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麻煩不煩 #全新單元
🚨 Zoe的全球快爆 🚨 全球大事共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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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單元更新原則
地表有大事發生我們就更新,沒更就表示它不重要(至少對 Zoe 來說不重要
🚨 聯合國鬆手:將大麻從最危險藥物清單移除
(關於 #毒品分級) 聯合國的4級跟我國的4級,4不一樣der,可以?
🚨 大美帝聯邦將大麻除罪(這會影響到 #跨境 喔,聽仔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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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也有3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5,140的網紅Ghost Island Media 鬼島之音,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大麻煩不煩 # 大麻降級 #泰國CBD 三大消息: 1) 聯合國鬆手:將大麻從最危險藥物清單移除 (關於毒品分級) 聯合國的4級跟我國的4級,4不一樣der,可以? 2) 大美帝聯邦將大麻除罪(這會影響到跨境喔,聽好了! 3) 好姐妹泰國飆車:正式允許 CBD 加入化妝/保養品、和食品中 (重點...
毒品分級 最 毒 在 梁律師的執業日記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108年高普考考前最後一則分享判決~
108年3月具有參考價值之裁判
一、108台上562判決(刑法)
「一旦犯罪利得發還被害人,若其求償權已獲得全額滿足,行為人即不再坐享犯罪利得,業已產生特別預防之效果,且合法財產秩序亦已回復,則利得沒收之目的已臻達成,法院自無再予宣告沒收行為人犯罪利得之必要,因此發還條款實具有『利得沒收封鎖』效果。在此原則下,於數行為人共同犯罪時,因民法第185條第1項前段規定: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且同法第273條第1項、第274條復明定: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因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為清償、代物清償、提存、抵銷或混同而債務消滅者,他債務人亦同免其責任。是倘被害人僅為一人,而於犯罪行為人中之一人或數人對被害人為全部給付時,因犯罪利得已全然回歸被害人,其民法上之求償權已獲得滿足,此時即生『利得沒收封鎖』效果,法院即不應再對任何犯罪行為人宣告利得沒收。相對地,在被害人為多數時,除非彼此間屬連帶債權,否則被害人民法上之求償權係個別獨立,行為人因負連帶債務而僅對其中部分被害人為給付時,縱給付金額已超過其實際犯罪全部利得,惟就尚未獲得賠償之被害人而言,因其民法上之求償權既未獲得彌補,此時即不發生『利得沒收封鎖』效果,法院仍應對行為人該部分實際利得諭知沒收。」
這則判決提出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有所謂的「利得沒收封鎖效果」,只要共同被告之一人已實際對被害人為犯罪利得之全數歸還,縱令其餘共同被告仍存有犯罪利得,法院亦不得進行犯罪利得沒收,此乃利得沒收封鎖效果,剩餘的法律關係僅於民事法上進行共同被告間之內部清償。
二、108台上650判決(刑事訴訟法)
「被告為聾或啞或語言不通者,得用通譯,刑事訴訟法第99條前段定有明文。所謂語言不通者得用通譯,就外國人而言,係為避免其涉訟成為被告,因未諳審判國當地之語言,所造成之語言隔閡,而剝奪其基於國民待遇原則所取得憲法上訴訟權之保障,故賦予詢(訊)問被告之司法人員,得視被告之國籍、教育程度、慣用語言或文字、在審判國居留時間、所處環境等一切客觀條件,確認被告對審判國所使用語言之瞭解程度後,裁量決定是否為其選任通譯。而通譯係譯述言詞文字互通雙方意思之人,其功用係傳譯兩方語言或文字使彼此通曉,則所選任之通譯,當無須以被告國籍所使用之母語或文字為限,應認僅須以被告所能明瞭之語言或文字翻譯轉述雙方之意思,即已完足我國司法機關對外國人涉訟語文方面之照護義務,此不僅可免於我國司法機關陷入難尋被告母語文通譯之困境,亦與我國憲法保障其訴訟權之意旨無違。」
此則判決可考性較低,有關刑事訴訟法第99條通譯選任之程序,是否須以被告國籍所使用之母語或文字為限,採否定說,認為僅需以被告所能明瞭之語言或文字翻譯轉述雙方之意思,即已完足我國司法機關對外國人涉訟語文方面之照護義務。
三、108台上672判決(刑法)
「(一)違法性認識(即學說所稱之不法意識)固不要求行為人確切認識處罰規定,僅知其行為乃法所不許即可。然於犯罪競合時,不法意識即具可分性,對於不同構成要件存在的個別不法內涵均需具備,始得非難各該部分罪責。(二)法令頒布,國民有知法且負諮詢義務,是否可避免,行為人固有類如民法上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而違反社會性之自然犯,其違反性普遍皆知,雖非無法避免,惟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3項所規定『前項毒品之分級及品項,由法務部會同行政院衛生署組成審議委員會,每3個月定期檢討,報由行政院公告調整、增減之,並送請立法院查照。』係以法律授權由行政機關以行政規章或命令,變更可罰性範圍,固非屬法律變更。然此類行政規章或命令之公告,究非如法律具備須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而除有規定施行日期者外,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3日起發生效力(參照中央法規標準法第4、12、13條)等程序,而得由媒體宣導,使國民得以預見及有相當之準備期間。是填補空白刑法之行政規章或命令,苟無一定之公聽程序或宣導期,尤以變更毒品處罰範圍公告之品項,多係化學類專有名詞,實難期待國民於公告後立即知悉。從而,有關毒品分級及品項之行政規章或命令之公告,既已影響違法性認識範圍,苟行為人於公告後之相當接近時間內違反,即須有相當之理由,始得認具違法性認識。」
這則判決有兩個值得注意的地方,首先是有關於行政命令的變動是否為法律變更,此則判決維持一貫見解認為僅屬事實變更,故無刑法第2條從舊從輕原則的適用。
再者,討論刑法第16條不法意識的運用,認為填補空白刑法之行政規章或命令,苟無一定之公聽程序或宣導期,尤以變更毒品處罰範圍公告之品項,多係化學類專有名詞,實難期待國民於公告後立即知悉。從而,有關毒品分級及品項之行政規章或命令之公告,既已影響違法性認識範圍,苟行為人於公告後之相當接近時間內違反,即須有相當之理由,始得認具違法性認識。
四、108台上821判決(刑法)
「刑法沒收犯罪所得,本質上是一種準不當得利的衡平措施,藉由沒收犯罪所得以回復犯罪發生前之合法財產秩序狀態。因刑事不法行為而取得被害人財產,該財產一旦回歸被害人,就已充分達到排除不法利得,並重新回復到合法財產秩序的立法目的。共同正犯中一人或數人事後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並全部賠付,而求償或沒收擇一實現,同樣可滿足「排除犯罪不法利得」之規範目的,如已優先保障被害人之求償權且已實際取得,就等同「合法發還被害人」之情形,不應再對未參與和解賠付之其他共同正犯宣告沒收或追徵。否則,一概宣告沒收,日後判決確定後,檢察官為沒收之執行時,因被害人已完全受償,不得再依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請求發還檢察官執行追徵之上開所得,國家反而因行為人不法犯罪,坐享犯罪所得;或共同正犯中已賠償之人基於民事內部關係,向未賠償之人請求,對後者形同雙重剝奪。」
這則判決一樣是討論沒收的問題,見解與第一則判決無異。
108年3月具有參考價值之裁判
一、108台上1000判決(刑事訴訟法)
「刑事訴訟法第230條、第231條規定,司法警察(官)因偵查犯罪必要時,得封鎖犯罪現場,本有即時『勘察、採證』之權,其執行『勘察、採證』,無須獲得同意。與『搜索、扣押』之權,必須符合法律要件,原則上以獲得法官同意取得搜索票,才得據以執行,固有所不同。惟其有侵害個人隱私權及財產權等情,則無不同,是勘察人員所得扣押為另案證據者,參照刑事訴訟法第152條規定『另案扣押』採『一目瞭然』法則之意旨,即執法人員在合法執行本案『勘察、採證』時,若在目視範圍以內,發現存有另案犯罪之合理依據而屬於另案應扣押之物,即得無令狀予以扣押之;反之,則應依法定程序向法官聲請令狀始得為之。又所謂另案,只需為本案以外之刑事犯罪案件即可,至於是否已經偵查機關所發覺、是否已進入偵查程序或審判程序,在所不問,以便機動性地保全該證據,俾利於真實之發現及公共利益之維護。」
此則判決肯認刑事訴訟法第230條及第231條所為司法警察「勘查」現場時,若發現另案應扣押之物,亦得依刑事訴訟法第152條進行另案扣押。
二、108台非65判決(刑法)
(一)刑法第47條第1項所規定累犯之加重,以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罪者,為其要件。而繼續犯係行為之繼續,非狀態之繼續,因此繼續犯之「最初行為」、「中間行為」或「行為終了」祇要其中一部行為係在另一犯罪所處徒刑執行完畢5年以內者,即該當累犯規定之要件。
(二)本件被告未經許可自97年間某日起受「OOO」男子之委託,代為保管寄藏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子彈及槍砲主要組成零件(下稱改造手槍、子彈及零件),其未經許可因寄藏而持有之行為,為行為之繼續,而其自97年間某日一經寄藏而持有該改造手槍、子彈及零件,犯罪即已成立,該犯罪行為之完(終)結雖繼續至104年2月7日警方查獲被告寄藏持有上開改造手槍、子彈及零件時為止。惟被告最初即自97年間某日開始寄藏持有改造手槍、子彈及零件之行為,既在前揭另案3罪所處有期徒刑接續執行完畢(即93年2月1日)後5年以內再犯,縱其寄藏而持有上開改造手槍、子彈及零件行為終結時間係在前揭另案3罪所處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年以後,依前開說明,被告之犯罪行為仍該當刑法累犯規定之要件。
此則判決在討論刑法第47條累犯的定義,由於累犯需於前案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再故意犯有期徒刑以上罪,而所謂期間內再犯,若以繼續犯為例,則僅需「最初行為」、「中間行為」或「行為終了」祇要其中一部行為係在該期間內即可,不須三者皆在該期間內為限。(另外就是如果考題考出累犯,別忘記提及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哦!)
毒品分級 最 毒 在 汪志冰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這樣的真實案例真是令人難過 !! 但這都是可以預見的 !
正因為可以預見,去年的5月15日志冰就在議會質詢中要求北市府持續建請中央速將K他命改列為二級毒品,可惜到現在還沒有任何改變。
我們會繼續努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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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詢新聞稿摘錄:
「汪志冰議員痛批,將K他命歸類於第三級毒品根本就是胡扯 ! 以毒品分級三項標準來看,在「濫用性」方面,K他命已經連續5年成為全國查獲毒品的數量榜首,這樣的濫用程度不算高,怎樣才算高 ? 在「社會危害性」方面,根據衛福部「103年藥物濫用監測分析」,犯罪少年部份,曾使用任一種非法藥物者佔全裡被逮捕者91%,其中以吸食K他命者最多,佔85%,顯見吸食毒品,尤其是K他命,已經與少年犯罪有密不可分的關係,這樣的社會危害性還不算高,怎樣才算高 ? 至於「成癮性」則不下於安非他命,如果安非他命都可以列為二級毒,提高刑責與查緝強度,以減少流通,早已經比安非他命還泛濫的K他命為什麼不可以 ? 」
你可能不知道K他命的問題在台灣已經嚴重到出現了二手K他命的受害者了!
在我真的接到網友淚訴之前,我只是經常寫文抱怨K他命氾濫,希望政府趕快解決。但這位網友除了告訴我這個粉絲團之外,他還清清楚楚的描述因為鄰居整天吸K他命,報案警察來了也無法強制開門,最後拖了一年兩年下來,竟然是他得了間質性膀胱炎,也就是每一兩個小時就要解一次尿的悲劇結果,而他甚至沒有毒癮,光是吸二手K他命就導致他落得如此下場,他覺得很不甘心。
因為K他命僅為三級毒品,並非二級以上毒品,所以就算你報警,也拿不到搜索票,不管警察多麼想要幫忙,他也無法配合。而且就算警方、檢方、法官都願意配合,開出了搜索票之後,對方驗尿也確有K他命吸食,你猜猜結果會怎麼樣?只要沒超過二十公克,就罰款之後再放走這個吸毒者而已。
而且這個粉絲團盡力收集了兩百個社區的案例和連署,你覺得如果不是因為實際影響很大,一個平凡社會人士可以收集到兩百個社區的受害人嗎?在他請願書裡面的描述各位更應該看看:「本人在住家內「長期被迫吸入愷他命氣體」的受害期間內,經常出現失眠、清晨早醒、半夜噩夢驚醒等症狀,且醒來之後似乎一夜沒睡,長期處於怎麼睡也睡不飽的疲憊狀態,影響情緒、工作與生活甚鉅。
我的太太,在這段期間內更是身體反覆的莫名不適(下腹痛、尿道炎),就醫後卻又檢驗不出明確病因,最後甚至有段時間無法工作,只能在家中休養(緊閉門窗,以免愷他命氣體進入屋內)。上述這些症狀在發生時,我們完全沒想到竟是長期吸入二手毒品氣味所造成,是在費盡心力趕走吸毒者之後,上述症狀居然無藥而癒!乃驚覺K菸氣味對於健康之影響居然如此巨大!
而我在經營受害者聯盟以來,已發現眾多的受害者,皆有與本人相同的身心症狀出現,更甚者,也聽聞過受害孕婦疑似因此而流產的案例,甚至受害者自己罹患膀胱炎的也有。事實上,目前醫學界的焦點皆放在吸食者本身的症狀,整個醫學界欠缺對於「長期被迫吸入二手毒品氣味者」的健康研究報告。我們受害者也皆為一般民眾,並無能力提出客觀證據,來證明毒品氣味與健康之關聯性,只能從主觀的經歷上來主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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製作團隊:
主持 - 李菁琪律師 (有麻煩 Better Call Zoe)
製作人 - 凱西 Cathy Hsu
剪接混音 - 育辰
聽眾信箱:web@ghostisland.med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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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分級 最 毒 在 Ghost Island Media 鬼島之音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立法院在108年12月17日三讀通過「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毀滅性的結論就是,越修越「重」!本集節目中,李律師將會帶各位逐條說明修正內容,其中包括最具毀滅性的第九條第三項。再即將上路的恐怖修法前,請各位鬼粉們,一定要把這集聽起來,Zoe暴走不是沒有原因的!
整集都是重點,大家聽好聽滿!聽100次,背起來!然後,不要只是自己聽,請分享給你身邊的每一個人,否則不小心觸法,連神都救不了你!
段落摘要:
01:00 W Hotel 小模命案 - 東吳土豪鴿搞事?
02:00 恐怖的修法什麼時候會上路?
02:55 法條逐一盤點:整個人都不好了
03:15 毒品分類,以及為什麼要這樣分?
04:00 都什麼年代了?還搖腳丸
04:33 「拉K一時,尿布一世!」K他命為什麼是三級毒品啊?!
05:35 第二條有夠毀滅:「之虞」、「異構物」
06:55 第四條有夠重:製造運輸販賣(聽好囉!)
08:00 第十一條有夠沒道理:持有,純質淨重變5g(注意!大麻衰到囉 ...)
09:42 第十九條太好賺:沒收,收好收滿
11:34 第二十條注意囉:聲請戒癮治療
12:00 第九條第三項怕爆了: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恐怖的咖啡包!
13:45 第十七條認到底:自白減刑,第一次不認就gg
15:20 毒品清單只會增加不會減少啦!
15:40 修法後的Zoe … 每天崩潰暴走
16:30 不要再開毒趴了啦!
16:44 總結:就全部加重啦!
再說一次,整集都是重點,大家聽好聽滿!聽100次,背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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節目聲明:大麻雖有神奇療效,過度使用還是會讓你腦袋壞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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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麻煩不煩 #podcast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主持 - 李菁琪律師 (有麻煩 Better Call Zoe)
製作人 - 凱西 Cathy Hsu + 湯瑪仕 Thomas Lee
剪接混音 - 湯瑪仕 Thomas Lee
聽眾信箱:web@ghostisland.med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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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分級 最 毒 在 Ghost Island Media 鬼島之音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大麻議題近幾年在台灣不僅快速的浮出水面,被頻繁的公開討論其醫療價值、毒品分級、污名化與合法性等議題,其實,這株神奇的植物也引爆了台灣醫學界的內戰!
這集我們特別邀請到發起「百位醫師連署醫療用大麻合法化」連署的賴醫師(Dr. KIANG,意即Dr.ㄎㄧㄤ)來現身說法,聊聊自己為何膽敢以醫師的身份公開站出來挺大麻、如何以一個新科醫師的身份反轉大麻在傳統醫師圈的成見,以及他如何與同為醫師的父親,在一場這輩子最難熬的晚餐上展開大麻的對話。
賴醫師(Dr. KIANG)在節目中談到,其實各先進國家的大麻開放進程,都是由醫療端的開放為第一步。希望聽眾透過這集,了解大麻可以是醫療選項之一,有需要的人應該要被賦予選擇使用的權利。這顆震撼彈到底在醫界掀起多大的波瀾?到底醫界是如何看大麻?讓我們繼續聽下去 …
「大麻煩不煩」EP9 重點,五件事:
1)「大麻在台灣,還是超級違法!超級違法!超級違法!」講三遍知道什麼意思了吼!
2) 不再冷處理:大麻議題將開啟一場醫界新舊世代的革命性對話
3) 先別急者反對,先去看看「百位醫師連署醫療用大麻合法化」連署活動在訴求些什麼
4) 期待聽到中醫師的觀點
5) CBD在台灣是合法的,但買不到,且僅限「個人使用」
段落摘要:
01:04 Zoe見網友:醫師挺大麻的「歹夫好可央Dr. KIANG」
02:20 學長種大麻?跟神奇植物的第一次親密接觸
03:33 與惡魔的交易:大麻臭名
04:08 與生死的距離:大麻醫療價值的省思
04:56 大麻的研究與教育匱乏
05:27 大麻被證實的醫療效益:慢性疼痛、多發性硬化症、化療副作用
06:19 大麻對睡眠障礙有幫助?
07:41 掀起醫界論戰的「百位醫師連署醫療用大麻合法化」連署
09:01 未知而產生懷疑:一個植物同時具有多重療效
09:25 中醫師怎麼看大麻?
10:23 醫生內心鎖鏈斬得斷嗎?
10:43 這輩子最難吃的晚餐:對父親出「大麻」的櫃子
13:18 醫療用大麻 vs 娛樂用大麻
13:52 各國醫療用大麻的現況:墨西哥、泰國
15:22 泰國大麻診所一開放就供不應求?
17:08 世界衛生組織:CBD的潛在醫療價值
17:30 CBD廣告在日本到處都是
18:14 CBD在台灣 “不是毒品”(意思就是,CBD在台灣合法)
19:33 Zoe每天至少回答3次的問題
20:28 THC含量超標就變二級毒品:台灣超嚴苛的衡量標準
22:00 重點來了!人類為什麼需要大麻?
23:36 繼同婚後,大麻能成為下一個公眾議題嗎?
如果舉辦一場醫界的醫療用大麻辯論會,大家會有興趣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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