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學的傳統】
Refresh 一下去年關於瑜伽教學傳統的文章。
雖然我教瑜伽課,但很多時候我都說我是教動作的,因為我覺得瑜伽好難被定義,而到底誰可以定義瑜伽呢?
而我比較在意教出去的東西對學生有沒有幫助,符不符合瑜伽傳統的形象没那麼重要。
去年在上 Jason Crandell 的 Sequencing 課程,其中他對瑜伽教學的解釋完全符合我心中所想但一直沒講出來的內容,既然都大師這樣講了,我也趁機分享一下 (以下包含我個人的心得,不完全是老師講的)。
✅ 傳統跟正統
要先說,我覺得傳統跟正統很好也很重要。
但同時也有幾個問題可以思考:
印度人教的瑜伽一定最正統?
最正統的瑜伽一定對你最有幫助?
不是印度人也不是教傳統瑜伽的老師對你一定沒幫助?
如果有考究瑜伽的起源,也許是從印度開始有5000年的歷史或是近百年才開始有被發現練習的記錄等等都好。
但看看你身處的地方,這是2021年的台灣,空間時間不同,我們面對問題也不同,現在你有家庭社交工作,應該很難拋下一切去山洞靜修或跑去樹下冥想數個月,所以如何在維持傳統好的部分之前提下,去找到新的應用方向,才是我們該做的。
就像日本拉麵來台灣開店,你去吃拉麵通常都會有一個選項是可以勾按照台灣口味調整,難道這個是侮辱日本拉麵嗎?當然不,這是做出適當的調整。
人總是要學習,成長,進化,適應,如此才能更好的生存下去,那瑜伽不也是嗎?
與其關注怎樣比較傳統正統,不如關注它怎樣能讓我們更好,能夠背誦完所有梵文的瑜伽經,還不如能夠透過一堂瑜伽課找回自己身心的平靜。
✅ 由身入心
瑜伽練習的層面,當然是跨足身心靈,但常有一個迷思就是你都在練身體,這一點都不瑜伽,但我也有另一個看法。
拿解剖學當例子,身體組織有肌肉,肌腱,筋膜,這就像是身心靈一樣,他們是一體的,你今天難道有辦法說我今天課表只練肌肉,肌腱筋膜都不會練到,應該不可能。
瑜伽練習同理,不管你透過什麼層面進入,其實都會同時碰觸到每個層面,差別只是比重,又或者是有沒有認真去覺察,練身的同時也必須去觀察自己的情緒跟想法,從中去學習,這就能夠讓你的練習更完整。
你有一個身體,但你不是你的身體,而你需要這個身體幫你去完成很多事,包含靜坐冥想跟覺察。
「簡單來說,不管什麼練習,能夠帶來身心的健康都是好練習。」
所以,既然瑜伽教學似乎很難被定義怎樣才是最好的,事實上也不可能,因為每個人需要的不同,每個人的緣分不同,所以我們需要各式各樣的老師跟教學模式。
正因為你是獨一無二的,没有人能取代你,所以你要做的事,就是找到你自己的熱情跟專長,保持誠懇跟持續學習,把你想傳遞的理念傳遞出去,你就是一個好老師了。
祝
在這條路堅持自己理念不斷努力教學的老師們
曾經教導過我的老師們
雖然是我學生但也讓我成長很多的老師們
教師節快樂❤
#自瑜瑜人的瑜伽老師
#阿肯師的瑜伽隨記
#kensyogalife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24萬的網紅啟點文化,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線上課程】《時間駕訓班》~ 學會提升效率,擺脫瞎忙人生,做自己時間的主人 課程連結:https://pse.is/DDDHB 第一講免費試聽:https://youtu.be/flfm52T6lE8 【人際維基】桌遊體驗會~讓你一玩就懂別人的在乎~05/04(六)或 06/16(日)14:00 ...
歷史事實與歷史解釋例子 在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周日話題:當司法淪為政治壓迫的儀式,反抗是否仍然可能?
2021/9/5
【明報專訊】在今日香港,每日讀着匪夷所思的法庭新聞,畫幼童畫冊要還押,一句有無限詮釋的口號就係分裂國家情節嚴重,大概除了有權拘捕和有權審判的人以外,已無人相信政治案件還有公平審訊的可能。
然而莊嚴肅穆的法律程序,每日仍一絲不苟地進行着,用優雅文句專業術語寫判決,將一個個公民未審先送入監獄、重判異見者;但,偶爾,如果認罪認得早、求情信夠可信,如果警員證供真係矛盾到超過人類可接受範圍,還是會有好消息。
也還有法律界權威說,香港法治95至99%運作正常。
誠然,在一般人的想像中,司法淪陷並不是現在這樣,要到法官對政權言聽計從,警、檢、官全部都係佢嘅人,一條龍將異見者直送監獄個個判足10年才算——香港還遠遠沒到那一步,辯方仍可據理力爭、與控方互有攻防,有些法官還會講斥責控方/警方證人的人話;而「小勝」仍有,暴動、非法集結不是輕判、甚至無罪,國安案都有得保,政權眼中釘鄒幸彤昂首走出法院。公平審訊不可得,但「較佳」結果仍可能,官始終有「好壞」、「釘放」,律師辯才經驗都有高低長短,辯護策略、技術性疑點,求情內容……從輕發落,仍然可期。
但what if 這套仍有「希望」的司法制度,才對威權政體最有利?一啖砂糖一啖屎來回反覆,不斷將針對全社會的恐懼擴大,同時向被告發放「未絕望,仲有變數」的信息。
手足的一線生機,令司法也彷彿仍未徹底崩塌;而當重點只在被告的最大利益(最短刑期),審訊就只剩下認罪與否、如何避過定罪元素,行為和說話的意義可以有幾模糊,求情,見感化官幾有悔意,保釋條件講到幾盡……
當掌握被告生殺大權的法院,成為政權壓迫系統的一部分,已無人可以在司法制度中看得見達至公義的路徑,但個人利益最大化的路徑卻相當清晰:它正在誘使被控告者將個人利益置於首要、唯一的考慮,與運動、甚至過去的自己割裂開來。在此過程中,透過被告自我否定,消解受審事件的政治意義,將符合政權敘事的新現實強加社會。政治案件被告選擇走上個人利益最大化的路徑,就要參與政權劃定的「法律」框架,無可避免被融入政治壓迫正當化的程序。
由此,政治犯身上,似乎出現一個兩難:自己的best interest,與自己對行動/所信之事的理解,在法律程序中必然衝突。身處此結構當中,面對結果已定的政治審訊,我想知道,反抗是否仍然可能?
一、法院作為威權體制的一部分:The legitimacy paradox
(或者這篇文將來要拿去呈堂呢……所以我更需要認真地、引經據典地討論這個問題:)一個仍享有「獨立」地位的司法體系,為何會「自主」地傾向威權,成為政權壓制意見與反抗最關鍵的工具?
在香港的公共論述中,「法治」往往與「公義」直接掛鈎,但不同時空、地域的前例已顯示,法治、司法獨立、程序公正、政治審判與威權統治,可以並行不悖,甚至相互依存。如果法院不能為政權所用,早就落得如公民社會其他範疇一樣的下場;威權之下,法院本就無遺世獨立、做「公義最後防線」的條件。
學者M. Shapiro如此描述威權下法院面對的Legitimacy paradox(正當性悖論):
「法院若挑戰政權的不公義,會引發政權加強箝制,無法保持獨立而失卻正當性;但法院若迎合政權,則會在公共眼中不再獨立,同樣失卻正當性。即使法院取得平衡,維持到自身的正當性,這份正當性卻只會令威權整體更具正當性。」[1]
① 面對政治檢控 無知即力量
目前政權瘋狂清洗公民社會不同範疇,祭出的說辭是「法律」(「我哋只有一把尺就係『依法辦事』,總之你犯法我哋就會執法」,蕭澤頤),手法是拉晒啲人上法庭直接還押,或以此為威脅。
不同威權政體的例子告訴我們,政權的合法性來源(革命功績/經濟成果/意識形態)愈疲弱,就愈須倚仗「法律」、「法院」、「法治」,利用程序與「法」的正當性,解決自身無足夠能量處理的政治問題,迴避政治後果。與不確定性較大的選舉或隨時反噬的暴力鎮壓相比,具有「超然政治之上」光環的法院,是成本最低的選擇。
於是政權不斷將政治問題推向法院,法院則一邊強調「只處理法律問題」,一邊被迫作出各種政治判斷:徐子見或危害國安而鄒家成不會,難道是沒有政治判斷的司法認知?「水炮車係權威嘅象徵」,又如何不是一個政治判斷?「只僵化地引用法律條文,不看條文及裁決是否符合法治精神,本身就是一個政治決定」(戴,2018)[2]
但既偏離法律範疇,法院又有何權威去做這些判斷?即是不計其政治立場有否偏頗,香港法官對政治的「司法認知」,分分鐘連一個中學生都不如(否則點會問李立峯「集會唔係有組織者嘅咩」或稱「不相信防暴警會眾目睽睽下說出『阿sir做嘢唔×使你教』」)。結果,法庭往往全盤接受控方版本,還自詡專業公正、不受民粹左右;政權則用法院判決為政治打壓正名,以「尊重司法獨立」為名,神化法官及裁決,壓制質疑。
② 為免被人推翻,先要自我推翻
威權政體往往牢控立法、修憲權力,一旦法院判決偏離其掌控,即可透過修改法律,推翻法院判決。要確保法院「醒醒定定」,唔使用劍亦唔使提法官有老婆仔女,只需讓法院知道自己的判決隨時可以被政權無效化就夠。若判決無人尊重,法院的存在亦無意義;為了維持自己剩餘的獨立、自主與權威,法院有誘因順從政權(但無乜誘因諗人權)。
於是我們不時見到「我輕判你,一陣DOJ又覆核㗎啦」,以及「一陣人大釋法咪仲大鑊,香港發展嘅空間又會再細咗」,裁判官選擇直接重判,高院上訴庭和終院選擇在人大出手前先自我調節。於是,港澳辦副主任鄧中華盛讚香港法院「對國安法形成了正確認識,特別在保釋、陪審團,指定法官制度……較好地落實了立法原意」。
直頭摸頭讚你乖。「如何判決不至引來政權干預」,與「如何判決才能讓政權滿意」,其實是同一回事。在威權法治下,法官究竟有否「捍衛法治」的意圖,都改變不了他們正在將政權對異見者的壓迫正當化的事實;而香港法官連僅餘的人權保障空間亦不善用,更令人質疑其正在利用社會對釋法的疑慮,積極地迎合政權。當你為了保存自己而無制限地妥協時,你想保存的早就被你親手斷送了。
③ 選擇性裁決 鞏固無力感
「正當性」不過一重外衣。法院對抗爭共同體真正造成的傷害,遠不至於此。
政治壓迫的司法化(Judicialization of oppression)將打壓針對少數、個別人的特例,轉化為可穩定地恆常操作的系統;最穩定的不是僵化地有殺錯無放過,而是充滿彈性、可鬆可緊,令人愈觸摸愈觸不到,但又無法脫離其威脅,已足以透過恐懼牽制整個社會(簡單來講,即係國安法啲保釋咁)。
一個「自主」的法院,全權掌握對任何人任意趕盡殺絕的權力,但又始終保留「放過」個別人的可能性,令焦點從檢控和羈押本身的正當性,轉向研究怎樣的官司策略,才能成為個別被放過的人:只是一個「可能」,足以耗盡抗爭陣營絕大部分資源、關注、心神、情感能量,甚至意志。
最折磨人心的從來不是恐懼,而是「希望」:無力感會在反覆的徒勞嘗試與無常的滅頂之災中生根,直至行動的可能被徹底蠶食。
二、不要被政權奪走詮釋敘事的權力
「一場政治審訊,是在一個可見的場域,由對立的各方就法律秩序規範正當性爭辯,而不僅僅關乎當前司法框架下官司的勝敗。」[3]
一場審訊所影響的,遠不只是一個抗爭者個體的命運,關鍵政治案件尤其——營造恐懼與不確定,消耗民間社會,建構政權要的敘事,改寫集體記憶,徹底改造一個社會的政治空間,才是威權下政治審訊的作用。
法院之所以對政權重要,還因其「展示」的功能:政權要你消失、要你沉默,還要你自我推翻、背棄同儕,即使毋須像蘇聯show trial一樣對黨國感激涕零,也要你以順從來認可這套儀式。它從不需要你心悅誠服,違心的配合,正好助其維繫以恐懼牽制所有人的壓迫系統。「留得青山在」實是一場無限滑坡,達至個人最低刑期之法,也包括成為控方證人。如果看一場官司不僅僅關心刑期長短,認罪和配合與否的決定就包括你是否要對政權編造的「事實」,在法律程序中給予無條件的認可,讓法院亦因而免卻自身監察及制衡政權的責任,繼續扮超然。
唔知唐英傑判九年,多少人反應是「早知就應該認啦,扣三分一好過」?唐的想法只有他自己知道,但決定不認罪時,他想必衡量過敗訴要承受的後果。因是經審訊定罪,法院就必須在判辭中清晰交代理據,於是條文本身的缺陷,法官對政治問題的獨斷,對基本人權的無視,對政權敘事的投誠,對合理質疑的左閃右避,都在判辭中一清二楚。
這是一份根本無法自圓其說的判辭,「賣飛佛」是「因為兜多咗幾個街口所以情節嚴重」!
即使被困囿於這個系統,也不等於我們與政權的分歧,只能體現在程序與細節之中。我對「法治」並無任何執念,所謂法治精神,只是一個社會如何理解何謂「公義」的載體;而在司法是否合乎公義的問題上,政權抑或法官,都沒有凌駕任何公民之上的權威——普羅百姓(ordinary men)對法院的檢驗和監督,是普通法制的基礎。
今日香港法院所維護的而非公義,而是政權的利益;法院對法律與「事實」近乎絕對的詮釋權力,也非來自對法律/法治的權威理解,而僅僅來自一言不合就可以全無合理解釋將異見者收監的制度暴力。當法院的權威,要靠拿攝錄機對準公眾席,隨時將旁聽公眾收監的威脅來維持,這座法院還有何正當性可言?
政權正努力地以司法改造,消滅抗爭敘事,但在它放棄司法作為合法性外衣——轉為閉門審訊——之前,它都必須給予被審判者說話的空間。就在此空間中,我們要與政權爭奪的正當性的話語權,不容政權壟斷對公義的詮釋,不容審訊歪曲記憶與事實,不容法官迴避自身真正的責任。
政權利用司法與其他工具散播恐懼與無力的目的,是改變「香港」之所以為「香港」的一切意涵,徹底否定「香港」的存在。而我們每一個行動與選擇,都在抵抗與反擊政權對香港的強行扭曲,重新定義香港之所以為香港的本質。
這本就是一個永不會完成的使命。
Best interest是什麼?
當然,被拋入「政治犯」身位, 不等於就有在政治審訊中頑抗的責任;法庭不是唯一的戰場,也無人有義務犧牲自己的best interest去嘗試開拓。
但這個討論的缺口在:究竟所謂一個人的best interest是什麼?在律師、官司與法庭的語境,它必然等同獲批保釋或最低刑期,因而必然和運動對立。
「唔好諗其他嘢啦,你都要諗吓自己」都聽唔少。於是我好認真咁「諗自己」:究竟我的best interest是什麼?
是自由地說話,是在一個真正開放的公共空間,與其他自由的人建立有意義的連結;是始終可以用批判的精神思考任何現象,挑戰一切定見,即使自詡為歷史必然,不以人的意志轉移的巨大結構;是體認自己一切行動的意義,不因任何強制或壓迫而扭曲。
所以我必須直面這一個戰場。
法院要如何面對它的paradox,是法院的責任和決定(吓,唔使幫你諗埋啩?);但於我,那個政治犯面對、諗自己定諗個運動的paradox其實係假的。政權及為其所用的司法機器正試圖將我從共同體中割裂出來,再透過抹殺我作為個體的存在,否定共同體的存在;若我始終拒絕被抹殺、拒絕自我否定,拒絕成為政權營造恐怖的一部分,透過固守自身,就同時固守了共同體的一部分,令其不至消亡。
自我正是已突破壓迫的姿態所定義,而「香港」的存在,就是有一個個仍未被威權同化的個體的自我所組成。即使因隔阻而無法感應到共同體是否仍然存在,即使眼見她已破碎成無數相互拉扯的平行現實,要重新找到她,其實只需反照自身便可。
身處各異的困境中,每個人的best interest都不同,只有自己知道最適合自己的方向和角色是什麼。不論在怎樣的紛擾與壓迫下,依然忠於自己,就是一個人可為自己、同時為自己所認同的共同體能做的最重要的事。而兩者,本就無從分割。
[1] Shapiro, M. (2008). Courts in Authoritarian Regimes. In T. Ginsburg & T. Moustafa (Eds.), Rule by Law: The Politics of Courts in Authoritarian Regimes.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 戴耀廷(2018)《法治的挑戰: 威權下的思考》
[3] Schervish, Paul G. (1984). Political Trials and the Social Construction of Deviance. Qualitative Sociology. Vol.7
文˙何桂藍
編輯•王翠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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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集 當臺灣遇見疫情 (上)
「讓我們勇敢夢想」的十八集專題,現在來到了最後三集結語的地方了。
在開始結語之前,我想先談一點,就是這次病毒的名稱。
1.
這一次的傳染病,我們都知道它叫做 COVID-19 。
那病毒的正式名稱又是什麼呢?
是很常聽的 COVID-19 病毒嗎?
如果我們去看一下世界衛生組織的官網,會發現不是的。
在WHO的官網,有一個頁面專門解釋這次疾病和病毒取名的來由。
從這個頁面及相關聯的網站裡,我們可以得知:
每當一種新的傳染病出現,病毒名稱是由一個叫作 ICTV的單位的專家群負責取的;而傳染病的病名,則是由WHO負責取的。
結果,這次就是ICTV 把病毒名取為 SARS-CoV-2.(SARS-2號病毒)而WHO 把傳染病名取為 COVID-19.
可是,WHO 在面對大眾溝通的時候,卻把病毒另外稱之為 “the virus responsible for COVID-19” (導致COVID-19 的病毒) 或者 “COVID-19 virus” (COVID-19 病毒)。
只不過,他們一面這麼稱呼,一面又表示另取這些稱呼並不是想要取代病毒的正式名稱 「SARS-2號病毒」.
WHO為什麼要這樣做呢? 為什麼要自找麻煩,把事情搞得這麼複雜?
WHO 有解釋。他們這麼說:
『從溝通風險的考慮,病毒名稱裡提到「SARS」會對某些地方的人產生不必要的恐懼,造成難以預料的後果—-尤其是在2003年SARS爆發時深受其害的亞洲。
『基於這個以及還有些其他的理由,WHO 和大眾溝通的時候,開始稱呼這個病毒為「導致COVID-19的病毒」,或者「COVID-19病毒」。取這些稱呼並沒有意圖要取代ICTV所同意的正式名稱。』
然而,事實上,WHO 這種給病毒名稱遮遮掩掩的作法會產生的問題是顯而易見的。
首先,WHO 改用的這些稱呼,反而會造成混淆、不清楚。
第二,正因為WHO 在一開始把 SARS2 號病毒的正式名稱給隱藏起來,達成讓亞洲許多經歷過 SARS 風暴的人免於恐懼的結果,但也導致許多國家疏於防備,造成許多不必要的傷亡。
而台灣去年第一階段防疫之所以成效卓然,正因為台灣是最早聞到其中有SARS 的味道。
我們只要回頭看一下就知道,台灣第一階段防疫之所以成功,主要就是因為我們最早聞到了 SARS 的味道而採取了行動。
2.
我所以花時間來談病毒的名稱這一點,是想說明:
對於這次的病毒,和其疫情,是有兩種不同的對待態度的。
第一種態度,是認為人類和世界今天遭遇這麼大混亂和破壞的原因,就是因為新出現了一種病毒。所以只要等人類發明出有效的疫苗,和消滅它的方法,我們就解決了問題,可以重過美好的日子。
第二種態度,是認為我們人類給這個世界造成了太多混亂和破壞,所以病毒出現是一種結果,一種警鐘。所以我們需要面對的不只是病毒,還要檢視導致病毒出現的種種原因,還要回顧歷史,看看它是不是早就出現過,早就對我們示過警,而我們都沒有理會?
教宗方濟各所寫的《讓我們勇敢夢想》,就是提醒我們,病毒的出現,是一種警鐘。也因此,我們第一集的主題就是「當病毒是信差的時候」。
從這個角度,我們再看造成COVID-19疫情的病毒,它的本名原來叫作 SARS 2號病毒的話,感觸就會更深了。
原來這次的病毒其實並不怎麼「新」,它的前身,SARS 1號,2003年就來了。只是當時的警鐘主要在亞洲響,也只響了半年左右就停了。
時間過去了十七年,人類一直沒重視那次警鐘,持續在對環境和其他物種進行破壞和迫害,所以它們進級為 SARS 2號病毒捲土重來了。
只不過,這次警鐘不只響半年了,現在響了一年半也不停。並且病毒的進級也不必再等十七年了,一年左右就出現了新的Delta 版,其他版。
台灣去年防疫走在世界各國之前,主要原因就是及早嗅到了SARS 的危險,聽到了警鐘。
但台灣雖然很早就聽到了警鐘,也爭取到應變的時間,但是我們在今年的 5 月卻爆發了疫情,出現了破口,這是為什麼呢?
我訪問了十二位不同領域的學者。他們都讀過教宗方濟各的這本書,我請他們就書裡所提的一些重點,來檢視台灣的情況,以及對台灣未來的建議。
那我們來看看教宗在書裡所講的三個重點,也來看看臺灣所呈現的情況各是什麼。
教宗希望我們藉著這次疫情反省的三件事情,
第一點,是不要光顧著經濟發展,卻破壞了生態,應該給地球休養生息的機會。
第二點,是不能光顧著自己好,卻漠視社會裡的弱勢,要讓大家都有不至匱乏的生活和工作。
第三點,是不能光顧著堅持自己的立場,卻成為迷宮裡的囚徒,應該讓社會最邊緣的人 也參與改造社會的對話和行動。
3.
那我們來看看第一點,臺灣在去年在經濟發展和生態保護上的情況如何。
臺大社會科學院的趙家緯教授舉了幾個例子。
第一個是,疫情發生之後,世界各地的航空業都遭到重創,所以各國政府對航空公司都有一些補助。
以法國來說 法國政府給航空公司補助的時候,有兩個但書:第一,是 1 小時之內的短班不在其內,因為鼓勵減碳,所以鼓勵大家使用鐵路或其他的交通工具。
第二,是政府固然給航空公司補助,但是航空公司也要相對提出開發低碳燃料的基金。
對照著來看,我們政府給航空公司的補助的時候,就完全沒有顧慮到這些。
並且不要忘記,去年正是我們航空公司推出各種短程旅遊、「假出國」這種旅遊泡泡給大家享受的時候。
另外,世界各地這兩年都是重視環保,電動車的銷售在上升。
但是臺灣從前年開始政策大轉彎,提出「油電平權」的政策,結果 2020 年反而是臺灣燃油機車銷量最大的一年。
我們常講:臺灣去年因為疫情防守的好,像是和世界其他地方活在一個平行時空裡。
然而,顯然我們在這種排碳、減碳、環保的觀念上,和世界其他各地也是活在一個平行時空裡。
趙教授所指出的第二點是:世界各國去年的用電量都在下降,但是臺灣和中國是唯二的用電量在上升的國家,並且臺灣去年的用電量創下了歷史上的新高。
政大公共行政學系的杜文苓教授也有同樣的觀察。
她說:臺灣以製造業,並且以外銷為主的經濟體系,過去對生態很少有反省的機會。
而去年全世界的工業生產都在或者停止或者減縮的情況下,大家對臺灣的倚賴更重,所以臺灣的用電量也就和世界其他地區不同,在上升。而從今年我們又發生乾旱來看,我們對用電、用水這方面的議題,事實上是需要非常深思的。
4.
這裡我也要補充一個我自己的看法。
一方面我們固然要為全世界對台灣半導體業、電子業的看重和倚賴,但是我們也要注意我們大家一起付出的代價。
台灣的電子業不但是高用電、高用水的行業,並且享受的電價和水價都是超低的。
台灣的工業用電電價,是全世界第四低的,比民生用電還便宜。
所以今年3月台達電創辦人鄭崇華接受訪問,說了段話:「水電價格應合理反映成本,現在是納稅人補貼大戶,價格越便宜,大家拚命用,很不合理。」
半導體業和電子業用電量之大,可以台積電為代表。
台積電2019 年用電量,相當於大約一個台北市的用電量。
到了2023年,台積電的用電量還要擴增一倍。
而 2019年,台積電使用的再生能源,只佔他們用電量的百分之七。
至於相當於一個台北市的用電量,需要多大的發電機組呢?
大約是 2GW。
2 GW又是什麼概念呢?
相當於核二廠全部機組,或者中火四部機組,或者,相當於三接爭議所要增加的機組。
換句話說,護藻礁與三接爭議聲中所要新增的機組發電量,也不過是可以應付台積電未來四年所需要擴增的用電量。
台灣當然要繼續發展經濟,但我們是否還能用便宜到連電子業大老都跳出來說不合理的電價來配合呢?以及其中涉及的生態環境的課題有哪些?這都需要我們再仔細思考。
我訪問的教授所談到的其他一些需要我們注意的課題,就留待接下來兩集再為大家說明。
謝謝大家今天的收看,下一集再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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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本段內容文稿:
當你在評估一個人的個性,或者是能力的時候,你會不會「以貌取人」呢?你究竟是不是「外貌協會」的會員?
如果你今天是面試官,你是一個男性,你會傾向錄取那個「看起來比你帥的」,還是傾向錄取那個「看起來沒有你帥的」?
又或者是你是一個女性,到底眼前的這個面試者,他的長相會不會影響到你對於他能力,和他到任之後合作狀態的一個評估?
為了回答這個問題,在倫敦大學的管理學院,有一位叫李順陽教授,跟他的團隊在2015年的時候,進行了一系列的實驗。
其中呢有一個實驗,請來92個上班族,男女是各半的。他們事前都已經在網絡上,填寫自己的基本資料;像是年齡、種族、教育程度,並且附上一張「大頭照」。
這些人呢,會分別進入實驗室,他們會看到其他參與者的資料,然後要借由資料來選擇接下來的「合作夥伴」,和要選擇什麼樣的人成為「競爭對手」。
而這次試驗,主要是測試「外型」在相同性別間,到底會有什麼樣的影響?所以呢,實驗參與者選擇的夥伴或者是對手,都是跟自己相同性別的候選人。
接下來研究者會,呈現兩位候選人的資料,而這兩位他們的年齡、種族,和教育程度都是相類似的;而唯一不同的,就是外表吸引力的高低。
但是,要怎麼樣判斷外表吸引力的高低呢?於是呢,在實驗之前,研究者已經將所有人的大頭照,用電腦軟體按照外表吸引力,分成「典型的」跟「非典型的」。這個說法很委婉哦!
然後呢,參與者會看到另外一個人的大頭照,然後回答一些問題,來決定這一個人是夥伴,還是對手?
像是這樣的問題哦,「如果這個人是你的對手,會讓我有比較高的勝出機率嗎?」;或者是「你願意選擇這一個人,作為你的合作夥伴嗎?」類似像這樣的問題。
實驗的結果告訴我們,當一個男性,在選擇同性別的合作夥伴的時候,傾向於選擇外表吸引力比較高的;而選擇競爭對手的時候,則會傾向選擇外表吸引力比較低的。
然而這樣的特性,在女性沒有明顯的差別,這意味著什麼?
這意味著男性的外表,對於同性別來說,是評估對方的能力一個重要的因素。而相對於女性,她們比較不會把同性的外型,跟她們的能力、表現有所關連。
所以,這樣看起來哦,男性的外表的吸引力,的確會影響其他人的選擇;但事實上,我們很難知道一件事,如果回到真實的狀況。
如果你去面試,這一個面試你的主管,究竟是把你當成是未來的「合作對象」,或者是把你當成是未來的「競爭對手」呢?這一點就很值得玩味了喔!
其實如果你是一個男生,你的外表比較普通,雖然在一剛開始應徵的時候,可能會比較吃虧;但是換個角度想,這也表示你未來的競爭對手,對你的戒備度會比較低。
搞不好反而會在職場生涯的過程當中,比其他人還要來得順利。因為多數人,並不會把你當成是「對手」。
其實,從這個實驗我們可以知道,男性如果要選擇合作夥伴的話,會傾向於跟那個相貌堂堂的人一起合作。然而男性如果是面對競爭對手的話,都會希望自己的對手,長得不要太好看!
這也可以說明在兩性之間,雖然普遍女性是比較重視打扮的,但是真正以貌取人的,其實是「男性」!
其實在美國的歷史上,有一位總統叫做哈定;而這一位哈定總統,也是美國歷史上評價很低的總統之一哦!
他當初為什麼會選上總統呢?正是因為他還蠻符合那個時代的美男子、可靠的領袖、可靠的領導人的長相。
可是呢,在1920年代左右,女性還普遍沒有投入政治的狀況底下,那個時候投票的男性,正是因為他的長相,覺得自己有這樣的國家領導人,跟自己合作會挺好。
所以呢,哈定才會高票當選;而事實證明,他真的做的滿爛的。甚至於在他任期還沒滿,他也就因病過世了。
因為這樣的例子,在心理學裡還留下了一個名詞,叫做「哈定效應」。它就正解釋著,人們會「以貌取人」這樣的一個現象。
不知道哈定總統地下有知,他是作何感想哦!總而言之,今天這一段內容想提醒你的,就是我們不要太過分的以貌取人,以免掉入「哈定效應」。
而在此同時呢,到底男性還是女性,是比較外貌協會的呢?我想答案已經很清楚了!
那麼如果你今天聽完,而你也是一位男性的話。如果你要應徵一份工作,或者是你要找尋合作夥伴,對方會因為你長得還算好看,或者是你的穿著得體,而就對你產生敵意的話,我想也就敬鬼神而遠之吧!
因為他的呈現已經說明了,就算你再想要跟他合作,他已經先把你當成了「競爭對手」。希望今天的分享,能夠帶給你一些啓發與幫助,我是凱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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