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立法院今三讀通過《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增訂檢察官、法官對被告限制出境、出海時,必須在6個月內通知被告,讓被告有救濟機會,彌補現行法令不足之處;另外,修法也增訂,被告在審判過程中,不論有無辯護人,經法院許可後,都將擁有檢閱卷宗、證物的權利。
想法:
1.這個修法是正確的!
為了秘密避免打草驚蛇起見,
檢察官法官對被告進行限制出境時,
是不會通知被告的,
被告往往是到機場時才知道自己被限制出境。
前面不通知,合理,
問題是這個措施並沒有「事後救濟管道」,
變成案子沒結,就一直沒辦法出境,
最有名的是前中研院院長翁啟惠,
案發後好幾年沒辦法出國參加國際科學會議,
跟國際學者進行交流,
對於一個頂尖學者而已,
不啻是判他科學方面的有期徒刑,
剝奪他接觸最新研究資訊的機會!
現在修法後給予事後救濟機會,
至少處理了這個問題⋯⋯
2.但是還有一個「事前不用令狀、事後沒有救濟程序」的東西,
叫做凍結銀行帳戶!
我之前針對這個問題寫過文章,就是每次辦幫助詐騙案件,
當事人(被騙帳戶的冤大頭)都會問一個問題:
「律師,我這個帳戶什麼時候可以解凍?」
「現在找工作都沒辦法提供自己帳戶,老闆都覺得我很奇怪」
我只能告訴他等案件確定了或屆滿一定期間才有辦法解凍(註)
現在人錢都放在銀行裡(放在床底下的請舉手),
帳戶被凍結,真的什麼事情都沒辦法做,
有時候不僅僅是一個帳戶被列為警示帳戶,
而是連你其他銀行的所有帳戶都被列為衍生管制帳戶時,
問題就大了,
請想像一夕之間
你什麼錢都沒辦法領,也沒辦法匯款的情況,
基本上等於是一夕之間被剝奪了手邊的現金使用權利!
自已的薪資帳戶沒辦法用了,
公司薪水匯款進去,你也領不出來,看得到用不到~
3.像n年前k處理一個客戶的案件,
明明是一個小案子,錢也不多,
退休公務員的他卻籌錢籌得很辛苦,
好奇問了一下,原來他的帳戶因為某些因素全部都被凍結,
導致他沒辦法動用帳戶內的好幾百萬存款,
在帳戶解凍之前,他只能跟朋友家人東借西借過日子~
我那時候就覺得有點奇怪,
刑事訴訟法扣押人民物品,都還要經過檢察官法院的審查,
那「凍結帳戶」這個對人民影響這麼重大的動作,
為什麼一點審查機制都沒有?
剛好有一次跟一位擔任主任檢察官的學姊聊天,
問到這個問題,
學姊也是一頭霧水,
她說這種事情都是警察在處理的,
也就是警察通報,金融機構就列為警示帳戶,
案件結束後,
再由通報機關(當時通報的警察單位)去函金融機構解凍帳戶~
4.我覺得很奇怪,
今天國家要扣留我的帳戶或扣我的手機,二擇一,
我一定選手機讓你扣押,因為影響比較小,
頂多再買一支手機,聯絡人等資料反正有雲端可以解決~
帳戶被扣,可是連買手機的錢都領不出來!
扣手機,要法院核准,即使是緊急扣押,也是要事後陳報法院,
(詳刑事訴訟法第133條之2)
凍結帳戶,是一個比扣押東西更嚴重的事情,
卻沒有採取令狀主義,
沒有法院的核准,甚至檢察官也沒有過問,
大部分是由警察機關啟動通報機制,
然後金融機構就SOP下去了,事後也沒有任何審查的機制,
這樣合理嗎?
5.目前處理這個事情的法規,
只有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
可是這個法規有兩個問題,
第一個是法律位階不高,是金管會發布的行政命令,
那就會產生是否超出法律授權範圍的問題,
第二個是這個規定是金融機構接獲通報後的處理程序,
至於由何人開啟這個通報程序?檢察官或法院如何審查?
事後救濟程序?都是沒有的!
講白了,
凍結帳戶(警示帳戶)這一塊,在法院審核這一塊,
目前還是法外不毛之地!
6.甚至有人民在刑事程序期間向法院聲請解除凍結帳戶,
法院也只會給你一個駁回裁定,
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3417號裁定是這麼寫的,
聲請人陳OO以其所有之中華郵政帳戶、中國信託帳戶遭凍結為由,聲請解除凍結云云。惟聲請人中華郵政新店檳榔路郵局帳戶,係由中華郵政以「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設為衍生管制帳戶;聲請人中國信託北新店分行帳戶係中國信託因103年10月31日銀行同業通報,而列示為衍生警示帳戶禁止存提款,有前開公司函文在卷可稽(見本院104年度聲字第3417號卷第7至8頁),聲請人自應逕向原通報機關申請解除警示帳戶,本院並無命中華郵政、中國信託解除警示帳戶之權限,是本件聲請顯非適法,應予駁回。
關鍵字:
「聲請人自應逕向原通報機關申請解除警示帳戶,
本院並無命中華郵政、中國信託解除警示帳戶之權限」,
也就是,你要去問青天大老爺,
法院也是告訴你回去找那個通報單位吧!這個不歸我管!
在現行法制之下,
你就最好不要得罪人,也不要隨便在網路上公開你的帳戶,
萬一有人知道你的帳號,故意匯款一元進去,再去通報,
(我看過有人這樣惡搞過對方喔!)
你的帳戶就被凍結了,接下來就是一大堆麻煩,
有的雖然會立即解凍,但那個過程也是有你受的了!
結語:
凍結人民財產這麼重大的事情,
民事部分需要法院裁定或判決,
刑事部分竟然甚麼都不用,
只要警察通報就可以凍結,非常不可思議,
我認為這個影響人民權益重大的程序,應該要由法院核准,
即使因為情況緊急而無法事前由法院審查,
事後也應該給予人民救濟的機會的!
註:
根據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第9條,
這個凍結期間之前是5年,後來改成3年,104年起改成2年~
「民事判決確定後閱卷」的推薦目錄:
民事判決確定後閱卷 在 林智群律師(klaw)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被告未來可以直接接觸完整的卷內資料了>
之前我有發文質疑
為什麼當事人在刑案只能看筆錄不能接觸其他證據資料,
這其實對當事人不公平,
說實話法官檢察官都很忙,
真正會仔細看證據資料的,往往是被告,
在舊制度之下,
確實有些冤案
是在法官檢察官漏看證據的情況下產生的。
不過現在大法官762號解釋出來了,
認定現行規定(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項前段)
未賦予有辯護人之被告
直接獲知卷證資訊之權利,
且未賦予被告得請求
付與卷內筆錄以外之卷宗及證物影本之權利,
妨害被告防禦權之有效行使,
與憲法第16條保障訴訟權
之正當法律程序原則意旨不符,
宣告違憲。
<不是每次DIY都有這樣的好運氣的!>
(之前舊文)
今天有一個新聞,
自打官司10年終得清白!
新北張姓婦人10年前被控騎機車撞傷路人逃逸,
她堅稱當時人在市場擺攤不在車禍現場,
但法院採信3名目擊者看到的車號,
認定張婦肇事,依過失傷害與肇逃兩罪判她有罪定讞。
張婦不甘心,10年來獨自聲請再審7次,
去年終獲高院裁准再審,
法院赫然查出,警方原始報案紀錄上,
警員首次回報的車號是「DMX-○○○」,
和張婦車號「DNX-○○○」僅一個英文字母之差,
逆轉改判張婦無罪,檢方放棄上訴定讞。
整個過程大概是這樣的,
小案件,因此沒請律師,
沒請律師,不能閱卷,看不到卷證資料,
檢察官法官不鳥被告辯詞,被告也不知道要調甚麼資料,
判決有罪,因為被告從頭到尾都不認罪,重判六個月確定
聲請再審七次,第七次終於獲准,
法官主動調閱報案紀錄,發現車牌弄錯,改判無罪!
看了之後覺得很難過,10年就這樣過去了,
就跟我之前寫的"司法系統就是洗衣機"提到的一樣,
即使最後判決無罪,心裡也是傷痕累累!
可是有些事情該講的還是要講,
我認為這個案件會搞這麼久,
很大一部分問題出在DIY上!
這種通常是易科罰金的小案子,
往往因為是小案子,大部分人都不會請律師,
加上張女又堅持無辜,大聲喊冤,
這就導致三個後果~
第一個,
刑事案件被告本人不得閱卷,只有律師可以閱卷,
頂多只能看筆錄~
我覺得這個規定很奇怪,
民事案件當事人可以閱卷,刑事卻不行?
案件當事人應該有權利了解國家為甚麼要起訴我,
總該給我一個機會看卷內資料吧?
對於這個問題,司法院的解釋是,
因審判結果與被告有切身利害關係,
如讓被告直接接觸全部卷宗,恐有趁機毀壞證物的風險。
曾有民眾因民事訴訟自行前往法院閱卷,
卻趁機破壞附在卷宗內的錄音帶證物,
甚至當場撕掉對自己不利的筆錄吞下肚的離譜前例,
司法院因此認為
對刑事訴訟卷內的證物有必要採取折衷保護措施,
才予以適度限制。
法律面應如何規定見仁見智,
可是無法閱卷的結果,就是無法拿到卷內資料,
無法充分防禦,
如果張女10年前就看到報案紀錄,
也不用白白花十年在這個官司上~
第二個後果是,
檢察官法官都很忙,
有些事情或證據,沒有人提醒他,他就是會漏掉,
這個"人",通常是律師,
畢竟都是法律人,有共同語言,
比較知道怎麼切入或陳述,檢察官法官比較聽得進去
至於當事人(告訴人或被告),
有時候講一堆沒重點,或只是一直重複,
搞半天抓不到重點,搔不到癢處,
久了,檢察官法官就懶得理你,
不過為了體現溫暖有人性的司法,
他們還是會給你一個微笑,耐性的聽你講的,
但是就是不鳥你!
第三個後果是,被重判!
像張女這個案件,
修法以前,大部分肇事逃逸,
只要認罪,法官也不會為難你,都是判兩個月易科罰金了事,
只是張女堅持打無罪,
法官審理後認為還是有罪,認為你犯後態度不好,重判六個月,
有時候就是這樣,
被告就是覺得沒有的事情,覺得委屈,所以堅持打無罪,
可是老是被法院認為態度不好,
(如果是法官大人你被人家冤枉,你態度好得起來嗎?)
大聲喊冤的結果,反倒變成一個重判的理由~
另外要說的是,
張女運氣真的很好!遇到願意幫忙的法官!
還主動調查證據還她清白~
重點是張女DIY了10年,
最後還是法律專業人士幫她查到有利證據的!
最後要提醒的是,再審程序是很難開啟的,
千萬不要把張女這個案件當成通例!
一個生還的張女的下面,
其實是千百個死翹翹的屍體(案例)啊!
結語:
一般民眾遇到官司,都會問K要不要找律師,
K的回答往往是,如果金額低於20萬,就自己處理吧!
這是比較實際的經濟考量,
但是要強調的是,上面這個原則是針對民事!
如果是刑事案件,那就不一定了,
如果是重大案件,殺人販賣毒品之類的,
不管認不認罪,都要請律師,
至少調閱卷宗資料,強化辯護力道,
即使你要認罪,請一個律師幫你爭取少關幾年,
也是很有幫助的!
萬一是小案件,
如果你要認罪,那就自己弄吧!
反正法院也不會為難你~
但是如果你堅持無罪(像張女這樣),那還是找律師幫忙比較好,
不然DIY老半天,其實大部分過程都在嘗試錯誤,很辛苦的!
民事判決確定後閱卷 在 林智群律師(klaw)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不是每次DIY都有這樣的好運氣的!>
今天有一個新聞,
自打官司10年終得清白!
新北張姓婦人10年前被控騎機車撞傷路人逃逸,
她堅稱當時人在市場擺攤不在車禍現場,
但法院採信3名目擊者看到的車號,
認定張婦肇事,依過失傷害與肇逃兩罪判她有罪定讞。
張婦不甘心,10年來獨自聲請再審7次,
去年終獲高院裁准再審,
法院赫然查出,警方原始報案紀錄上,
警員首次回報的車號是「DMX-○○○」,
和張婦車號「DNX-○○○」僅一個英文字母之差,
逆轉改判張婦無罪,檢方放棄上訴定讞。
整個過程大概是這樣的,
小案件,因此沒請律師,
沒請律師,不能閱卷,看不到卷證資料,
檢察官法官不鳥被告辯詞,被告也不知道要調甚麼資料,
判決有罪,因為被告從頭到尾都不認罪,重判六個月確定
聲請再審七次,第七次終於獲准,
法官主動調閱報案紀錄,發現車牌弄錯,改判無罪!
看了之後覺得很難過,10年就這樣過去了,
就跟我之前寫的"司法系統就是洗衣機"提到的一樣,
即使最後判決無罪,心裡也是傷痕累累!
可是有些事情該講的還是要講,
我認為這個案件會搞這麼久,
很大一部分問題出在DIY上!
這種通常是易科罰金的小案子,
往往因為是小案子,大部分人都不會請律師,
加上張女又堅持無辜,大聲喊冤,
這就導致三個後果~
第一個,
刑事案件被告本人不得閱卷,只有律師可以閱卷,
頂多只能看筆錄~
我覺得這個規定很奇怪,
民事案件當事人可以閱卷,刑事卻不行?
案件當事人應該有權利了解國家為甚麼要起訴我,
總該給我一個機會看卷內資料吧?
對於這個問題,司法院的解釋是,
因審判結果與被告有切身利害關係,
如讓被告直接接觸全部卷宗,恐有趁機毀壞證物的風險。
曾有民眾因民事訴訟自行前往法院閱卷,
卻趁機破壞附在卷宗內的錄音帶證物,
甚至當場撕掉對自己不利的筆錄吞下肚的離譜前例,
司法院因此認為
對刑事訴訟卷內的證物有必要採取折衷保護措施,
才予以適度限制。
法律面應如何規定見仁見智,
可是無法閱卷的結果,就是無法拿到卷內資料,
無法充分防禦,
如果張女10年前就看到報案紀錄,
也不用白白花十年在這個官司上~
第二個後果是,
檢察官法官都很忙,
有些事情或證據,沒有人提醒他,他就是會漏掉,
這個"人",通常是律師,
畢竟都是法律人,有共同語言,
比較知道怎麼切入或陳述,檢察官法官比較聽得進去
至於當事人(告訴人或被告),
有時候講一堆沒重點,或只是一直重複,
搞半天抓不到重點,搔不到癢處,
久了,檢察官法官就懶得理你,
不過為了體現溫暖有人性的司法,
他們還是會給你一個微笑,耐性的聽你講的,
但是就是不鳥你!
第三個後果是,被重判!
像張女這個案件,
修法以前,大部分肇事逃逸,
只要認罪,法官也不會為難你,都是判兩個月易科罰金了事,
只是張女堅持打無罪,
法官審理後認為還是有罪,認為你犯後態度不好,重判六個月,
有時候就是這樣,
被告就是覺得沒有的事情,覺得委屈,所以堅持打無罪,
可是老是被法院認為態度不好,
(如果是法官大人你被人家冤枉,你態度好得起來嗎?)
大聲喊冤的結果,反倒變成一個重判的理由~
另外要說的是,
張女運氣真的很好!遇到願意幫忙的法官!
還主動調查證據還她清白~
重點是張女DIY了10年,
最後還是法律專業人士幫她查到有利證據的!
最後要提醒的是,再審程序是很難開啟的,
千萬不要把張女這個案件當成通例!
一個生還的張女的下面,
其實是千百個死翹翹的屍體(案例)啊!
結語:
一般民眾遇到官司,都會問K要不要找律師,
K的回答往往是,如果金額低於20萬,就自己處理吧!
這是比較實際的經濟考量,
但是要強調的是,上面這個原則是針對民事!
如果是刑事案件,那就不一定了,
如果是重大案件,殺人販賣毒品之類的,
不管認不認罪,都要請律師,
至少調閱卷宗資料,強化辯護力道,
即使你要認罪,請一個律師幫你爭取少關幾年,
也是很有幫助的!
萬一是小案件,
如果你要認罪,那就自己弄吧!
反正法院也不會為難你~
但是如果你堅持無罪(像張女這樣),那還是找律師幫忙比較好,
不然DIY老半天,其實大部分過程都在嘗試錯誤,很辛苦的!
民事判決確定後閱卷 在 [問題] 確定判決聲請閱卷是否要入當地公會? - lawyer - PTT職涯區 的推薦與評價
各位先進好目前遇到一個問題想求教一件已確定的他案民事判決非不得公開案件當事人想要調閱卷宗案件約在10年前已經確定所以沒有電子化按舊法律師閱卷是 ...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