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的規定: 「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下列個人之財產,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其遺產總額,依本法規定徵稅: 一、被繼承人之配偶。 二、被繼承人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及第一千一百四十條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 三、前款各順序繼承人之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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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應這麼做」👫👫
#財政部 北區 #國稅局 表示,配偶間相互贈與之財產,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6款規定,不計入贈與總額課徵贈與稅;惟若屬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依同法第15條第1項第1款規定,則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應併入其遺產總額課徵 #遺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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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繼承人在被繼承人死亡時應申報的遺產,除被繼承人死亡時現存財產外,若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有贈與財產給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以及這些人的配偶時,都應視為被繼承人的遺產,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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