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則不起眼的小新聞:前檢察總長黃世銘在卸任前,替前立委謝啟大所涉「曾文惠美金案」提起非常上訴,但被最高法院判決駁回。
「美金案」發生於十二年前,謝啟大當時指控曾文惠攜帶大批美鈔搭機赴美,曾文惠為此提告。判決結果,在刑事部分,謝啟大被依誹謗罪判刑三個月定讞,她拒絕易科罰金,已入監服刑完畢。民事部分,更一審判決她仍需登報道歉,案件現在最高法院審理中。
黃世銘在十二年後替謝啟大提起非常上訴,理由是她對可受公評之事評論,應予免責。但最高院日前(七月二十二日)卻判決駁回,理由是法院已就事實妥適調查,並無違法疏失之處。
這則新聞雖未引起輿論太多關注,但其特殊之處卻在於:其一,這是一件十二年前的老案子,何以遲至今日才提非常上訴?其二,黃世銘何以在卸任前「獨鍾」此案,決定替她提起非常上訴?
非常上訴是檢察總長之專屬職權,最高檢近幾年來平均每年約收到三千多件聲請案件,但獲檢察總長「青睞」而提起非常上訴的案件,卻少之又少。
依最高檢的統計顯示,民國一0二年聲請非常上訴案件有三四二六件,其中祇有五0六件經總長提出非常上訴,佔聲請案件的百分之十四點七。今年一到六月,聲請案件共一四六八件,獲非常上訴的有二四三件,佔百分之十六點六。其中今年三月有二六四件聲請,五十一件獲非常上訴,佔百分之十八點五;四月二五二件中,有四十四件獲非常上訴,佔百分之十九點一。
依統計可知,黃世銘在卸任前三個月所提非常上訴比率,要高於歷年平均數。而顏大和自接任總長後,五月所提非常上訴比率也較高,在二九0件聲請案中,有五十五件獲提非常上訴,佔百分之十七點七;六月所提非常上訴比率,則降到百分之十一點一,在二五三件聲請案中,祇有二十八件獲提非常上訴。
也就是說,非常上訴雖是非常司法救濟手段,但聲請獲准的機會卻十分渺茫。以廣為人知的鄭性澤案為例,鄭的義務律師近年來曾替他四次聲請非常上訴,但卻四次被最高檢駁回;亦即,歷任檢察總長都未替他提起非常上訴。
更離譜的案例是,今年四月,台中監獄死囚劉炎國被槍決當天上午,他的律師雖替他聲請緊急非常上訴,但一個小時內即被最高檢駁回,劉炎國仍於當晚被槍決。
非常上訴雖然如此困難,也完全繫於檢察總長一人之手與一念之間,但有人卻命好如謝啟大,輕罪也能獲得總長關注而提非常上訴;有人命歹如鄭性澤、劉炎國,被判死刑重罪卻屢提屢被駁回。
再以鄭性澤案為例。在顏大和就任總長當天,他的律師又替他聲請非常上訴,但聲請案至今仍無下文,反而是顏大和替另一位前立委蔡豪提起的非常上訴,被最高院認定為有理由而改判減刑。
蔡豪今年二月因賄選案被判決四年定讞,並入監服刑。但顏大和卻為他提出非常上訴,理由是終審法院誤將他視為累犯而加重其刑,有判決違背法令之處。最高院認定非常上訴有理由,自為判決將他的四年刑期改判為三年十個月。
但黃世銘能替謝啟大做的事,卻不曾替鄭性澤做;顏大和能替蔡豪做的事,也不曾替鄭性澤做。這樣的「差別待遇」,或許出諸法律衡量,但看在一般民眾眼裡,卻是別有滋味在心頭:「厚此而薄彼」的結果,難道果真沒有摻雜因人而異的因素在內?
也難怪有學者主張比照美國修法,讓被告有自行提起非常上訴之權利,不要讓非常上訴制度「視檢察總長為聖德仁君,而人民淪為訴訟中任人擺布之客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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