頭份市上下公園與早市周邊的交通環境混亂、尤其違規停車嚴重,一直以來都是居民們相當期待被解決的問題。
上一次臨時會得知縣警局將在早市周邊裝設科技執法,但我們認為其方案未盡周延,也希望借此機會,將附近的違規並排問題、標示標線、公車路線、停車格不足等問題一起討論,請縣警局再次舉辦了一次會勘,當時轄區多位民意代表都有參與,由於尚無達成共識,故後續仍陸續有多次協調會議。
但有部分鄉親因為獲得之資訊不完全,並誤會科技執法之內容,以為壓到路邊邊線或停在白線旁就會受罰,將嚴重影響商家權益,並認為是由我和煥強議員、光軒議員共同要求科技執法設置所致。
本來是發現警局要推行的政策,希望協調出更具效益之方案,結果卻公親變事主,但也沒關係,被誤會就只能多解釋,都是為了地方好。
目前頭份尚未有任何一處的科技執法開始執行,也因為尚需地方討論出共識,故本週五下午兩點半,在頭份市公所清潔隊二樓,會再有一場說明會。
今天上午我和煥強議員、光軒議員的團隊,沿著中正路和東興路,逐戶通知商家們說明會時間,也跟大家仔細解說科技執法的來由和執行方式,多數店家聽完都能理解,也提出不少建議,希望大家週五有空的話都能一同來參加,共同討論出有共識的方案。也會要求分局在施行前,務必要有足夠時間的宣導期。
此次希望能改善的,不僅有違規停車與並排問題,更希望能通盤檢討。因為違規問題不單是為圖方便所致,更多是由於周邊規劃不良所致,所以只用科技執法多開單並不能根本解決問題。
在這次的討論中,我們期待能做以下幾點討論:
1. 設置卸貨停車格、讓店家能有合法的卸貨空間,而不會因為做生意的卸貨需求而冒著隨時會被後車檢舉的風險。
2. 在路寬不足的中正路設置酌量的單邊汽車停車格,因為確實有停車需求。
3. 目前中正路機車格寬度過寬,可在適當縮減寬度後劃設更多位子。
4. 下公園的計程車停車格可在時間上做調整,或是位置挪到中華路側等方案,都能增加使用彈性並增加中正路順暢性。
5. 中正路上的苗栗客運站牌也希望能做遷移,目前所在位置,因為老人家行動較緩慢,尖峰時間上下車時間較久,常會導致該路段嚴重堵塞,若能將站牌移到小北百貨對面之公車庭,苗栗客運的路線僅需做一個路口的改變,就能到車流較小的民族路上載客,同時依循原路線在中正路口轉彎回總站。
6. 最後,本次重點的五個科技執法鏡頭,並不會取締路邊邊線旁的範圍,只會針對中正路及東興路在車道上、人行道上與黃網線上的違規並排與違規停車取締,也就是本來就違法的行為,這些違法行為在還沒裝鏡頭的現在,只要警察同仁在現場一樣都可開單。並不會有任何本來允許的行為因為科技執法後被限制,且要連續停止超過三分鐘科技執法鏡頭才會取締。
而所謂的科技執法,其實就是由機器取代警察同仁做執法,故科技執法有多種樣態,像是取締超速的定點測速和區間測速、竹南車站前取締違規停靠的車輛,以及苗栗市三角公園及頭份上下公園間預計要做的,取締違規並排跟違規停車,都是科技執法的一種。
除了早市及上下公園周邊長年的交通問題需解決外,還有另一個重要原因,便是頭份大橋在橋樑檢測中出現鋼索、銲道鏽蝕及塗裝脫落等現象,影響結構安全,已被列為U4等級危橋,目前先禁止21頓以上大車通行,待維修工程發包後,將會整座橋封起來施工將近一年。
屆時河背的鄉親以及救護車、消防車對東興路的依賴度會大幅上升,車流量亦將勢必提高,故改善此區交通問題是亟需面對的,希望有空的鄉親週五下午都能來共同討論,凝聚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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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濫權違法盤查就像月經文,時不時要出來幫大家複習一下警察職權行使法。不然走過路過好大的官威,一不小心人民就會被上銬帶走。
前天下午又發生一件警察盤查人民的爭議案件,據網友網友描述( https://reurl.cc/kZzK1x ),故事是這樣的:
「今天下午4點45左右,在新北三重擔任家庭看護的一位移工,只是去樓下倒垃圾,然後站在路邊跟朋友講電話,就有個員警衝著她吼叫,要她拿出居留證(誰倒垃圾會帶身份證?!)。
這名移工急著用手機要找自己的居留證照片,警察卻不斷對她大吼大叫,電話另一邊的朋友用英文叫警察不要吼她,但警察反而奪走她的手機,甚至把她當成逃跑外勞,先是把她用手銬銬在路邊7-11的椅子上,然後塞進警車帶回警局(三重警察局中興橋派出所),到了警局甚至腳鐐伺候!
當警察發現這位姐妹是合法的家庭看護工,卻連一個道歉都沒有,就把她載離警局,而且也不載她回家,就把她丟包在路邊。這位看護只是出來倒垃圾,根本不認得被丟包的地方是哪裡,身上連叫計程車回家的錢都沒有!最後用google map才找到路,一個人哭著回家,而且還很擔心,她被警察帶走的時候,雇主家樓下的門來不及鎖,一直想著要是阿嬤怎麼了,無法跟雇主交代…」
三重分局於當晚連夜調查,確認該員警確有執法違失,並依刑法妨害自由等罪嫌,移請新北地檢署偵辦。
關於違法盤查,在幾個月前中壢女老師的案件中( https://reurl.cc/eEr54L ),我就質詢過關於 #盤查、以及 #身份查驗 的相關問題。
🔴什麼時候警察可以查驗身分?
請記住,#人民沒有接受違法盤查的義務。
司法院釋字第535號說:
「上開條例有關臨檢之規定, #並無授權警察人員得不顧時間、 #地點及對象任意臨檢、 #取締或隨機檢查、 #盤查之立法本意。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警察人員執行場所之臨檢勤務,應限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處所、交通工具或公共場所為之,其中處所為私人居住之空間者,並應受住宅相同之保障;對人實施之臨檢則須以有相當理由足認其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者為限,且均應遵守比例原則,不得逾越必要程度。」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第1項,也把「什麼情況下才可以查證身分」的條件說得很清楚:犯罪嫌疑或知情、防止生命身體危害、預謀重大犯罪、無停居留許可、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管制站。
很顯然,下樓倒垃圾和朋友講電話,不符合以上任何要件。
🔴查驗身分有需要現場上銬、帶回警局上腳銬嗎?
就算警察有符合警職法第6條第1項的要件,也要遵守第7條的規定:
警察依前條規定,為查證人民身分,得採取下列之必要措施:
一、攔停人、車、船及其他交通工具。
二、詢問姓名、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國籍、住居所及身分證統一編號等。
三、令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四、若有明顯事實足認其有攜帶足以自殺、自傷或傷害他人生命或身體之物者,得檢查其身體及所攜帶之物。
重點來了:「依前項第二款、第三款之方法 #顯然無法查證身分時,警察得將該人民帶往勤務處所查證;帶往時非遇抗拒不得使用強制力,且其時間自攔停起,不得逾三小時,並應即向該管警察勤務指揮中心報告及通知其指定之親友或律師。」
簡單來說,除非無法現場完成身分查驗,才能帶回警局。
另外,大家有沒有想過,為什麼警察要「將該人民帶往勤務處所查證」?其實這很簡單,在上古時代沒辦法在路邊即時查詢人民個人資料。
然而,現在警察早就配有警用行動電腦,並可查詢包括「查捕逃犯、失蹤人口、應受尿液採驗人、遺失身分證、逃逸外勞、中輟學生、治安顧慮人口、大陸人士行方不明、失竊汽機車、戶籍、車、駕籍、統號變更、典當紀錄、前科、國人相片、治安顧慮人口相片、大陸行方不明相片、逃逸外勞相片、脫離兒少、緊急求救、治安資訊頻道、刑案紀錄、失蹤人口影像」等等各種資料。
也就是說,早就有比動輒帶人回派出所三小時還侵害更小的方法。在現場事實上就能查證身分的狀況下,動輒限制人民的行動自由,很難說是符合比例原則中「必要性原則」的措施。
🔴最後還是談談移工
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28條規定:
「十四歲以上之外國人,入國停留、居留或永久居留,應隨身攜帶護照、外僑居留證或外僑永久居留證。
入出國及移民署或其他依法令賦予權責之公務員,得於執行公務時,要求出示前項證件。其相關要件與程序,準用警察職權行使法第二章之規定。」
咦?外國人要隨身攜帶證件。所以移工出門倒垃圾,一定要帶居留證嗎?沒帶就能帶走「查驗身分」嗎?
當然不是。舉個最直接的例子,大家隨時都把身分證帶在身上嗎?
就算戶籍法第56條規定:「國民身分證應隨身攜帶,非依法律不得扣留。」但這不代表沒帶身分證,就活該被違法盤查甚至限制人身自由。
一樣的道理。外籍移工也不能任意盤查,要符合我們前面提到的警察職權行使法要件,才可以進行身分查驗,
過往,也有不少警察看到外國面孔,就動輒進行盤查所引起的爭議。這就回到前面談的警執法第6條要件的問題。
不過,單純長得像外國人就可以身分查驗的規定,我是從來沒有看到啦。
🔴為什麼警察會被移送?
不是執法人員做什麼都可以。刑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得很清楚:「依法令之行為,不罰。」也就是要依法行事,才能阻卻違法。事實上,有不少執法人員違法限制人身自由,而涉嫌違反刑法302條之妨礙自由罪的案件(還會適用刑法134條加重)。
三重分局在案發後馬上調查移送,至於個案作為是否構成刑事責任,就有待檢察官深入調查。
然而,還有更深層的問題值得討論:是不是因為績效壓力,讓員警看到移工就想查?
類似的違法盤查案件一再發生,更讓人民質疑,是不是執法文化出了問題?
又或者說,這次的案件,是不是因為被踢爆才有被調查的機會?
又有多少違法盤查的案件,因為人民不想追究最後成為黑數?而移工在台灣受到的系統性歧視,是不是也讓這些弱勢中的弱勢,更容易成為不當執法的被害者?
問題的面向很多很廣,但從今天分局的處理方式到輿論的關注重點,可以看到台灣社會還是往一個更為強調法治的方向發展。
在接下來的會期,我也會努力透過相關提案,努力監督警察職權行使的合法和合理性。
機車計程車違法 在 綠黨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J編手記:警察隨意盤查民眾,配合一下就好?】
昨天早上在桃園市中壢區,一位詹小姐下了火車走在大街上正準備進行自己一天的行程,卻被一名身穿警察制服、騎著警用機車的員警,以「沒看過你、你神情緊張」為理由,「 #合理懷疑」詹小姐有犯罪嫌疑。
當下詹小姐雖然拒絕回答,但是同意員警可以和她一起前往目的地,沒想到員警卻限制她的行動自由、搶奪手機、施加暴力造成多處擦傷,甚至上了手銬以現行犯身分押送到派出所做筆錄。隨後詹小姐被送往中壢分局的拘留室待了兩個小時半,更被送到桃園地檢署拘留三小時餘,等待開庭審理。
過程中詹小姐詢問員警現在我 #沒有人權 嗎?員警回應,沒有!
詹小姐「失去了九個小時的 #人身自由、身體受傷、尊嚴盡失、蒙受羞辱、無法工作、無法上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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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友在這篇貼文下留言「 #配合一下就好 」,但真的是這樣嗎?
司法院釋字第535號解釋文提到,對人的臨檢要「有相當理由足認其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者為限」。也就是說警察不可以主張「因為你看起來很可疑,我想盤查,你就要乖乖配合我」,要說得出哪裡可疑,為什麼要進行臨檢。
甚至在第535號解釋出爐後,2003年通過的《警察職權行使法》第七條也明文規定,警察只能問你的基本資料、看你的證件,甚至也規定了警察如果無法查明民眾身分,而需要帶往派出所等地方的時候,不可以使用 #強制力,也不可以 #超過三小時。
麻煩找菁琪律師-Better call Zoe 曾經處理過一個 #配合一下 而吃上莫須有官司的案件。案件當事人剛回台下了飛機,在回家的計程車上遇到警察臨檢,員警要求打開行李箱檢查。當事人乖乖配合警察打開了行李箱,行李箱有一支外國友人送的,自己都沒有吹過的卡祖笛(一種簡易樂器)被警察認為 #很可疑,最後這支卡祖笛被驗出大麻陽性反應,這名當事人就被依「持有二級毒品」起訴,
雖然最後無罪,但過程中卻飽受恐懼。
文化部長李永得、台大教授李茂生和苗栗縣議員曾玟學,也都曾經遇過警察不合理、不合法的違法盤查;就算警察是為了執法,也不該抱持著「寧可錯殺一百」的心態對民眾違法濫權!
【延伸資訊】
Podcast 》菁琪律師聊「臨檢」:https://reurl.cc/v5z1ly
YouTube 》警察非法搜索現場:https://reurl.cc/3NnLdl
我不同意搜索安全小卡》下載連結:https://reurl.cc/v5z53o
#不要讓自己的權利睡著了
#警察違法盤查
#我不同意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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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為志工》 https://bit.ly/3nKuG8z
線上捐款》 t.ly/QXY5
#捐款綠黨可抵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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曼谷美食體驗第一推薦Terminal21百貨公司5樓的美食街[Pier 21],位於BTS空鐵Asok站與MRT地鐵Sukhumvit的交界處。
包含 經典泰式熱炒,炒粿條,綠咖哩炒飯,泰國蝦辣湯,炸物,海南雞飯,滷豬腳,青木瓜沙拉,冰沙,芒果糯米,榴槤糯米,價格非常低廉,只要27銖至60銖即可享用泰式道地風味佳餚,每人若預算200銖,保證吃到撐,而且可以品嚐5種以上的泰式料理。
曼谷 各大百貨公司 及 大賣場BigC 的美食街都是物美價廉不爆雷的選擇,乾淨美味,價格低廉。
買衣服,買創意商品,就到恰圖恰週末市集Chatuchak Market[限週五晚上 及 六日白天開放] 和 水門市場Pratunam Market[天天白天開放]
曼谷交通壅塞,需要善用大眾交通工具如地鐵MRT和空鐵BTS,是需要使用不同的交通卡,且目前便利空鐵BTS的交通卡需要出示護照因應當地政府對於避免以交通卡洗錢的防護措施;
嘟嘟車TukTuk是需要喊價的三輪架棚機車,也是初次旅行曼谷的國際遊客最容易被溢價索額的交通工具,通常比跳表的計程車貴上一倍的車資;
曼谷計程車起跳價為30~35銖,也多有司機違法向乘客喊價的情況,泰國法律規定,計程車司機不得向乘客喊價,應以里程跳表收費,若已里程跳表收費,一台計程車坐三至四個人,所花費的平均交通費會比捷運便宜許多;
Grab叫車APP是非常方便且價格透明的行動叫車服務,司機素質也明顯較高,是值得信任的軟體。
曼谷還有盛行的泰國蝦吃到飽露天餐廳,每客每人約399銖~499銖吃到飽,但其中也會因為烤爐較小及飲料費用另計的商業設計而使得CP值降低的現象。
按摩的價格從每小時100銖至每小時1000銖都有,不一定花大錢就等於有好的按摩品質,良莠不齊,但泰國是微笑國家,加上大部分的消費都比台灣便宜很多,自然就隨遇而安,體驗練習不計較的修養。
本次的分享比較著重在曼谷輕鬆簡單找到乾淨衛生可信任的平價泰式美食,感謝大家的收看收聽,握手~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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