士學位及具有美國律師資格,精通英、
日語,為國內知名之理律法律事務所資深律師,之後再至環
球商務法律事務所任職;被告林佳穎時為國立台灣大學法律
學系、會計學系雙主修及會計研究所學生。而原告自81年12
月25日與被告劉哲俊結婚迄89年4月29日兩造離婚止,均為
家庭主婦;被告劉哲俊於本院99年7月26日言詞辯論期日亦
自承對原告之贍養費給付從未間斷,亦為原告所不爭,堪信
為真。本院審酌上揭情形綜合判斷後,認原告得請求被告連
帶賠償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應以600,000元為適當。逾此
範圍,顯屬過高,不應准許。
五、綜上所述,原告本於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第185條第1項
共同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600,000元,為
有理由,逾此範圍,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原告與被告林佳穎均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及免為假
執行,就原告勝訴部分,經核均無不合,爰分別酌定相當擔
保金額准許之;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
,爰併予駁回之。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經審酌後,或
與本件無涉,或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予一一論列,併
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
訴訟法第79條、第85條第2項、第390條第2項、第392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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