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我想吃牢飯,法官:想來蹭飯吃?門都沒有>
電視新聞上時不時就會看到有犯嫌在犯案後說自己是因為想吃牢飯所以才犯案的,
今天劉哥就來分享一則有趣的判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2130號判決)。
<事實部分>
被告甲因為持裝有汽油的玻璃瓶至派出所門口點燃,
導致派出所大門鋁框下緣及門內值班台前部分地磚遭到燻黑,
而被以刑法第173條第3項、第1項的放火燒燬現有所在的建築物未遂罪起訴。
<被告宣稱>
被告宣稱自己是因為離家出走兩三天沒吃飯,
所以才會犯案,希望能被關吃牢飯。
<法院判決>
○被告並無燒毀派出所的故意,不該當刑法第173條第3項、第1項的放火燒燬現有所在的建築物未遂罪,理由如下:
1.被告只以新台幣7元向加油站購買0.32公升的95無鉛汽油,使用的汽油非常少。
2.被告選擇正午時分、光線充足、可清楚看到值班台有員警值班的時間犯案。
3.被告未將玻璃瓶丟進派出所內,僅將玻璃瓶丟擲於門外水泥台階上,使員警可輕易撲滅,無延燒焚燬派出所的可能。
○被告只該當刑法第354條的毀損罪,但因為毀損罪是告訴乃論,而派出所沒有對被告提起告訴,所以抱歉不能給你牢飯吃,只能給你不受理判決唷。
我想法官應該是希望被告不要再離家出走了,乖乖回家吧,畢竟家裡的飯比牢裡的飯還好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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毀損建築物罪告訴乃論 在 公視新聞網 PNN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PNN 綜合報導】行政院今天宣布對2014年太陽花運動期間發生的「佔領行政院」行動,撤銷其中126人的「無故侵入建築物」等刑事告訴。
行政院今天發布新聞稿指出,行政院長林全於5月20日批出上任後第二份公文做出裁示,行政院將對126名被告撤回告訴乃論的刑事告訴。林院長強調,太陽花學運是政治事件並非單純法律事件,應該在多一點和諧、少一點衝突的原則下儘量從寬處理,故決定撤回告訴。
林全透過新聞稿表示,行政院當年對學生提出刑事告訴係具有政治考量,但現今太陽花學運的訴求已普遍成為社會共識,立法院也依據該訴求針對兩岸協議監督條例進行立法,突顯出太陽花學運的正當性與社會貢獻。因此,此政治事件不該只單純用法律問題來看待,決定撤回刑事告訴。
103年3月23日夜間至3月24日凌晨,學運、社運人士發起「佔領行政院」行動,號召一般公民加入。警方在凌晨及清晨發起數波武力驅離行動,導致不少參與者受傷。檢方後來總共起訴132人,由台北地院審理當中。其中多數被告的罪名為行政院主動提告的「無故侵入建築物」,還有多人另遭檢方依照煽惑他人犯罪、妨害公務、加重竊盜、毀損等罪名起訴。其中屬非告訴乃論的罪名,不在撤告範圍內。
此外,在武力驅離當中受傷的公民,也透過民間司改會籌組義務律師團協助,提出國賠、自訴。目前除來自台中的教師林明慧由法院判決勝訴獲賠,其餘訴訟都還在進行當中。
訴訟相關報導:
http://pnn.pts.org.tw/sunflower/state_violence
http://goo.gl/Ey1uM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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