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官收了6300萬還不算貪污,纏訟近十年;刑期從最重的12年,到現在只剩下4年10月,台灣司法到底發生什麼事?
(上個月有幫忙團購跑腿買私菸的少校,被判了超過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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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庫都是我在管」的林益世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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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幾天陸續有朋友問我,林益世被控於2010年收賄的案子到底在吵什麼?除了已判決確定的財產來源不明罪(2018年判刑兩年定讞,已執行完畢假釋出獄)外,林益世確定已違法收錢,為什麼沒辦法認定他貪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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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執的根源在於:違背職務行為,是否包括職務上「實質影響力」所及的違法行為?還是限定於違背「法定職權」的行為?而「法定職權以外」的行為,只能成立貪污以外的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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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言之,法院認為:林益世身為當時執政黨立法院大黨鞭,其法定職權是制定法律與質詢行政官員,並不包含決定國營事業董總人選,也無法對行政院發揮實質影響力。所以收受中鋼、中聯高層的款項屬於法定職權以外的行為,不成立貪污罪,只能成立「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及機會故意犯恐嚇得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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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本文很長,先講這十年來的審判結果:
一審-成立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及機會故意犯恐嚇得利罪,處有期徒刑5年6月。
二審-成立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8年。
更一審-成立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及機會故意犯恐嚇得利罪,改處有期徒刑4年10月,褫奪公權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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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了6300萬都超過十年,到現在還扯不清是不是收賄,你說奇怪不奇怪?
(願意讀長文的人,請繼續看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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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我們簡單從頭回顧,第一審臺北地院認定:林益世假借立法委員職務的權力及機會,對中鋼公司董事長鄒若齊、中聯公司董事長翁朝棟及副總金崇仁(以下均以姓名簡稱)施加恐嚇,使他們心生畏懼,而同意與地勇公司陳啟祥締結轉爐石契約,取得轉爐石3分之1承購權的不法利益,觸犯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及機會故意犯恐嚇得利罪,處有期徒刑5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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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關於行政院秘書長的職務權限範圍,經法院函詢,行政院秘書長只是「轉陳」經濟部長簽報行政院的中鋼董事長或經理人人選,就算有建議也是諮詢性意見,並不是職務上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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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基於「法定職權說」,林益世僅向鄒若齊請託,無法證明其有利用立委或行政院秘書長的職務權限,達成與陳啟祥續約或「三方合約」目的,即使有向陳啟祥要求或期約交付請託對價,也與身為行政院秘書長的「職務上之行為」無關,不成立公務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賄賂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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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藉勢藉端勒索財物罪方面,雖然林益世曾在101年3月10日向陳啟祥、程彩梅自稱:「因為現在國庫的印章是我在蓋的」、「那個政府要去請錢,到最後都我那邊」、「行政院就兩顆印章而已,...行政院只有行政院長一顆印章,跟我一顆印章,兩顆印章而已」、「但是你說台糖你董事長要用誰當總仔,作總仔。它公文就要送到我們這邊,...我如果跟你不爽,你要是送來我就退回去,送來就退回去,你那個要當總仔,一輩子都當不到。」、「你看行政院那間那麼大間,有沒有?那一間其實就只有3個人在上班而已,就是院長、副院長跟我3人而已,剩下的都是我們的幕僚。... 我有兩個副秘書長,我的副秘書長14職等,所以我那兩個副秘書長跟部長一樣大」、「沒有印章可以蓋,你就變成你都建議,印章只有我和院長,我們兩個有印章,...你要是出去要排位子的時候,就又變成我們3個人排前面」等語,以表示他掌管國庫印章,是行政院「第三把交椅」,可藉由退回公文之方式操控公股事業機構之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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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荒謬的是,雖然林益世所做所為已表明他有足夠權勢與實質影響力,法院還是認為不成立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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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幸,上訴後高等法院改採「實質影響力說」,認為:「職務上之行為,係指公務員在其職務範圍內所應為或得為之行為而言,祇要該行為與其職務具有關連性,實質上為該職務影響力所及者,即屬相當」(最高法院99年台上字第7078號判決意旨參照)。立法院得要求中鋼董事長至立法院報告股東大會通過的預算、營運狀況,並接受質詢。對於營運業務為特定建議,甚或直接對於人事任用或營運業務為一定建議或要求,均具有實質影響。因此,中鋼人事與營運狀況,與立委及國民黨(當時執政黨)政策會執行長職務具有密接關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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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鄒若齊因此未經嚴謹的評核程序以遴選廠商,直接為具體的指示修改廠商遴選標準,導致除地勇公司以外,並無任何其他廠商透過公平競爭方式參與遴選,可見林益世的行為,不但枉顧遴選廠商程序之正當性,更嚴重損及中鋼及所有股東的整體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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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林益世之行為,與立委的職務具有密接關連性,對於促成對價的內容具實質影響力,堪認屬其立委及國民黨政策會執行長「職務上行為」,因他濫用職權,促成不具正當性契約,損及中鋼公司與中聯公司的整體利益,即屬違背其職務之行為;所收取的6300萬元,依一般社會通念,與其違背職務之行為具對價關係,成立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罪。因此撤銷地院判決,處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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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想到再上訴後,最高法院還是本於「法定職權說」認定:是否違背職務之認定,仍應視所為是否在職務範圍內所應為或得為而定。高等法院判決沒有具體論敘林益世的何種行為違背其何項職務,或是以何種方式濫用其何項職權,及林益世所為如何違反其職務上不得為的義務,有判決理由不備的違法,而撤銷發回高等法院更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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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人氣餒的是,高等法院於110年6月9日作成更一審判決認定:判斷立委所從事的「選民服務」是否該當於收受賄賂等罪「職務上之行為」的要件,其重點仍在於立法委員「選民服務」的整體過程中,有沒有運用自己身為立委的「法定職務權限行為」或「職務密接關聯行為」,等於接受最高法院的「法定職權說」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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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益世所為請託及施壓、恫嚇,對於中鋼或中聯公司經營階層而言,實際上雖然具有不得不配合的實質影響力,然此影響力來自其豐沛的地方勢力、黨政關係,與身為立委「法定職務權限行為」或「職務密接關聯行為」無關,並非收賄等罪所定「職務上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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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更因自地方法院受理之後(第一審繫屬日起)已逾8年未能判決確定,速審權益受侵害,且情節重大,而依刑事妥速審判法第7條規定酌量減刑。改判林益世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及機會,故意犯恐嚇得利罪,改處有期徒刑4年10月,褫奪公權5年。遠遠低於原二審判決的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8年,甚至也低於一審的有期徒刑5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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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歷審判決簡要整理可知,林益世違法收錢成不成立貪污,究竟應限於「法定職權」?還是以「實質影響力」加以評價?都有最高法院的判決可援引,且確實曾為不同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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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宣判到送達判決要一段時間,目前應仍在上訴期間內,希望檢察官本於林益世所為與其立委職務具有密接關連性,具有實質影響力,屬於立委及國民黨政策會執行長「職務上行為」,針對更一審判決適用法律違誤之處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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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期待最高法院能針對貪污治罪條例「職務上行為」,徵詢各庭意見,確認歧異存在後敘明理由,提案大法庭統一法律見解,才能解決目前莫衷一是的現況,真正遏阻貪官污吏亂政斂財,恢復人民對司法的信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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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圖片引自 時代力量 New Power Party 粉專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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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益世案 在 時代力量 New Power Party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前行政院秘書長林益世於2012年因任職立委期間涉貪6300萬元,被特偵組依貪汙等罪起訴,歷經一審、二審及最高法院撤銷二審判決、發回高等法院更審後,於今日更一審判決,以「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及機會,故意犯恐嚇得利罪」,判處林益世有期徒刑4年10個月。
回顧林益世案的審判過程,一審由台北地院於2013年4月審判,判處林益世「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及機會,故意犯恐嚇得利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6月。而二審則於2016年2月,由高等法院判處林益世「公務員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會略」,判處有期徒刑12年。而在2018年,最高法院將高等法院關於林益世的公務員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絡部分判決撤銷,發回更審。
從林益世案歷審判決結果,可以發現一審、更一審和二審的判決刑度落差相當巨大。追溯其原因,乃源於法官援引的見解差異所致。一審及更一審的法官均採取「法定職權說」,而二審法官則採用「實質影響力說」。因此,採用哪一種學說,將成為判決刑度的關鍵。
除了兩個學說造成的刑度差異外,更令人爭議的是,在不同的涉貪事件審判採取不同學說產生的審判結果落差,也是社會屢屢批判之處。特別是涉及此類案件的大部分都是政要,容易令人聯想到政治力介入的可能。
針對「法定職權說」與「實質影響力說」的爭議,最高法院刑事庭長會議曾於2017年進行討論,當時會議中多數庭長認為應採「密切關聯說」,意思是即使收錢與法定職務內容無關,但是其職務可影響的範疇,也屬收賄,也就是「實質影響力說」。但當時會議上未作成決議,法官依舊可以自行判斷要援引哪一種學說。
2019年,時代力量時任立委黃國昌在司法法制委員會質詢中,也針對「法定職權說」與「實質影響力說」提出質詢。黃國昌質疑,最高法院刑九庭曾在2017年提出刑議字第3號提案,針對兩種見解的爭議進行討論,並邀集學者專家提出法律意見意見書,當時的意見較傾向採取「實質影響力說」。然而,在歷時一年多的討論後,刑九庭最後竟撤回該項提案,使得統一見解無疾而終。
而林益世案的三審以及今天宣判的更一審,法官皆援引「法定職權說」,先是將二審重判12年的有期徒刑撤銷,今日的更一審,更是輕判林益世4年10個月。可見兩種學說的爭議仍存在,並持續影響司法公信。
時代力量認為,「法定職權說」與「實質影響力說」而造成的亂象,不僅讓意圖不軌的不肖人士有繼續投機的可能,使司法公信遭受打擊。而各案件間採不同學說而造成的差異,更會讓司法問題蒙上政治鬥爭的陰影。
因此,時代力量主張,最高法院或大法庭應儘速裁示一個具有拘束力的統一見解,徹底解決紛爭,已昭司法公信。
此外,時力力量在第九屆和第十屆國會,均對貪污治罪條例提出「不法關說罪」及「不法餽贈罪」的修正草案。時代力量呼籲立法院,就這兩個提案儘速排審,別再以行政院尚未提出院版為由繼續拖延,以履行2017年蔡英文總統召開司改國是會議決議作出的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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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職權說」與「實質影響力說」一直都是各級法案和法官,在處理公務員涉貪時,都會採用的學說。
而這兩種學說所造成的判決結果卻是截然不同,甚至天差地遠的。
以林益世案來說,二審判決刑度是一審判決的一倍以上。
更扯的是高院更審判決採用與一審一樣的「法定職權說」,卻判得更輕。
真是離譜至極。
而這要「歸功」於最高法院和大法庭,一直迴避將這兩個學說做出統一見解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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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設特偵組 ft. 等一個人
韓國瑜在首場政見會中,提出「特偵組重設」的想法,你支持嗎?
先說消失的特偵組,在那十年中,做過什麼事情?
林益世案,時任行政院秘書長的林益世被週刊報導收賄,林益世出面否認,還嗆拿出「一刀兩斷」的證據,結果,他鋃鐺入獄。
陳水扁案,中華民國史上第一位被收押偵辦的卸任總統,引起紛爭很大,政治影響難以計算。
舉這兩個例子,不是要說特偵組好棒棒,而是證明特偵組「敢辦大案」,尤其林益世,當時總統就是馬英九,執政黨行政院秘書長收賄犯法,一樣照辦。
2007年四月,陳水扁設立特偵組,2017年,特偵組解散。
沒有特偵組的這三年來,私菸案、高鐵三百萬案跟idcc網軍案,都查到一半,沒有「全貌」。
專辦「總統、副總統、五院院長、立院、部會高官」的特偵組,是不是應該重設?社會確實有所期待。
暐瀚 2019-12-20 de 台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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