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S Taiwan Watch: 美國台灣觀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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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樣整理在粉專上:)
—————————文長慎入—————————
美國對台立場沒有模糊,對中華民國政權也是仁至義盡,回頭看美國的立場聲明一直都很明確,模糊的是台灣人把中華民國當成台灣的國家,分不清楚台澎法理地位與金馬法理地位的差別。
(延伸閱讀美簽👉🏻https://www.facebook.com/100047156705396/posts/291595519089003/)
無論美國承認不承認中華民國是否為中國代表政府,美國立場就是中華民國只是受盟軍指令代表盟軍來台佔領代管,沒有台澎領土主權。
以下節錄原文太長就不放了,請大家自行去網站看:http://www.rotpnetwork.tw/reference.php?LAN=TW
👉🏻 1959.10.06美國地方法院審理 CHENG FU SHENG v. ROGERS 案時對台澎主權狀態表示意見
哥倫比亞特區地方法院 District Court District of Columbia 表示:
「自十七世紀中葉到 1895 年,福爾摩莎是中華帝國的一部分。在 1895 年,中國依據下關條約將福爾摩莎割讓給日本。於 1943 年 11 月,美國、英國及中國宣佈其滿洲、福爾摩莎及澎湖群島『應返還中華民國』是他們的『意圖』。蘇聯在1945.9.2的波茲坦宣言中,以及日本在其降伏文書中都接受該宣言所載項目。同盟國最高總司令之後發布了第一號指令,盟軍設在日本帝國的總部隨之發布一般命令第一號,要求在福爾摩莎的日本指揮官向中華民國的蔣介石總司令投降。從 1945 年 9 月開始,美國及其他同盟國接受中國對該島嶼進行治理。在1952.4.28生效的對日和約中,日本放棄對福爾摩莎一切『權利、權源與請求權』。此協議或其他之後任何協議都無意將福爾摩莎的主權移轉給中國。」
「依據福爾摩莎的歷史背景資料,顯示同盟國在開羅表示他們有意讓中國恢復對福爾摩莎的主權,且中華民國在戰爭結束時於台灣接受日本軍隊投降。其也指出日本於對日和約中放棄對福爾摩莎一切權利、權源與請求權。但在該和約及其他和約中,並未將福爾摩沙明確地割讓給中國。因此,其狀況是,同盟國仍必須對福爾摩沙的地位作成協議或條約才行。」
從前述國務院之官方聲明,顯示美國承認中華民國是中國的合法政府;中華民國的臨時首都從 1949 年 12 月已就在台灣(福爾摩莎)的台北;中華民國政府對該島嶼實施治理;福爾摩莎的主權尚未移轉到中國;且除非在之後簽署適當的條約,否則福爾摩莎並不是中國這個國家的一部分,至少還未成為其一部分。福爾摩莎可以說是由中華民國政府所佔領及治理的領地或地區,但並未被正式承認為中華民國的一部分。為避免作出此等承認,國務院的表達方式極為注意且細心。
#涵義:台澎主權並未移轉給中華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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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關係法》主要談到三個東西:
1. 地理範圍:台澎
2. 人:台澎自然人、法人
3. 治理政權:台灣治理當局
這是美國國內法,美國的立場就是《舊金山和約》對台澎的安排:台澎領土主權歸屬未定的事實喔!
《台灣關係法》歷史脈絡:https://www.facebook.com/100047156705396/posts/281658133416075/
說出來就是要跟大家說,在美國還承認中華民國政權為中國代表政府時,也一再重申台澎領土主權歸屬未定。
當美國不再承認中華民國政權是中國代表時,仍舊是不減對台澎戰略地位的重視。所以要分清楚美國對台的處理,千萬不要跟中華民國政權搞混喔!
歷史脈絡依照美國國內法《台灣關係法》中定義:沒有台澎領土主權、現實治理台澎的中華民國政權是「台灣治理當局」,簡稱台灣、或是台灣政府。
沒有台澎領土主權、現實治理台澎的中華民國政權的總統是台灣治理當局的總統,簡稱台灣總統。
一點問題都沒有唷~
👉🏻 1955.02.10關於中美共同防禦條約是否影響台澎主權之歸屬
參議院外交關係委員會主席 Walter F. George 表示:
參議院批准本條約並不會強化或弱化蔣政府對於國際地位尚未決定之福爾摩莎的主權主張。
#涵義:中美共同防禦條約不影響「台澎主權未定」的法理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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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55.02.16關於中華民國治理台澎行為的性質
國務卿 John Foster Dulles 表示:
在 1945 年,中華民國被委託治理(福爾摩莎與澎湖群島)
#涵義:中華民國是受委託治理台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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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金山和約》是同盟國48個國家與日本簽訂的和平條約是具有國際法效力的二戰最終處置,沒簽訂到這份的國家依舊金山和約第26條與日本簽訂其子約,條件不得優於母約,否則全體盟軍成員皆受用。
因此,回覆第一點❣️
美國的立場就是舊金山和約對台澎的安排,台澎領土主權歸屬未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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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法小知識
國際法上的主權國家是sovereign state,是具有國家法人格的政治實體喔,台澎還不是,台澎只是實質自主運作的單位而已,還未完成法理獨立。
國際法上不存在事實獨立這個政治詞彙。
國際法規上,稱主權國家是sovereign state,而country、Nation也稱作國家,但這兩個不一定是國際法上的國家。
舉例:蘇格蘭🏴 是英國的構成國之一,領土主權屬於英國,雖然外交、軍事、金融、總體經濟政策等事務上受英國國會管轄,但蘇格蘭對於內部的立法、行政上,擁有一定程度的自治。2014年辦過獨立公投,後來沒過,他還不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但是呢 英國用country 稱呼 蘇格蘭。所以以後看到country 先不要直覺認為他是主權獨立的國家 ,也可能只是一個政治實體政權,掌控一個區塊,但不一定具有主權國家的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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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點❣️
《聯合國大會2758號決議》我寫在這
https://www.facebook.com/100047156705396/posts/294812378767317/
美國的立場一直都很明確,#台澎領土主權歸屬未定、#中華民國是在同盟國的委託下治理台澎、#舊金山和約與台北和約都未決定台澎主權歸屬、#台澎法理地位與金馬不同。
中華民國從1945.10.24以中國代表政府身分在聯合國代表中國,一直到1971.10.25因《2758號決議》喪失在聯合國代表中國席次之前,都不斷向國際社會宣稱「台灣是中國一省」。後來接著代表中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權坐上聯合國中國席次時,只是繼續延續中華民國政權的主張而已。
換句話說,台灣會被聯合國認定為中國一省,始作俑者就是1945年就謊稱「台灣光復」的中華民國政權,中華人民共和國政權只是撿了個大便宜而已。
從這段中華民國政權將台灣拖進中國內政的歷史,就可以知道中華民國政權永遠是中國政權,它無法等同於不屬於中國的台灣。
而台灣要徹底擺脫中國,不是「讓國家正常化」、不是「正名制憲或修憲」,而是必須善用主權未定的國際法法律狀態,及早依國際法規範行使自決權建國,擁有主權國家法人格,才能真正在國際上勇敢自信向前行,這才是真正保護台澎人民的方法,讓台澎地位直接提升,讓中國無法再威脅,讓國際間可以不用顧慮「不干涉內政的原則」,與台灣站在一起:)
#台灣欠缺的是國家法人格
#台灣人欠缺的是建國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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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點❣️
主張1949中華民國滅國?是指流亡滅國然後又建國,建了不知道什麼的東西嗎?政治體?
1949年台澎領土主權還是屬於日本的喔!國際法規定戰爭的結束是要簽訂和平條約,因此日本投降後停戰了,進入戰勝盟軍的盟佔時期,最終在《舊金山和約》48個國家與日本簽訂決議處理戰後責任歸屬。
台澎領土在《舊金山和約》生效就是領土主權歸屬未定。
那這裡就有個問題了,如果1949年的中華民國是另一個國家,不是中國,這代表這個國家從來沒有對日宣戰,也沒跟日本打過仗,那是要簽什麼鬼和約?
沒有承認中華民國是中國代表,那是要簽什麼《中日和約》?日本跟什麼國簽條約?
不要跟我說日本跟台灣國簽約喔,去把原文中日和約仔細看,基本英文能力不用太好,也看得懂。
如果跟日本簽《中日和約》的那個東西不是中國,而且還是1949之後才出現的國家,那1941年以前中國跟日本簽的條約關它屁事?幹嘛在《中日和約》第4條扯到這些?
👉🏻這篇有說明中日和約內容
https://www.facebook.com/100047156705396/posts/290834052498483/?d=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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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課本說的「《#蒙特維多國家權利義務公約》中的國家四要素」,其實應該稱國家四特質(不是中華民國課本說的要素)是對主權國家具有的特質做出來的歸納,並不表示湊足了這四個就是國家。
國家四特質的作用是讓我們判斷哪個政治實體不是國家(缺其中任何一項就不是國家),但無法據以判斷哪個政治實體是國家。
目前台澎現況:
#土地:有,台澎;但把金馬東沙包進來就建不了國。
#人民:有,原日籍台澎住民及其後代;所謂的去殖民化程序是因為台澎曾經是日本殖民地,依法理地位來說行使住民自決權以原日籍台澎住民及其後代的台澎人為主。
在行使自決權時,將中國難民及其後代算進來可能會造成法律上的瑕疵。無論中國難民及其後代是否參與自決建國程序,建國之後,他們都能直接歸化成為國民。可在新建國家的國際法上簡化歸順程序,實務上給中國難民及其後代方便,但法律上要知道人民是具有自由意志可以來選擇國籍,因此要尊重他們的自由意志。
#政府:宣布建國之後才會成立的行政組織;建國前不存在政府,目前 ROC 政權只是治理當局。
#外交能力:宣布建國、成立政府之後才有辦法展現的東西。
👉🏻中華民國是建立政權,不是建國。https://www.facebook.com/media/set/?vanity=rotpnetwork&set=a.2763561250403580
👉🏻 Q&A81:建國以後中華民國怎麼辦?會不會變軍閥內戰?金馬人呢?https://www.facebook.com/100047156705396/posts/282075806707641/?d=n
👉🏻法理建國論述不是血統論 https://wp.me/pd1HGm-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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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特維多的四個國家特質,不是要素。
有這四個不等於就是主權國家唷!這只是主權國家具有的特質喔~
#延伸閱讀
Q&A73蒙特維多國家權利義務公約 https://www.facebook.com/100047156705396/posts/277885027126719/?d=n
Q&A74承上題 https://www.facebook.com/100047156705396/posts/278470730401482/?d=n
Q&A75承上題 https://www.facebook.com/100047156705396/posts/279048207010401/?d=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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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上
把中華民國當成台灣人的國家,才是掉入一中兩政權的框架,台灣人把中華民國的敵人當成自己的敵人在害怕。
如果願意擺脫害怕,重新了解歷史脈絡、台澎法理地位,就會知道,中華人民共和國政權要怎樣主張,那是它的事情,若以為中國主權國家法人格內部的兩個政權的爭吵看做是中國共產黨與中國國民黨的爭吵,那你才是順了中國PRC的意。
PRC主張自己繼承ROC,ROC說台灣是自己的,PRC繼承ROC的話,當然也主張台灣就是自己的。
國台辦處理PRC的台灣地區事務,陸委會處理ROC的大陸地區事務:兩岸同屬一中。
一中國內兩個爭奪代表政府地位的政權間戰爭(中國內戰)
一中國內兩個爭奪執政黨資格的政黨間戰爭(黨爭,國共內戰)用這種視角就是把自己當作中國人。
國台辦這麼說最重要的目的,是要將「中國代表權之爭」這個概念拿掉。透過將中華民國政權的滅亡跟中國國民黨敗逃連結來消滅中華民國政權。
所以這不是講錯話喔,這其實是一種概念操作。
中華民國政權也沒有真的消失。
中華民國政權想代表的中國沒有台澎領土主權這才是事實。
問與答也寫了很多篇告訴大家至今中華人民共和國政權打不過來的原因就是因為台澎領土主權歸屬未定,不屬於任何主權國家,不屬於中國,不是中國內戰的戰場。
而台澎法理地位是至今一直保護台澎七十年的法理狀態,讓美國可以賣武器給我們,讓《美日安保條約》可以也保護到台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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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澎領土主權歸屬未定的意思是沒有任何主權國家領土範圍涵蓋台澎領土。
⚠️領土主權只能由國家來主張,不是一群人或者組織、政權可以主張的。
住民具有的是自我決定權(自決權)。
👉🏻Q&A26:住民自決權與國民主權差別是?:https://www.facebook.com/258660130833607/posts/4082327711800144/?d=n
仔細思考一下,二戰後去殖民化其實有兩個階段:
1. 殖民母國、主權國,放棄殖民地主權。
2. 第二階段領土上人民要決定自己的方向,看要建國,還是併入另一個獨立國家。所以台澎主權未定其實白話來說就是台澎人民什麼時候要來自決?
台灣人民根本沒意識到有第二階段。
釐清現狀是台澎地位未定,那台灣人要改變現況的方式,是真的針對台澎地位的問題在處理 嗎?之前台灣人說要從中華民國中獨立出來,但這主張基礎就不對了。
台澎不是國際法上的主權國家,欠缺國家法人格,這個要透過國際法法理程序建國才可以。
建國後並不能主張中國領土金馬東沙,這樣是侵略他國領土違反國際法法理喔!
🌻延伸閱讀:
👉🏻我們法理建國派的目標:https://wp.me/pd1HGm-3U
👉🏻我們的論述對象是台澎人:https://wp.me/pd1HGm-3M
👉🏻 內部自決權 vs 外部自決權、民族自決權 vs 住民自決權、自決權的行使
https://www.facebook.com/100047156705396/posts/296986638549891/
👉🏻 李明哲事件 https://www.facebook.com/100047156705396/posts/283204039928151/
👉🏻九二共識 https://www.facebook.com/100047156705396/posts/289153922666496/
我開了部落格啦 追蹤起來❤️ https://journeyshin.wordpress.com
歸化種舉例 在 沖繩 Oki-Family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最多人誤犯的【日本在留資格法例】
準備申請或已經持有「經營管理簽證」一定要看!例如開餐廳自己可以做廚師侍應嗎?
Warning: 長文,因為這是一個真實案例,我覺得需要詳細一點。
移居日本,投資門檻可能是全世界最低的。但有些事情,以香港人思維是理所當然,在日本卻是不合法的刑事罪行。但如果受到誤導,輕則移民夢碎,重則坐監。
近日日本有一篇報道,在一個日本移居群組quote 了出來 (謝謝Miffy Fu), 引起我們的注意。尤其是八卦的媽媽。。。(媽媽:你今晚食自己!)
很多人持有經營管理簽證,開設小生意,自己也在店內工作。例如開餐廳,自己做廚房。
但,這是入國管理法不容許的。除非。。。
(致台灣讀者:我們這篇文章部份用香港白話文來寫, 因為現在想離開的大部份是香港人, 比較傳神, 更加容易明白這文章的嚴重性。)
2020年初一個早上,神奈川県有一個在日本居住了13年的華人違反日本逗留條件,被逮捕!
罪名是「違反入國管理法」。啱啱瞓醒,應該懵盛盛唔知發生乜嘢事....
等我回帶(媽媽:你暴露年齡了!)解釋佢犯乜嘢法:
林先生初期用打工簽證來日本定居工作。
6年之後投資500萬日圓創業,簽證轉為「經營管理簽證」,成為經營管理者。業務中途有所更改,由餐廳轉成為裝修,舊年也順利獲得簽證更新批准。
一切看似正常,很多移居者也有經歷這個過程。
有一天,叮噹🔔,早上起來見到的是警察👮🏻♂️
原來,林先生身為公司經營管理者,卻進行經營管理以外的前線/勞動工作(前線/勞動工作舉例:貼牆紙、倒水泥、店員)所以被拘捕!😨
我們一直一直一直在強調,「經營管理簽證」申請人是不可以❌,不可以❌,不可以❌ 在前線/做勞動工作。這些是刑事罪行!
除非你,只是間中落場幫忙! 例如員工突然間病了,需要找人頂替。但是不能夠是經營管理者的主要工作!
例如開餐廳,你主要工作不能夠炒菜或樓面。
裝修公司,你主要工作不能夠是倒水泥木工等!
💁🏻♀️💁🏻♀️💁🏻♀️更多細節可以看看:【2020 日本移居攻略】 番外篇:常見問題Q&A (簽證代辨不會告訴你的事情): http://www.oki-family.com/2019migration04/ 💁🏻♂️💁🏻♂️💁🏻♂️
因為「經營管理簽證」的角色是經營和管理!日本政府希望你好好經營一間公司,讓它持續地發展、製造就業機會,促進經濟。
你可能會想,說不定林先生因為武漢肺炎人手不足,間中幫忙而已。只是唔好彩~ 而且, 你不是剛剛說間中落場幫忙可以嗎?
但如果你對日本入過管理局做事方式有一些了解,便不會有這個疑問。
日本警察和亞洲某些地方不同,作出逮捕之前他們會作詳細、以及長時間證據蒐集,有十足把握才會作出逮捕,定罪率達99%!利害了,我的國!(我們認識沖繩有案例用了超過一年時間蒐集證據)。
所以檢察官會作出起訴,林先生應該不是間中落場幫忙而已。
你可能有可歌可泣的理由解釋為什麼自己需要炒菜,但入管的思維和你不一樣!不容許你說三道四!
你以為「幸運地」沒有被懷疑。其實不用篤灰, 政府抽查公司 P&L 已經可以看見很多細節。先作出觀察,遲一些才採取行動。最後,你每天也活在壓力之下!
一經定罪,你和你一家的日本夢便會破滅,全家強制離境,過去的努力和時間便完全白費,輸凸!即使好彩唔使離開日本,但申請永住或歸化就有排都唔使諗了!
日本平均每個月大約有30多人犯了入國管理法而被要求強制離境。
特別說出這個案例,是想再一次提醒大家;
市面上有很多「日本移民顧問」教導移居者「申請經營管理簽證」開設餐廳/民宿,自己兼做廚師/清潔。一腳踢! 另一種,作出投資之後沒有經營管理實權,也是犯規!
遇到這些顧問.... 快找另一家!金錢損失事少,留下人生污點事大!小孩子突然間需要返香港上堂,仲大鑊!
做生意,遊走灰色地帶很常見。但如果已經有清楚案例,表示灰色地帶已經變成黑色地帶。不應該以身試法!
如果有機會墮入以上情況,建議重新思考事業計劃。
日本入國管理局2019年已經升級為「入国在留管理廳」,增加了很多資源,也代表多了人手作監察。每年也會更新審視移居條件堵塞漏洞,但不會公開收緊哪些條件。他們的進化,應該比你(顧問)的想法更快!
我們很少會這樣呼籲,但現在想離開香港的人實在太多,日本因為金錢上門檻低,想移居日本的人不少。資訊五花八門,很容易誤墮法網。所以請分享給你身邊想投資移居日本的人。尤其是準備申請「經營管理簽證」的朋友。
後記:看到這篇新聞的時候,因為找不到日本任何傳媒報道,爸爸只抱着看Fake News的懷疑態度。
但媽媽堅持作出查證,直接查詢文中的星野天律師事務所作 fact check。
得到律師樓的回覆是確有此事。
星野律師説:現在只能把判決方向盡量減輕,希望罰款了事。從律師的角度看,儘量不要落場做勞動角色,千萬不要引起入國管理局官員/警察任何懷疑。
最後也是廣告時間, 再帶多個頭盔。我們不是移民顧問,亦不是地產經紀。不會叫你買樓,亦唔好叫我介紹行政書士俾你 。我地唔係想搶移民顧問或者行政書士飯碗。我們不是全能,我們的經驗只限我們的經歷,和同不同的人,包括專業人士,談話之中得悉。
好多移民顧問可以解決你好多疑問,用佢地嘅經驗幫你解決你嘅煩惱。只不過市面上亦有好多移民顧問呃呃氹氹,我地淨係唔想嗰啲壞分子繼續投機。
我地嘅收入係我地嘅潛水店 #青潛。所以我地冇保留咁講出日本移居資訊。希望大家喺沖繩嘅時候可以過嚟幫襯我地,又或者介紹朋友過嚟幫襯我地舖頭!
報道來源(我們已經查證確有此事):
http://www.chubun.com/modules/article/view.article.php/187613/p0
#沖繩Okifami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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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萬日圓創業,
歸化種舉例 在 律師談吉他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前陣子有一對在台生活的同志情侶想要辦理同婚登記,卻被戶政事務所擋下來了,因為其中一人是澳門人,因此無法登記。
有情人無法終成眷屬是件傷心事,但這不禁讓我想到同婚通過以前,有些人說「萬一通過,會有一堆同志來台結婚」的謬論。藉這個案例,我想更證明外國人來台同婚並沒有那麼容易。
🎸同婚法通過後,為什麼澳門同志還是不能在臺灣結婚?
不管是任何事情,法律上只要牽涉到「外國」都會變得很麻煩,結婚也不例外。
在臺灣,只要是牽涉到外國的民事案件,除了需要看基本的民法以外,還要特別看「涉外民事案件法律適用法」。
根據這個法律第46條,與外國人有關的婚姻成立與否,原則上要「分別遵守各當事人的本國法」。
舉例來說,一個是美國人,一個是臺灣人,這兩個人想結婚,就必須分別遵守美國、臺灣的法律(例如年齡的限制),才能有效結婚。
唯一可以「擇一遵守」的,只有結婚的方式,也就是「儀式婚」或「登記婚」這一個要素,只要符合其中一個或舉辦婚禮的地方即可,不用同時辦儀式又辦登記。
也正因為這個規定,所以即便臺灣的同婚通過了,澳門同志還是無法在臺灣結婚,因為國籍上不是臺灣人,就必須遵照涉外民事案件法律適用法;而澳門目前沒有通過同婚法規,意味著臺灣雖然可以、但澳門不行,這對伴侶在臺灣就沒辦法進行登記。
🎸那要怎麼樣才能在臺灣同婚呢?
想在臺灣同婚的障礙就是這麼明顯,其實並不如當初有些人預想的一樣,「一堆人跑來臺灣同婚怎麼辦」。
想要跨過這個障礙,當然第一種可能就是外國人的國家通過同婚,因為只要他的國家也合法,就可以通過涉外民事案件法律適用法的關卡,但我不知道像澳門要走多久才能跨過這個檻;
而第二種可能,是兩個人都跑到某個承認同婚的國家結婚,並且再持經臺灣駐外使館認證的文件,回台登記。但,前提是當地沒有像是臺灣一樣要分別看本國法的規定才行,我覺得也並不容易,而且臺灣的戶政事務所更可能害怕爭議而不敢接受。
最後一種可能,就是讓這個案件變成「國內案件」,入臺灣國籍或許也是一種辦法,但這也沒多容易。
入臺灣國籍叫「歸化」,而根據國籍法,想歸化必須滿足五個條件:
1⃣每年有超過一半的時間待在臺灣領域,並且要持續5年;
2⃣年滿20歲
3⃣無不良素行,且本國良民證上沒有刑事紀錄
4⃣足以自立,也就是有錢或有專業能力(依照現行規定,要平均月收要高於基本工資2倍、總動產不動產價值超過500萬或是有專業技術證明文件)
5⃣語言能力與基本國民常識。(就讀臺灣各級學校1年以上,或參加測試及格)
因此,你乖還不夠,還要待超過5年,並且夠有錢或夠有能力,才有辦法歸化國籍、才有辦法可以進到臺灣來登記同婚。
而這個新聞更麻煩的是,因為他國籍屬於澳門,你也知道「兩岸」的關係就是這麼複雜,沒辦法直接適用國籍法的規定,而要另外看港澳關係條例、港澳居民居留定居許可辦法等規定,這樣能不能算是臺灣國籍來結婚,又更複雜了...
🎸婚姻(伴侶)是兩個人的事,有些人會把觀點放在外國人身上,但別忘了另一個人是台灣人,在這種情況下,他結婚(結合)的權利就是沒有被滿足,如果說「誰叫你要跟外國人在一起」,也太殘酷了;如果要伴侶為了結婚而放棄國籍,又好像是拿一個不相干的事情去犧牲,難道不能同時愛自己的國家、又愛自已的伴侶嗎?
當初同婚法案在設計的時候,就有人提出過這個問題假設以及解決辦法,但最後沒能變成現在的同婚版本。現在問題真的發生了,變成是人民要自己去打訴願、打訴訟來解決,我只能說真的很可憐,本來已經預見的問題,變成人民要自己付出成本去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