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護海洋|大潭藻礁公投連署】
也一起來關心外木山填海造陸案!
#海洋是台灣的國本,藻礁守護的終局之戰,3月10日前,海洋公民一起站出來守護藻礁女神!
#大潭藻礁不要說再見、美麗西海岸永留存,還需要你和20萬份連署書🔥🔥🔥!
有簽有保庇、有簽才能年年有魚(餘)!
也一起來報名關心3月3日 #外木山填海造陸案 的環評專案小組會議,要求環評委員嚴格審查!台電完整提出替代方案評估!
💥救藻礁、基隆快閃連署💥
2月27日(六)15:00-17:00 @海洋廣場!不見不散!
💥外木山填海造陸二階環評專案小組二次審查💥
3月3日(三)9:30@環保署405室
環評會議查詢>協和電廠>報名旁聽:https://eiadoc.epa.gov.tw/EIAWEB/Default.aspx
沸沸揚揚各種二元對立、陰謀論口水炒作之下,其實藻礁公投的主文很簡單:「你是否同意中油第三天然氣接收站遷離桃園大潭藻礁海岸及海域?」
這個本文其實就是關心團體從2017年就在各種體制內管道、環評努力詢問,為了守護台灣珍貴海岸的初衷,也是每個參與連署的公民希望跳脫二元對立的行動—用公民集結的力量,告訴政府不要再逼迫人民只能二選一,給我們兼顧環境和經濟發展的選項。
公投是憲法賦予人民的基本權利,也是透過資料與辯論來做直接民主的展現。這是第一次由公民發起的環境公投,不管你同不同意,一起來連署,透過公投來思辨能源轉型與環境的共存,更要讓能源擁有轉型正義。
另外,我們基隆外木山的協和電廠,也是正在為了要興建第四天然氣接收站進行填海造陸的環評,一旦環評通過,將在外木山填上443個籃球場面積的土方,趕走保育類綠蠵龜、把七萬多株提供外木山和北方三島漁業庇護的高緯度珊瑚給 # 判死刑。在專家民間提出替代方案的可行性下,台電始終不評估,堅持要填海造陸10多年,花大量的稅金,卻是為了一個只用不到20年的附屬設施。
希望愛海洋的朋友,連署藻礁公投,也一起來報名旁聽關心3月3日早上9:30的二階環評第二次專案小組審查,要求環評委員嚴格把關!台電提出替代方案完整評估!
** #接收站 不等於 #發電機組,接收站是天然氣接收設施,不是發電設施,國內和國外都有許多可行的替代方案來接收與儲存天然氣以再供應發電,而花你稅金強壓通過環評的三接以及正在環評最後階段的四接在2050淨零碳排的目標下,可能只使用20年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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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大潭藻礁 #守護藻礁終局之戰
35萬份連署公投募集中,海島子民齊守護藻礁💪
懶人包與連署書:https://wuo-wuo.com/crowdfunding/foralgae
連署書下載:https://pse.is/3akxvp
中油為了興建第三接收站天然氣接收站(大潭電廠 #天然氣附屬設施 ),不當選址選在擁有國際認證的珍貴生態系——7600年的藻礁。由於「能源轉型」(最終煤氣相減、再生能源為主力)以及「2050年淨零碳排」的目標,這些 #天然氣附屬設施 大概只能使用20年左右,卻為此要破壞千年才形成的藻礁以及其上的生態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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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絕基隆外木山填海造陸
🐠 #拒絕協和電廠填海造陸 #守護基隆外木山海岸
一分鐘簽連署,行動守護外木山👉 https://forms.gle/Sr4oyGDvxoiyU9eT7
基隆協和電廠即將要在外木山填上「443」個籃球場面積的土方,以興建天然氣附屬設施(工期約10年,卻只使用20年不到),目前台電正在加速環評流程,已經來到環評最後一關。一旦環評通過,底下七萬多株高緯度珊瑚和保育類海龜的棲地將被「判死刑」,希望關心外木山海岸的朋友一起來連署要求台電協和電廠使用國際趨勢的替代方案,降低環境影響,讓能源「轉型」落實「環境正義」!
死刑憲法審查 在 立法委員葉毓蘭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沈發惠委員提案修正人民團體法,要廢止當中政治團體的規定,在婦聯會還在司法救濟中,就要刪除人團法相關規定,這種以轉型正義為名的追殺,既違反權力分立原則、也違反人民的結社自由,更是修改法律以求勝訴,不尊重司法。我提出質詢,並且在今天審查法案時,成功要求我的修正動議和沈立委的提案必須併案,送黨團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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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質詢內政部徐國勇部長,目前正在清算的政治團體有多少個?有「政治團體」制度的國家有多少個?政治團體退場配套的「社會團體法草案」送來立法院了嗎?這三個問題,#徐部長當場都無法回答,卻要以模糊的「政治團體是威權遺緒」進行控訴,還對沈立委有違憲疑慮的修法提案「敬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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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答詢和沈立委提案,一再強調對政治團體是通案處理,本來就規定全面退場,沒有針對、追殺的立法。這種說法根本是倒果為因,混淆視聽!立法院106.5.24(三)內政、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中時任內政部長葉俊榮說:「至於政治團體的部分,未來我們該怎麼處理?...如果他根本不想參與選舉,有其他想要成為的團體,不管他是對公共政策議題的關心或是各方面等等,其實他成立任何社會團體都沒有問題,這本來就是他的自由。」所以本來就是應該等社會團體法草案立法通過,讓既有政治團體想要轉型成什麼組織型態、就轉型成什麼,不是逼迫一定要轉型成政黨,方是正辦。現任 #徐部長倒果為因,忽略當年內政部尊重結社自由的承諾,#扭曲政黨法立法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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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婦聯會因為取得法院停止執行,是合法存續的政治團體。憲法對於已經判處的死刑犯即使關在監獄裡,都還保障其人格權不受虐待;婦聯會正在司法救濟,沈立委就要修法把保障法人人格存續的條文連根拔起?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裁字第1119號裁定說:「根據政黨法規定,尚無法認定於政黨法公布施行後...即不容許人民依據人民團體法成立或存續任何類型之政治團體。」今天行政法院根據還存在、有效的人團法政治團體規定,表示出訴訟上有利於婦聯會的見解,執政黨立委就要把這個法律廢掉,這樣不是專門對付司法嗎?#一般人民誰能打官司快敗訴,#就趕快修法讓自己勝訴?在婦聯會還有爭訟,廢除政治團體相關法律規範會影響該法人人格權的現況下,這 #顯然就是針對個案立法!違反國會不得針對特定主體,以立法剝除權利的權力分立原則,違反國會不得制定「禠權法案」以法官自居的憲法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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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提出沈立委修法提案的修正動議,主張社會團體管理制度的法律立法前,依法存續的政治團體應繼續適用人團法規定,保障其法人人格權,並且成功爭取保留黨團協商,阻止在今天就通過廢除政治團體的法案。
#我也不曉得今天到底是在急什麼
死刑憲法審查 在 邱顯智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建立赦免審查的正當法律程序】
憲法第40條規定:「總統依法行使大赦、特赦、減刑及復權之權。」赦免權是總統的專屬特權,藉由赦免權的行使,讓被赦免的人的罪刑減輕,甚至一筆勾銷。
為什麼要有這樣的制度呢?從台灣過去幾次總統特赦案中,不難看出赦免制度的意義:
1990年5月20日,李登輝總統在就職當日,特赦美麗島事件的政治犯。
2000年12月10日,陳水扁總統特赦因為宗教因素拒絕服兵役的「耶和華見證人」、為抗議惡意關廠臥軌的全國自主工聯曾茂興榮譽會長,以及僅憑共同被告自白定強盜罪的蘇炳坤(2018年再審無罪定讞)。
2007年6月21日,陳水扁總統特赦白米炸彈客楊儒門。
這些赦免案中,有對抗威權的政治犯,有因為宗教因素拒絕服務的良心犯(也促成了替代役制度),有為被雇主惡意關廠弱勢勞工請命的社會運動家,有在司法求助無門的冤獄受害人,也有為加入WTO後農民生計製作炸彈抗議的炸彈客。從這些案件看來,國家元首行使赦免權,具有匡濟司法權之窮的意義。
也因為赦免權匡濟司法之窮的功能定位,英國負責提起冤獄再審的刑事案件審查委員會(Criminal Cases Review Commission),就是依據英國國王的皇家赦免權審查冤案。美國憲法也授予總統特赦權,除了讓總統能適當地處理緊急事件和政治叛亂,更讓總統認為某項聯邦定罪或判刑過於嚴厲或沒有正當理由時,有權取消定罪或削弱判刑的影響力。
如同美國俄亥俄州首都大學法學院教授丹尼爾.科比爾所說的,任何法律制度都需要給嚴厲的刑罰一個安全閥或例外保護,因為任何法律都有可能導致不公正的結果。給予總統特赦權,就是認識到人類實施的法律制度不完美。
因為對於制度的謙卑,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6條第4項規定:「受死刑宣告者,有請求特赦或減刑之權。一切判處死刑之案件均得邀大赦、特赦或減刑。」
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對於公政公約的第36號一般性意見更強調:
「赦免或減刑程序必須提供某程度的基本保障,包括遵守程序的確定性和適用的實質標準;被判處死刑的個人有啟動赦免或減刑程序的權利、就個人或其他相關情況作出陳述的權利、被通知其請求將於何時審查的權利、以及被迅速告知程序結果的權利。」
也就是說,一個最起碼的赦免審查程序,是在司法程序終點的板機前,最基本的安全保險。
為了配合總統行使特赦權,我國有赦免法的規定。然而,這部1953年立法、最近一次在1991年修正的法律,已經無法回應現代法律的需要。
今年6月,我國政府提出了對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第三次國家報告。報告中明確表示,就赦免法之赦免程序修正問題尚在研議中。
因此,在昨(17)天的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我向總統府李大維秘書長和國安會秘書長--也是曾經提出赦免法修正草案的顧立雄律師,表達了我的關切和期盼。
希望不久的將來,我國能參照各國與國際規範,建立符合正當法律程序的赦免審查及建議程序,更完善地協助總統行使憲法賦予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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