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錢櫃林森店燒起來了。】
▌故事是這樣的
昨天早上,錢櫃林森店失火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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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新聞報導,台北市消防局表示,起火點在5樓,錢櫃大樓目前正在進行電梯整修工程,卻將全棟警報設備關閉、無運作,而且還沒送消防防護計畫就偷跑施工,這才造成火災發生後民眾無法迅速撤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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願逝者安息,願傷者康復,但這場大火過後,從法律來看,我們可以關注的就是誰應該為這場大火負責!
▌如果是照消防局的說法,是單純錢櫃的錯?
這時候,受害者可以向業者主張民法上可以請求的債務不履行(應該要確保唱歌er可以安全無虞的當一個歌頌者)、消保法中第7條的服務責任(業者對於周邊環境也應該注意、維護)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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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的部分,則是向員工求償,但也有機會請求僱用人(業者)負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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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在刑事的部分呢?刑事的部分就是處罰行為人,也就是跟釀成災禍的人討公道,所以就是依 #第276條 #過失致死罪 跟 #第284條 #過失傷害罪 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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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現行法已經刪除「『業務』過失致死」這種定義非常模糊的規定。所以不管是誰,只要你因為不小心害死人,都用過失致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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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這裡也還會有失火罪(如果是因為員工的疏失)的問題,因為KTV是「現有人在的建築物」,依第173條規定法定刑度比較重!
▌那假設、萬一是北市沒有認真做消防安檢?
現在大家直覺就會想到國家賠償,但你知道這件事並不是這麼理所當然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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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初有一群人甚至為了賠償,一路打到大法官那裡,誕生了赫赫有名的 #釋字469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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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的背景是一件日月潭的翻船意外。因為業者違法夜遊日月潭,還超載了差不多一半的人,轉彎的時候,就翻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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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那個時候主要是因為一個判例 #72台上704 給人家增添了一個請求國賠的要件,又因為大家都知道判例就是會實質上的拘束下級法院的見解,導致這群人遲遲得不到應有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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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判例是說,如果你要說公務員怠於履行他的職務,導致你發生什麼遺憾的事,你必須要「經請求其執行而怠於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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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說,你各位平時必須擔任檢舉小達人,平時就要去跟消防局請求去做消檢而消防局不鳥你才有可能成立國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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りしれ供さ小!呷飽太閒?所以這個要件就被大法官認為判例只是命令層級,不要亂給我增加 #法所無之限制。因此這個「要件」(不是整個判例)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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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現在因為法院組織法的修正(大法庭實施),判例制度已經沒有明天,現在就是判決而已,從神格貶黜凡間的部分。
▌昨天網站黯然死去,今天王者歸來!
昊鼎觀點|在健身房中受傷了!怎麼辦?
https://buff.ly/2Qas6tF
王鼎棫|從八仙訴請國賠,看國家的保護義務
https://buff.ly/2ES1szh
▌我們凡事求一個圓,該告訴你的一個都不少
當遇到火災,你應該做的事:
https://buff.ly/3cQRltI
附上截圖新聞連結:https://buff.ly/2VF1Md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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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過失傷害罪判例 在 桃園在地聯盟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桃園筆陣
【桃園筆陣】新作出爐,談的是老師擔任導護志工的議題。如果不是法定義務,老師又要面臨出任務被罰的風險,為什麼老師們還需擔負道德的壓力?
《當導護志工的指揮桿放下時》
文/邱儷萍
某某報又出現了教師站導護時,不吹哨不舉旗不擋車淪為人形立牌,引發家長抗議的新聞。
導護工作一直就是爭論不休的議題,為何會爭論不休?其實背後有著長久以來還没解決的老問題。現就擔任導護工作的多方面向說分明,讓大家對於導護工作及其爭議點有更深入的了解。
導護工作是教師的義務嗎?
社會大眾、包括老師自己,都搞不清楚到底導護工作是不是老師的義務?早在民國92年,教育部就發了新聞稿,說明法律上並無明訂老師擔任導護的義務,並且教育部也感謝老師的愛心付出。全文如下:
【教育部新聞稿】
教育部感謝教師從事導護工作
日期:92/10/15發稿單位:國教司
單位聯絡人:楊韻玲/邱素珠
電話:23976804
對於國民中小學學生交通安全導護工作,是否為教師的義務或責任,此為爾來教師提出之疑義,針對此,教育部提出三點說明表示:
一、教師幾十年來基於愛護學生,自動自發從事導護工作,教育單位特予致謝,而此基於愛心之付出也是數十年來教育的優良傳統。
二、事實上,法律上並無明定教師擔任導護之義務,但因基於愛心而協助,若發生事故,對教師而言,甚感遺憾之外,卻要負事故之連帶責任,使教師備感壓力,此問題確實值得重視。
三、未來,對於交通導護相關事宜,將請地方政府與教師會、家長會再協調研議,取得各方的共識,以解決照顧學童之安全問題。
所以不管是志工還是學校教師,長久以來為了孩童安全,大家都願意擔任導護發揮愛心,我們除了感謝之外,切忌不要把這些人的愛心,因為付出久了而視為理所當然。
法院判罰案例,導護老師及志工心驚
導護工作之所以會有爭議,除了自己班上學生及導護工作難於兼顧、危險工作是否加保保險外,根本原因是因為老師及志工没有交通指揮權,而且還因執勤不當被判罰,以下是判罰案例(引自93年11月【教師擔任校外交通導護工作之義務與責任及權益案】公聽會)
一、個案簡述:某導護老師甲值勤時發生車輛撞傷人事故,當事人對車輛駕駛提起民事訴訟,而該駕駛認為是導護老師吹哨不當造成,也告甲。
二、法院判決:甲需負民事賠償四十萬元,並以刑法的「業務過失傷害罪」定罪。
法院裁定:老師不是專業的交管人員,老師也没有交通管制權,更没有受過交通管制訓練,因而被判罰。此判例一出,老師及志工都倍感壓力─我們來發揮愛心,若發生交通事故,還要背負違法責任!所以前一陣子會有不吹哨不舉牌不擋車的新聞,原因就是教師及志工没有交通指揮權,這是長久以來一直存在而且還没解決的老問題。
執週導護的心裡負擔及身體疲累
另一個情感上的因素,教師或志工擔任導護的那一週,原本家庭的作息,都因此要提早半小時,本來6:30起牀,執勤導護的那一週就要6:00起牀,連帶早餐、小孩的接送、下午小孩的安置...都會受影響,寒流來站於冷冽的風中、大雨來站於滂沱的雨中,其實是很勞心又很勞力的,而規模較小的學校人力不足,一學期可能要值週導護2~3次,更是辛苦。所以只要執週的最後一天平安渡過,老師真的是如釋重負,終於卸下了心裡的負擔及身體的疲累。
綜合以上的面向,社會大眾真的要給執勤導護工作者更多的支持及理解,老師及志工犠牲自己時間來擔任導護的工作,為的就是孩子上下學安全,而有權力的政府,是否也能替老師及志工想想,多關照並解決上述多年來的老問題。當導護的指揮桿放下時,請給予付出愛心的老師及志工掌聲,也請政府解決當指揮桿放下時的諸多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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