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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大新竹分院開刀房書記李女從2015年任職起半年多,就因積欠賭債,竟在眼科手術收據上動手腳,將患者的自費費用侵吞入己,時間長達3年,侵吞個案多達124名患者,金額超過316萬元,直到院方更新資訊系統時才東窗事發,新竹檢方將全案依業務侵占與偽造文書等罪嫌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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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一分鐘-Legal Nutshell】緩起訴處分
作者: 管乃茹律師
衡諸緩起訴,係立法者考量並非所有犯罪行為都要以刑責相繩,因此刑事訴訟法規定,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審酌刑法第57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認為以緩起訴為適當者,檢察官得開出一定的條件並訂定1年以上,3年以下之緩起訴期間,讓犯輕罪之被告有自新的機會。只要被告能履行該條件且在緩起訴期間內不故意再行犯罪,緩起訴處分未被撤銷就可以確定,被告也不會留下任何前科紀錄。
然實務上,因緩起訴處分原檢察官須「依職權」送再議,有時為便利被告取得緩起訴處分,僅會以較輕之罪名起訴。回顧102年底彰化地檢偵辦頂新假油事件,另案查出頂新涉嫌逃漏稅及故意遺漏會計事項紀錄。上開漏開發票之銷售所得,被存入魏應充之個人帳戶內,涉犯商業會計法,經彰化地檢裁定魏應充需於3個月內向公庫繳交1000萬元,予以緩起訴處分,期間為1年。本件魏應充係以違反「商業會計法」之輕罪起訴,然實則頂新漏開發票之銷售所得,並未存入頂新之公司帳戶內,反而是存入魏應充之個人帳戶,該行為有如盜取公司資產,可能涉及刑法之侵占罪及背信罪。且董事在執行業務時,應盡「忠實義務」,也就是應該以公司利益為「唯一」的考量,不能為謀求自己或他人之利益,而損害公司的利益,魏應充同時身為味全之負責人,讓頂新將假油以高價賣給味全,從中圖利,亦有背信及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2款之非常規交易(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等問題,恐已非屬「最輕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得予緩起訴處分之罪。
(編按:嗣頂新又涉飼料油案遭提起公訴,上開緩起訴處分業於今年10月經撤銷,並就涉犯違反稅捐稽徵法及商業會計法部分提起公訴。)
(本文之內容不代表本所之立場或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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