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經都告啦最後一次說明啦
本來安安靜靜告完對方等和解就好,結果又報出來,那我做個懶人包從頭說明好了。
早在9月多時我曾傳訊店家(秤XX堂),問說有需要寫文可以和我聯絡,對方當時說店內人手不足,生意好也忙不過來。
10/3時對方傳訊和我聯絡說來店內聊,我特地詢問是否是要寫文行銷,對方回答:YES。(如圖1)
當天我是下午4點左右到店內,表明來意後我請店家推薦哪些餐點不錯的,過程中看他們夫妻很辛苦,我還特別打電話叫了三杯阿義鳳梨冰然後自己過去拿來給他們喝,當然這是題外話了。
大概邊吃邊拍一個多快兩小時左右,那時五點多了,店家也接了些外送開始忙,我覺得拍也拍得差不多,就跟店家說我要外帶,包完餐點後我對老闆提出收費要求,畢竟都已經差不多,已經知道他們餐點特色了。
但是沒料到老闆卻說 : 可以等PO了有效果我再給你錢嗎?說真的我是第一次遇到這種要求,然後他又說怎知道我PO了有效果,我有回他保證會有效果,但是老闆又說了當天令人最氣的話,他說"我之前被人騙過,別人跟我說你風評也不好"。當下我就很不開心了,是你找我來,現在說這話是在揶揄我嗎?風評差幹嘛約我來啊?
因為感覺已經不好,我說那我付錢,我們不要合作沒關係,老闆堅持說要請我吃,並且說 : 這次是找你來聊聊,下次再過來。
我覺得沒必要合作了還是堅持付錢,並且說 : 早知道不是邀約,我不會在這拍了吃了一個多小時。
剛說完,老闆突然就爆發了,大聲咆哮 : 你說什麼 ,然後狠瞪我,幸好那時外頭有個客人看到,老闆也發現有客人,不然他應該會動手打我。因為感受到他恐嚇意圖,所以我才會嗆他我在沙鹿寫九年,不要恐嚇我之類的
最後我堅持付款,放下了300元,因為我知道老闆為人,我沒付錢肯定會被說白吃白喝。
事後我把此事PO到網上,我沒說店家餐點如何,純粹是因為老闆說話太過份還有當下要恐嚇我令我非常憤怒。
接下來就是大家看到的那樣,老闆PO監視器畫面說的我好像啥事都沒做還強要他4500,唉,我有窮到必須跟你要4500嗎?他大概也不知道我光照片就拍了102張了。
老闆說了不少謊,很多事情他都沒講清楚,啥麼先給訂金我怎從沒聽他說過,至於我沒再做回應是因為我都已經提告了刑事民事妨害名譽,法院自然會還我公道,而且我相信在法庭上他不可能全部裝傻了。
以上是整件事經過,我實在不想一直解釋,反正會退我讚覺得我是那種人的本來也沒跟我有互動,而且我有自己的事情要做,一直管人家嘴巴怎耍賤未免也太累了。
同時也有3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8萬的網紅范琪斐,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今天我們要跟大家討論的題目就是渣男,這是一個在行銷圈很紅的事件,我簡單分享一下事件經過!最近出現一則廣告內容是一名叫做志明的『渣男』,詳細買廣告的人是誰並不清楚,但可以從廣告內容得知應該是嚴重傷害投放廣告的當事人,我們叫她春嬌好了,才會讓春嬌憤而買下網站的Google廣告,還幫志明製作一個完整網頁清...
民事妨害名譽 在 王炳忠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今天是三八婦女節,連續兩天與「資深媒體人」周女士「約會」。昨天是我控告她刑事誹謗罪開庭,今天則是民事妨害名譽案開庭。
當時她在政論節目上高調爆料,接連多日說我父親帳戶有一筆折合台幣超過五百萬的外匯,並已發給公務、軍職人員,還要我自己去查證一下。然而,上次開庭法院就已「查證」出來,根本沒有這五百萬,也沒有公務、軍職人員收錢。
周女士於是改口,說她只是「評論」,不是「指控」我與父親就如何如何,而更有意思的是,今天她在庭上爆料,她所謂「不能曝光」的「查證對象A」和「查證對象B」,一個是「長期關心司法的民意代表」,另一個是其自稱經常接觸的「政府機構發言系統」,如此就有三種可能──
■第一種可能:周女士為了脫罪卸責,虛捏所謂「長期關心司法的民意代表」和「政府機構發言系統」,因為蔡政府一向強調「轉型正義」與「司法獨立」,勢必嚴禁民代介入司法,更不可能由「政府機構發言系統」干預司法機關偵查中案件,甚至對「經常接觸」的特定名嘴洩密?
■第二種可能:周女士為了搶爆料搏版面,哄抬自己通告費,引誘政府官員刺探偵查中不得公開的案情,結果層層傳遞得到不實的消息,也不查證就錯誤爆料,淪為媒體前輩黃光芹所稱「製造假新聞」,並獲法院多次認證。
■第三種可能:執政當局果真將手伸入檢調,並刻意將真真假假的消息放給周女士,讓周女士利用外圍真實的資訊掩蓋核心不實的指控,營造「未審先判」的輿論帶風向,即便後來法院證明不實,但已達成當權者整肅異己、打壓在野、鬥臭統派的目的。果真如此,則周女士標榜媒體第四權,結果不去監督當權者,反而淪為當權者的政治打手,這不就是黃光芹所言「被人長期餵養」,甚至可說是女版「東廠」張天欽嗎?
無論周女士究竟是哪一種,事實只有一個,那就是周女士不實指控我和家父,詆毀我們名譽。別人私下有無說、怎麼說,我管不著,但妳管不住嘴公開說,我就找妳算帳!不論性別,不分職業,敢作敢當,天經地義!
民事妨害名譽 在 秦綾謙Donut & Yumi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離婚都快三年好聚好散這麼難嗎?
兩年多快三年來,我一直沒多說什麼,因為我一直認為婚姻對錯是兩個人的事,應該各自負責承擔,不管是因爲公婆、金錢觀、價值觀,後來發現有多大歧異,任何理由一方不愛了,一方想結束,那都是身在其中的人才了解,不該為外人道,且都該是好好處理,不該是搞到玉石俱焚兩敗俱傷,或得要父母出面恐嚇取財,或用各種手段想毀掉對方一生,所以我一直默默的,但我承受面對負責了,對方還做到這樣,這一切對嗎?
#協議離婚後又恐嚇取財
當時拿了錢、也簽協議兩願離婚,吳母都在場還簽名當證人,但錢到手離婚後,卻開始恐嚇勒索:「不給錢就讓我死、讓電視台播、讓我身敗名裂⋯」
一審吳父母已被判刑,吳母還是不得易科罰金的刑期,且法官判決書載明:「被告兩人始終矯飾犯行,毫無悔改之意,耗費司法資源,惡性非輕,…缺乏為自己行為負責之觀念,自應施以相當之刑罰,以期收矯治及社會防衛之效,且恐嚇取財之金額250萬,數額非少…」
#恐嚇取財一審判決後又歹戲拖棚
不願被恐嚇,我還真的立刻連上兩期周刊。外人不了解婚姻裡各種狀況,不斷不斷被汙衊影射報導,我…真的身敗名裂名譽全毀,這樣滿意了嗎?沒想到…上第一期周刊後,名譽全毀的我反倒立刻被吳家告刑事「妨害名譽」,理由是:我說他們恐嚇(但一審法官判了不是嗎?);還有周刊報導婚姻失敗原因公婆佔了極大因素,搜我房間翻我抽屜剪破我的傘,說我下符求自己婚姻離散,他們認為這是毀他們名譽;還有婚禮宴客有爭執,婚顧對話說前婆婆是奧客也都是⋯
#我被告妨害名譽刑事不起訴
#再議也被駁回判決定讞他們竟又濫訴
但這些都有人證物證,也早在法庭證明過全都非假,且根本沒有妨害名譽意圖,所以他們告我的刑事告訴被法官駁回不起訴,他們申請再議,高院也還是判定再議駁回,不起訴定讞。高院判決甚至載明:「聲請人仍執枝微末節,反覆爭執,委無足採…原檢察官偵查已臻完備,聲請再議為無理由。」
#再重新告我民事妨害名譽告訴並要求天價600萬
這案子好不容易有結果已是兩年後,沒想到,我又收到自己成為被告的傳票,刑事敗訴後,他們竟立刻再用相同罪名,還是「妨害名譽」再告我ㄧ次,刑事敗訴再告民事,母子各告300萬,加起來是600萬天價!於是我又多個官司繼續打,打不完….而從頭到尾我就是因爲不堪被騷擾恐嚇取財及相關傷害,提告刑事及民事損害賠償,然後每個人都問我怎麼ㄧ直被媒體寫?因為官司打不完啊,因為相同的刑事民事要告兩次?!
#不斷興訟浪費社會資源是為了錢還是滿足恨
僅11個月的婚姻,沒小孩沒金錢往來,我只求離散
#這家人卻前後用各種理由加官司意圖索討共1230萬
(他們已拿380萬+勒索250萬+妨害名譽官司母子各告300萬)
#婚姻雖然失敗了是否還能努力劃上沒有傷害的句點呢
我就這樣被死纏困住,我的家人朋友甚至同事都被騷擾過,騷擾大事記相關證據都已交給法官,但官司每次進展就得被媒體寫一次,全是重覆又重覆,對只想要擺脫這家人的我來說,根本是一次次凌遲
#現在更誇張連開庭都有人通知媒體
#拜託不要再利用我公眾人物的身分消費我了
什麼時候才能放過我?我只是想要繼續我的人生,不想要再跟這家人的名字有任何關連,這是心理與精神的不斷折磨,婚姻失敗的女性,付出代價,是要被這樣被毀掉人生嗎?我只想好好工作好好生活而已。放下恨,也是饒了自己,走出恨的牢籠,開始過下一段人生吧!
民事妨害名譽 在 范琪斐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今天我們要跟大家討論的題目就是渣男,這是一個在行銷圈很紅的事件,我簡單分享一下事件經過!最近出現一則廣告內容是一名叫做志明的『渣男』,詳細買廣告的人是誰並不清楚,但可以從廣告內容得知應該是嚴重傷害投放廣告的當事人,我們叫她春嬌好了,才會讓春嬌憤而買下網站的Google廣告,還幫志明製作一個完整網頁清楚揭露他的「渣男事蹟』。
而且這個廣告網頁還買了諧音的XXX.靠北.wtf,內文寫春嬌跟渣男志明相戀的起始,後續不愉快的過程,甚至在一起時的平均花費,都一一揭露,而且這個網告還有「廣告走期」、「網址自動標記」、網頁裡還埋有「GA追蹤碼」,看起來是具有一定基礎的廣告相關專業人士投放的。
很多行銷圈的人都說,這是值得分享的數位行銷案例,更說要成立一個這樣的「揭露工作室」,組團隊,從網頁架設、設計、文案、排版到投放,就像徵信社接案一樣,專門做這種揭露渣男渣女的委託!
這種方式雖然聽起來很大快人心,不過大家真的覺得ok嗎?尤其感情問題本來就很複雜,真正發生的事實,外人都難以得知全貌,多半大家談這件事都還是仰賴主觀好惡,把自己的需求,價值觀投入在評價這件事情上,這種說法可能會偏離事實,給雙方帶來難以預期的傷害。尤其從法律的角度來看,這根本就沒有給志明一個公平為自己辯護的機會,非常不符合Due process. 就是正當程序。社群上的討論也可能成為第二面刃,這種事也很難確認真假,又不是當事人,大家都各說各話,只會給兩邊帶來二次傷害,一旦換成恐怖情人的惡意報復,利用網路來替他折磨對方,就會覺得沒品跟低級,這樣就變成網路公審了!
畢竟「公審」也要符合公眾利益才對,沒有涉及到#Metoo或是性侵這些法律問題,感情糾紛基本上都屬於私領域,而且今天還加上用廣告投放,這些都是我們講的「數位足跡」,這些討論內容可能會影響一個人的求職跟往後的一生耶,到死都會跟著你進棺材!而且用『渣男』罵一個人就可能構成公然侮辱,妨礙名譽是至少的,法院又不可能建構一個有ABCD行為=渣男的標準,所以認定是人格貶損的機率非常高!我個人是反對妨害名譽刑事化,覺得過份箝制言論自由,如果有名譽貶損這種事,還是走民事就好。
其實仔細想想,連身邊朋友的感情問題,常常也只能因好友關係站在男方或女方那邊安慰,重點不是評斷是非,而是陪伴療傷,同歸於盡是有點太激進了啦!除非真的就是危害到公共安全,或是嚴重到觸犯法律問題,這種時候就每天跟身邊真正信任、親近的人一起私下罵到爆罵到爽就好,學會處理分手後的課題,比又花一堆時間在渣男身上來得重要!
事情公開的傷害是永遠不能修補的,而這些八卦也會跟著一生。如果今天有個人分手之後,選擇在網路上公開前任的惡形惡狀,你是會勸導他用其他方式解決,還是跟他一起拍手叫好?歡迎一起來跟我們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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