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不在於性騷擾,而在於比例原則!>
已婚的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前法官陳鴻斌,被控自二○一二年起對女助理親吻、追求糾纏,監察院認定他藉勢性騷擾將他彈劾,職務法庭原判決將陳鴻斌免除法官職務,但陳聲請再審成功,上周三八婦女節當天,再審庭逆轉輕判陳鴻斌罰薪一年約二百一十六萬元,讓他可保留每月約十八萬元的退休金,判決一出引發各界砲聲隆隆,抨擊司法院「官官相護」、「把民眾當白痴」,監察院昨也表態將針對罰薪判決提出再審。
為什麼大家吵翻天?
關鍵就在於有沒有保住法官身分!
講白一點,
兩個判決結果(免職或罰薪一年)的最大差別,其實就是錢!
陳法官因為這件事在司法界已經混不下去了,
(改任司法事務官薪水大砍之外,
還要忍受同事背後指指點點,他只能退休!)
如果只是罰薪一年216萬,保住法官身分,
就可以用法官薪俸18萬元計算退休金,
如果是免職,失去法官身分,退休金的計算會短少一千多萬!
我的想法如下:
「要求女助理閉眼、偷親她左嘴角」就是性騷擾,
這沒什麼好講的!
男女的事情很現實,
金城武偷親,大部分女生(包括我老婆)都會說好浪漫,
中年大叔偷親,只有被告的份!
(法界金城武另有其人,陳法官你怎麼會覺得你是金城武呢?)
性騷擾就是性騷擾,
哪有什麼婚外情未遂就不是性騷擾的事情?
哪有什麼事後幫忙介紹男朋友就不算性騷擾這種事情?
如果看判決理由提到的隻字片語,
正常人都會覺得這個判決有問題!
司法形象,不是法官協會臉書跟大家拜拜年,
或叫檢察官上台表演跳舞,可以獲得的,
出一件爭議判決,大家就是覺得司法有問題阿!
不過對於處罰的部分,我有不同意見!
當然這個案子因為涉及職場性騷擾,
不管是立委或司法界的其他法官,
都高舉「#Me Too」運動口號,認為判決不合理,
認為應該維持原本免除法官職務的決定~
這個案子陳法官性騷擾犯行明確,是沒有疑問的,
接下來就是確認處罰方式的問題,
那在這個階段,要不要考量「比例原則」呢?
公務員懲戒法第9條規定了九種處罰方式,
由重到輕分別為:
一、免除職務。
二、撤職。
三、剝奪、減少退休(職、伍)金。
四、休職。
五、降級。
六、減俸。
七、罰款。
八、記過。
九、申誡。
法官法第50條規定了五種處罰方式:
一、免除法官職務,並喪失公務人員任用資格。
二、撤職:除撤其現職外,並於一定期間停止任用,
其期間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三、免除法官職務,轉任法官以外之其他職務。
四、罰款:其數額為現職月俸給總額或任職時最後月俸給總額一個月以上
一年以下。
五、申誡。
你去看相關職務法庭判決,
法官檢察官會被免職的,絕大部分都是因為貪污!
(有的還只有撤職停止任用幾年而已!)
法官審理案件,本應保持中立,絕對不能收錢,
公平性是司法審判的核心,
法官收錢,是絕對不能被原諒的!
另外法官或檢察官開庭言行不當,羞辱當事人,
頂多降級,或罰錢,
甚至法官做出誘使上訴人撤回上訴這麼嚴重的事情,
也只是申誡
那性騷擾的行為,其嚴重程度有跟貪污一樣嗎?
如果沒有,
「法官貪污」,免除法官職務
「法官性騷擾」,也是免除法官職務,
那這樣的處罰,有符合比例原則嗎?
如果大家真的覺得性騷擾是很嚴重的犯罪,
那立委(包含抗議的尤美女立委)應該提議修法,
把性騷擾罪訂為唯一死刑!
在還沒修法之前,性騷擾就是2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刑法光譜上就是比較輕的罪,
而且跟法官核心職務(審判)無關,
適合用與法官犯貪污罪一樣的處罰方式跟手段嗎?
這樣符合比例原則嗎?
我是抱持懷疑的態度!
結語:
我認為性騷擾是錯的,判決理由寫得很爛,
但是這個案子
如果堅持性騷擾的處罰方式要與貪污的處罰方式一致,
採取最重的處罰(免職),也未必是正確的!
同時也有10000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2,910的網紅コバにゃんチャンネル,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
檢察官 俸給 表 在 無限期支持黃國昌老師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今日記者會的新聞稿在這喔~
希望本會期在法官法與政治檔案法都能看到更多的修法進程。
https://www.facebook.com/npp.2016ly/posts/893930487451102
【時代力量黨團新聞稿】2018-03-13發出
時代力量黨團會議會後記者會,今(3/13)公布《法官法》修正草案。總召徐永明表示,針對近日紛擾的法官懲戒一事,正本清源之道是修改《法官法》。目前對於違法失職的退休或離職法官,只有罰款才能產生部分懲戒效果,常導致違法失職法官為規避處罰而提前申請退休,在彈劾後仍可支領全額退休金之不合理情事。為端正司法風氣,強化人民對司法之信賴,新增剝奪、減少退休金、退養金之懲戒種類。此外,為改正現行職務法庭均由職業法官組成合議庭,屢屢出現官官相護的爭議,為提升人民對司法之信賴,職務法庭應引進非職業法官之外部參與,以期強化不適任法官之淘汰機制,並使違法失職法官之懲戒,始能符合社會期待。
立委黃國昌表示,淘汰不適任的法官、司法官,一直是《法官法》在立法時,民間社會非常重要的訴求主軸。在2011年《法官法》立法時,已有相當多民間團體和學者專家提出呼籲,強化不適任法官、檢察官的監督淘汰機制,一個重要設計就是職務法庭必須要有外部參與。當初最高法院蕭姓法官為了替他兒子酒駕關說,公務人員懲戒委員會做出的懲戒處分只是休職半年,完全沒有剝奪法官的資格。從那個案子之後,法官淘汰機制完全由職業法官而形成官官相護的狀態,社會就無法容忍。只是很可惜在2011年《法官法》修正時,雖然當時的在野黨、現在的執政黨——民主進步黨有不少立委都支持這樣的提案,但在當時司法院和國民黨的反對下,沒有辦法完成立法。黃國昌指出,經過這幾年的實踐,以及最近所發生的陳鴻斌法官事件,又再讓大家意識到,職務法庭只有職業法官參與、欠缺外部參與,所可能產生的弊害。因此這次《法官法》的修訂,特別希望引進能有非職業法官、非法律人的外部參與,就職務法庭組成方式,具體提出的法案內容是:由職業法官三個人及參審法官四人組成,非職業法官人數多於職業法官,非職業法官由司法院法官遴選委員會遴選長期參與司法改革、人權、公益或弱勢議題之社會公正人士來加以組成,希望透過這樣的外部參與,強化不適任法官檢察官淘汰機制。
再者,現行《法官法》針對不適任法官的監督淘汰和懲戒,存在非常大的漏洞。在今年年初時,司法院主動移送了兩位台中高分院法官到監察院去,一位是朱樑法官、另外一位是前法官曾謀貴。被移送時,曾謀貴法官已辦理退休程序完成,按照現行《法官法》,將會發生即使監察院彈劾,但因他已退休而無從再去剝奪他法官的身分,最重的處分在現行《法官法》下也只有罰款。對於他全額所領受的退休金,完全不受任何影響。這樣制度上的設計,等於是讓違反失職的法官聽到風聲,要出事前趕快辦理退休,讓整個事後的彈劾及懲戒的機制形同虛設。這個重大的法律漏洞,事實上在過去《公務員懲戒法》也曾經存在過,也因此相應做了修正,但在《法官法》中,一樣沒有處理這個問題的機制,也是因為如此,在《法官法》修正草案當中,增加了法官懲戒的種類。目前懲戒種類共有五種,另增加兩種,第五十條,增加第四款:「剝奪、減少退休金:指剝奪受懲戒人離職前所有任職年資所計給之退休金、退養金或其他離職給與,或減少受懲戒人離職前所有任職年資所計給之退休金、退養金或其他離職給與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五十;其已支領者,並應追回之」,以及去年在司法國是會議中提出的建議,增加第五款:「休職,並得命強制教育或為其他處分:休其現職,停發俸給,並不得申請退休或在其他機關任職。其期間為六個月以上、三年以下。」現行《法官法》僅有五種懲戒處分密度不夠,能藉由此次修正得到補正。
黃國昌說,他再度呼籲,2011年的《法官法》修正是高度充滿妥協的立法,在法案通過的前一天,已有非常多民間團體,站出來大聲疾呼,必須要進行更嚴格的規範。但很可惜的是,當時雖完成立法,事後卻被評為只有50分的《法官法》。司法改革是這任新政府非常重要的政見,司法改革國是會議也已召開完畢,因此如何補正過去《法官法》在修法時的缺漏與補正,強化不適任法官的監督淘汰機制,是本屆國會、特別是司法法制委員會無可迴避的責任,也呼籲司法法制委員會將《法官法》修訂列為優先法案,在本會期完成。
徐永明委員則針對促轉會的進度提出呼籲。徐永明表示,促轉條例已經通過三個月了,但促轉委員的提名遲遲未送到立法院,甚至有新聞提條件太嚴苛導致尋才碰壁。徐永明表示,轉型正義是新政府最重要的主張,時代力量在立法院內透過很多方式在努力讓促轉條例通過,既然條例已通過,促轉會就趕快成立,人選趕快送到立法院來,否則社會這些爭端,有很多應是促轉會在做的,卻讓人民要出頭,這是政府的責任。此外,促轉委員的資格上,應當要排除有一些黨國履歷,或對台灣脈絡不熟悉的人選。另《政治檔案法》行政院稱已有版本,應當儘快送到立法院來,時代力量也提出相對應版本,趕快來進行。徐永明說,上會期大家都做了很多努力,這會期不要再延宕。
徐永明最後也補充說明,針對凱道禁食靜坐活動而遭以違反集會遊行法傳喚,五位委員均已收到傳票,將於26日下午開庭,屆時將會到場清楚說明。
時代力量 New Power Party
徐永明
立法委員 黃國昌
林昶佐 Freddy Lim
高潞以用 Kawlo Iyun
洪慈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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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法庭應有外部參與】時代力量黨團記者會
時代力量黨團會議會後記者會,今(3/13)公布《法官法》修正草案。總召徐永明表示,針對近日紛擾的法官懲戒一事,正本清源之道是修改《法官法》。目前對於違法失職的退休或離職法官,只有罰款才能產生部分懲戒效果,常導致違法失職法官為規避處罰而提前申請退休,在彈劾後仍可支領全額退休金之不合理情事。為端正司法風氣,強化人民對司法之信賴,新增剝奪、減少退休金、退養金之懲戒種類。此外,為改正現行職務法庭均由職業法官組成合議庭,屢屢出現官官相護的爭議,為提升人民對司法之信賴,職務法庭應引進非職業法官之外部參與,以期強化不適任法官之淘汰機制,並使違法失職法官之懲戒,始能符合社會期待。
立委黃國昌表示,淘汰不適任的法官、司法官,一直是《法官法》在立法時,民間社會非常重要的訴求主軸。在2011年《法官法》立法時,已有相當多民間團體和學者專家提出呼籲,強化不適任法官、檢察官的監督淘汰機制,一個重要設計就是職務法庭必須要有外部參與。當初最高法院蕭姓法官為了替他兒子酒駕關說,公務人員懲戒委員會做出的懲戒處分只是休職半年,完全沒有剝奪法官的資格。從那個案子之後,法官淘汰機制完全由職業法官而形成官官相護的狀態,社會就無法容忍。只是很可惜在2011年《法官法》修正時,雖然當時的在野黨、現在的執政黨——民主進步黨有不少立委都支持這樣的提案,但在當時司法院和國民黨的反對下,沒有辦法完成立法。黃國昌指出,經過這幾年的實踐,以及最近所發生的陳鴻斌法官事件,又再讓大家意識到,職務法庭只有職業法官參與、欠缺外部參與,所可能產生的弊害。因此這次《法官法》的修訂,特別希望引進能有非職業法官、非法律人的外部參與,就職務法庭組成方式,具體提出的法案內容是:由職業法官三個人及參審法官四人組成,非職業法官人數多於職業法官,非職業法官由司法院法官遴選委員會遴選長期參與司法改革、人權、公益或弱勢議題之社會公正人士來加以組成,希望透過這樣的外部參與,強化不適任法官檢察官淘汰機制。
再者,現行《法官法》針對不適任法官的監督淘汰和懲戒,存在非常大的漏洞。在今年年初時,司法院主動移送了兩位台中高分院法官到監察院去,一位是朱樑法官、另外一位是前法官曾謀貴。被移送時,曾謀貴法官已辦理退休程序完成,按照現行《法官法》,將會發生即使監察院彈劾,但因他已退休而無從再去剝奪他法官的身分,最重的處分在現行《法官法》下也只有罰款。對於他全額所領受的退休金,完全不受任何影響。這樣制度上的設計,等於是讓違反失職的法官聽到風聲,要出事前趕快辦理退休,讓整個事後的彈劾及懲戒的機制形同虛設。這個重大的法律漏洞,事實上在過去《公務員懲戒法》也曾經存在過,也因此相應做了修正,但在《法官法》中,一樣沒有處理這個問題的機制,也是因為如此,在《法官法》修正草案當中,增加了法官懲戒的種類。目前懲戒種類共有五種,另增加兩種,第五十條,增加第四款:「剝奪、減少退休金:指剝奪受懲戒人離職前所有任職年資所計給之退休金、退養金或其他離職給與,或減少受懲戒人離職前所有任職年資所計給之退休金、退養金或其他離職給與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五十;其已支領者,並應追回之」,以及去年在司法國是會議中提出的建議,增加第五款:「休職,並得命強制教育或為其他處分:休其現職,停發俸給,並不得申請退休或在其他機關任職。其期間為六個月以上、三年以下。」現行《法官法》僅有五種懲戒處分密度不夠,能藉由此次修正得到補正。
黃國昌說,他再度呼籲,2011年的《法官法》修正是高度充滿妥協的立法,在法案通過的前一天,已有非常多民間團體,站出來大聲疾呼,必須要進行更嚴格的規範。但很可惜的是,當時雖完成立法,事後卻被評為只有50分的《法官法》。司法改革是這任新政府非常重要的政見,司法改革國是會議也已召開完畢,因此如何補正過去《法官法》在修法時的缺漏與補正,強化不適任法官的監督淘汰機制,是本屆國會、特別是司法法制委員會無可迴避的責任,也呼籲司法法制委員會將《法官法》修訂列為優先法案,在本會期完成。
徐永明委員則針對促轉會的進度提出呼籲。徐永明表示,促轉條例已經通過三個月了,但促轉委員的提名遲遲未送到立法院,甚至有新聞提條件太嚴苛導致尋才碰壁。徐永明表示,轉型正義是新政府最重要的主張,時代力量在立法院內透過很多方式在努力讓促轉條例通過,既然條例已通過,促轉會就趕快成立,人選趕快送到立法院來,否則社會這些爭端,有很多應是促轉會在做的,卻讓人民要出頭,這是政府的責任。此外,促轉委員的資格上,應當要排除有一些黨國履歷,或對台灣脈絡不熟悉的人選。另《政治檔案法》行政院稱已有版本,應當儘快送到立法院來,時代力量也提出相對應版本,趕快來進行。徐永明說,上會期大家都做了很多努力,這會期不要再延宕。
徐永明最後也補充說明,針對凱道禁食靜坐活動而遭以違反集會遊行法傳喚,五位委員均已收到傳票,將於26日下午開庭,屆時將會到場清楚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