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揹刑責!肇事騎士無奈 控路人闖紅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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騎車撞死人,騎士不滿自己也是受害者!台北市萬華發生一起死亡車禍,騎士在路口處撞死行人,涉及過失致死罪,死者家屬原先要求賠償200萬,後來雙方已50萬元和解。但他指控死者當時闖紅燈,他來不及反應才會撞上,車禍後自己也受重傷,從鬼門關前逃過一劫,至今還在繼續復健,不滿帝王條款行人最大,自己得負起全責。
行人「#帝王條款」失效 闖紅燈被撞肇責大
行人最大「帝王條款」失效!台中陳姓男子,日前因未遵守交通號誌,在紅燈下穿越人行道,不慎遭綠燈直行的洪姓駕駛開車撞上,陳男倒地身體多處擦傷及右手脫臼。后里交通小隊長陳吉源表示,人行道雖有優先權,陳男因闖紅燈造成事故肇責較大,洪男雖未禮讓但肇責較小,不過,正確肇責仍需依車鑑會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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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討論:
1. 兩個案例都是行人闖紅燈被機車或是汽車撞到,行人是否有人行道優先權(帝王條款),就可以不用負責?或是行人跟駕駛(騎士)各自需要負擔甚麼責任呢?
2. 車禍發生時,有哪些必須要注意的程序?(驗傷、和解、告訴期限)
3. 如果要向對方求償是否有時間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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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7(三)早上9:10 #網路直播
恩典法律事務所 蘇家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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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FM90.9 溫馨傳真情 節目
主持人:劉麗紅
機車撞到闖紅燈行人 在 林智群律師(klaw)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被撞的就一定是對的?>
包偉銘的26歲獨子包庭政前年駕駛賓士轎車撞到騎機車的朱姓婦人,遭對方提告,昨士林地院再開庭,雙方和解不成,朱婦並痛批包庭政「不懂事!沒禮貌」!包庭政前年10月駕駛賓士轎車行經台北市承德、民族西路口,閃避不及撞倒騎機車的朱婦並波及另5輛機車,造成7人受傷,事後包庭政花500萬元和6名傷者和解,朱婦認為包庭政只願賠她30萬元「沒誠意」,堅持提告。
如果我是朱姓婦人的律師,
我會勸她趕快收下這30萬,
並且簽署和解協議,約定這件事情到此為止!
為什麼?
1.如果記者畫的圖沒錯的話,
朱姓婦人闖紅燈突然竄出,應該是整起車禍的主因,
而根據朱姓婦人律師轉述內容,
「檢方雖指控她闖紅燈違規左轉,導致後方包庭政座車追撞...」
檢察官應該也是做這樣的認定,
不然朱姓婦人也不需要跟其他機車騎士用6萬元和解了~
2.朱姓婦人跟包庭政都要為這起車禍負責,
朱姓婦人闖紅燈,導致包庭政閃躲不及撞倒一堆人,
朱姓婦人與包庭政對6個騎士要負共同侵權行為責任的,
那就是要對其他6個機車騎士負連帶賠償責任,
那包庭政跟6個機車騎士用500萬元和解了,
等於是免除了朱姓婦人的民事責任,
(都免除民事連帶賠償責任了,
為什麼朱姓婦人還要白花6萬元再次和解勒?
這個你去問朱姓婦人的律師,我不知道喔~)
根據連帶債務人內部分攤規定(民法281條),
包庭政其實可以就這部分,
根據內部分攤比例向朱姓婦人請求償還的!
如果車禍鑑定報告認為朱姓婦人要負7~8成責任,
那包庭政用500萬元和解掉兩個人應負的連帶賠償責任,
朱姓婦人應該負擔350~400萬的~
3.走筆至此,利害關係應該很清楚了,
這起事件處理下來,
包庭政不但不需要賠朱姓婦人錢,
還可以跟她要350~400萬元,
結果這個年輕人不但不跟朱姓婦人要錢,
還願意賠償她30萬元,
天下怎麼會有這麼好康的事情?
當然是要趕快同意和解,把30萬收下來,確認雙方到此為止,
確保包庭政不會向自己要那內部分攤額350萬~400萬元
只有傻子才會拒絕和解還嗆聲一堆!
4.即使不處理內部分攤額,朱姓婦人也是肇事原因之一,
一旦上法院讓法官判,朱姓婦人會碰到兩個問題,
(1)湊不到什麼單據,
現在都健保給付,自負費用其實不會太高,
看護費用一般都找家人,
除非真的有找看護還給錢,不然這個部分很難要~
(2)過失比例問題,
就算朱姓婦人證明自己支出費用50萬元,
她的過失占70%的話,
包庭政也只需要負擔30%費用,即15萬元
和解,現拿30萬元,雙方刑事撤告,沒前科,
不和解,打官司打到底,拿15萬元,
還有一個刑事前科,還要繳罰金(通常是6萬至18萬)給國家
傻子才不和解!
結語:
誰說被撞的就一定是對的?
現在都馬是看路權,
如果照新聞講的或檢察官判斷的,
是朱姓婦人突然竄出,那朱姓婦人就有問題了,
(騎機車還把自己當行人走斑馬線,不是很奇怪嗎?)
自己有問題沒關係,
有問題還搞不清楚狀況,沒想清楚,堅持不和解打到底,
最後吃虧的還是自己~
機車撞到闖紅燈行人 在 Evelyn 尹熏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來到倫敦三天了
從下飛機開始不巧的不斷遇到不友善的人
坐UBER也遇到司機要求我另外多付現金給他(當然我毅然決然地拒絕了)
倫敦人比想像中冷漠許多,生活步調也比台北甚至紐約還要繁忙
交通更是亂到無法想像。
對於在美國生長這麼久的人,看到逆向停車甚至逆向行駛感到非常不可思議。
也許因為倫敦開發的很早,其實很多道路規劃都有問題,路也非常小條,並在轉彎處常常擺著讓司機撞到的Curve Bar。
行人也是每每(不是常常)硬闖紅燈
行人號誌像是不存在一樣,汽車機車腳踏車都共用道路
沒有路權Right of Road的概念。
第二眼,我還是沒有愛上倫敦
寫於努力發現倫敦美好事物的6A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