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要來說一個國家級慣老闆的恐怖故事。
從前從前,有一群國營事業的勞工。因為國營事業有在晚上輪班的需求,晚上上班的勞工,比白天班的多領到一筆名為「夜點費」的錢。
勞工認為,這是他們應得的。畢竟,晚上上班的生活違反人體正常生理時鐘,也可能影響家庭生活和人身安全。多拿一點錢,也是應該的。
但是,當勞工要退休的時候,才發現公司完全沒有把夜點費當成工資,退休金硬是少了一部份。於是,開始有勞工提起訴訟。
早期的案件中,勞工常常敗訴。因為法官們認為,依據當時的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10條第9款規定,「夜點費」不是工資。也有法官依據國營事業管理法的規定,認為國營事業人員待遇及福利,應該由行政院說了算。
後來,法院逐漸變更見解。因為單純從「名稱」判斷,太過形式化。也有法院認為,國營事業雖然可以另定勞動條件,還是不可以低於勞基法的最低標準。況且,行政院所定的標準或經濟部訂的辦法,只是「命令」,如果和法律位階的勞基法有所牴觸時,還是要以勞基法為準。
因為非常多勞工勝訴的判決影響(特別是從2000年告到2003年,涉及勞工1440人、金額高達1億2544萬元的中鋼退休金案),勞委會在2005年修正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將夜點費的部分刪除。
修正理由也說得很清楚:「鑒於事業單位迭有將『輪班津貼』或『夜勤津貼』等具有工資性質之給付,以『夜點費』或『誤餐費』名義發放,以減輕雇主日後平均工資之給付責任,實有欠妥,爰修正刪除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10條第9款之『夜點費』或『誤餐費』規定,嗣後有關夜點費及誤餐費是否為工資,應依該法第2條第3款規定及上開原則,個案認定。」
然而,直到現在,國營企業台電、中油、台水、台糖,還和勞工爭執夜點費到底是不是工資。
這些國營企業屢戰屢敗,屢敗屢戰,從地方法院一路壓倒性地輸到最高法院。最近10年民事訴訟就敗訴346件,只勝訴6件。
我找了一下,最近國營企業的勝訴判決,還是距今將近七年前、2014年作成的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勞簡上字第26號民事判決。
而因為沒有將夜點費算入工資以計算退休金,最近五年各國營事業已經被勞動主管機關裁罰將近760萬元。
這樣的狀況實在太誇張了,於是立法院在今年一月通過的預算案中,要求經濟部國營事業委員會邀集國營事業,並責成國營事業與工會後,提出書面報告。
那經濟部報告的結論是什麼呢?
「經濟部所屬事業發給員工之夜點費自始即為勉勵、恩惠性質,亦非屬行政院核定之薪(工)資項目,爰經濟部歷來未將夜點費列入工資。目前針對夜點費是否為工資之爭議仍將依據行政院歷次會議結論,依個別案例狀況認定,若有提起訴訟者,則依法院判決辦理。」
→ 翻譯蒟蒻:
「你的退休金不是你的退休金。」
「想要退休金嗎?不給你咧。」
「想要的話來告我啊!」
同時,各公司還在和工會洽商的過程中,除了一再表示夜點費不是工資之外,更希望工會協助與員工溝通,避免向外投訴或與公司興訟。
→ 翻譯蒟蒻:
「我不會給大家錢,但是可不可以麻煩大家不要告我。」
工會:???
原則上不給,例外有去告(而且勞工非常可能會告贏)才給。而如果勞工沒有去告,或者勞工告了但是公司籤運好抽到少數見解,那就繼續不用給——這個態度完全就是一個吃定勞工怕麻煩而且心存僥倖的慣老闆。
故事說完了,但是故事還沒結束。我真的想要奉勸經濟部和行政院,既然行政機關民國八十幾年到現在的認定,都被法院一再打槍,那就該好好檢討反省。況且,夜點費也是個國營企業長期依據相關規定編列下來,至少在各公司內部具有一致性。
如果絕大多數的判決都認為某個國營事業夜點費是工資,那不管是從尊重司法權、勞工權益的保障和勞工之間的平等來看,都應該把夜點費當工資來算。
這個問題,雖然有其歷史背景,但時至今日,也應該積極處理。至於願不願意處理和怎麼處理,就看這個政府,是不是一個勇於承擔、知錯能改,是不是一個尊重司法、重視勞工權益的政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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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你和你老婆吵架爭奪遺產請不要來諮詢
#希望這件事明年能成真善良的人不再被欺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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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小教室:公司突然倒閉,勞工如何維護權益?
昨日遠東航空無預警宣布停飛停業,完全重演 #復興航空 突襲性倒閉的戲碼,毫無社會責任,也讓受雇的勞工成為最大受害者,董事長卻神隱,實在是非常惡質!今天要帶大家認識,如果公司突然倒閉,小蝦米如何維護自己的權益?
1️⃣提早警覺,成立工會
從復航、華映等近來的關廠案就可以看出,#提早知道公司的危機狀況是非常重要的事情。身為勞工,資訊非常不對等,但還是可以透過組織工會或是參加勞資會議,要求公司定期提供相關的經營資訊,還有退休金提撥狀況等。
記住,#組織工會對於捍衛關廠權益是最有保障的,因為成立工會後,才會享有很多依法協商的權利、政府協助的保障、還有集體逼公司上談判桌的能量。平常就應該盡量組織工會、參與工會,即使公司已經確定即將倒閉,但只要事業活動還沒結束,都應該盡快組織工會。
2️⃣確認權益是否受損
關廠涉及的最大權益就是:#工作權。事實上有很多惡質企業是惡性關廠,可能還是用其他名目在經營事業,那麼依照勞基法11條,和大量解雇勞工保護法第9條,勞工還是要優先被安置到其他單位。因此勞工第一時間要主張的是工作權的協商。
如果繼續維持工作權是很困難的,那麼就必須計算清楚自身的法定權益,公司能否依法支付,包括:#資遣費、#預告工資、#新制和舊制退休金、#五年內是否有積欠薪資及加班費 等。
如果公司對前面這些金額無法確實的說明並盡速給予員工,那麼就要小心了。
3️⃣如何爭取損失的權益
如果發現公司沒有積極的給予員工應有權益,協商都在拖延,那就必須盡速行動。可能的行動依序包括:
👉組織工會或自救會
👉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集體公開要求政府積極介入、老闆出面
👉提起民事訴訟。
過去不管藍綠執政,遇到關廠案,老闆又不發給員工應有權益,往往都只能開罰了事。問題是即使幾十萬的 #罰款,大公司往往不痛不癢。如果打官司,也必須拖上兩三年以上,老闆可能也早就脫產。因此組織工會或自救會,公開要求老闆出面解決,以及政府介入,就是不得已但必要的手段。
目前依照 #勞基法28條,對於老闆積欠前述薪資,勞動部可以補助每位勞工,最多相當於六個月每月平均薪資的金額(工資墊償)。
但如果超過的薪資部分,還是必須讓老闆有實質的壓力,才能夠要得回來。這也是我認為目前《#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保障十分不足的地方。目前限制出境的方式顯然不足夠,我認為必須修法,對惡性關廠的業者課以刑責,才能夠有實質的壓力,讓老闆出來面對。
這麼多無預警的關廠案,證明台灣仍然有許多惡質的老闆,利用資訊的不對等,迴避法定責任,犧牲勞工和消費者的權益,甚至謀取自己的利益。
大家要平時就要多了解自身的權益,也要支持進步的修法和立委人選,才能避免惡質財團繼續橫行囂張!
#大量解僱權益如何顧
#勞工作伙改變國會
#中壢佳一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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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得向「勞動檢查機關」申訴雇主之違法情事,或依「民事訴訟程序」訴請雇主給付工資‼ . 當上述之勞資爭議調解不成立時,勞工除得檢具調解紀錄,向勞動檢查機關申訴 ... ...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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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rokuman (ロックマン)》之銘言:
: 個人碰到一生難得一見的惡人雇主,包括多位同事在內都被欠了n個月薪水。
: 為了辦理薪資墊償要先有支付命令,被雇主異議後現在準備要開民事庭了,卻
: 發覺在寫支付命令聲請狀時忽略存證信函的重要性,在今日與同事開會討論時
: 被提議要趕快補寄存證信函作民事訴訟用,但現在申請對目前這一庭有用嗎?
: (我還有其他證據能說明他欠薪)
: 先感謝各位的回答...
感謝各位先進在上一篇的解答,小弟與同事在這週的事件發展又碰到困難想請教...
1.雇主請假拖時間
其他同事為了支付命令在開民事庭,雇主卻向法庭請假使那一庭延後了,怕他繼續用
這種手段拖延(再拖幾個月怕他玩其他手段,會對我們勞方不利)判決,同事建議我以
被告在其他庭多次不到為由,請法官駁回這個請假的申請並採當庭一造辯論判決(雇主
已有刑事偵查2庭、民事1庭不到1庭請假,刑事的檢查官還警告下次不到就要拘提他
...夠誇張吧)
2.多要求支付退休金,卻多更多麻煩
所有同事的支付命令都有要求支付未付的新制勞工退休金(還有至清償日止5%利息),
但某同事在開第一庭就被法官打槍說沒法據規定可以要求債務人把退休金直接清償給
員工的(都是放勞保局到老才能領),要他改訴狀等一個月後再審,現在那同事建議被
欠退休金的同事用清償後立刻繳勞保局的說辭反駁這段。
我個人的理解則是其實勞保局有規定、也有發文對我們說明有對公司催退休金(還有罰
鍰),現在我們員工個人也要追討退休金的話,對法官來說是不是會產生一債多主的疑
慮,而產生棄個人就政府追討為主的判決。另外勞退條例有規定我可以請求損害賠償,
那我是否能以"恢復原狀"為理由(民法第二百十三條第一項),証明我對勞工退休金的
訴求是合法的?
先感謝各位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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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46.147.203
※ 編輯: rokuman 來自: 114.46.147.203 (09/13 1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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