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忌:觀乎周浩鼎文件上以CEO-CE名義,即「特首辦特首梁振英」所修改的內容,絕非在討論雙方所能「agreed facts」,而是有如由被告人教檢察官如何調查自己,在指導調查的方向,甚至刪去可能較敏感及致命的問題,轉問一些不着邊際的問題,如把立法會本想調查的「利益申報」,改為特首「就任」時的「財產申報」,這已遠遠超出了「討論事實」的範疇,而是「查甚麼」的問題。
由梁振英自成為特首起的全部利益申報,改為「就任特首」即2012年時,有沒有根據《基本法》47條後半截:「行政長官就任時應向香港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申報財產,記錄在案。」兩者的申報範圍差天共地,根據特首辦修改後的版本,範圍變成集中在「就任」那一刻的「財產申報」,即「就任」時如未收到錢,是否就不用申報?連「方向」與「調查內容」也要問梁振英意見,難道周浩鼎期待作為「被告人」的梁振英,可能「自證其罪」(Self-incrimination)嗎?
正如上一段的推論再退一萬步,假設周浩鼎身為「建制派」,想為梁振英護航而想擔任梁振英的「辯護律師」好了,可是根據《香港事務律師專業操守指引》5.07,由於與「立法會UGL專責委員會副主席」的身份有利益衝突,周浩鼎必須拒絕代表梁振英,或先自行辭去此委員會的職務;然而周浩鼎不但沒有辭職,也沒有事先通報申請,甚至事發後仍堅拒辭職。
常識告訴大家,當一個負責調查的人,竟叫被調查者來教如何調查自己,只能得出一個結論,就是這個調查在「造假」,既侮辱這個委員會的公信力,更在侮辱市民的智慧;梁振英如果對調查內容有不滿,可以在正式調查時提出,可以在調查時公開反駁,又或者可以拒絕回答,而不是私底下「批改」立法會議員的修訂建議──包括為周浩鼎加粗體,以及修改字體大小。記錄還顯示,以「CEO-CE」即「特首辦─特首」名義,竟為周浩鼎改文至午夜12時,真的「用心良苦」、為UGL問題「憂國憂民」,比起朝七晚十一的董建華,還要遲一小時才「收工」...(節錄,按連結讀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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