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FT 如何扭轉創作者在數位世界的困境◼︎
距離我上一次發行 NFT 〈知的所有〉已經過了快三年,接下來我將陸續推出新的 NFT,雖然這個詞從去年開始變得比較常見,但近來還是有不少人問我 NFT 到底是什麼?對音樂產業的意義又是如何?我想還是有必要好好說一下。
「什麼是NFT?」
用一個實體的收藏來比擬,我上個月透過網路在紐約 Morrison Hotel 藝廊,買了一張 Jeff Buckley 《Grace》專輯封面攝影(如圖)。這家藝廊所售出的每一幅作品,都是攝影師用原始的底片沖洗、簽名,再附上一張證書,若是限量作品還會寫上編號。
「這跟 NFT 有什麼關係?」
這就是一個實體世界的 NFT。
NFT 包含兩個部分——區塊鏈 token 和連結的內容。 Token 代表的就是簽名和證書,內容就是那張照片,只是兩者都是數位版的。
「但 NFT 的內容不用購買也可以得到。」
沒錯,所以購買 NFT 不是為了得到內容,甚至樂於和更多人共享這個內容,這是和實體最大的不同。
目前 NFT 競拍最高價的紀錄保持人——數位藝術家 Beeple,在數位藝術社群本來就頗有名氣,也累積了很多粉絲,但過去主要收入是來自接商業案而非創作。這個作品是他過去十幾年來,每天創作一件,累計超過五千幅數位藝術作品的集結,NFT 的內容則是把這五千幅作品拼成一個檔案,所以購買的人並不是買內容來欣賞的,因為每一幅畫縮小後都看不清楚細節了,真要欣賞,每一幅作品在網路上都看得到。購買的目的就是為了收藏。
這個改變其實非常重要,因為它產生了一個讓創作者和閱聽者雙贏的質變:
在數位世界裡,
過去,創作者銷售作品,必須限制內容的使用權。
現在,創作者銷售作品,是開放內容的使用權,並且鼓勵大家分享。
「所以買這個 NFT 買到什麼?」
買到的是這件作品的「由創作者所認證的所有權」。內容的部分全世界的人都可以看得到沒錯,甚至下載到硬碟裡,但只有持有這個 NFT 的人,可以說「我擁有這件作品」,而且在區塊鏈上做出無法偽造的證明。
「所有權的意思是著作權嗎?」
不是。就像你買一本書或一張唱片,你也不能隨意翻印這個作品,你只是擁有這個物件的所有權。
「那 NFT 的價值到底是什麼?」
收藏的價值。
至於如何衡量這個價值,Beeple 在某一次訪問裡所提到的觀點我很認同,他表示,作品的價值來自於其受歡迎程度和流傳的廣度 (popularity),而數位作品因為沒有原始實體的存在,反而跳脫了空間的桎梏、可以用更多樣的方式被呈現,一幅畫可以出現在每個人的手機上、台北街上的廣告燈箱、紐約博物館內的 LED、東京的一棟建築物投影⋯⋯在不同空間用各種不同的方式被呈現欣賞。
完美複製、無所不在,就像 Matrix 裡的電腦人 Mr. Smith,內容的病毒式擴散其實也就是這樣,而創作者也期待這件事的發生。
「所以 NFT 是不是都這麼貴?是在炒作嗎?」
作品的總體價值 = 單價 x 數量。一張經典唱片單價 20 美元好了,若賣 1000 萬張就是 2 億美金,那它的價值自然還超越前面 Beeple 的作品。所以創作者若是想讓粉絲們都能夠收藏,自然會提高發行量、降低價格,讓一般人也能入手。我認為若發行量和實體相當,那價格也不應該與實體有太大差距。
另外舉一個數位原生的例子,知名的 podcaster 寶博士日前在 OURSONG 發行 NFT,每個 NFT 就是一集 podcast,定價 8.4 美金(約 240 台幣)、總量 42 個,都是瞬間完售,等於為它的節目每集增加了 10000 台幣的收益。用 240 塊收藏一集你喜歡的 podcast 支持播客合理嗎?我覺得超級合理。
但高價是不是等於炒作?舉一個 Wu-Tang Clan 的例子,他們在 2015 發行了一張限量 1 張的專輯《Once Upon a Time in Shaolin》,最後競標以 200 萬美金拍出,但如果武當幫就是把這張唱片當成藝術品,只要讓一個人、而不是讓粉絲們擁有(這也的確是他們這麼做的概念),要賣這麼貴我也不會說是炒作。
若說的是二手市場的炒作,這不是只發生在 NFT,在實體世界一直都存在,但 NFT 在這方面有一個優點。
以前實體作品轉手賣出的利潤即便再高,也不會有一毛錢回到創作者身上,但目前幾個主流的 NFT 市場(包括 OURSONG),都採用了同一項標準,每一次二手交易都會回頭分潤 10% 給創作者,這讓限量作品即便在完售後,創作者都能持續享有作品增值的好處。這是唯有數位化才能達到的。
「所以這對音樂產業有什麼意義?」
過去 20 年間,我們不斷要在兩難間作出抉擇——到底要讓「內容有價」?還是讓「內容廣為散佈」?最後看來大家選擇了後者,讓音樂幾乎免費,再用其他的方式(演出、業配、週邊)來產生收益。
但難道,這兩者一定得二選一嗎?創作者真的無法直接靠販售音樂維生嗎?還是我們過去銷售的方式錯了?
沒有數位化的年代,我們想收藏一張專輯,很簡單,去買這張專輯的唱片,但購買一張唱片的目的不只如此,它還伴隨著「聆聽」的使用性。也因此,「使用」和「收藏」這兩件事是被綁定的,你必須收藏,才能使用。
iTunes Music Store 用數位的方式直接延續了這個概念(我以前創辦的 iNDIEVOX 也是),但隨著行動網路和智慧型手機普及,消費者選擇了串流。
如今,我們每天在影音串流閱聽各種內容,使用和收藏兩件事被分開了,使用內容不需要收藏、收藏也不是為了使用(買完黑膠唱片後還是主要用串流來聽的人請舉手)。既然如此,何不就把這兩件事分開?
「收藏歸收藏,使用歸使用。」
就像最前面提到的 Jeff Buckley 照片,我打算把它掛在錄音室的牆上,一邊看我的「歌神」一邊配唱。若純就使用性來說,我大可花 1/100 的價錢買一張海報即可,但透過收藏這件作品,彷彿我和影像裡的那一片刻有了更直接的連結。因此,我主要的目的是為了收藏,使用是次要的。
記得幾年前我受邀去參加鄭麗君部長所主持的一場圓桌會議,她問我:「區塊鏈是否能解決盜版問題?」我的回答很簡單:「不行。」在數位的時代,沒有任何技術可以徹底解決盜版問題。
現在我依然這樣認為,但不同的是,若我們能破除從實體所繼承而來,「使用」和「收藏」兩種權利必須被綁定的觀念,那盜版的問題就可以直接被忽略,因為它無法傷害創作者應得的收益,甚至會為作品的帶來更大的收藏價值。
我想像我兒子 20 年後和他同學的對話會是這樣的:
「嘿,你知道最近 XXX 在 YouTube 破五億次點播的那首歌嗎?我超喜歡的!」
「我也是啊!我有它的 NFT!」
未來的世代,一切都數位化了、音樂隨處可得、人們生活在真實與多個虛擬宇宙之中,當他們喜歡一首歌、一支影片、一集 podcast,除了多點播幾次讓創作者得到微薄的分潤和求得到乾爹之外,要如何「收藏」作品來讓創作者得到更直接的回報?
我認為就是 NFT。
數位世界中「內容有價」和「廣為散佈」可以並存,我相信是創作者們的夢想,但現在,它真的有機會成真。
最後,我要來實踐自己所寫的,把這篇文章變成 NFT。如果你覺得這篇文章有價值,你願不願意花 4.2 美元來收藏它?
購買這篇文章的 NFT:
https://www.oursong.com/song-share-card/jgrdenog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4萬的網紅吳老師教學部落格,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Q: 清輝老師你好我是梁凌志想請教您製作Power Point在網路傳送加上音樂(wav)檔檔案太大無法傳出.請教老師wav檔有辦法變小嗎不然他們網路傳訊怎麼辦到請老師教弟子 A: 凌志兄您好: 您的問題我提供一個簡易的方法,就是用GoldWave就可以辦到,下載網址: http://homep...
檔案太大如何縮小 在 邱顯智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犯罪偵查與人權保障之間的平衡—科技偵查法制公聽會
法務部在上個月月初(8日)公告了「科技偵查法」草案,但因為公告期只有5天,又涉及秘密通訊自由、隱私權及科技資訊權等基本權利,並明文授權包括被稱為「國家木馬」、有著高度爭議的設備端通訊監察在內的偵查手段,而遭到各界抨擊。法務部檢察司林錦村司長也在公告結束後表示,考量各界意見多,將進行研議後,再送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
為了讓官方跟民間在草案能有機會直接對話,我在9月25日星期五開了一場「科技偵查法制修法公聽會」,邀請司法院、法務部、國安局、調查局、廉政署、海巡署和刑事警察局等各執法機關,和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林永頌律師、台灣人權促進會 Taiwan Association for Human Rights 周冠汝專員、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李宜光律師、台北律師公會 王怡婷律師、台灣刑事辯護律師協會 陳奕廷律師、劍青檢改 林達檢察官,一起交流寶貴的意見。
因為與會來賓的發言都非常全面,為了方便閱讀及掌握爭點,我請助理把與會人員的發言,重新依據議題歸納整理。希望有助於聚焦討論。
(如果有誤解或任何錯誤,歡迎隨時指正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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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權會:資訊接露和隱私保障】
台灣人權促進會的周冠汝專員,率先分享國家監控的資訊透明狀況。台權會曾經在加拿大的學術報告中,發現台灣有間諜軟體伺服器,更曾經被偵測到在公共網路上有可以篩選封包、封鎖內容與進行監控的設備,但是從來不知道使用的單位和目的。
除了網路監控之外,還有位置的監控。周專員表示,依據法務部調查局2017-2018年GPS的使用統計資料,監控時間大多沒有超過60天。科技偵查法草案規定超過2個月才有法官保留,會讓大部分的監控都不用經過法官的審查。
周專員強調,問題在於如何監督科技偵查手段的行使,也擔心會如同英國或德國般,促使監控產業的發展。專員表示,立法前應該盤點過去的使用狀況,了解足夠的資訊後,才能和社會溝通並決定調整的方向。
【司改與律師團體:草案規範有所不足】
民間司改會和律師團體,則從法學專業與經驗出發,指出草案有待改進的面向。
1.隱私空間界定狹隘,不符社會通念和司法發展
司改會董事長林永頌律師指出,草案規定非隱私空間就可以拍照、測量、錄音、錄影,但公開場合並不代表沒有個人隱私。此外,法律規定的要件只需要檢察官甚至警察認為「必要時」即可,非常地抽象而不明確,更不需要法官審查,林律師因而質疑是否符合比例原則。
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聯會李宜光律師也表示,草案中隱私空間的範圍是被縮小的。一般的搜索,進入大門就要搜索票,但現在庭院也不算隱私空間,因為並非住宅或其他具有隱蔽設施之地上物的內部空間,使得人民的隱私範圍被限縮到限於住家裡面。
台北律師公會王怡婷律師,引用司法院釋字第689號解釋理由,說明現行司法實務已不是用單純物理空間決定隱私保護範圍:「即他人之私密領域及個人資料自主,在公共場域亦有可能受到干擾,而超出可容忍之範圍,該干擾行為亦有加以限制之必要。蓋個人之私人生活及社會活動,隨時受他人持續注視、監看、監聽或公開揭露,其言行舉止及人際互動即難自由從事,致影響其人格之自由發展。」王律師質疑,公寓大廈有開放的大廳,是否也代表國家機關可以在大廳監看人員進出,不構成隱私侵害?這樣是否符合國家應該保障隱私權的作法?另外,公共場所如果能任意監看與聞,也可能涉及到人臉辨識等科技執法的問題。
台灣刑事辯護律師協會陳奕廷律師表示,正如同美國Marshall大法官所言:「隱私不是全有或全無的概念,對個人來說,也不該只有『保有』或『失去』隱私兩種選項。」,草案採取二分法並作為強度設計的標準,會造成誤導。如同大法官解釋意旨所說的,公共領域也有隱私權,不應該再以物理範圍重新界定隱私空間。
2.隱私空間的隱私和第三人的隱私
李宜光律師認為,法案有株連過廣的問題。在對隱私空間的非侵入性偵查,例如對住家使用熱顯像儀的狀況,對先生蒐證時,配偶子女也會被偵測到。此外,蒐證還有馬賽克式的狀況,個人的行蹤和軌跡會被偵測到,並從破碎的拼圖變成一個完整的面,對隱私侵害很大,而且實施時間很長,可能無法通過比例原則的檢驗。
陳奕廷律師指出,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13條已經明文禁止在私人住宅竊錄影音的「大監聽」。雖然科技偵查法的規定沒有涉及錄音,但一舉一動,無論洗澡、親密活動或其他人的資訊,都可以用如熱像儀等儀器一覽無遺。國家就像隱形人在旁邊看你活動,是對隱私更強大的侵害,也是大監聽的復活。陳律師認為,原則上要全面禁止,例外也要有更嚴格於通保法的規定。
3.位置追蹤與隱私保障
對於GPS等位置追蹤的偵查手段,草案規定的要件是「檢察官認有必要時」,且實施超過兩個月的話,要由檢察官聲請法院同意。對此,林永頌律師質疑無需法官保留的兩個月時間過長。陳奕廷律師也強調,這些監控不是驚鴻一瞥,是長期大量的監控,資訊量差異很大,因此要有令狀原則、通報紀錄和僅供本案使用等限制。王怡婷律師也指出了「必要時」沒有客觀標準的問題。
4.層級化法官保留
李宜光律師表示,針對科技偵查的必要性,規範方式有三種程度類型:「有必要」、「有相當理由」和「有事實足認」。如果「有必要」並且由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就能認定,範圍真的太大,在比例原則和法官保留等要件上要重新思考。
陳奕廷律師則指出,設備端通訊監察不亞於監聽錄音,包括照片、影片和檔案,都有機會透過草案第14條的規定授權獲取,遠比掛線監聽的範圍更大更多,並質疑草案規定比傳統監聽還要寬鬆。
5.違法取證怎麼辦?
王怡婷律師質疑,刑法第307條違法搜索罪是非告訴乃論之罪,為什麼草案規定違法實施設備端通訊監察和洩密是告訴乃論之罪?甚至在某些狀況下,可以不用事後通知受監察人,又怎麼提出告訴?陳奕廷律師也認為,告訴乃論之罪的設計,律己從寬到極致,刑度上還可能比通保法的規定少,因為沒有「意圖營利」的加重規定,並質疑這樣的刑責程度能否有效嚇阻公務員濫權。
在證據能力上,陳奕廷律師指出通保法第18-1條有「不得作為證據」(證據的絕對排除)的規定,但是草案第27條所規定科技偵查法實施前蒐證證據的證據能力,卻是採用權衡之相對排除的方式,是否能有效遏止國家機關違法蒐證,也有待釐清。此外,德國有外部中立單位的審查。草案條文規定監聽後要移除程式,有沒有任何監督機制存在?陳律師並主張應考量由中立客觀的單位,進行科技上的監督與管考。
6.法律體系
在法律體系上,林永頌律師、王怡婷律師和陳奕廷律師都指出,設備端通訊監察以及數位證據的蒐集和保全等規定,涉及到既有通保法與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事項,也都涉及對秘密通訊自由的干預,草案更相當程度地準用了通保法的規定,並質疑是否修正整合修正通保法的規定,是更完整妥當的立法方式。
林永頌律師進一步表示,強制處分是程序法重要的概念,以目前的規範來看,應該由司法院提出法案,而且司法院會相對重視相關的法律原則──法務部不是不重視,但同時也有犯罪防治的業務目的。
【劍青檢改:犯罪訴追與合法性監督】
除了律師團體與人權團體,改革派檢察官的代表──劍青檢改的林達檢察官,也以基層檢察官的角度表達意見。林達檢察官表示,從檢察官的角度來看,能立法是好事。因為立法是限制國家權力的作法,也就是保障人民基本權。如果沒有立法,執法人員可能有兩種不同的心態,一種是法律沒有規定所以都可以做,另一種是沒有規定都不能做,但實務上前者比較多。此外,沒有立法的狀況下,也無法統計、知悉使用狀況,立法才能納入管制。只是,談到立法就會走入細節,就會有相關爭議。
對於科技偵查在實務上的需求,林達檢察官舉出了海上走私、盜採林木、製毒工廠和先前發生的略誘少女案件為例,因為環境與犯罪模式的特殊性,如果沒有相應的科技偵查手段,諸如GPS、M化車、空拍機和熱顯像儀等科技設備幫助,就會難以偵查犯罪。
最後,林達檢察官認為,應該思考是否要全部法官保留。全面法官保留是很極端的作法,案件也會衝進法院。然而,國家法律必須考量到司法資源分配的問題,而需要層級化的法官保留。林達檢察官也表示,要和各界溝通對檢察官的信任程度。其實在檢察官的工作上,常常和司法警察發生爭執,因為檢察官對於蒐證程度和證據調查的聲請,有著很高強度的合法性控制。
【執法機關:科技進步與偵查障礙】
執法機關各自分享了第一線人員的經驗和困境。國安局人員表示,當遇到境外敵對勢力的威脅作為時,例如網路駭侵行為,傳統偵查有其不足,而有更新法律的必要。法務部廉政署肅貪組蔡旻峰副組長,指出了傳統通訊監察法制面對現代網路通訊應用的無力,除了無法及時掌握行賄的關鍵證據之外,還必須出動大量人力蒐證,而無法在更多貪瀆案件多所著墨。
法務部調查局廉政處蘇子廉副處長表示,科技偵查作為往往涉及人民基本權的干預,所以執法機關需要法律授權才能確保符合憲法法治國原則。民眾期待司法警政機關抓壞人維護治安,但是偵查法令的設計似乎跟不上科技演進,例如通保法不及於加密的通訊軟體,就造成犯罪的死角,並強調犯罪者和偵查者必須武器平等。
海巡署孫世亮副組長強調,傳統偵查手段有時效延宕績效不彰和精準度不及的窘境,而如果有完整的證據,就可以避免誤判,讓嫌疑人證據確鑿或避免冤情。海巡署犯罪偵查科陳佐霖科長則以盜運砂石為例,表示嫌疑船隻一出海,就會關閉自動識別系統(Automatic Identification System,AIS),造成追查困難。因為法院認為要有法律授權才能使用GPS,海巡人員也就不能使用GPS調查。另外,海巡執法面積有13個台灣大,沒有科技偵查,很難阻絕犯罪於境外。
刑事警察局謝有筆科長表示,犯罪者為了躲避查緝,除了採用通訊軟體進行聯絡,工廠也在偏鄉或人煙稀少的地方。在沒有掌握的狀況下進行跟監,除了會被懷疑而撤掉工廠,也有警察人身安全的問題。因此,警方需要不受人力和時間限制的偵查手段,例如監視攝錄定位追蹤等方法,讓警方能掌握相關犯罪情資。
法務部林錦村司長表示,科技偵查的立法,是因為基層執法人員遇到困境。犯罪組織用先進科技躲避查緝,也要思考給執法部門相對應的科技偵辦犯罪。林司長強調,在給予執法部門科技偵查手段的同時,難免對人權有所侵害,並認為要兼顧犯罪調查和人權保障的面向。
林司長也對草案的立法體制進行了回應。法務部之所以不修正通保法和刑事訴訟法,是因為通保法規範的是通訊秘密,GPS等科技偵查方法並不是通訊秘密的範圍。此外,設備端通訊監察不是台灣獨創,德國、奧地利、瑞士等國家都有。司長也表示,科技辦案難免會侵害權益,是否能依照侵害程度層級化法官保留。司長還特別說明,科技偵查是以刑事犯罪為前提,如果沒有取得令狀,很多無關的資訊應該立即銷毀,偵查結束後,設備端軟體要移除,其他檔案如照片行事曆等也不得使用。而未來將會建立流程,也會有不辦案的中立獨立的專責機關,並會強化資安的保障。
【司法院:保護人權與建立制度】
司法院的楊明佳法官表示,刑事訴訟法、通保法和科技偵查法等各部法律,如果標準不能齊一,會有操作上的混亂與困難。而在層級化法律保留上,應該從侵害基本權的種類和程度思考。例如刑事訴訟法上的搜索扣押,可能侵害到財產權和居住安寧,通訊監察則涉及秘密通訊自由和隱私權。至於科技偵查就可能非常廣泛,目前有熱顯像、M化車等設備,不知道未來還會有什麼。從這個角度來看,應該將科技偵查規定在刑事訴訟法,或考慮用一部特別法將所有科技偵查進行統合性規範。
顧正德法官則認為,無論規定在哪部法律,最重要是內容,法制要完善,監督機制也必須有事後檢驗。顧法官並認為,採用專法較能進行完整的體系規範。在立法上,顧法官認為科技偵查有科技和偵查的兩個面向,最後也要回歸法律面和偵查機關的需求,法務部或偵查機關會更清楚知道犯罪人的手法和犯罪困境,以及必須借用哪些科技手段。
楊明佳法官另外指出,科技偵查要考慮隱私權侵害的程度。草案對於隱私空間的區分方式,可能會造成人民權利侵害的結果。此外,也要考量偵查方法究竟是秘密還是公開為之,更要考慮時間長短是否合理,或者有更細緻的規劃。楊法官並引述司法院釋字第631號解釋解釋文:「國家採取限制手段時,除應有法律依據外,限制之要件應具體、明確,不得逾越必要之範圍,所踐行之程序並應合理、正當,方符憲法保護人民秘密通訊自由之意旨。」,強調要件要儘可能合理明確。
楊明佳法官認為,監督機制也很重要。在通保法上,通訊監察分成建置機關和執行機關。建置機關的資訊是客觀而無法人為調整的,同時搭配相關的監督考核機制,讓建置機關的運作可以公正客觀。但目前科技偵查法草案的規定,大部分是誰有設備就可以做。例如手上有高倍數相機,就能對人家家裡拍照,有M化車就能今天開甲地明天開乙地。楊法官並質疑,如何透過事後監察達到有效管控。此外,證據能力的部分,草案第27條和刑事訴訟法第158-4條都是權衡的方式,是否還要在草案規定、目的是什麼。
顧正德法官也針對草案中的各種偵查手段提出其看法。首先,科技設備在特性上可以長時間進行紀錄,也可以進行分析,甚至可以侵入隱私空間偵查。而即使是非隱私空間,長時間的監看累積,也可以呈現圖像式的生活模式,就是憲法所要保障的隱私權範圍──時間短暫可能沒有侵害,累積到一定量時就會有侵害,所以沒有法官保留就會有違憲之虞。
關於戶外的非隱私空間,顧法官表示還是有合理隱私期待的可能性。至於法官保留的時間長短可以再詳細討論,例如德國規定實施連續24小時或者間斷實施2日,就要法官保留。而科技偵查法草案規定,追蹤位置在2個月以內是檢察官保留,超過才是法官保留,時間會不會太長?時間又要如何計算和監督?顧法官並提出警告,如果沒有做好,會等於空白授權。
此外,顧法官認為,依法院的見解,GPS和M化車會侵害人民隱私權和資訊自主權,裝設裝置也侵害財產權,可能一開始就有法官介入的必要。也要進一步思考,人臉辨識能否使用在追蹤位置?外國有在進行,但會傷及無辜,因此雖然要允許追蹤位置的科技偵查手段,但有些手段是否也應該禁止呢?
至於對隱私空間的科技偵查,顧法官指出,問題首先在於是否允許國家透過科技手段偵查屋內隱私。如果真的有必要,除了法官保留,也要提高門檻和建立監督機制。草案雖然採取相對法官保留的立法模式,如果只需要「相當理由」,可能也無法發揮司法審查的功能。另外,如果未來技術允許,是否可以允許從戶外透過網路打開屋內的手機鏡頭或麥克風?如果不允許,或許要立法絕對禁止。
最後,關於設備端通訊監察的部分,顧法官認為這也是一種通訊監察,並建議可以放入通保法,不要立在專法再準用。此外,顧法官也質疑技術上是否能做到只擷取通訊隱私,以及如何區別通訊隱私和其他隱私(包括照片或上網紀錄等個人隱私)。如果要用人工識別而可以事前接觸資料,就會有問題。
除了前面的議題,還有兩個問題被熱烈討論了一番。
【問題1:電磁紀錄搜索扣押,會不會及於雲端資料?】
周冠汝專員對電磁紀錄搜索扣押範圍提出質疑。首先是透明程度的問題。周專員問道:過去台權會在看統計資料時,搜索票部分的電磁紀錄統計,有多少只涉及裝置,又有多少是取得裝置後再進入其他設備或登入雲端硬碟?周專員表示,如果搜索票聲請書單純只寫電磁紀錄,法官可能很難衡量侵害程度。第二,是否能搜索遠端電腦或雲端資料,涉及存取權的問題。例如協作的文件,是不是屬於通訊的一部分?而且雲端資料也不是單一個人擁有存取權限。周專員也質疑,會不會建置資料庫,供本案或他案使用?王怡婷律師也詢問,電磁紀錄的搜索扣押,是否包括網路銀行的帳號密碼和連接後的交易資訊。
黃致中檢察官說明表示,對於電磁紀錄的搜索統計資料要再確認,但應該沒有單獨統計雲端的部分。而草案關於電磁紀錄搜索扣押範圍的部分,只是澄清性的規定,立法理由也說明是現行刑事訴訟法的補充性規定,所以不會成為遠端搜索的授權依據。至於協作文件的取得,和通訊並沒有關係,因為不是監視製作文件的往來過程。最後,設備端通訊監察的相關規定,是從通保法移植而來,因此不會包括諸如輸入帳號密碼等通訊以外的事項。如果會造成這樣的誤解,會回去研究怎麼樣不造成誤解。
林達檢察官也分享辦案的實務經驗。在偵查機關扣押手機後,會先用飛航模式斷開連線,避免檔案被從遠端消除。而遠端空間的規範,還涉及到軟體的具體功能,例如把擋案存在手機裡,或手機上只有檔名和路徑──如果涵攝到具體案例,就有很多特殊的功能。
陳奕廷律師質疑,搜索票有空間上限制,那如果要搜索電磁紀錄,是要在搜索票上表明針對具體硬體,還是可以對遠端附帶設備進行附帶搜索?美國法上正反意見都有,是有爭議的事項,是否能立法直接包含呢?就像搜索到鑰匙,是不是可以拿鑰匙去把門打開?
【問題2:對隱私空間進行科技偵查的重罪原則?】
李宜光律師表示,對隱私空間應該要特別重視,但是草案第9條第1項規定最「重」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犯罪,就能採取對隱私空間的監控,連竊盜和傷害罪等輕罪都會包含在裡面,因而質疑是否有寫錯字,並主張應該改成「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法務部黃致中檢察官解釋說,這條規定並沒有寫錯,如果認為範圍過大可以討論。而如果是「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那和誘罪就完全不能用,所以在討論犯罪範圍時,應該要思考哪些犯罪會用到這樣的偵查手段。法務部李濠松副司長補充說明,通保法關於調取票的要件,就是規定最「重」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通訊監察書才是最「輕」本刑,這是因為隱私權干預程度不同,就設定不同的門檻。
對此,陳奕廷律師認為,該規定是「大監聽」的復活,因此不是法官保留的問題,而是國家能不能做的問題,並對本條規定持保留態度。
李宜光律師更表示訝異,最重本刑三年以上的話,傷害罪等輕罪就能適用。另外,該規定涉及隱私空間,要件也只是「相當理由」,對人權的侵害將難以想像,因為條件寬鬆、罪名很輕,侵害範圍又是隱私空間,手段也有錄影,時間更可以到30天,所以從憲法來看,很難通過比例原則的挑戰。此外,在一般人可以共見共聞的範圍內,雖然沒有隱私權的保障,但一般是指在民事法律的狀況。國家動用公權力監察人民隱私,應該受到更嚴格的限制。李律師並認為,只要是有隱私的合理期待,就像美國大法官說的,就應該要聲請令狀向法院聲請。如果有可能侵害隱私空間,應該檢具證據向法院聲請,而不要任意為之。
林永頌律師則表示,在法律設計上,不是只有「最重本刑」或「最輕本刑」的規範方式,如果有犯罪具體情形上有其需要,那就明列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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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樂的時光過得特別快,在經過了三個多小時的假公聽會真研討會之後,又到了時間吃午餐。我相信,這樣一場面對面的公聽會,是促進官方和民間理性討論和完善制度最好的方式,更期待未來在規範的制定和政策的研擬上,能有更多對話而非衝突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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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2月19日聯合知識庫誕生】
19年前聯合報系成立線上新聞資料庫
─「聯合知識庫」
昔日新聞標題「一網看盡五十年」
今日需要更新為六十九年了
經營者在多年前的精準判斷
團隊下足資源傾力建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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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是研究資源
在可讀性及實用性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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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來回顧
日期:2001/2/19
圖說:聯合報系聯合線上聯合知識庫udndata.com舉辦開站上線記者會。圖為聯合報發行人王效蘭(左起)、聯合報系董事長王必成、聯合線上執行長王文杉與聯合線上營運長劉永平。
報別:聯合報
攝影:林鍚銘
#聯合知識庫把過去半世紀的台灣發展過程放進網路資料庫
#成為全世界想要了解華人世界的一個重要平台
#光學辨識技術OCR進行報紙的整版掃描 #再用圖文切割方式將報紙版面上的內容分區切塊辨識儲存
#以新開發的系統進行兩循環校對除錯
#報時光UDNtime
歷史新聞
【2001-02-19/聯合報/11版/話題】
王文杉:讓龐大資訊轉化為知識
強調社會價值遠勝一切 盼未來與其他媒體及出版界合作 創造更大的知識平台
【記者李彥甫╱專訪】聯合報系線上資料庫─「聯合知識庫」今天正式啟用,將成為華人世界最完整的新聞資料庫。聯合報系總管理處副總經理、聯合線上公司(udn,com)執行長王文杉指出,聯合報系致力發展五十年的線上資料庫,主要目的是希望回饋社會,不僅為台灣過去半世紀的發展留下紀錄,更希望透過知識管理系統,讓新聞資訊能夠系統地轉化為知識,協助社會與民眾一起進步。聯合知識庫也希望與各媒體及出版界合作,創造更大的知識平台。以下是記者專訪紀要:
問:聯合報系五十年來累積了非常豐富的新聞資產,報系如何看待新聞資產與知識累進之間的關係?
答:聯合報系過去五十年一直專心新聞事業,一方面滿足讀者知的權利,另一方面也留下了非常豐富的珍貴史料,但這些珍貴資料過去只有極少數人可以接觸,充其量只能稱為資訊,不但不能為社會大眾所用,也不能進一步成為創造知識的基礎。知識的範圍很廣,但最基本的,它必須是一種可以做為判斷基礎的資訊。如今聯合知識庫上線,才有可能實現許多理想,經由資訊轉化為知識,希望可以幫助許多讀者進行判斷,也幫助許多機關或公司進行決策。
問:什麼動機促使聯合報系選在此時發展線上資料庫?
答:聯合報系一直認為,資訊「電子化」與「普及化」是很重要的事,早在十年前就已推動報系資訊中心的電腦化,當時也曾想過類似資料庫電子化的計畫,但那時的技術非常不成熟,不僅要耗費巨資,產品也會讓使用者覺得不便。一直到最近相關技術成熟,聯合報系也開始發展網際網路事業,可說是一切水到渠成。
問:聯合知識庫發展時程與規模?
答:根據估算,聯合報系過去五十年來一共出版了約一百三十萬個報紙版面、一千多萬則新聞、七十餘億個字。目前聯合知識庫正逐日逐月地、由近至遠回溯過去的報紙,每天新增資料量約六千五百筆,其中包括當天聯合報系國內五份報紙的約一千五百則新聞,回溯資料約有五千則。截至目前為止,聯合知識庫內已收錄最近兩年、共七十萬餘筆新聞資料,已是國內最大的線上新聞資料庫。
聯合知識庫預計在四年內,完成五十年來聯合報系所有報紙資料數位化計畫(暫時不含聯合報地方版 )。今年適逢聯合報成立五十週年,將集中力量優先進行解嚴後的聯合報全國版新聞資料的數位化工程,預計在今年九月前完成。
問:有人認為,五十年的新聞資料庫的歷史價值大於商業價值,您同意這種說法嗎?可以從商業市場上回收投資嗎?
答:談到新聞資料庫的「價值」,我們必須對價值做一定義,價值其實有些主觀,像是一種價值觀。對於新聞資料庫,我確實認為「歷史價值」大於「商業價值」,「無形商業價值」也大於「有形商業價值」,但這並不等於新聞資料庫「沒有價值」。我們相信聯合知識庫帶來的社會價值遠勝於一切,更勝於進帳多少筆收入。
聯合知識庫把過去半世紀的台灣發展過程放進網路資料庫,這是華人世界的第一套,首要建立大眾化的使用環境,因此也不能讓一般人無法負擔。我們希望提供的不只是「資料庫」,而是「知識庫」,不是傳統電子商務的賣資料而已。從傳統商業角度來看,這項投資短期內較難回收,因為現在投入很高的成本建立自動化機制,但未來定期的維護成本將會非常低,因此細水長流是很有機會的。
另一方面,對於傳統電子商務模式也需要重新思考,台灣的人口不過兩千一百萬人,直接面對消費者的電子商務(B2C)不容易生存,因此需要把眼光放大至全球華人市場。站在聯合報系「為全球華人辦報」的一貫立場,聯合知識庫將成為全世界想要了解華人世界的一個重要平台,未來我們會與美國各大學的中國研究中心合作。我相信遲早這項投資可以回收,而且將是非常有價值。
問:聯合知識庫除了全文檢索功能,還設計了不少新功能,例如「人工智慧查詢」,目的何在?
答:這有不同層次的意義,最簡單的目的是希望讓使用者可以很容易地使用,找到他真正想找的資訊;更進一步地,聯合知識庫希望透過人工智慧的知識管理平台,讓龐大的資訊可轉化為具有價值的知識。
問:知識庫目前已創造了一個線上資料庫的新平台,未來考慮與其他媒體合作,收錄非聯合報系的新聞或知識資產嗎?
答:未來我們肯定希望與其他媒體合作,事實上不只媒體,更希望與華文出版界合作。因為出版界的內容有其一定的深度,這是報紙媒體本身很難完全取代的,例如對於核四的討論,聯合報系的報紙上有新聞、也有深入分析與新聞辭典,聯合知識庫也對核四議題做了一些專卷,這已足夠滿足多數民眾。但如果有讀者想要深入了解各種能源的電力成本細節、各種能源的發電效率,就需要有出版界的資料加入。出版界如果自己發展一個平台,反而沒有商業價值,彼此結合才能茁壯。另一方面,當頻寬等技術更成熟後,聯合知識庫也希望結合影音、圖片資料,讓內容更豐富。
【2001-02-19/經濟日報/5版/綜合新聞】
運用人工智慧 檢索如虎添翼
【記者李彥甫╱台北報導】由於至今仍沒有一項技術可以滿足舊報紙數位化的技術需求,今(19)日正式上線的聯合知識庫(http://udndata.com),事實上是整合國內外多項技術,克服各項技術障礙,自行開闢了一條新途徑,才能造就最大的華文新聞資料庫。
過去50年來,報紙的排版、印刷技術都經歷了多次技術革命,報紙數位化的工程面臨不少困境需要克服。
因為報紙跨越的年代非常久遠,20年前的報紙仍是以鉛字排版,紙張品質也不若現在,如何以高度自動化技術處理幾十年前的舊報紙,難度很高。另一方面,如何提高原本報紙內容數位化之後的正確率,也是校對技術上的高難度工作。
簡單的說,聯合知識庫在全景軟體公司協助下,以光學辨識技術(OCR)進行報紙的整版掃描,再用圖文切割方式,將報紙版面上的內容分區切塊辨識儲存,然後再以新開發的系統進行兩循環校對除錯。
聯合知識庫目前採用的解決方案,單機每日可以產出136萬字,經過兩次循環校對後,正確率可高達99.91%,在成本效益與執行績效上,可說是相當成功。在目前中文辨識的相關技術中,也已是辨識成功率最高的辦法。
「聯合知識庫」. 為了讓使用者可以有最簡單的方式找到想要的資訊,特地引進美國亞歷桑納大學人工智慧實驗室與「知識運算公司」 (KCC)的知識管理系統,開發中文相關詞的人工智慧分類,除了提高使用效率,也可以激發使用者對於資訊的不同思考。
美國亞歷桑納大學人工智慧實驗室主任陳炘鈞教授、知識運算公司總裁比爾‧羅威 ( Bill Lowe)此次也特地來台,參加今天的聯合知識庫啟用典禮。陳炘鈞指出,在美國,人工智慧的知識管理系統已被很多單位應用,例如,情報系統、警政系統、證券期貨、醫學界、大型公司等,資料庫的需求是「準確、快速、簡單」時,更需要使用人工智慧。
不過,人工智慧的知識管理系統應用在中文新聞資料庫上,「聯合知識庫」卻是首開先例。
由於聯合報系50年來累積的新聞資料量非常龐大,例如鍵入「陳水扁」三字,使用一般的搜尋引擎檢索過去兩年的資料庫,結果可能出現兩萬多筆資料,除非使用者可以自行縮小範圍繼續檢索,否則反而會造成更大的困擾。
因此,想要協助使用者查詢到真正想看的新聞資料,需要加上一些輔助工具,例如人工智慧系統,簡單地說,聯合知識庫的「智慧查詢」是「一種會思考的全文檢索」。
智慧查詢主要是一種「相關詞彙分析」,只要資料量夠大,由人工智慧系統動態、自動地找出資料庫中,與關鍵字一起出現頻率最高的兩百個相關詞,例如「陳水扁」的相關詞中包括「總統」、「市長」、「候選人」、「一個中國」等。陳炘鈞表示,資料量累積愈多,人工智慧的功效愈能顯現。
【2001-02-20/聯合報/5版/話題】
專家談「第三代人工智慧」 udndata甚至會給使用者不同建議
陳炘鈞:新聞超過千萬筆,就知它的威力
【記者李若松╱專訪】聯合知識庫(udmdata,com)網站昨天正式啟用,與傳統新聞資料庫最大的不同,除了呈現聯合報系五十年新聞的深度與廣度外,還提供智慧型全文檢索、專卷查詢、我的剪報、自動剪報系統等四大關鍵工具,其中美國亞歷桑那大學人工智慧實驗室主任陳炘鈞領導的「知識運算公司」開發的人工智慧資料加值技術,更使聯合知識庫如虎添翼。
陳炘鈞是交通大學管理科學系畢業,先後在紐約州立大學攻讀資訊管理與資訊科學,得到博士學位,從一九八五年研究所階段就投入人工智慧應用在資料處理的研究領域中,也在亞歷桑那大學建立人工智慧實驗室及霍夫曼電子商務實驗室,並擔任資管系講座教授。
陳炘鈞解釋,一般網站全文檢索功能很簡單,第一代人工智慧是模擬人的行為,一般全文檢索是用第二代人工智慧─專家系統,輸入專家制訂的規則,未列入的規則就找不出結果;聯合知識庫使用的第三代人工智慧則是目前全球資料庫的主流方向,讓資料庫自動產生有意義的知識。
陳炘鈞表示,聯合知識庫的智慧型全文檢索系統,可以引導使用者多面向思考,將概略性資料去蕪存菁,並提供檢索的線索,留下使用者真正需要的資料。聯合知識庫產生的資料,不需要人工設定規則,純粹是由電腦分析後自動產生,依經驗法則給使用者建議,除了像輸入「陳水扁」、發現資料太多,可以建議較小範圍的線索外,還可能在搜尋
「釣魚台事件」時,建議使用者查「台獨運動」。
陳炘鈞分析,國外的英文資料庫如果要具有人工智慧,必須了解、分析英語語法;中文新聞資料庫全文檢索則必須運用統計方法找出「最長的關鍵詞」,他的實驗室同時具備兩種分析技術,未來會在聯合知識庫提供更多新的服務功能。
陳炘鈞曾經替美國亞歷桑那州警政機關發展「警務系統」,正是一套人工智慧系統,能夠在警方百萬筆至一千多萬筆犯罪檔案資料中,快速找到嫌犯資料。
陳炘鈞表示,聯合知識庫目前僅處理近百萬筆資料,還顯不出人工智慧的威力,等到新聞資料輸入超過一千萬筆時,就能彰顯出聯合知識庫從資料庫產生有價值知識的潛力。
檔案太大如何縮小 在 吳老師教學部落格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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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吳清輝 謹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