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司律一試考題分析:EP13
#讀享周易刑事法
【109司律一試第8題】
甲企圖殺住院中的A,潛入醫院護理站偷偷將A服用的藥掉包成毒藥,值班護士乙在交付藥品給A服用時,未依醫院給藥規定比對藥物是否正確,以致於未發覺此事,乙遂在不知情之下將毒藥交給A服用,A隨即毒發身亡。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乙成立故意殺人罪之共同正犯
(B)甲成立殺人罪之間接正犯,乙成立殺人罪之幫助犯
(C)甲成立殺人罪之間接正犯,乙成立過失致死罪
(D)甲成立殺人罪之間接正犯,乙無罪
【102律師一試第7題】
議員甲與市長乙交惡,屢次批評乙不應在公園大門落款市長姓名。某日甲僱工將公園大門拆除,拆除工人誤信有合法依據而將大門拆除。甲所為,依實務見解應屬:
(A)毀損罪之教唆犯
(B)毀損罪之共同正犯
(C)毀損罪之幫助犯
(D)毀損罪之間接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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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司律一試第8題答案】(C)
【102律師一試第7題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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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分析】
實務對於間接正犯的定義,可參考以下判決: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829號刑事判決
學說上所謂間接正犯,指犯罪行為人不親自實施犯罪,而利用無責任能力人或無犯罪意思之人實施犯罪的情形。換言之,係利用他人作為犯罪工具,以實行犯罪行為,行為人如對於犯罪事實,有所認知,並 #就全部犯罪行為之實行,#居於掌控之地位,自可成立間接正犯。
另外,間接正犯和教唆犯常被拿來比較,實務見解如下:
最高法院28年度上字第19號刑事判決
教唆犯,除其所教唆之罪有處罰未遂犯之規定者外,必須正犯受其教唆而實施犯罪始能成立,#若他人誤信其所教唆之事項為合法行為而實施之,#並無犯罪故意者,#則授意人係利用不知情之人以實施自己之犯罪行為,#即屬間接正犯,#而非教唆犯。反之如授意人誤信為合法行為,因介入他人之不法行為而致成立犯罪者,應由行為人獨立負責,在授意人因欠缺故意條件,亦無成立教唆犯之餘地。
掌握以上實務見解,一試那兩題就沒有太大的問題了~~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8萬的網紅公視新聞網,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黃榮堅:民主機制失靈 就可行使抵抗權 有人認為非暴力、公開性、良心訴求等條件存在,公民不服從才能成立。台大法學院教授黃榮堅則認為,必須從個別情況、依照比例原則檢驗。以「非暴力」來說,專業者的講法應該是「寧可不要使用暴力」,因為武力是獨裁者的強項,為什麼要拿對方拿手的強項跟他競爭?黃榮堅也說,不管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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潑糞這種行為
目前只有刑法毀損罪、恐嚇罪可以處理,
不過回歸行為本質,
對不同政治立場的人進行潑糞行為
算不算一種恐怖攻擊呢?
一般人想到恐怖攻擊,都是炸彈之類的事情,
其實讓人類感到害怕的事情很多,
並非一定要讓你受傷,才是恐怖攻擊,
(哪個人不害怕潑糞的你告訴我)
台灣目前還沒有反恐怖攻擊法,
不過《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
對於恐怖主義行為 (terrorist act)是這樣定義的:
恐怖主義行為 (terrorist act)——
(a)除(b)段另有規定外,指作出或恐嚇作出行動,而
(i)該行動是懷有達致以下結果的意圖而進行的,或該恐嚇是懷有作出會具有達致以下結果的效果的行動的意圖而進行的 —— (由2004年第21號第3條修訂)
(A)導致針對人的嚴重暴力;
(B)導致對財產的嚴重損害;
(C)危害作出該行動的人以外的人的生命;
(D)對公眾人士或部分公眾人士的健康或安全造成嚴重危險;
(E)嚴重干擾或嚴重擾亂電子系統的;或 (由2004年第21號第3條修訂)
(F)嚴重干擾或嚴重擾亂基要服務、設施或系統(不論是公共或私人的)的;及 (由2004年第21號第3條修訂)
(ii)該行動的作出或該恐嚇 —— (由2004年第21號第3條修訂)
(A)的意圖是強迫特區政府或國際組織的,或是威嚇公眾人士或部分公眾人士的;及 (由2012年第20號第3條修訂)
(B)是為推展政治、宗教或思想上的主張而進行的; (由2004年第21號第3條修訂)
只要是意圖威嚇公眾人士或部分公眾人士,
或為推展政治、宗教或思想上的主張,
不論是針對人的暴力行為,
還是針對財產的損害行為,
都是恐怖主義行為!
台灣在911後曾經研擬了「反恐怖行動法」草案,
可是20年過去了,一直沒完成立法,
所以碰到這些事情,法官也無法律可以使用,
只能依照刑法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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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榮堅:民主機制失靈 就可行使抵抗權
有人認為非暴力、公開性、良心訴求等條件存在,公民不服從才能成立。台大法學院教授黃榮堅則認為,必須從個別情況、依照比例原則檢驗。以「非暴力」來說,專業者的講法應該是「寧可不要使用暴力」,因為武力是獨裁者的強項,為什麼要拿對方拿手的強項跟他競爭?黃榮堅也說,不管是獨裁者還是公民運動,都希望吸引人民的支持,獨裁者透過教育、文宣進行洗腦、收編跟分化,公民運動則訴求道德跟理念,對於人民來說,暴力或是非暴力的訴求,哪一個會比較容易被接受?
黃榮堅以《獨裁者的進化》一書為例,認為民主運動一旦變成暴力抗爭,首先激怒跟疏離的便是專制政府裡同情運動的人,而運動的成功與否,也會影響正當性的認定。書中回首1990到2006年間的不服從運動,非暴力有一半以上的成功機率,但若是使用暴力或是槍桿子出政權的運動,成功率僅有25%,黃榮堅認為,非暴力不應該是不服從運動的定義要件,只是在個別情況下使用暴力,可能不符合比例原則。
「當突尼西亞發生公民抵抗運動,埃及總理穆巴拉克就說我們不是突尼西亞,我們是民主國家。當埃及變天,馬來西亞首相也說我們不是埃及,我們是民主國家。」黃榮堅以此反駁行政院長江宜樺所稱,認為抵抗權只有非民主國家才存在。黃榮堅認為,只要民主機制失靈,就有行使抵抗權的正當性。
黃榮堅認為,318佔領行動,具備抵抗情狀與抵抗行為本身的必要性,所以有法律的正當性,可以視為「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而排除不法。對於裁判者來說,即使認為客觀上不存在抵抗情狀、或是行為必要性,但在刑法結構的主觀不法要求下,行為人頂多只是誤認,不構成不法故意。過濾後,剩下的罪行也只有過失犯罪,而妨害公務、毀損、侵入住居等罪,在刑法上也沒有處罰過失的規定。
http://pnn.pts.org.tw/main/2014/05/01/%E5%85%AC%E6%B0%91%E6%8A%97%E7%88%AD%E8%88%87%E4%B8%8D%E6%9C%8D%E5%BE%9E%E9%81%8B%E5%8B%95%E7%9A%84%E6%B3%95%E5%BE%8B%E8%A9%95%E5%83%B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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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上似乎毀損罪比較偏向功能妨礙這個學說
比較常見的例子是輪胎放氣以後
雖然輪胎可以打氣
但是放氣已經妨礙輪胎正常的使用,故成立毀損罪
但其實,輪胎只要被過度放氣,他的性能的確不是打氣回來就能恢復的
可能對抓地力 排水造成影響 甚至有可能失圓
但是功能妨礙說似乎還不止這樣?
例如拿杯子去裝尿
即使杯子已經洗乾淨了,也會讓人產生顧忌而不敢使用
因此拿杯子裝尿的行為也可以成立毀損?
另外如果功能妨礙就算成立,那:
1.那把燈泡轉鬆,讓她不會發亮
2.用石頭卡住齒輪,使他不會轉(但齒輪並未受損)
以上的例子都可以輕鬆的排除功能妨礙的原因
一樣可能成立毀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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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47.66.211 (臺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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輪胎被放氣後,再打回氣後的安全性肯定不如原本
※ 編輯: ultratimes (114.47.66.211 臺灣), 06/06/2021 23: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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