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方查辦警察違法的難題】兼討論新北地院109年度訴字第217號判決,以及GG專案(斬手騙票案)經驗與彰化騙票案
稍早看到幾位朋友在討論這則關於這則選擇性報導且似乎有些勢力在帶風向的新聞,
有幾位檢方學長便提到:「依照這個判決的標準,#看來警方的警詢筆錄應該都不能用了,特別是要攻上手、績效至上的毒品和槍砲案件……」
‼️曖昧不清的「警媒關係」
只要稍有一點常識的人都知道,我國司法記者平均素質低落,且長期以來與警方有許多檯面下的關係,我國媒體報導的司法新聞通常只能看一半(有時可能連一半都不能信),
因此,我花了點時間去查這則判決,很用功地把新北地院判決看完了。
109年度訴字第217號:https://bit.ly/3agkEFX
其實也不用看完,判決主文一眼望去就知道,起訴的三重厚德所員警有2位--一人有罪、一人無罪。
奇怪?怎麼有罪的都不報導呢?有罪那串那麼長,記者被鬼遮眼,所以都看不到?
⚖️本案事實:
這件案件的案情基本上就是警方為了爭取肅竊與破獲率等績效,#與慣竊合作灌績效的案件。
一、有罪的賴姓警員部分:
事先將名片交給慣竊葉某,並告知「事後如若犯案,並願自首或自白犯罪,可與之聯繫並提供犯罪情資」,
後來葉某還真的跑去派出所找賴警,說自己偷了車,這件案件是葉某自首的案件,但賴警竟然開了筆錄把案件記載成「警方調閱監視器循線查獲通知葉某到案說明」,也就是偽造成警方破獲,並將不實事項登載於所掌之警詢筆錄及檢附相關資料製作刑事案件移送書。
這部分,法院認定有罪,被告於審判中自白,所以法院還是不脫「向來當好人」的慣例,給予緩刑。
這幾年來,警方的違法事件,院方大多都是這樣的行情(所以也導致警方好像也不太怕了?)我也真心希望法院能夠以一樣的標準,不要獨厚白領犯罪、公務員,應該給予其他犯罪人一樣的寬典,大家一起緩刑,也可以解決監獄人滿為患的獄政問題。
二、無罪的許姓警員部分:
起訴書記載的事實是:許警其為求尋獲贓車之績效,竟基於教唆竊盜之犯意,在巡邏時見葉某,即告知葉某若有竊取車輛並交付查獲,即可獲取金錢,因此挑唆起葉敏賢竊取車輛之犯意,後來葉某還真的去偷車了。
但是這部分主要的證據只有葉某以證人身分的證述,以及 #許警與葉某的通聯記錄,
許警在審判中翻供,咬檢方不正訊問。
怎麼個不正訊問?
法院判決是這樣寫的:「檢察官均係以對於該通聯紀錄為主,一再向被告許為傑表示其為何認此通聯與被告許為傑教唆證人葉敏賢竊盜有關,且該如何解讀,並反駁被告許為傑稱此部分聯繫與通報毒品情資有關之辯詞,嗣再舉例該通聯記錄與證人葉敏賢所述與販賣毒品之認定相同,然依卷內證據證人葉敏賢既未曾證述此通聯與教唆竊盜有關,是否得直接推認被告許為傑有教唆竊盜,亦屬有疑。
㈣ 綜上所述,被告許為傑於警詢、本院準備程序及本院審理時均否認犯罪,檢察官於108 年5 月14日偵訊時,被告許為傑初始亦否認犯罪,然於檢察官一再質疑被告許為傑之說法,並於尚未確知該次通話內容之情形下,#影射誤導被告許為傑認為此即足以認定其有教唆證人葉敏賢竊盜之行為,並同時 #告知可能涉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罪, #暗示倘遭法院羈押,則其警員之工作可能不保,於此環境之下,堪認被告許為傑於偵訊過程中心理、生理均受極巨大之壓力,之後才為自白之陳述,檢察官於訊問過程中主觀上縱使無存不法,客觀上亦難認正當(尤其是在尚未確知上揭通聯內容之情形下,即影射誤導被告許為傑部分),而刑事訴訟法第156 條第1 項係就自白任意性所設,以保障被告之自由權,此一規定係為確保國家對於被告所進行之詢、訊問,均應合於正當法律程序,維持國家追訴犯罪方式之純潔,以維法治國精神,而檢察官於偵查中之訊問依法應恪守程序,既有上開違背法定程序之瑕疵,經權衡其違背法定程序之程度、主觀意圖、狀況、侵害被告權益之種類及輕重、犯罪所生之危險或實害,及證據取得違法對被告訴訟上防禦不利益程度予以審酌,為避免反覆發生,應認被告許為傑之自白非出於其自由意志之發動,而不具任意性,自不得採為證據。」
看到這一段,應該警界很多人都會冒冷汗了。
還記得大家最愛衝績效的毒品案嗎?還記得販毒專案嗎?警方都是怎麼讓毒品被告認罪的呢?
以下這些警詢對話,很多警職人員應該不陌生:
「槍砲是重罪,很可能會被羈押,有共犯的話趕快供出來才不會被羈押」
「配合一點,趕快說清楚,不然等等去見檢察官,搞不好會被聲押」
「另一個被告已經認了,你不認,只剩下你可能會被羈押了」
依照新北院的標準,以上這些讓警方得意地詢問技巧都不能用了喔,啾咪!
最保險的方法,就是不要勸認罪了(?)
所以說,在「警媒關係」下的各種帶風向時,還請警方自己想清楚,看明白新北地院的這個標準,到底會打到誰。
🔍檢方主動查辦警方違法偵查專案的難題
剛剛跟朋友稍微討論了一下,經提醒想起這件案件是在我離職前夕,新北檢比對一連串件竊案中發現不對勁的案件,動這件案件的時間大概在我那件GG專案(斬手騙票案)後幾個月,也是好幾位檢察官參與、由地檢署主動介入、沒有使用司法警察的案件。
把記憶拉回那件全部有罪的斬手騙票案,我當時資淺,在事多案雜打打殺殺被告煩的「種大專組」,就覺得我只要處理到公務登載不實,沒有要處理後續功獎的問題(有設定調查的基本盤)。
我是在後來才知道這辦警察違法類型的案件在其他地檢署大多是交給黑金(肅貪)專組承辦,因為該組檢察官資深、較有應付白領犯罪者的能力。
我在擔任學習司法官時,我的實務老師教過我一系列偵辦白領/公務員犯罪的偵查技巧。
我有好幾大本雜七雜八筆記本,以下幾段曾寫進週記裡所以有電子化:「偵辦公務員犯罪,最要小心謹慎,特別是辦警察,更是難中之難,因為他們懂法、又有警媒關係、擅長宣傳帶風向,再加上法院向來同情公務員,刑度也不會太重,又容易給緩刑」「不要辦得辛辛苦苦,人家得到緩刑,結果自己被警方反咬,#惹火燒身」。
「要辦公務人員,特別是辦法官、檢察官、警調人員,一定要有 #底牌,貪污難成立,所以至少要有偽造文書、妨害自由、違法搜索等輕罪作為基本盤,否則 #不要輕易出手」
這就是所謂的 #防禦性偵查,我國貪污、瀆職罪構成要件嚴格、刑度重、加上白領與公務員犯罪大多是密室犯罪,蒐證不易,縱然是被當成基本盤的公務登載不實,因為要證明所登載的內容「不實(或不存在)」,但消極事實很難證明,所以也有難度,更不要說違法拘提逮捕(妨害自由)、違法搜索在舉證上有多難了。
再加上在現今泛政治化以及與媒體結合的文化、院方與偵查實務脫節,也形成了「防禦性偵查」的觀念,
最後使得我國監獄體系中塞滿了中下階層的人,白領階級犯罪,檢方大多謹慎不敢動——動警察也不太敢出手。
理論上檢察官確實應該出手處理警方違法,以「法律守門員」應該出手捍衛法治國家的功能。
但在實務教育上,我本身也是受到「防禦性偵查」的教育,我也深知被告不是檢察官的敵人,更不要說本來要處理警方違法的立意,一旦燒到自己,反而很可能會在警媒宣傳下,使得警方違法更加肆無忌憚。
所以我當初在2018年7月底動那件GG專案時,其實已經調查並分析整理資料約5個月、多次與主任討論與沙盤推演,在動之前也已經有基本盤(其實他字案的卷宗中,其中有幾件也已經過起訴門檻,根本不需要自白)。
6月底-7月間協辦檢察官加入,前後開了三次會,最後一次(也就是勤前兩三天)再拉檢事官加入。
幾次會議中,主任一再提醒我們:「案件本身不難,難的是後續效應。」當時有協辦的學妹表示「很緊張」,我就說:「盡力就好,相信我,我有基本盤,基本盤的分局我親自處理,其他部分,無論如何都要注意程序,做到最完整,任務就是不能被抓小辮子就好了。」
所以我們向分局調取資料時的公文多達數十頁,每人手上都有公文,甚至還拿了傳票,並且書記官攜帶手填的傳票現場填寫核發,貫徹書面傳喚。
簡單來講,在程序上做到跟教科書一樣,甚至還要顧及大量教科書裡沒說到的事情。
當然,這樣的程序與區別,對於其他非白領、非公務員的被告而言,看似不公平——沒辦法,偵查實務是真槍實彈,要顧及很多效應,不是刑事訴訟法教科書。
到偵查後期,其實我並沒有將所有分局疑似有問題的所有員警都起訴,其中有幾個協辦檢察官認為「可疑」的部分,因為該分局 #卷宗消失,導致關鍵卷宗不見,加上案發時間略早,有些證據調取上有難度,因此這些卷宗消失的部分,我忍痛簽結,簽呈寫了數千字,請求檢察長以調度司法警察條例往上報懲處將卷宗弄不見的分局主管人員,檢察長批了個「可」,但最後石沉大海,不知後續如何。
或許大家可以想想,為什麼我「不敢」起訴卷宗消失的那個分局員警?這樣是不是對好好保管卷宗的其他分局反而不公平?
一方面是我很清楚那件案件當時直接衝擊(長期以來越形扭曲的)「檢警關係」、警方專案績效制度,可能還會涉及政治成分,如果出手沒有打到三寸,出現部分無罪,那麼,這個反噬的效果會把本來良善的立意給吞沒。所以只能保守,#把起訴門檻提高到有罪門檻——這就是防禦性偵查,對於其他案件類型的被告很不公平,然而,現實便是這麼多無奈。
另一方面,卷宗「被」消失,這就是人力調查證據的極限,我們都是人,不是神,人力可及的真實發現有其極限。剩下的,就交給神的 #死後審判 吧。
最近彰化地院判決的騙票案:https://bit.ly/2DTmXT9
我看判決書中附記事項的記載,記述公訴檢察官在審判中如何發現騙票的嫌疑,主動介入調查並發現真相的過程,包含比對日落時刻表、光線等,透過這些蛛絲馬跡來拼湊出真相,做到這種細緻度,分案由肅貪組偵查起訴。
由此可證,這類執法者違法的案件,沒有大家所想像的這麼簡單、也不是什麼推理劇集,稍有一點疏忽或沒想到的事情,證據就沒了。
回到這件「警賊合作賺績效案」:
我仔細研究了判決細節,我想這件案件的基本盤應該是賴警的部分。
至於許警的教唆竊盜部分,其實在法院的心證中,最大的問題應該是法官覺得證據不夠吧?
證據主要是:偵查中自白+證人指述+通聯
然而被告在審判中翻供了,法院要判無罪,要打掉偵查中自白,所以就開始用顯微鏡來檢視偵查中的過程。
但法院忽略了,今天面對的,是辦過刑案、懂偵查程序、懂法律後果的警察;不是社會底層、教育水準不高、沒有應付過偵查與審判程序的小可憐。
不過我已經離開檢察官的工作,我現在唸的書反而都是傾向被告人權、被害人保障等,與偵查技巧未必有關,在我現在的立場,反而希望新北地院秉此一貫,#以一樣的標準來看待警方調查那些社會底層的被告的警詢內容,一旦碰觸到這條線,就認定為不正詢/訊問。
想必,以後會有很多毒品、槍砲、詐欺、竊盜等案件的被告感謝法院對於人權的重視。
還有一點,為何本案承辦與協辦檢察官為什麼會出現這種被抓小辮子的狀況。我不知道這件案件的勤前狀況如何,有沒有沙盤推演?進行訊問策略的提醒?主任檢察官是否有對加入的成員提醒被警方反咬反噬的「政治後果」?
依照前人累積辦公務員(包含辦警察)的經驗,大家都知道執法人員犯罪最可惡的地方是,在審判中會出現各類歪理答辯,而且這些懂法的人特別容易「被不正訊問」(但是這些警察自己在詢問被告時,都不會去考慮這些程序問題的,很奇怪)。
以我之前那件GG專案來說,當時有腦殘媒體誤報「檢方搜索警局」,警方還有腦殘攻擊我「違法搜索」,但實際上根本沒有搜索,而是持函依法向各分局調閱卷宗(本質上為間接強制手段的「提出命令」,不是搜索);
一審中,也出現各種搞笑的抗辯,直到判刑後發現不對,二審才全部認罪,高院也樂於「當好人」全部給緩刑。
所以在全程錄音錄影的偵查中、特別注重被告人權的時代,多數出手辦白領犯罪的檢察官應該是謹小慎微的,勸認罪時也會很小心。
最後,我拾人牙慧的以一位檢方學姊剛剛說的一段話作為本文結論:
「成見」或「先入為主」是中立客觀的最大障礙。懷疑不是正義的敵人,成見才是。
這段話,不只適用在檢、調、警等偵查人員,也是用在法院,更適用在媒體。
最讓人遺憾的是,這件案件最嚴重的問題--警方扭曲的績效制度--就這樣在新聞選擇性報導、為德不卒的程序議題中,失焦了!
這樣大家終於明白,為什麼偵查實務上「白領犯罪」、「公務員犯罪」難以發動,要採「防禦性偵查」了吧?單純的法律系大學生們,你們還要罵「檢察官為什麼不主動辦警察違法」嗎?
偵查實務,加入了政治與媒體的力量,比教科書以及你們想像的還複雜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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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鬼遮眼」選擇性報導、某改會趁機刷存在感的新聞請見:
https://bit.ly/2Cldfsh
https://bit.ly/33RG5Mr
以上兩則 #都是自由時報
權衡理論刑訴 在 我的紫袍夢-3年9月的檢察官日誌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這一個新系列要討論我國證據排除法則本土判決案例——討論我國本土判決在證據排除法則的實際操作案例(以未能通過權衡法則而證據排除的個案為中心)。
除了個案事實以及法院判決對於權衡法則的具體運用情況外,我將嘗試跳出傳統判決分析的方法,以偵查實務經驗作為視角而切入警方違法偵查手段的背後因素:包含錯誤與偏離重點的刑事查緝政策、扭曲的績效要求、廣告(大內宣)包裹的愚民政策、以及與社會問題交錯後導致的惡性循環——在目前查緝政策下,毒品問題只會惡化,不會變好。
學法律的人都知道證據排除法則理論的背後用意——避免(或至少大幅度減低)執法人員動用違法的偵查手段的誘因,
從經濟分析的觀點來看,應該沒有哪個有腦子的公務員會幹出冒著違法風險亂搞一通、證據還不能使用的雙重法律不利益。
問題正在於,我國現行查緝政策與警政實務上,#存在有其他比法律成本更高的誘因,而且這個誘因遠大於被抓到違法的法律風險,甚至讓員警對於「證據排除導致無罪判決」的不正義結果感到「無所謂」,因此才會讓員警一個個前仆後繼地鋌而走險。
要解決實務問題而推動「務實改革」(而非作秀式改革)的話,首先要先有「問題意識」,進而找到「問題(痛點)在哪裡」,接著,思考解決與改革對策。
現在的問題在於,實務上出現為數不少的違法偵查手段,#證據排除法則彷彿沒有辦法達到刑事訴訟法設置的目的,為何如此?
這一系列的文章不是只從法律理論和實務案例涵攝的角度切入,主要任務毋寧是去討論違法偵查的背後形成原因,也就是提出問題並找到問題在哪裡。
接著,如何務實改革,就是 #執政者的任務 了。
當然,我也可以很悲觀的預測,應該還是狗吠火車。畢竟,政客要的是選票--特別是那些長期以來怠於思考、滿腦子只要「簡單」的草履蟲式思維與三盲民眾的選票。
權衡理論刑訴 在 焦糖哥哥-陳嘉行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鏡週刊 是很專業的媒體,雖然這次犯錯,但再多等一些時間看看週刊怎麼處理,大家不要太快下決定。
🌶️血汗摸摸台的新聞就是鏡週刊獨家揭露的
■擁有152萬訂閱的YouTuber「黃氏兄弟」的弟弟瑋瑋,被鏡週刊惡意爆料、接露私人性事。鏡週刊擺明了在消費名人八卦,之後再道貌岸然喬裝「衛道人士」,說沒有攻擊同志性向。
站在LGBTQ+族群立場,任何人幫他人出櫃,就是「不道德」,而且「性向」是受到《個資法》的保護。
媒體逾越了「新聞倫理」的分際,幫名人出櫃,有沒有法律責任?
■這則爆料究竟是「公眾利益」?或「公眾興趣」?
(Public interest 的第二個字是利益,不是興趣,更不是雙關語!)
以「公眾議題」為藉口,就可以把「侵犯個人隱私」合理化?
兩名單身成年男子的合意性交,與公眾利益究竟有何關係?鏡週刊社長(董事長)裴偉、總編輯廖志成,你們如果被告,要如何對法官講清楚?說明白?
■現在還有哪些大學在教「新聞倫理」?
哪些新聞從業人員上過「新聞倫理」課程?
鏡週刊要不要率先公佈,自家記者、編輯、主管的「新聞倫理」上課紀錄?有10%上過這門課嗎?成績有及格嗎?
如果真的要進行全面調查,台灣媒體的「結果」一定會讓人噴血!特別是坐在編輯部的主管們。
■大叔是政大新聞系畢業的,大叔的粉專也有許多媒體在追蹤,希望這篇文章可以幫上忙,讓缺課或從沒上過課的媒體朋友,認識「新聞倫理」如何看待「公眾人物的隱私權」。
■台灣正逐步邁向成熟理性的民主國家,對「人權與隱私權」的尊重與追究,只會日益增加。
#傳統媒體與新媒體都必須學會自律
報導公眾人物,媒體必先釐清兩項重點:
一、資訊屬於「個人隱私」嗎?
如果媒體揭露的資訊本質,屬於個人隱私(性向、健康、病歷、個資相關的地址、電話、帳號…等),媒體必須在報導的必要性--也就是「公眾利益」--站得住腳才能夠進行報導。
二、新聞自由(言論自由)與隱私權(人權)之間,是否取得平衡?
媒體最愛強調自己有「採訪自由」、而且「人民有知的權利」,對於公眾人物的「身份、地位、尊嚴、自主權」,媒體從不考量、也不保護,甚至嘲諷「怕熱就不要進廚房」。
「公眾人物毫無隱私權可言」的舊時代主張,已經過去。
媒體必須學習新時代的價值觀,開始尊重公眾人物的隱私權。
撇開他們的公眾身份,他們也是人,他們擁有人權。
#人權包含了隱私權
#政府公權力都不能任意侵害人民的基本人權
#憑什麼媒體認為自己可以?
無關乎「公眾利益」,而去侵害個人隱私、妨害名譽的媒體,在「精神賠償」方面,由於媒體傷害的是名人,媒體付出的「損害賠償」代價往往更加高昂。
■英國對於名人隱私權的保護判決
2001年1月,銷路居英國各小型報紙第三名的《每日鏡報Daily Mirror》,在一篇報導指稱超級名模「黑珍珠」娜歐蜜坎貝爾 Naomi Campbell 是吸毒者,而且詳述她的戒毒歷程,附圖則是她離開倫敦西區雀兒喜「某個匿名戒毒者組織」的照片。
2002年3月,英國高等法院判定坎貝爾上訴獲勝,認為《鏡報》侵犯了個人隱私權,判《鏡報》賠償損失3500英鎊,並由《鏡報》負責其訴訟費用。
後來,《鏡報》提出了上訴,上訴法院於2002年10月推翻了一審判決。重新判決宣稱《鏡報》有權報導,以民眾「知的權利」的立場,去報導坎貝爾的毒品問題,因此《鏡報》並無罪責。
坎貝爾表示「非常震驚、憤怒」,感覺自己像是被出賣了一樣。她說《鏡報》刊登的這張照片及文章,嚴重侵犯了她的隱私權,打擊了她的自信心。她自認曾經吸毒,但後來已經戒毒了。
坎貝爾強調上訴到底,她之所以打這場官司,主要是想維護個人隱私,讓像她一樣的公眾人物免受媒體侵擾。
2004年5月,英國上院高級法官以三比二作出裁定,推翻了上訴法院的判決;坎貝兒贏得官司定讞!
這個劃時代的人權判決,對「新聞倫理」賦予全新定義:
當媒體無法舉證所謂的公眾利益確實存在,或是「保護隱私權」更為明顯必要(平衡原則),當媒體侵害人權是事實,媒體就必須付出法律代價。
https://www.theguardian.com/…/may/06/mirror.pressandpublish…
■歐洲人權公約對於隱私權的保護
《歐洲人權公約》設立了歐洲人權法院,任何人只要認為自身權利受到本公約締約國的侵害時,皆可向歐洲人權法院提起訴訟。該法院仍有權力去判定損害賠償。
《歐洲人權公約》(European Convention on Human Rights, ECHR)全名為《歐洲保障人權和基本自由公約》(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Human Rights and Fundamental Freedoms),為一個保障歐洲人權與基本自由的國際公約。
《歐洲人權公約》第8條 隱私權:
每個人的「私人及家庭生活、其家庭以及其通訊隱私」的權利與自由必須受到尊重,若需要對此做出限制,則必須「符合法律規定」且「為民主社會所必需」。
歐洲人權法院就公約中所規定的「私人及家庭生活」做出了相當廣闊的解釋,以保護此等權利。
法院認為,在彼此合意的情況下,對同性之間性行為處罰的法律違反了本條規定。
■媒體心中的一把尺
■報導 kiss and tell 違反了毒樹果實理論
全世界的八卦小報(tabloid)最喜歡報導kiss and tell(根據第一手資料寫成的緋聞、醜聞)。
所謂 kiss and tell 就是:
先跟名人 kiss,結束後骯髒轉身,tell 媒體賺取爆料現金。
媒體如果自認是「無冕王」,那麼媒體心中那把尺,用來媒體自律的,必須認真參考法律原則,學習法官如何看待證據價值。
毒樹果實理論(Fruit of the poisonous tree)為英美法學發展出的理論,歐陸法學汲取了理論精華,並將之稱為「證據排除法則Exclusionary rule」的放射效力,被廣泛運用在刑事訴訟法學領域,是關於「衍生性證據」是否具證據能力的判斷理論。
毒樹果實,意指在調查過程中,透過非法手段所取得的證據。
該術語的邏輯是,如果證據的來源(樹)受到汙染,那麼任何從它獲得的證據(果實)也是被汙染的。
在訴訟審理的過程中,毒樹果實證據將不被採納,即使該證據足以扭轉裁判結果,亦然。一位警察如果違憲、侵害人權、而取得的證據,會因為毒樹果實理論而被排除、摒棄。
同樣的,媒體在採訪或調查採訪、化身採訪的過程,程序正義非常重要。不正當手段取得的消息,來源有毒,毒性就會影響到報導的正當性。
即使這個消息來源,是來自美國聯邦調查局FBI.
■大是大非原則:美國媒體一致立下的典範
■著眼於更高的公益目標,而不囿於私德標準
■關於傳聞中的金恩博士(牧師)召妓 3P 事件
馬丁路德金恩是一位美國牧師、社會運動者、人權主義者和非裔美國人民權運動領袖,也是1964年諾貝爾和平獎得主。
他以 "I have a dream." 率領美國走入民權平等的新時代,也啟發了全世界的反歧視和平運動。
有一天,他的夫人以及美國各大報社媒體,全都收到了爆料錄音帶,是關於他的召妓 3P 性愛醜聞。
到底是誰在弄金恩博士?
是FBI聯邦調查局局長胡佛(John Edgar Hoover)。
他甚至還握有金恩和祕書幹部裸體在床,疑似搞同性戀的照片。
金恩是南方浸信會牧師,這些「黑資料」足以摧毀他的私德、乃至於公眾形象。
胡佛作為FBI的局長,歷經六任總統。
每位總統都厭惡他,都想把他搞下來。但都沒辦法,因為他們都有或多或少不可告人的「黑資料」握在胡佛手中。
金恩博士努力的以「非暴力」的和平手段,爭取種族平等的民權運動。如果濫用道德力量摧毀了他,導致民權運動(萬一)轉向到暴力革命,美國就會陷入危險的動亂之中。
當時美國媒體都收到了性醜聞錄音帶,(不只寄給金恩太太),同時還寄給了各大報社。
這一長串的竊聽錄音,錄的是金恩博士在美國各地的旅館房間裡,和其他女人的性愛錄音,有的對象還是 3P,他還曾毆打醋勁大發的情婦。
這樣的「惡意爆料」,目的就是要打碎金恩的夢,打碎民權平等的夢。
然而,美國的新聞媒體就是與台灣不同!
當時的美國媒體,一致自律、拒絕刊登、堅守了更高的道德,所以沒有報導,掩蓋了金恩的「不道德」,同時阻擋了胡佛之流的「大缺德」。
濫用公權力、手段邪惡的程度,已大過金恩博士召妓本身,這是國家機器侵害人民隱私權、秘密通訊自由!違反美國憲法對基本人權的保障。
記得大叔剛才說的「毒樹果實理論」嗎?
即便金恩博士私德問題嚴重,但他的公德貢獻更大,在權衡之下,私德缺陷已變得不是那麼不可原諒。公德與私德不必然相干。避免落入「泛道德法西斯主義」。
目前坊間多為流傳的金恩召妓、多P性愛趴等指控,從來沒有確切的人證與檔案根據。
之後關於胡佛與金恩的FBI檔案資料裡,以及寄給金恩的一封黑函上,也曾出現「性愛趴」等類似字眼。
所有對於金恩的竊聽錄音檔現在已被法院封存,一直到2027年才會解密。
掌握金恩婚外情醜聞的FBI為何沒有摧毀他?
可以從文化史、精神分析與社會語言學三個角度來解釋。
https://www.thenewslens.com/article/34814
美國媒體一致的高度自律,就是展現大是大非原則,著眼於原則性、根本性的是非問題。
台灣的媒體,跟得上這樣的新聞倫理標準嗎?
請先「反求諸己」。
■新聞媒體往往就是侵犯隱私權的重要媒介之一。
https://www.tahr.org.tw/news/176
■請不要忘記《新聞倫理公約》的內容:
1、新聞工作者應抗拒來自採訪對象及媒體內部扭曲新聞的各種壓制與檢查。
2、新聞工作者不應在新聞中,傳播對種族、膚色、宗教、性別、性取向及身心殘障等弱勢者的歧視。
3、新聞工作者不應利用新聞處理技巧,扭曲或掩蓋新聞事實,也不得以片段取材、煽情、誇大、討好等失衡手段呈現新聞資訊或進行評論。
4、新聞工作者應拒絕採訪對象的收買或威脅。
5、新聞工作者不得利用職務牟取不當利益或脅迫他人。
6、新聞工作者不得兼任與本職相衝突的職務或從事此類事業,並應迴避和本身利益相關的編採任務。
7、除非涉及公認的公眾利益,新聞工作者應尊重新聞當事人的隱私權;即使基於公共利益仍應避免侵擾遭遇不幸的當事人。
8、新聞工作者應以正當方法取得新聞資訊,如以秘密方式取得新聞,也應以社曾公益為前提。
9、新聞工作者不得擔任任何政黨黨職或公職,也不得從事助選活動;若參與公職人員選舉,應立即停止新聞工作。
10、新聞工作者應拒絕接受政府及政黨頒給的新聞獎勵和補助。
11、新聞工作者應該詳實查證新聞事實。
12、新聞工作者應保護秘密消息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