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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7大新制上路】
新政策、新規定要來了!
快把重點整理記起來!
【民生】
#電子支付機構可相互轉帳
台灣現行8家電支專營業者,
包括悠遊付(悠遊卡)、Line Pay Money(一卡通)、
icash Pay(愛金卡)、歐付寶、橘子支、
簡單付、國際連、街口支付,
已加入電子支付跨機構共用平台,
開放互相轉帳功能,
繳費、繳稅功能則預計今年第四季可上線。
#公費流感疫苗開打
11類族群可優先於第一階段10月1日起開打,
包含:醫事及衛生防疫相關人員,65歲以上長者,
安養、養護、長期照顧(服務)等機構之受照顧者及所屬工作人員,
滿6個月以上至國小入學前幼兒、孕婦,
具有潛在疾病之高風險慢性病人,
BMI≧30者與罕見疾病及重大傷病患者,
國小至高中(職)/五專一至三年級學生,
6個月內嬰兒之父母,
幼兒園托育人員及托育機構專業人員,
禽畜業及動物防疫相關人員。
第二階段於11月15日開打,
對象為50至64歲無高風險慢性病成人。
#雙北開放公園兒童遊具
台北市與新北市宣布,
10月1日起公園兒童遊戲場與遊具開放使用,
要求民眾落實實名制、
全程配戴口罩並保持1公尺以上安全社交距離。
【交通】
#「超音照相」取締汽機車噪音
環保署修正「使用中機動車輛噪音管制辦法」,
結合測音機資訊及車牌辨識,
預計10月推行「超音照相」科技執法,
對噪音車輛開罰1800元至3600元。
#汽車載貨違規加重罰鍰
為避免汽車超載導致重大死亡交通事故,
10月起汽車有超載、超高或超寬等違規情形,
罰鍰由最高9000元提高至1萬8000元。
【產業】
#小規模豬場禁廚餘
防範非洲豬瘟,
10月起199頭(含)以下的小型養豬場禁止使用廚餘、
動物性廢渣、畜禽屠宰下腳料進入及餵養,
違者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飼料管理法規定,
首罰新台幣8萬元,再犯罰40萬元。
#內用紙餐具回收設施
10月起自助餐及便當店如有提供消費者內用,
並以紙餐具盛裝餐點者,
必須於店內設置具有堆疊功能之紙餐具回收設施,
未設置最高可罰30萬。
#勤洗手 #戴口罩
#保持社交距離 #臺灣加油
#守護族人健康 #誰雨蓁鋒
同時也有3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590的網紅陳泰源-房仲/主持人/歌手/作家/演講師,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210823TVBS 樓梯口當「機車停車位」住戶貼權狀:是我土地 T台原影→https://youtu.be/Rit0vhtLbho T台原址→https://news.tvbs.com.tw/local/1570999 有住戶天天把機車停在公寓一樓樓梯旁,甚至貼出土地所有權狀,警告其他住戶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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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月 #新制上路 🆕
【交通】
※『#超音照相』#取締汽機車噪音🔊
環保署修正「使用中機動車輛噪音管制辦法」,結合測音機資訊及車牌辨識,預計10月推行「超音照相」科技執法,對噪音車輛開罰1800元至3600元。
※#汽車載貨違規加重罰鍰🚛
為避免汽車超載導致重大死亡交通事故,10月起汽車有超載、超高或超寬等違規情形,罰鍰由最高9000元提高至1萬8000元。
【產業】
※#小規模豬場禁廚餘🐷
防範非洲豬瘟,10月起199頭(含)以下的小型養豬場禁止使用廚餘、動物性廢渣、畜禽屠宰下腳料進入及餵養,違者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飼料管理法規定,首罰新台幣8萬元,再犯罰40萬元。
※#內用紙餐具回收設施🥣
環保署指出,10月起自助餐及便當店如有提供消費者內用,並以紙餐具盛裝餐點者,必須於店內設置具有堆疊功能之紙餐具回收設施,未設置最高可罰30萬。
#吳顯森議員團隊吳呈賢處長 ❣️關心您❣️
#吳顯森吳呈賢雅潭神最用心
機車載物規定 在 讀享周易刑事法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非字第194號刑事判決】
1、
票據權利之發生、移轉及行使,與票據之作成、占有及提示具有不可分離之關係,故有效之票據為有價證券,並具有(財)物之性質,簽發票據之人於合法轉讓交付前,為該票據之原始所有人,該有效之票據自得為財產犯罪之行為客體。然包括本票在內之票據為要式證券,提供市售空白本票由相對人簽發後加以強取,其本票之作成,須依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規定,記載該條項各款所列事項,倘有缺漏,除同條第2項至第5項另有關於未記載同條第1項第3款(受款人姓名或商號)、第5款(發票地)、第7款(付款地)及第8款(到期日)之擬制規定外,其中關於「(第1款)表明其為本票之文字」、「(第2款)一定之金額」、「(第4款)無條件擔任支付」及「(第6款)發票年、月、日」之絕對必要應記載事項須填載完備,並由發票人簽名,始克成為有效之票據,否則除有授權執票人填載相關應記載事項之情形外,依同法第11條第1項前段「欠缺本法所規定票據上(絕對必要)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之規定,乃 #當然無效之票據,#不能認係有價證券,#而不具有(#財)#物之屬性,#自無從為財產犯罪之行為客體,#行為人縱予非法取得,#亦難謂其犯罪已屬既遂。
2、
查本件原判決依憑被告莊士國供承:伊夥人強押剝奪少年黃○皓之行動自由並予施暴成傷,且強令黃○皓簽立金額新臺幣(下同)6萬6,000元之「本票」1張(下稱系爭「本票」)交由謝金吉取得保管等情……上述黃○皓所簽發系爭「本票」之狀態,乃被告與謝金吉共同被訴本件犯行具有相同訴訟利益之待證事項,究竟系爭「本票」上經黃○皓填載之事項為何?其中諸如發票日期等絕對必要應記載事項已否記載完備?是否係有效之票據而為有價證券?以上疑點攸關系爭「本票」是否具有(財)物之屬性,而得為被告本件被訴犯行之行為客體,影響其犯罪既遂或未遂之認定,客觀上允有調查釐清之必要,否則不足以為判決之基礎。乃原判決法院未予詳查釐清究明,遽行判決,而論以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330條第1項之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結夥強盜(既遂)罪,揆諸上揭說明,洵難謂無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之違法,且上揭違法情形,足致適用法令違誤,而顯然於判決有影響,依前揭司法院解釋意旨,自有刑事訴訟法第447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適用。案經確定,且於被告不利,非常上訴意旨執以指摘,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判決(即關於被告之確定部分)撤銷,惟因其前揭違法致事實未臻明瞭,為維護被告之審級利益,並求事實之真切,由原審法院即臺灣高等法院依判決前之程序更為審判,以資糾正及救濟。
(編按:標號為筆者所加)
_____________________
看到這則判決,讓我想到一個爭點:強盜他人「價值輕微之物」,是否構成強盜罪「既遂犯」?102年司法官考題也有測驗類似考點,如題所示(題目節錄),甲拿到一疊「玩具鈔票」,財產價值較輕微,甲之行為能否評價為強盜既遂,即值得討論。
甲向曾在○○農會信用部服務過的乙詢問搶劫此農會信用部的可能性,乙告訴甲有關農會信用部的作業情形。甲說服丙共謀搶劫計畫,由丙事先偷走他人停放路邊的機車,得手後置放在甲住處。行搶前一天,丙的父親住進加護病房,丙告訴甲無法參加搶劫。甲缺錢孔急,獨自騎乘丙偷來的機車前往○○農會信用部,入內以幾可亂真的金屬製玩具槍抵住櫃檯前的客戶A,對行員B大喊「給錢馬上走」,B立刻將平時防搶的玩具鈔丟給甲,甲拿到一疊上面有農會信用部封籤的玩具鈔,轉身朝門口跑,卻遭到趕來現場的警察逮捕。原來乙得知甲決定行搶後,心生不安,透過他人向警察通報。試問:
(一)甲之刑責如何?(10分)
回到本判決,涉及的爭點亦是:被害人被迫簽發的「本票」內容欠缺絕對必要應記載事項,乃當然無效之票據,不能認係有價證券,到這裡的論證都沒問題,但是否即認為「不具有(財)物之屬性」,進而無法構成「強盜罪既遂犯」,筆者覺得有商榷餘地。學說一般認為,竊盜、搶奪、強盜這類所有權犯罪,客體解釋的重心應置於「所有權(權能)的歸屬」,而非財產價值的高低。也因此,這類犯罪既遂與否的認定,在於行為人是否「取得財物的持有」,而非財產價值的高低。基此,當行為人透過強盜手段取得玩具鈔票,或如本判決所示取得(無效的)本票,由於該物已置於行為人的實力支配下,即應構成強盜既遂,而非僅論以未遂犯。(註) 筆者亦較為贊同此見解,此觀點較符合這類財產犯罪的解釋脈絡。
註:整理並改寫自謝開平,強盜價值輕微之物,《強盜罪之構成要件及區辨》,2019年8月初版,頁77-78。
機車載物規定 在 陳泰源-房仲/主持人/歌手/作家/演講師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210823TVBS 樓梯口當「機車停車位」住戶貼權狀:是我土地
T台原影→https://youtu.be/Rit0vhtLbho
T台原址→https://news.tvbs.com.tw/local/1570999
有住戶天天把機車停在公寓一樓樓梯旁,甚至貼出土地所有權狀,警告其他住戶是他的產權,讓鄰居傻眼,認為就算有土地權狀,範圍也只有1/4,但曾經檢舉過也沒用,房仲透露類似爭議非常多,但以法規來講已經違規,因為只要是公寓樓梯公用空間,包括一樓空間,都是公用地,不能佔地為王。
記者/黃瀞瑩、張肇華 採訪報導......↓
才剛到公寓大門,就看到電動車「卡位」,在樓梯口旁,空間已經夠窄,甚至天天停。 該公寓其他住戶:「我覺得他這樣有點鴨霸,就是長期停在那邊,然後人家要停,把他摩托車移出來,然後又惱羞,又在那邊說是他的『土地』。」
住戶不滿的,就是機車主人,在牆上貼的,這張土地權狀,儘管清楚記載,但土地所有權該住戶,範圍劃設1/4,甚至白紙黑字留言警告,強調是私人產權土地所有,別人都不能停,否則上鎖報警,提告竊占罪強制罪。
該公寓其他住戶:「他只有佔土地1/4而已,他沒有權利去停那個位置,我覺得他應該認為說,這房子是我買的,所以我有資格停這個,你們樓上租客是沒有資格,在這邊停的。」
就算檢舉過還是沒用,疑似車子被動過,車主還公告,要裝監視器來抓人,但有土地所有權,不代表公共空間,就能為所欲為。
東龍不動產資深經理陳泰源:「(共同持有)比如說公寓一層4戶,那大家各自持有1/4產權的話,那當然就不是這一樓的住戶,他說了算。」
房仲透露類似案例,確實爭議多,就算公寓門口1樓,100%範圍專有,還得翻地籍圖或建物測量成果圖比對,還得讓法官心證,更別說法規,認定是公用地。
新北工務局:「住戶不得在樓梯間共用部分,設置門障或是堆置雜物,如果說有違反這樣規定的話,一般來講我們會先限期改善。」
公寓一樓樓梯旁,法定不能堆放物品,就連停車也算,如果屢勸不聽,最高開罰20萬。
陳泰源YT→https://youtu.be/mI08ZAMQthI
部落格→https://taiyuanchen1223.blogspot.com/2021/08/210823tvbs.html
機車載物規定 在 阿爸去哪裡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在台灣的的中低價電動自行車、電動輔助自行車
絕大多數零件都是從大陸來的,畢竟那邊市場蓬勃
在台灣有很多組裝廠和使用台灣製造的鋰電池
在電池安全上可以放心,有許多產品險跟測試認證
另外鋰電池老闆說壽命約三到五年
有提供兩年保固,電池一顆14000
電池不便宜哦,跟一般摩托車三年保養費用應該差不多吧
這幾年小型電動車越來越普及了
不只是外籍勞工朋友會去買來騎乘,很多台灣人也有了新選擇
既不用電動機車的高額購車費用,也不用駕照、不用稅金
不過還是要戴好安全帽並遵守交通規則
在台灣也有很多人抱怨常遇騎這種車的人成為馬路三寶
我是覺得不論交通工具的種類,總是會有不守規矩的人
開開心心出門,平平安安回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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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型:JY-166S 電動自行車
馬達功率:800W
爬坡度:約18%
續航力:約30~35KM(載重與坡度皆有差異)
剎車:前後鼓煞
最高時速:依照法規,電動自行車最高速限為25km/h
輪胎尺寸:3.00-10
車重:40公斤(不含電池)
電池:有量科技鋰電池 52V13Ah 通過CNS檢驗 工研院STOBA防爆專利 防水等級IP-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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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條文
第 69 條
慢車種類及名稱如下:
一、自行車:
(一)腳踏自行車。
(二)電動輔助自行車: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人力為主、電力為輔,最
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且車重在四十公斤以下之二
輪車輛。
(三)電動自行車: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電力為主,最大行駛速率在每
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且車重不含電池在四十公斤以下或車重含電
池在六十公斤以下之二輪車輛。
二、其他慢車:
(一)人力行駛車輛:指客、貨車、手拉(推)貨車等。包含以人力為主
、電力為輔,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且行駛於指
定路段之慢車。
(二)獸力行駛車輛:指牛車、馬車等。
其他慢車未依規定向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登記,領取證照即行駛道
路者,處所有人新臺幣三百元罰鍰,並禁止其通行。
前項其他慢車登記、發給證照、規格、指定行駛路段、時間及其他管理事
項之辦法,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第 72 條
慢車未經核准,擅自變更裝置,或不依規定保持煞車、鈴號、燈光及反光
裝置等安全設備之良好與完整者,處慢車所有人新臺幣一百八十元罰鍰,
並責令限期安裝或改正。
電動自行車於道路行駛或使用,擅自增、減、變更電子控制裝置或原有規
格,處電動自行車所有人新臺幣一千八百元以上五千四百元以下罰鍰,並
責令改正。
第 72-1 條
電動自行車於道路行駛或使用,行駛速率超過型式審驗合格允許之最大行
駛速率每小時二十五公里者,處電動自行車駕駛人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
八百元以下罰鍰。
第 73 條
慢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在劃設之慢車道通行,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慢車道之道路不靠右
側路邊行駛。
二、不在規定之地區路線或時間內行駛。
三、不依規定轉彎、超車、停車或通過交岔路口。
四、在道路上爭先、爭道或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五、在夜間行車未開啟燈光。
六、行進間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
、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
慢車駕駛人,駕駛慢車經測試檢定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者,處新臺幣六
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慢車駕駛人拒絕接受前項測試之檢定者,處新臺幣二千四百元罰鍰。
電動自行車駕駛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三百元罰鍰。
第 76 條
慢車駕駛人,載運客、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
以下罰鍰:
一、乘坐人數超過規定數額。
二、裝載貨物超過規定重量或超出車身一定限制。
三、裝載容易滲漏、飛散、有惡臭氣味及危險性貨物不嚴密封固或不為適
當之裝置。
四、裝載禽、畜重疊或倒置。
五、裝載貨物不捆紮結實。
六、上、下乘客或裝卸貨物不緊靠路邊妨礙交通。
七、牽引其他車輛或攀附車輛隨行。
腳踏自行車及電動輔助自行車駕駛人附載幼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
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一、駕駛人未滿十八歲。
二、附載之幼童年齡或體重超過規定。
三、不依規定使用合格之兒童座椅、腳踏自行車或電動輔助自行車。
四、未依規定附載幼童。
前項附載幼童之腳踏自行車、電動輔助自行車應遵行事項及兒童座椅之檢
驗方式,由交通部定之。
機車載物規定 在 超認真少年Imserious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師傅是擁有工業技術人的尊稱
從事工業工作的人都曾有師父領進門
超認真少年準備了三款師父最想要的禮物 登門拜訪
遞出遲了10年的感謝信
影片工具:
1. 3M™ 9002NC焊接面罩
2. 3M™ PELTOR™ ProTac™ III 通訊降噪耳罩
3. 3M™ 6502QL耐用舒適型快拆式雙罐式矽膠防毒面具㊗️加碼6006濾罐一箱
感謝 折床 洪哥、焊接 森哥、雕塑家 何衛文(文哥)
🔸幕後花絮 🔹趁少年離開時 從不落淚的老師傅 說了真心話
https://youtu.be/rCwp5uURT-s
#感謝你的師傅 #留言送3M™工安護具
🔸活動規則🔹
一、獎品:
1. 3M™ 9002NC焊接面罩
2. 3M™ PELTOR™ ProTac™ III 通訊降噪耳罩
3. 3M™ 6502QL耐用舒適型快拆式雙罐式矽膠防毒面具
二、如何獲得:
1.留言自己的工作
2.帶你入行的師傅是誰,想對他說的話(可以是一句話或是一段故事)
3.希望抽到送給師父的禮物(請以下三選一:3M™ 9002NC焊接面罩 / 3M™ PELTOR™ ProTac™ III 通訊降噪耳罩 / 3M™ 6502QL耐用舒適型快拆式雙罐式矽膠防毒面具)
將由超認真少年團隊選出最感人的三則留言送出禮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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範例:
我是做大型金屬雕塑的仔仔,帶我入行的是文哥。我希望得到「3M™6502QL耐用舒適型快拆式雙罐式矽膠防毒面具」送給文哥。
認識你的時候我才18歲剛念大學,那時候我到處打工認識了你,有一次我和你說「我想買砂輪機」。我印象深刻,在那炎熱的夏天,你騎著紅色G-MAX的機車,一路從台中市區載著我問到大里鄉鎮。從二手路邊工具市集到五金專門店,我已經忘記你到底帶了我看了幾間我記得你當時一直為了一個乳臭未乾的小子省下那兩三百元。十多年過了,不知不覺我現在已經能獨當一面標起公共藝術,甚至到世界各地去做大型雕塑。很感謝在十幾歲時你就這麼願意放工夫免費教我這一個什麼都沒有的年輕人,而我現在也想像你當年一樣把技術用網路教給想要學的人。
希望你菸抽少一點,讓我繼續和你偷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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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獎機制:將交由「超認真少年」團隊進行評選
四、活動時間:2019/8/4影片首映完畢後--2019/8/12 00:00,2019/8/19公布贈獎名單
五、公布方式:於超認真少年粉絲專頁公佈,小編將留言回應中獎人,再請回信收件人及地址
六、注意事項(參與本活動視為同意本條款)
1. 活動詳情及中獎名單依 超認真少年 粉絲專頁
2. 參與者同意授權 超認真少年 使用、再製本活動之投稿內容(文字、照片)於 超認真少年粉絲專頁。另 超認真少年使用投稿內容時需註明作者。
3. 本活動之獎品為3M™9002NC焊接面罩、3M™ PELTOR™ ProTac™ III 通訊降噪耳罩、3M™ 6502QL耐用舒適型快拆式雙罐式矽膠防毒面具,參與者不得要求折現或轉換它項產品,超認真少年擁有修改及取消此活動的權利,無需事前通知,同時有對此活動之所有事宜有最終解釋與裁決權。
4. 參加者參加本活動之同時,即同意受本活動辦法及注意事項之規範,如有違反本活動辦法及注意事項者,超認真少年得取消其參加資格 ,並對於任何破壞本活動之行為保留法律追訴權。其他明顯違反活動公平性之方式, 意圖混淆或影響活動結果者一經本頻道發現或經第三人檢舉經查證屬實, 本頻道有權立即取消其參與資格,並對於任何破壞本活動之行為保留法律追訴權。除上述注意事項,各活動請參照各活動之活動說明與注意事項。本活動若有未盡之處,本頻道保留活動變更之權益,修改訊息將於本粉絲團與YouTube頻道上公佈,不另行通知。
5.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得獎者視為瞭解及同意於行銷活動之需要進行蒐集、處理及利用其個人資料(包括但不限於電話、姓名、email、聯絡地址,以利通知參與資訊)。
6. 超認真少年絕對不會主動打電話要求您操作 ATM、網路銀行或透露存款餘額,如果您接到類似可疑電話,請拒絕回應。或直接撥打刑事局詐騙 165 專線通報,以確保您的權益。
機車載物規定 在 東西這麼輕,就多載一些囉! 機車載卡多 的推薦與評價
處罰標準在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88條機車附載人員或物品,應依下列規定: 一、載物者,小型輕型不得超過二十公斤,普通輕型不得超過五十公斤, 重型不得超過 ... ...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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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車載物規定 在 [閒聊] 大型重機載物規定? - 看板SuperBike 的推薦與評價
目前機車載物規定似乎沒有規範到大型重機?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88 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K0040013&flno=88
一、載物者,小型輕型不得超過二十公斤;普通輕型不得超過五十公斤;重型不得
超過八十公斤,高度不得超過駕駛人肩部(略)
二、小型輕型機車不得附載人員,重型及普通輕型機車在(略)
我們偉大的「比照汽車」法源,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99-1: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K0040013&flno=99-1
既然 88 條沒有規範到「大型重型機車」的話,
來看一下「小型汽車」的的載貨規定: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K0040013&flno=77
第 77 條:汽車裝載時,除機車依第八十八條規定外,應依下列規定:
八、小型汽車應依核定附掛拖車,且附掛之拖車應僅限於裝載露營、休閒遊憩、防
疫及救災用具使用,(略)
所以大型重機可以掛拖車!?
十、小型汽車置放架,其使用應依下列規定:
(一)置放架及裝載物應固定妥適。如裝置於車輛後側,其長度不應超過後側
車身外五十公分;如裝置於車頂,其含置放架之車輛高應依第三十八條第一
項之規定。
看一下 33 條(寬度就不看了,出廠就做好了):
一、尺度之限制:
(一)全長:
6. 排氣量550以上之機車不得超過四公尺;未滿550之機車不得超過2.5公尺
(三)全高:
6.機車不得超過二公尺。
目前普遍大型重機車高有 1 公尺左右,
所以大型重機上面是要
A. 比照汽車,可以再放 1公尺高,不超過2公尺的東西
B. 比照機車不能超過肩膀呢
如果A可以,載東西會像這樣XDDDD:
車身總長也在 2.5 公尺內XD
請問大家,重機的載物規定是A還是B呀?謝謝大家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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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44.68.14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SuperBike/M.1636096650.A.308.html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EjwrmDAj4Bs
※ 編輯: fuyuanli (114.44.68.14 臺灣), 11/08/2021 01:1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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