帶走孫女失聯多日 林口阿嬤涉略誘罪責付家人
2021/9/4 14:48
(中央社記者黃旭昇新北4日電)新北地檢署今天表示,林口警分局辦理阿嬤帶走孫女失聯多日案,3日晚間警方尋獲祖孫兩人,隔日做完筆錄後,將阿嬤以涉略誘罪移送;檢察官複訊後,責付給被告的兒子。
檢方指出,林口警察分局報請新北地檢署婦幼組檢察官王江濱指揮偵辦這起祖孫失聯案,警方於3日晚間在桃園市尋獲祖孫兩人。被告婦人依略誘罪嫌遭移送,檢方偵訊後,責付被告的兒子。
林口警察分局長陳忠龍表示,新北市林口區羅姓婦人8月27日帶孫女外出,僅留便條表示要帶孫女去嘉義玩3天;翌日有打公用電話回家報平安,後來就斷訊失聯。家屬相當著急,8月31日報警協尋。
林口警方通報嘉義市警局第二分局協助調閱監視器,發現祖孫兩人已於8月30日搭乘客運返回桃園市。羅婦雖是阿嬤,但對女童沒有監護權,家屬於是對阿嬤提告略誘罪,以便警方通報檢察官介入調查、偵辦,盼儘速找到女童回歸正常生活。
林口警方表示,透過通聯分析與桃園警分局協助,於9月3日晚間在桃園區某出租套房尋獲祖孫,兩人身體健康狀況良好,也看得出阿嬤相當疼愛孫女。
相關人員調查瞭解,由於家庭照顧等因素,羅婦才帶孫女離開想要自己照顧。全案在今天移送檢方複訊。(編輯:戴光育)1100904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8萬的網紅公視新聞網,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更多新聞與互動請上: PNN公視新聞議題中心 ( http://pnn.pts.org.tw/ ) PNN 粉絲專頁 ( http://www.facebook.com/pnnpts.fanpage ) PNN Youtube頻道 ( http://www.youtube.com/user/...
桃園地檢署女檢察官 在 我是中壢人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才三歲.....
女童頭部、臉部及身體有新舊傷痕,懷疑遭到長期虐待,桃園地檢署檢察官複訊後依家暴傷害致死罪向法院聲押謝父。法院晚間裁准羈押並禁見
桃園地檢署女檢察官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我也是看法白才知道:什麼是性騷擾?
時常會在新聞或社群媒體看到疑似性騷擾的消息。不過,什麼是性騷擾,每個人似乎都有他的一套理論。
但是,在法律上,什麼樣的行為才會成立性騷擾呢?�——
什麼是性騷擾
根據性騷擾防治法規定,性騷擾是指性侵害犯罪以外,所有違反他人意願所為,而且與性或是性別有關的行為。
另外,這樣的行為要成立性騷擾,還要符合以下其中一種情形:
1⃣️ 基於對方對性騷擾行為的順服或拒絕,作為工作、教育等權益的利益或不利益。
2⃣️ 用文字、圖畫、影音、影像等方式展示播送,或是藉由歧視、侮辱的言行等方法,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是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的情境),或是不當影響他人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是正常生活的進行。
如果對他人性騷擾,地方政府可以依法處最高新台幣 10 萬元的罰鍰。
那麼,實際發生的時候,法院怎麼認定性騷擾呢?最高行政法院認為,從法律規定來看,性騷擾的定義側重被害人的主觀感受,行為人有沒有性騷擾的意圖不是判斷的重點。
也就是說,法院會判斷行為有沒有造成被害人「損害人格尊嚴」或是「造成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只要被害人主觀上有這些感受,即使行為人沒有性騷擾的意圖,仍會成立性騷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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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騷擾罪?
性騷擾防治法另外規定了「強制觸摸罪」,但成立的條件比較嚴格:行為人要基於性騷擾的意圖,趁著他人來不及抗拒的時候親吻、擁抱、觸摸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
和前面行政法院見解不同的是,強制觸摸罪的行為人主觀上必須有性騷擾的意圖。
什麼是「身體隱私處」呢?
高等法院曾經有個案例,討論被告碰觸被害人的小腿、親吻腳趾,是否成立「強制觸摸罪」。
法院認為,身體隱私處除了生殖器、鼠蹊部之類大家認為比較隱私的部位之外,在解釋上不能只以身體部位是否外露作為唯一標準,還要判斷如果對這個身體部位親吻、擁抱、觸摸是否與性有關,並干擾被害人與性有關的平和狀態。
另外,這樣的碰觸,也要從被害人的角度,以及社會觀念之下,來綜合判斷是否構成身體隱私處。
像是上司、部屬之間偷襲摟腰、親吻嘴唇等行為,是帶有性暗示的調戲行為,而且在身分關係的影響下,會讓被害人有不舒服的感覺,屬於性騷擾。
但是摸小腿、親腳趾並不是台灣社會觀念下可以任意撫摸碰觸的身體部位,而且這樣的行為在親密關係中,是帶有性含意的挑逗調戲行為。
所以,高等法院認為摸小腿、親吻腳趾是強制觸摸罪的「身體隱私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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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年初,媒體報導桃園市一名中年男子多次觸摸女同事的耳垂,同事不堪其擾之下提告。但桃園地檢署偵查後,認為並不構成性騷擾罪,因此將男子不起訴。
而從當時的新聞報導內容判斷,檢察官認為被告沒有性騷擾的意圖,此外耳垂也不算「身體隱私處」,不成立性騷擾防治法的「強制觸摸罪」,所以對被告不起訴。
不過,因為被害人主觀上已經認為遭受性騷擾(重要),即使被告主觀上沒有性騷擾的意思,還是符合性騷擾的定義,被害人如果透過性騷擾防治法規定申訴,可以由地方政府處最高新台幣 10 萬元的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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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白話文運動 #性騷擾
桃園地檢署女檢察官 在 公視新聞網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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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今天發生一起兩歲女童疑似受虐致死的案件,一名已婚女子帶著兩歲的女兒跟男網友見面,因為女兒哭鬧疑似被對方施暴,最後女童傷重不治,甚至這個母親還承認自己也曾經對女兒動手,但是兩人都否認跟女童死亡有關。檢方今天解剖這個傷痕累累的小女孩追查真相。
兩歲的小女嬰,由護士抱著進入醫院急診室,後面跟著的是女嬰的母親,疑似因為孩子哭鬧,被男網友打成重傷,造成休克,雖然緊急送醫急救,最後女嬰還是傷重不治。
雲林一名已婚女子,帶著2歲女兒北上到桃園,跟男網友見面,女嬰母親指稱,男網友涉嫌對女兒施暴,但醫院發現女嬰身上有多處淤青,還有燙傷和割傷的舊傷,在警方訊問之下,女嬰母親坦承,也曾經對女兒動手,但強調並沒有造成傷害
母親在警局低著頭不發一語,雖然兩人都否認動手,但桃園地檢署認為女嬰死因可疑,由檢察官會同法醫解剖女嬰遺體,釐清真相,只是一條小生命,已經來不及長大。
記者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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