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證信函對方故意不收可不可以?
MIT公寓大廈的管理委員會發現住戶雷雷積欠三期管理費拒不繳納,MIT的管委會打算要以法律程序追討雷雷的管理費,經詢問律師後了解需要透過書面催告的方式,請雷雷在一定期間內繳納管理費用,於是寫了一封存證信函寄給雷雷,但雷雷不在家,郵差先生便將招領通知按照規定貼好,但雷雷始終採取選擇性視覺官能障礙症(簡單說就是故意裝沒看到),請問雷雷故意不收存證信函,MIT管委會的催繳通知是不是就不算到達給雷雷呢?
Q:我們要先問,為什麼管理委員會要先寄存證信函給雷雷呢?
A:因為MIT管委會要先以『書面』定期間向雷雷『催告』,請雷雷給付積欠的管理費。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規定,當住戶雷雷積欠應繳管理費已經超過二期時,管理委員會要定相當期間催告雷雷給付,又依寓大廈管理條例第54條有規定,關於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所定應行催告事項,由管理委員會以書面為之。若雷雷仍置之不理時,MIT管委會就可以訴請法院命雷雷給付應繳之金額及遲延利息(一般多以向法院聲請核發支命令的方式為之)。
所以,MIT管委會才要以寄存證信函(書面),存證信函內容要定期間要求雷雷給付積欠管理費(催告)
Q:存證信函的功用是甚麼?
A:套句老牌香港電影「笑傲江湖」裏的對話:「只要有人,就有恩怨!有恩怨,就有江湖!」,也正是本於江湖在走,防身要有的概念下,當我們在社會生活上,和他人有發生糾紛時,就可以用存證信函表達我們的意思及立場,它的功用如下:
1.意思表示(通知),或立場表達的功能。
例如:房地買賣,買受人不依契約約定給付買賣價金時,出賣人先以存證信函『催告』買受人給付價金,買受人逾期仍不予理會,則再以存證信函表達解除買賣契約之意思。
2.文書證據的功能。
Q:那這樣雷雷故意不領,小英不就很難將催繳通知的意思表示(非對話意思表示)到達雷雷嗎?
A:我們必須先理解民法上對於有相對人意思表的表達方式區分『對話意思表示』、『非對話意思』二種,簡單理解如下:
1.『對話意思表示』:直接表達方式(如面對面對話、利用電話通話)
2.『非對話意思表』:間接表達方式(如傳送簡訊、存證信函、傳真)
這樣我們知道寄送存證信函就是一種『非對話意思表』,那『非對話意思表』什麼時候發生效力呢?
法律是採『達到主義』(民法第95條第1項),在實務的適用上,會以例如,信件已經投入相對人的信箱裏時,發生效力。
......
在本案中如果雷雷實際上有看到郵差按規定貼好的招領通知,但故意不去領取,則依照目前的實務見解,在雷雷受到郵局貼招領通知的時候,該郵件實際上就已進入雷雷實力可能支配範圍內,而相對人處於隨時可了解其內容之地位的客觀狀態下,所以MIT管委會催繳通知的意思表示就已經到達雷雷,並發生效力。
實務見解參考:
※按最高法院 109 年度台上大字第 908 號大法庭裁定「表意人將其意思表示以書面郵寄掛號寄送至相對人之住所地,郵務機關因不獲會晤相對人,而製作招領通知單通知相對人領取者,除相對人能證明其客觀上有不能領取之正當事由外,應認相對人受招領通知時,表意人之意思表示已到達相對人而發生效力,不以相對人實際領取為必要。」
各位朋友,要注意蛤,這號大法庭裁定有提到「除相對人能證明其客觀上有不能領取之正當事由」;所以,如果相對人可以證明有客觀上有不能領取之正當事由,就例外不發生效力哦。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79的網紅台南市議員林易瑩,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在交通局業務部門報告中,我針對機車路權的相關問題就教局長,首先我非常感謝交通局,終於在今年的9-10月間,逐步塗銷了部分路段的禁行機車標誌、展開試辦計畫,並將「開放機車行駛內車道」納入中長期評估,雖然從我在議會質詢中要求到政策落實,花費了超出預期的時間,但還是必須給予一定的肯定。 然而,我近來接...
正當事由 在 惇安法律事務所 Lexcel Partners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惇安法令雙週刊 (第372期)
發行日期: 2021.07.22
法規期間: 2021.07.01~2021.07.15
主編: 劉孟哲律師
勞動
一、 「性別工作平等法」修正草案
行政院於110年7月1日公布性別工作平等法修正草案。茲摘要如下:
(一) 產檢假由5日增加為7日。
(二) 受僱於僱用未滿30人雇主之受僱者,經與雇主協商,雙方合意後,亦得適用減少工時或調整工作時間之規定。
(三) 不論配偶是否就業,不再限定須有正當事由,受僱者均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及家庭照顧假。
報告人:蔡嘉政律師/李昱霆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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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當事由 在 葉大華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少年事件處理法重大釋憲案,大法官認定少事法未賦予被害人一方出庭表達意見的權利,確實不符合正當法律程序原則,無法保障被害人程序參與權,應予修正。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卅六條只規定少年(加害人)及輔佐人到庭陳述意見,未明文賦予被害人有這項權利。台北地院少年法庭審理三名少年散布少女私密照,沒給被害人講話機會,就逕裁一名少年不付審理(不懲)、另兩人訓誡了事;少女父親質疑少事法未保障被害人陳述權,聲請釋憲。大法官昨作成八○五號解釋,宣告少事法第卅六條違憲,司法院應於兩年內修法。
被害人到庭陳述 未明文賦予權利
大法官指出,修法前,少年法院或法庭除有正當事由認為不適宜,否則「應」傳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到庭陳述意見。司法院回應,將先在「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增訂相關規定。
大法官指出,少事法未賦予被害人一方出庭表達意見的權利,確實不符合正當法律程序原則,無法保障被害人程序參與權。司法院秘書長林輝煌表示,法無明文使得法院認定與評價少年行為時,未從被害人的角度協助採取適當保護措施。
個案發生在二○一四年,散布私密照的三少被依妨害風化罪移送少年法庭,法官未請少女到庭表達意見,就做出裁定。少女父親不服,提抗告又被法院駁回,聲請釋憲。
正當事由 在 台南市議員林易瑩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在交通局業務部門報告中,我針對機車路權的相關問題就教局長,首先我非常感謝交通局,終於在今年的9-10月間,逐步塗銷了部分路段的禁行機車標誌、展開試辦計畫,並將「開放機車行駛內車道」納入中長期評估,雖然從我在議會質詢中要求到政策落實,花費了超出預期的時間,但還是必須給予一定的肯定。
然而,我近來接到民眾陳情,台南市交通局將部分「#沒有強制機車二段式左轉」的路段 #掛上二段式左轉標誌,導致機車用路人於該路口 #必須強制二段式左轉,限縮機車行駛的權益,我不禁疑惑台南市交通局的做法,是要讓機車用路人權益再次開倒車嗎?
我並非不能接受「強制二段式左轉」的設置,但在我們已經將 #逐步開放機車行駛內側車道並得機會左轉,做為共同的施政目標時,增設「強制二段式左轉」就必須要有充份正當的理由,如事故發生率過高或是其他必要性事由。倘若在沒有具體事由的情形下,交通局就貿然的掛上強制左轉標誌,繼續限縮機車用路人的權益,我無法接受。
在我向交通局長提出這個問題時,局長與交通工程科科長,都無法在當場給出任何有實質意義的答覆,不斷的消耗時間,並說要等會後在給書面資料報告,但 #質詢的重要性就在於透過當面詢答的過程, #讓議會也讓觀看直播的民眾瞭解到事情的狀況,不能夠對自己的業務一無知悉就站上備詢台,尤其是台南市的機車路權一直是大家關注的重點,台南市交通局在這部分應該要更上緊發條。
在政策執行上,我認為台南市政府無論任何局處,都應該要 #嚴守施政計畫的一致性,不能夠一方面要限制、一方面又要開放,如此作為除了為浪費行致資源外,也會讓市民無所適從,台南市交通局針對本次事件應該加以檢討, #我會繼續監督台南市道路行駛權益相關議題, #確保台南市的交通情況可以逐步改善!
#完善且進步的交通規劃才能真正降低事故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